沪消保委再揭霸王条款 消费陷阱比比皆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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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5日 10:57 中国消费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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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还贷也属于违约?补缴保费计息,退保却拿不到利息?验光必须要配镜……去年以来,上海市消保委共受理商场连锁店投诉9585件,金融方面投诉544件,保险方面投诉498件,收到不平等格式条款征集活动的来信160多封。消费者普遍反映,在金融保险领域,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对许多合同条款并不知晓。而在商场连锁店消费时,也会由于疏忽中了商家的“圈套”。对此,市消保委继对房产、电信格式合同点评后,昨天首次请来专家及律师,公开点评金融、保险、商场连锁店的“霸王条款”,也揭露了这些文字细节中暗藏的消费陷
金融投资:商业合同中的商业侵权 这年头,每个人手里都有几张银行卡,贷款买房和银行签合同的更是不少。但是,你有没有注意到,就在这些条款中,有一些严重地侵害了你的权力?另一些则将银行应负的责任洗脱地干干净净。 注销银行卡仍需自担风险 案例回放:王女士不慎遗失了某银行的储蓄卡,注销时,她必须签署一张申请书。但是,就在落笔前的那一刻,一项卸责条款落入眼中:“消费者在递交申请之日起X天内,要继续承担被注销卡产生的风险损失。”王女士顿时陷入了尴尬的境地,无论是否向银行注销,她都必须为这张已失落的银行卡承担完全的风险责任,而作为主动方的银行,则可以毫不负责。 专家点评:这条条款完全站在银行的立场,为银行推脱风险责任。事实上,银行完全有能力、有责任为遗失卡的客户提供风险保障。客户在申请注销时,银行就应该立即对被注销的卡采取止付措施,这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提前还贷也算违约? 案例回放:冯先生去年向银行申请了31万元的个人房屋贷款,约定10年归还。在办理借款抵押事项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告诉冯先生,合同中有提前还贷也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款。今年冯先生向银行提出要提前还款,却被告知只有在贷款发放满一年后,他才能申请提前还款,而且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在申请书中,冯先生必须详细说明提前还款的计划,并且得知该申请一经确认就不能撤销。今后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只要他没能按照申请书中规定的日期与金额提前还款,就要被视作逾期还款,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被计入不诚信档案。 专家点评:首先,这家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将合同中的重要信息提示给消费者,这是一种轻度的欺瞒行为。而且,银行单方面规定提前还贷也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还有的银行还有提前还款额不得少于六个月的应还总数的硬性规定,而且提前归还的本息也不能调整,这些条款实质上都忽视了合同的另一方——消费者的权利。 贷款的房子不能转让出租? 案例回放:近日,曹女士以自己的房屋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但是借款合同中规定,在抵押期内,如果没有经过银行的同意,这间房屋不能被出租、转让,否则就算违约。如果不幸遭到不可抗力房屋被毁灭,或者被国家征收,借款人曹女士也必须承担个人违约责任,同意无条件地接受银行的处理,并放弃所有的抗辩权,同时向银行补偿因违约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专家点评:我国的《担保法》并没有规定抵押人出租或转让抵押物必须经过银行同意。曹女士只要行使通知义务,告知银行后,就有权利出租房屋。而地震、火灾、国家征用都属于不可抗力,不属于违约责任。况且,银行在处理违约事件时擅自规定借款人无条件抗辩,明显地侵害了合同相对人的抗辩权。 商业消费:花钱也要花得顺心 去商场买东西,去影院看电影,都是高兴的事情。但昨天点评后,记者突然发现,在我们日常消费中,也存在许多霸王条款,一不留神,权益就已经被侵犯了…… 看电影不得自带食物 案例回放:刘先生和家人自带了饮料去某著名的影院看电影,在门口被告知“观众不得自携非本院出售的饮品食物进入本院”,而且发现影院已经将这项规定写在了票根背面,而且影院的饮料价格比外面贵了近一倍,刘先生认识,影院没有权利来限制消费者的购买自由。 专家点评:该规定单方面附加了与购票合同无关的不合理限制条件。因为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是否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影院可以制定诸如“严禁吸烟”等规定,但是如果为了盈利而将原本是为消费者服务的卖品部变成了专卖部,这就明显属于霸王条款,侵害了消费者权利。 验光必须要配镜 案例回放:去眼镜店验光就一定要配镜吗?一次去某眼镜店验光,看到这项规定后王女士感到很纳闷。“这似乎有些强迫我们交易的嫌疑,好像也属于霸王条款吧?” 专家点评:这属于强迫交易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交易权,也是霸王条款。《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提供可选择性服务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验光本来就是眼镜店应该提供的服务之一,其与配镜完全属于两道工序。消费者验光并不是都出于配镜目的的。有些眼镜店采取免费验光,但必须配镜的手段来拉拢顾客,实属不该。 保险条款:未必就保险 虽然保险业诞生并没有多少年,但是“买份保险,买份保障”的概念已经普及到越来越多的市民心中。然而,保险意识增加的同时,许多市民对于保险知识还是相当匮乏。有些人在投保时甚至连合同都没有看完,仅仅听凭业务员的一面之词就签了字,到理赔时才知道权益被侵犯。而不少保险公司也正是利用了自己的专业性和强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置圈套,埋藏陷阱。 补钱要缴息退款却无息 案例回放:张小姐参加了某保险公司的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后来在要求理赔时,却发现保险公司把自己的年龄算错了。补缴保费时张小姐才发现,根据保险公司的条款,客户在补缴保险费时,必须同时补缴利息,但如果因为不能承保的原因,保险公司向客户退还保险金的时,却只是称“无息退还”。“补缴时竟然要求客户返还利息,退款时却无息,实在太不公平”。 专家点评:这两条条款明显是按照不同标准制定的,保险公司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实行多退无息,补缴计息的原则,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而且,根据《保险法》第54条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人的年龄有义务进行核实。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把投保人和公司利益放在平等的位置上,制定的规定也应该更加人性化。 工会住院补贴也算进理赔金 案例回放:李先生参加了某保险公司《个人住院医疗综合保险》,同时又参加了上海市总工会退休工人因病住院互助补贴。后来李先生因病住院,得到了市总工会的补贴,但是当他再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被告知理赔金必须扣除总工会的补贴额。 因为根据该公司的“保险给付削减”规定,消费者在要求理赔时必须扣除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账户中扣减部分)得到补偿,保险公司只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专家点评:这项规定作了明显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约定,保险公司等于限制了消费者的投保权利。使得消费者在参加了该公司的保险后,就不能再参加其它的福利保险。不仅降低公司应尽的义务,也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对于消费者来说是明显不公平的。(编辑:盛秀华) 作者:劳动报刘骏 王晶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