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理财加油站 > 正文
 

税收热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5:30 深圳商报

  问:企业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规定,企业将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抵债过户给债权人或经法院判决为债权人所有,按“销售不动产”税目或“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债权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时的作价,原则上依据下列顺序确定:

  (一)法院判决书上确定的金额;(二)国土部门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

  (三)其他具有专业资格的合法房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税务咨询中心)

  作者:深圳财税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