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提高残疾军人护理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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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 07:01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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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王孝武通讯员李维兴)记者昨日获悉,省民政厅和财政厅日前联合发文,提高我省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这是我省残疾军人残疾等级调整后,首次提高护理费标准。 此次提高护理费的对象包括: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其中,因战因公致残一至二级残疾护理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95元;因战因公致残
残疾等级调整前,特等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人每月350元;因战因公致残一等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人每月280元;因病致残残疾军人护理费为每人每月220元。 据悉,残疾军人护理费由其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所需经费由县级民政部门申报同级财政解决。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民兵民工的护理费发放方式及所需资金按原政策执行。在省荣军医院和各地光荣院集中供养的残疾军人不享受护理费。 此次护理费标准提高从今年1月1日算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