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9报道回放
1997年12月16日,焦维林与大连利达房地产开发公司现更名为大连艺鹭锋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房款21万余元。焦去大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办理合同登记时,发现此房存在诸多问题,而且房地产交易市场拒绝为焦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多次交涉未果。焦维林以利达公司故意隐瞒真相,诱使消费者购买了以假
充真、以次充好的“问题房”,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为由诉诸法律,要求法院判定双方合同无效,并按照《消法》第49条,判决利达公司作出加倍赔偿。大连沙河口区人民法院1999年11月判定利达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该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并判令利达公司及土地所有人气体公司对消费者进行加倍赔偿。本报于1999年11月22日在头版头条刊发《全国首例:购房者获双倍赔偿》一文,对此案率先进行了报道。此文获得中国产业报协好新闻二等奖。
尽管以后的情况又有变化,二审原告败诉,没有获得双倍赔偿,但此诉讼及报道的社会影响是深远的。
至今,全国首例购房者获加倍赔偿案原告焦维林还揣着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却仍办不了产权登记手续。他苦笑着告诉记者,买一赔一最终没胜诉,产权至今还是办不了,这官司是白打了。记者知道,对中国消费者来说,他的官司其实并没有白打。
本报对这个案件的报道,迅速在法学界、司法界引起了一场关于“买房被骗,法院能否支持加倍索赔”的激辩。一方观点认为《消法》第49条不适用商品房,其代表人物是民法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教授。他认为,《消法》制定时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上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动辄数十万元、上百万元,如判决双倍赔偿,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的显失平衡。
另一方观点是商品房买卖应适用《消法》第49条,其代表人物是民法专家、全国人大法工委委员何山教授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刘俊海。他们认为,《消法》的立法者并没有将商品房买卖排除在《消法》之外,如果仅仅是因为经营者欺诈行为涉及的商品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就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有悖于《消法》的文义解释,也不利于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更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事情出乎人们预料,大连市中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判决,随后,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也驳回了原告焦维林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及各项费用请求。大连市沙河口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了抗诉。但沙河口区法院经过审理,仍维持原判。
尽管原告人焦维林的诉讼请求没有最终得到支持,但本报的报道却为立法和司法留下诸多的思考。
首先是商品房买卖是否可以适用《消法》。在这个案件报道之前,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法学研究者,都没有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适用《消法》的问题予以关注。应该说,这一案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日后下发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其次,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若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可否适用《消法》第49条,是案件留给人们的又一个思考。(编辑:盛秀华)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张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