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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1月到7月对全国部分药品报纸广告监测显示,药品广告违法发布率高达91.3%;同时,对全国35家地市级电视台监测,发现违法药品广告9573份,违法率46%。(9月20日《新京报》)
我们知道,一条广告的出台,历经了商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媒体)、监管机构等环节,在这样一个链条的“齐抓共管”下,46%和91.3%的出现,是商家、媒体,还
是监管机构该负首要责任呢?依我来看,单纯指责谁是谁非,都是不足以解决问题的。那么多非法药品广告的背后,实际上是他们与“药品广告政策”进行“博弈”并“大获多胜”的结果。追根溯源,还在于“政策缝隙”给不法者提供了“弹性操作”的空间。
我国《广告法》规定,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停止发布、没收非法所得、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以消除影响,还有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文件监督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与做一次广告所能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而且“羊毛出在羊身上”,由消费者埋单,对违法分子而言,根本就无关痛痒。
目前药品广告归属两个部门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广告审批;依据《广告法》和《药品管理法》,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监督查处。审批的没有处罚权,处罚的没有审批权,“齐抓共管”结果成了“齐抓无法可管”,致使许多违法药品广告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当前,几乎各地都采取了撤消广告批准文号、通报批评、公开曝光等手段,但是现在的结果可见这一“盲点”的危害性。
另外,目前违法广告的诉讼实行单个诉讼制度,诉讼成本高,再加上受害者受时间、精力、财力、场合等限制,一般会默认倒霉,让不法者逍遥法外,助长了“跟风者”的“胆气”。
只有堵死这些“缝隙”才能实现“源头治假”,再加上强化对各类媒体的监管,让媒体勇于自觉不自觉地把好最后一道关,91.3%以上的可能就会是合法的利人利己的药品广告了。
杨松桥(河南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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