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选登(第31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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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5:57 深圳商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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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投资者在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从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按“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问: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05〕94号文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纳。 问: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的收入怎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两个以上的个人(包括两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根据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然后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各自应纳税额。 问: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离境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应否征税? 答: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第二条规定,香港企业在内地经营离境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内地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内地企业在香港经营离境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香港免征利得税。 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的范围包括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也包括企业从事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归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所得应包括:1.以湿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取得的租赁所得;2.一方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将货物直接运送至另一方的收货人所包括的另一方的境内运输所得。3.为其他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4.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所得;5.往来于机场或码头至货仓或收货人之间的车辆运输所得;6.以船舶、陆运车辆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由于集装箱的使用、维修或者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7.企业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转住宿旅馆所取得的包含在客票收入中的所得;8.非专门从事国际海运、空运或陆运业务的企业,以其本企业所拥有的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得的所得。但是,对于根据内地法律规定已构成内地居民法人的两地合作企业从事跨境运输取得的收入、利润,应在内地征税。 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应否征收营业税? 答: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从事有偿提供资金(贷款)的行为,除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7号文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免税条件的外,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问:对增值税、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实行先征收后返等办法有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以同时申请返还吗? 答: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