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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晚,深、沪交易所分别推出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的《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国股市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因此进入新阶段。较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严格了权证的上市条件、放宽了权证的存续期间、增加信用担保作为履约担保方式,并适当缩小了权证涨跌幅度。
国信证券的金融工程首席分析师葛新元在其研究中表示,《暂行办法》相比讨论稿明
显加强了风险防范措施。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深交所的讨论稿中专为中小企业板设计的条款删去了,同时主板可上市交易权证的正股资格要求明显更加严格。要求流通市值由原先的10亿元提高到30亿元,流通股本由2亿股提高到3亿股。从而使可上市交易权证的股票由原来的128家一下缩减到只有26家,其中深交所10家,上交所16家。该部分调整表明监管方还是很担忧权证这个产品的市场价格风险,因此抬高门槛,但这也牺牲了部分权证市场的多样性。
据了解,相比国际权证市场的有关规定而言,目前沪、深交易所的《暂行办法》对可上市交易的权证标的股资格要求是最严格的,这难免会影响未来权证市场的发展潜力和活跃程度。《暂行办法》对发行人的履约担保要求更灵活,有利于发行人的风险对冲操作;信息披露、违规处罚等有关监管措施进一步细化,权证涨跌停限制加强。《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禁止行为以及违规处罚规定等监管措施,权证涨跌限额也由原先规定的正股涨跌限额的1.5倍压缩到1.25倍,风险调控措施明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权证涨跌限额的限制会对权证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略有影响。
一家机构投资者告诉记者,权证可以做T+0,这样就是一个对冲,并且上市公司可以买回自己的流通股,这样就有了做市商的雏形。但是从《暂行办法》看,在国外活跃权证市场中起到核心作用的权证做市商制度在《暂行办法》中仍旧没有提及,相反,《暂行办法》规定了“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这一规定基本消除了在《暂行办法》框架下推出权证做市商的可能性,至少杜绝了发行人充当自己做市商的可能。(编辑:石淼)
作者:新京报刘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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