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消费市场 > 正文
 

划定收费与不收费界限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5日 08:53 中国质量报

  本报讯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如何规范?近日,贵州省物价局、财政厅联合发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并出台相应标准。

  规定明确,对下列产品质量检验形式可收取检验费:一是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重要生产资料、关系国计民生及人身健康、安全等产品实施的定期检验;二是国务院会同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重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社
会统一监督检验(统检);三是纳入国务院质量检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四是委托检验(包括仲裁检验、新产品定型鉴定等)。

  规定还明确,对以下产品质量检验形式不收检验费,由下达任务的部门拨付检验费用:一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的监督抽查;二是未纳入国务院质量检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验计划,由各有关部门自行下达的产品质量检验;三是其他不允许收费的各种形式的检验。

  作者:记者 刘艳 欧阳维民

  (来源:本站原创)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缤 纷 专 题
头文字D
头文字D精彩呈现
父 亲 节
送给父亲节日礼物
图铃狂搜:
更多专题 缤纷俱乐部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