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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投诉)偷窥他人私生活 要赔偿精神损失(05-19 11:01)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19日 11:01 中国消费网

  镜头回放

  卢某结婚后因无住房,租住了邓某的一居室。日前,卢某打扫房间卫生时,发现在房屋墙角上有一微型摄像头,当即报警。后经警察调查,得知是住在隔壁的邓某安装的。且邓某承认每晚都偷窥卢某夫妇的私生活。

  此事给卢某夫妇精神造成很大打击。后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邓某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请问,邓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分析

  刘晓原律师认为,侵害隐私权的,按照民法通则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按最高法院相关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致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侵权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邓某将房租给卢某夫妇后,该房就成了卢某夫妇的私人空间,任何人不得侵入和窥视;现邓某在房屋墙上安装微型摄像头,偷窥卢某夫妇的私人生活,侵害了其隐私权,邓某应承担上述民事责任。(编辑:盛秀华)

  作者:法制晚报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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