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地税第二稽查局在对某公司2003年度账务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多列支了利息支出15万元未作纳税调整,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该公司为拓展业务,于2003年1月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关联公司借款800万,年末支付了全年利息40万,并全额在税前扣除。公司解释,公司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并能提供有效的借款付息证明,因此不存在税务违章问题。但税务人员指出,该公
作者:万伟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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