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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虽然与林海鸥面对面坐着,但在两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兰少寅始终没有向被告席上投去一眼。而林海鸥也回避着兰少寅。
昨日下午,兰少寅和林海鸥这对原本关系不错的朋友,分坐朝阳法院的原被告席上,互相指责对方违约。兰少寅,湖南电广传媒影视制作中心制片人,央视热播剧《军人机密》执行制片人。林海鸥,著名编剧,曾凭借青春偶像剧《青春的童话》红极一时,央视热播剧
《税务局长》编剧。兰少寅介绍,让双方反目的是一部名为《天命之年》的剧本,该剧本由林海鸥和丈夫王正平共同创作。
原告:剧本不合格拍摄搁浅
2003年3月26日,兰少寅与林海鸥夫妇签订合同,约定购买《天命之年》剧本,稿酬为26万元。合同约定,在兰少寅取得初稿后付10万元,定稿后再付16万。
合同还约定,林海鸥夫妇在取得初稿稿酬后,有义务根据兰少寅或央视的意见对剧本进行修改。兰少寅说,合同签订后,他支付了10万元,但由于剧本存在质量问题,达不到拍摄要求,一直无法得到央视的拍摄合同,拍摄搁浅。
他多次要求林海鸥夫妇修改剧本,但对方置之不理,导致剧本不能定稿,己方遭受重大损失。为此,他向法院提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求林海鸥夫妇返还10万元。
被告:投资有问题嫁祸于人
被告代理人称,林海鸥对剧本进行了8次修改,已达到拍摄标准。代理人出具了一份央视影视部的证明以说明其观点。
在法庭上,林海鸥指责违约的不是自己,而是兰少寅。她说,在拿到初稿后,兰少寅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10万元,只支付了8万元。
兰少寅承认签约当日确实只支付了8万,但此前他曾为另一部《祝你好运》的剧本向林海鸥支付了2万元,后来并未购买《祝你好运》,林许诺这2万元可以折抵。
“你有证据吗?”兰少寅话音刚落,林海鸥反问,她说,2万元是《祝你好运》的稿费,不应该算是《天命之年》的。
林海鸥认为,兰少寅之所以提起诉讼,是因为投资费用上出现了问题,无力再投入拍摄,想以诉讼的方式撕毁合约。林同意解除合约,但不能退还8万元,“我已经履行了交付原稿的义务”。
对于林海鸥的说法,兰少寅反驳:“我就是《军人机密》的制片人,我能遭遇经费问题?”
法院决定择日宣判此案。(编辑:盛秀华)
作者:新京报陈俊杰 袁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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