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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行动)公交“摔伤”乘客被判赔5万(03-22 10:2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22日 10:23 中国消费网

  法院认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旅客人身安全

  公交车突然起步致使乘客受伤,张先生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二中院终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

  张先生在起诉书中称,2003年4月18日,他持月票登上了某路公交车,当车猛然起步时
,站在车后面的他摔向车后挡风玻璃,挡风玻璃当场破碎。张先生的右手腕也同时被破碎的玻璃割伤。

  事后,张先生前往医院就医,花掉了1.2万余元医药费。经鉴定,张先生伤残程度为十级。因受伤不能上班,公司与张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事隔一年后,张先生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中,公交公司辩称,张先生受伤是不扶扶手造成的,公司对此事件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持月票乘坐公交车,双方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旅客人身安全,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编辑:刘洋)

  作者:新京报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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