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华蓥市工商局对董某销售侵犯“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据了解,当事人董某于2004年8月从重庆市观音桥市场以每件39元的价格购回“剑尚春”酒1件(每件6瓶),然后在华蓥市天池镇所开设的门市内以每瓶12元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被华蓥市工商局天池工商所执法人员查获。
董某销售的“剑尚春”酒与“剑南春”酒在包装、装潢上极其近似,其“剑尚春”三字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剑南春”酒。华蓥市工商局认为,董某销售“剑尚春”行为已违反了《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遂对其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剑尚春”6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编辑:刘洋)
作者:中国消费者报冯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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