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我国,大型投资公司实际上都是国有公司。这里的大型投资公司是指那些以资本运营为主要职能的非生产型的投资公司。
投资业的本来职能就是投资于产权并从事产权组合和产权交易,在阶段性持股中通过资产升值获取收益。投资公司参与减持国有股可以说是名正言顺的事。其基本思路,简单说,就是搭建“一级半”市场,首先由投资公司在场外将减持的国有股承接下来,然后再通过一定的退出方式使这些股权加入市场流通。
投资公司参与减持国有股的具体操作有四个关键环节。
第一,投资公司筹集资金环节。我国现有的大型投资公司,包括国务院直属的国家级投资公司和各省属的投资公司,尽管很多都具有较大资本实力,但其规模与所需减持的国有股相比仍远不敷需要;而且投资公司的资本大都占用在实物资产形态上,现金资产有限。投资公司购买国有股的主要资金来源从何而来?可作三方面考虑:一是用股票质押贷款;二是国家以出资人身份给予投资公司一定量的现金或实物资产增资,作为启动资金;三是成立由投资公司负责管理、专门用于减持国有股的若干投资基金。
第二,定价及利益分配环节。决定“减持”操作成败的关键之一是定价。一个现实是,国有股的最初成本和目前二级市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价格差,这就涉及到如何定价和由价格差形成的利益如何分配两方面问题。减持价格不可能按原始股价价格确定。
也不能简单地以流通股的当前市场价格确定。因为减持部分加入流通实际上极大地改变了原有供求关系下供求双方的利益均衡条件。一般说,减持价格只能在净资产值和低于流通股市场价格的一定合理区间内确定。
定价方式是与利益分配关系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从目前我国实际的体制框架看,有权决定减持的所有者和真正的持股者并不同一。例如,在中央直属企业中,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一般为国务院授权的那些行业性控股公司(集团)所持有。尽管国务院有权决定减持,但如果没有适当的利益分配方式,可以预见的是,这些控股公司对减持上市公司的股权并不会有很大的积极性。由此决定,协议定价的方式不是一个好方式。因为每一减持个案都可能在无休止的讨价还价中长期拖延。而减持变现的紧迫要求没有这样的时间余地。建议在减持方案中,由中央统一确定减持比例,并明确规定按净资产定价;减持的现金收入由中央和原持股公司按一定比例分成。
第三,国有投资公司持股和参与上市公司产权重组环节。这一思路最明显的积极意义在于,投资公司在持股后并非仅仅是简单地“持股待涨”或伺机出售,而是要真正充当出资人代表,要到上市公司去当股东。这个职能是任何市场主体都很难取代的。让国有投资公司在阶段性持股过程中去改造上市公司的内在运行机制,这是使减持国有股的过程同时成为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的关键。
国有投资公司参与减持,实质上也在改革着国有投资业自身。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我国的国有投资公司也迫切需要脱出原有体制遗留的建设银行职能延伸的框架,真正成为以产权经营为主业、通过资本不断流动获得增值效益的投资公司。
第四,投资公司退出环节。国有投资公司参与减持国有股方案能否成功,最终取决于能否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
投资公司的资产是需要流动的,但投资公司的退出要比目前直接面对市场的简单“出售”灵活得多。退出方式可作四种设想。
一是在条件成熟时直接在二级市场出售;二是在资本整合的过程中向其它国有企业或基金等市场中的战略投资者协议转让;三是将所持有股份组合为新的企业上市或募集新的基金专门持有;四是向海外投资者转让。
投资公司在减持中的作用并非仅仅是原持股人和二级市场之间的一个“缓冲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运营的真正收益来源并非是市场过程中的买卖差价,而是通过改善和提高资产质量获取资产价值增值。因为股市本身并不能“造钱”。如果没有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实质性措施,股市就会变成一个单纯“圈钱”的游戏;如果仅仅指望依靠市场的价格涨落源源不断地取走现金,无异于不断从股市“抽血”,最终结果是彻底毁掉资本市场。投资公司与通过“高抛低吸”获利的券商的最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在阶段性持股的过程中要实质性地介入所持股企业的经营决策,要真正去行使股东的权益,通过一个市场化的投资主体而不是政府部门的代表去参与企业改制,去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从一定意义上说,投资公司应当是一个产权代表和企业经营者的培育基地。其根本所长,就在于能够通过派出合格人才专门参与产权优化重组和企业的资产整合,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改善企业的资产质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陈淮[微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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