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新闻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银保监会近日发出通知,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2019年06月28日  17:55
银保监会下发险资投集合信托新规 信保合作迎来松绑
银保监会下发险资投集合信托新规 信保合作迎来松绑

近日,各地银保监局向辖区内各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详情]

中证网|2019年06月28日  17:44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一层嵌套的须报告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一层嵌套的须报告

银保监会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详情]

新浪财经|2019年06月28日  18:32
信保合作新规出炉:放松信托准入资质
信保合作新规出炉:放松信托准入资质

近日,各地银保监局向辖区内各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多位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通知》为保险投资信托“松绑”,但在放松准入资质的同时,银保监会对于信保合作的项目也有了更详细更明确的要求,对信保业务可谓“松紧有度”。[详情]

澎湃新闻|2019年06月28日  21:02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银保监会近日发出通知,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此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2019年06月28日  18:16
银保监会:禁投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银保监会:禁投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近日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和各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此次既是对信保合作进行了“全方位”规范,也进一步放开了对信托公司从事信保业务的限制,对信托公司是一次“松绑”。[详情]

澎湃新闻|2019年06月28日  18:15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6月28日,《中国经营报》中经金融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发出通知,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19年06月28日  19:23

最新新闻

保险金信托:回归本源传递财富管理价值
保险金信托:回归本源传递财富管理价值

  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李珮 7年前,《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的发布,开启了信托与保险合作的大门。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投资集合信托提出了新要求,也为未来信托与保险进一步合作拓展了空间。 在当前信托行业回归本源、大力转型的背景下,作为信保合作的重要业务领域,将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相结合的财富管理工具——保险金信托有望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保险金信托还处于成长期,但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其重要性,未来保险金信托或将成为城市中产及以上的家庭购买大额保单的标配。 保险金信托具有保险与信托的双重优势,既有保险的杠杆与保障功能,又有信托的风险隔离与资产管理优势,是财富管理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载了客户财富传承和保护的多种需求。在保险金信托架构下,可以指定未来出生的家族成员为信托受益人,借助信托架构,实现保险金的持续精准传承,进一步释放我国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的巨大市场。 自2014年业内首个项目落地至今,保险金信托实现了较快发展,但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基本的业务模式有两种,其一是“先保险、后信托”模式,即先订立保险合同,再由保险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以保险金受益权为信托财产订立信托合同;或是“先信托、后保险”模式,即先成立家族信托,再由信托资产购买人寿保险,后者在实操中较少运用。 在基本模式的基础上,信托公司会根据自身能力与客户需求进行调整,使其更加灵活化。比如,中信信托的保险金信托已发展到3.0阶段,当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不同被保险人的保单可以进入同一个信托。同时,当保险公司需要与信托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时,不同保险公司的保单也可以进入同一个信托。 据《中国保险金信托发展报告》透露,截至2017年,全行业已有超过1000位客户建立了保险金信托计划,涉及信托资产超过50亿元,约占家族信托资产规模的10%。 在《通知》出台前,开展保险金信托对信托公司的主体要求较高,较多收到过监管罚单或净资产低于30亿元的信托公司较难纳入合格的受托人范围。 在中诚信托有关人士看来,由于《通知》扩大了信托公司的准入门槛,目前有53家信托公司符合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的受托人资格要求,这与监管政策出台之前符合要求的信托公司数量相比有了大幅增加,由此可以预见,信托公司将针对保险资金的投资要求和风险偏好,量身订制相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金配置集合信托的规模预计将会有明显增加。 虽然保险金信托凭借其优势,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其中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四川信托研究员分析认为,在未产生理赔时,保险金信托的财产并非信托财产,其业务本质仍然为普通保险,无法具备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优势,随时有可能面临投保人的债务、婚姻等多重风险,也无法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灵活进行财产分配。基于此,信托公司除了在成立保险金信托时可以收取一笔设立费外,在未来几十年的时间都可能无法获得任何收入来源,从而也导致除了少数金融集团体系下的信托公司积极寻求与保险公司合作外,大部分信托公司没有强烈的意愿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 而在业务的操作过程中,信托公司也有诸多短板。中信信托相关负责人坦言,信托公司的人力在发展零售业务时会受到诸多限制,需要借助保险公司更为强大的营销力量。另外,由于客户数量多、项目持续时间长,业务背后也需要有可靠的系统支持。然而,系统开发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且也需要通过和保险公司进行系统对接来保证更好地实现信托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放宽了信托公司准入的主体资格,同时也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控要求有了大幅提高。此外,在金融去杠杆的背景下,保险资金已经成为信托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然而,《通知》中也明确禁止保险资金将信托作为通道,因此,提升主动管理水平将成为信托公司的必然要求。 对此,中诚信托在其研究周报中也强调,信托公司未来必须依托在商业地产、证券市场等长期积累的业务资源和优势,积极发挥主动管理能力,甚至为保险机构打造定制化产品,才可能互相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7月03日 06:41
业内人士:控风险降门槛 引导险资更多流入实体经济
业内人士:控风险降门槛 引导险资更多流入实体经济

  原标题 控风险 降门槛 引导险资更多流入实体经济 来源:金融时报 7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通知》在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的同时,将推动扩大“保信”合作范围,引导保险资金更多地流入实体经济。 新规“松绑”“收紧”同步进行 扩大“保信”合作范围,是《通知》修订的初衷之一。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保险资金投资资金信托规模为1.27万亿元。尽管近几年增速较快,但未来合作空间却在逐步减少。原因之一即信托公司无法迈入保信业务的准入大门。 海通证券研报显示,当前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的信托公司有57家,但符合原规定“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行政处罚”的仅有24家。 因此,此次修订大幅降低了信托公司的准入门槛: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在时间上,由“三年”放宽至“一年”;在程度上,由“未受监管行政处罚”放宽至“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准入门槛降低后,海通证券研报预计,符合标准的信托公司将增至41家。 业内人士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行政处罚与信托公司风险水平并无直接关系。此次银保监会对相关政策松绑基本在预期之内,利好保信合作。 有松绑也有收紧。《通知》在标的信用等级上规定,保险资金所投非标由“不得低于A级”修改为“不得低于AA级”。 中保登数据显示,保险资金投资AAA 级信托产品的规模逐步提升,从2013年的47%增长至2018年的83%。从上市险企层面来看,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和新华保险在2018年投资的非标资产基本为AA级及以上。其中,AAA级产品占比分别高达98%、95.2%和95.1%。因此,信用等级提升对上市险企影响不大。 在投资集中度上,《通知》明确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而此前未作规定;在上报要求上,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一层嵌套,就需要向银保监会报告,而此前规定“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才需报告。 信托产品或成险资重点补充方向 “《通知》对受托信托公司资质新增了一些要求,如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稳定的投资业绩等。这些要求与资管新规要求一脉相承,其初衷仍是在风险可控的背景下,拓宽保信合作、增厚险资投资收益并强化服务实体经济。”申万宏源研究分析师马鲲鹏表示。 保险资管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保险公司资产配置中债券、银行存款占比最高,分别为39%和12.3%,信托占总投资资产的9.1%。另类投资由于结构灵活、投资期限长、优质资产收益稳健,成为了近年来险资配置的主力方向。马鲲鹏预计,《通知》发布后,信托产品有望成为险资另类资产的重点补充方向。 银保监会表示,强化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业务监管,旨在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业内人士表示,放宽保信合作,无疑将保险长线资金与信托项目资产需求匹配,从而进一步增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另外,结合不久前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管理,以提升资产支持计划发行效率,增加产品供给,丰富保险资金配置渠道,更好服务保险主业发展来看,上述业内人士预测,接下来,监管部门仍然将在风险可控的背景下,通过多种方式强化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7月02日 05:08
信保合作新规落地:约50家信托公司获入场券
信保合作新规落地:约50家信托公司获入场券

  原标题:信保合作新规落地 约50家信托公司获入场券 来源 证券时报 近日落地的信保合作新规受市场各方关注。证券时报记者获悉,随着该新规正式实施,符合准入条件的信托公司数量约50家,较此前增长一倍。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在可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数量大幅扩容的情况下,保险资管公司议价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成为最大赢家。 可展业信托公司增长一倍 关于信托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准入条件,信保合作新规将此前的三个条件缩减至两个,并对其中一个条件放宽了限制。 具体来看,不变的是“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放宽的条件是将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时间范围由3年缩减至1年。此外,新规不再提及“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这一要求。 根据此前的规定,符合条件可以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仅有26家,不少保险业人士表示,可选择性太少。 信保合作新规的实施意味着,获得“入场券”的信托公司从26家大幅增至约50家——即逾七成的信托公司都有资格开展信保业务。仅有少数公司暂不符合条件,其中包括9家信托公司未满足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以及部分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 在信保业务新规下,近一年具备展业资格的信托公司包括重庆信托、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华能信托、江苏信托、兴业信托、中诚信托、建信信托、昆仑信托等。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主要利好两类信托公司:一是打得起价格战的公司;二是对资产有把握能力的公司。 保险资管议价能力进一步增强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信保业务新规落地后,被解禁的信托公司开始狂欢模式,然而,真正的赢家应该是保险资管公司。 据了解,信保合作中常见的模式是,保险资管作为大管家收取销售财务顾问费用,负责统筹资金方保险公司、资产方、托管方银行和受托人信托。 保险资管公司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与信托报酬相当,大概为20BP(基点)左右。新规的下发,令保险资管可选择的信托公司大大增加,议价能力进一步增强。 业内人士表示,“僧多粥少,保险资管财务顾问费将水涨船高,进一步压缩信托报酬。”[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7月02日 04:44
信保合作新规摘要:基础资产限于非标等其他资产
信保合作新规摘要:基础资产限于非标等其他资产

  原标题:信保合作新规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①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②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7月02日 03:50
保信合作范围扩大:禁止信托作通道 实施穿透式监管
保信合作范围扩大:禁止信托作通道 实施穿透式监管

  原标题:保信合作范围扩大 禁止资金信托作通道 银保监会网站7月1日消息,银保监会于近日修订并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强化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业务监管,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实施穿透式监管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由原来的8条增加为19条,保留了保险机构投资资金信托的决策授权机制、专业责任人资质、基础资产范围、法律风险、投后管理、信息报送、行业自律管理等要求;调整了信托公司条件、信托信用等级、关联交易、责任追究等内容;新增禁止将信托作为通道、强化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责任、对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投资比例限制以及信用增级安排和免增信条件等要求。 具体来看,《通知》对于信保规定的修改有紧有松。《通知》明确信保业务中信托机构的选择标准为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在标的上,所投非标类债券由不得低于A级改为不得低于AA级,且《通知》明确规定不得投资劣后级债券;在集中度方面,《通知》规定险资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险资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AAA级信托除外);在投资嵌套方面,从过去“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需向监管机构报告收紧为“存在一层嵌套”。此外,《通知》禁止信托公司为险资提供通道业务或让渡主动管理责任。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是银保监会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保险主业和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扩大“保信”合作范围,有利于为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明确保险资金去通道、去嵌套的监管导向,有利于限制不合理、不合规的投资业务开展;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信用增级安排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有利于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明确基础资产投资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信托公司在非标资产方面积累的行业优势, 引导保险资金更多地流入实体经济。同时,《通知》实行“新老划断”,有利于维持机构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确保制度平稳过渡。 信保合作规模或小幅提升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发布后,预计信保合作规模或小幅提升,新规初衷仍在风险可控背景下拓宽信保合作、增厚险资投资收益并强化服务实体经济。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数据显示,2018年底,保险公司资产配置中债券与银行存款占比最高,分别为39%和12.3%,信托合计占总投资资产的9.1%,尤其是资管新规实施以来,优质非标标的供给明显减少,险资开始积极开拓另类投资标的,以提前应对非标资产集中到期问题。 申万宏源分析师马鲲鹏认为,《通知》发布后,信托产品有望成为险资另类资产的重点补充方向。2016年至今10年期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为3.33%,而同期信托收益率均值为7.13%,利差长期保持在3个百分点以上。从2018年初至今,伴随长端利率小幅下行,国债与信托利差明显走阔。结合近期银保监会规定,保险资管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可实行注册制管理并交由中保登办理,以提升发行效率,增加产品供给,更好服务保险主业发展。 华泰证券分析师张继强认为,《通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缓解险资的另类投资压力,拓宽投资渠道。二是可能小幅挤压险资配债资金。在强制担保的条件下,信托产品风险可以得到一定的控制,收益比配债更为丰厚,存在一定的性价比。三是有助于降低龙头地产或主流平台的信用风险。四是小幅助力社融增长。资管新规后非标难以融资,社融占比持续降低。信保合作下非标业务通过信托产品展开,会部分抬升社融增速。五是对保险股利好,险资的投资渠道有所拓宽。[详情]

中国证券报 | 2019年07月02日 03:04
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发布!八大看点重磅解读
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发布!八大看点重磅解读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14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做出修订,本文发布后原文废止。 文丨易永英 来源丨券商中国(quanshangcn) 原标题丨险资投信托大调整!不得投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信托劣后级,对信托公司选择标准有所降低 新规对保险投资信托进行了“松绑”,保险机构对信托公司的“选择标准”由此前的“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改为“近一年”。 此外,新规明确,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重点一:重大行政处罚减少为1年 新规: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此前《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第三条规定: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此次144号文明确放松保险和信托合作,对信托公司的选择标准有所松绑。 据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自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以整治行业市场乱象为主要抓手,开展了“三三四十”等多次检查。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2018年三年间,68家信托公司受到监管行政处罚,受罚金额从5万元至1650万元不等。信托被银监会处罚比较常见,这并不能代表这家信托公司风险高。保险和主动管理能力较强的信托之间合作空间非常大,业内近两年一直呼吁能够放松对三年未受行政处罚进行放松。此次的放松顺乎市场要求,也符合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 重点二:非标债权需AA评级以上 新规: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者相当于 AA 级的信用级别。 评级要求比之前有所提高,此前2014年38号文要求评级不得低于A级。业内人士认为,现在对非标债券的集合信托评级AA级,该要求不难满足。 重点三:明确了豁免增信的条件 新规: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2)信用增级采用以下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或其组合。 (3)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4)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 ①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 ②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③募投项目为经核准的重大工程。 新增强制担保要求,此前只要求相对模糊一点,此次明确了豁免增信的条件。 重点四:信托公司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新规: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新规在表述上更加细化,要求禁止通道行为,确保是主动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不能是简单构造一个假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给保险资管做通道投非标,此前有被处罚的案例。 重点五:不得投资结构化信托劣后级 新规: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14年的文件中,并未禁止投资劣后级,要求在投资后15天内报告。 重点六:对集中度有限制 新规: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业内人士认为,新增单一集中度的要求,此前只是要求投资集合信托,但往往保险资金投资一个结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占比过高,容易形成假主动管理真通道。 重点七:对嵌套有限制 新规: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于投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 •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八: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 新规: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 2019年07月01日 14:06
七年之痒:信托与保险再续甜蜜之余仍存矛盾
七年之痒:信托与保险再续甜蜜之余仍存矛盾

  原标题:七年之痒 信托与保险何以再续甜蜜 图虫创意 图 2012年,信托和保险正式牵手,二者合作也愈发紧密,但甜蜜之余难免有矛盾,双方仍需深入磨合。” 近日,银保监会发出通知,禁止保险资金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禁投单一信托。而信托和保险自2012年“牵手”后至今已经走过了七个年头。 业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在银信合作受限的现状下,信托与保险或将愈发“相爱”。信保资金未来有望发力不动产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资产证券化及消费金融等领域。不过,甜蜜之余难免矛盾,信保双方仍需更深入的磨合。 信保合作日益密切 信托和保险的故事还要从7年前讲起。2012年,《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发布,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保险和信托自此正式“牵手”。 二者“一拍即合”。在保险公司看来,信托公司有着“非标之王”之称,具有资金用途、交易结构相对灵活的优势,并为其提供资产端资源并获投资收益。对信托公司而言,保险公司具有大量低成本的资金、稳定的客户及项目源的优势,投资体量大,这也就意味着可以收取可观的管理费用。 百瑞信托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谷晓明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信托发展信保合作业务一方面可以借助灵活制度优势为保险资金提供股权、债权等多样化的投资产品,另一方面也可以加深和保险公司合作,将保险机构及个人客户作为信托公司潜在客户,积极发展保险金信托、企业年金信托等业务。” “随着信保合作的不断加深,双方开始借鉴彼此产品优势和风险管理经验。”谷晓明对记者补充道,在保险金信托、资产证券化以及PPP项目等方面信保合作将有更多创新的空间,近两年保险金信托的发展以及信托与保险公司互相参股案例的增加也印证了这一点。 信保合作也愈发紧密。中保登披露的数据显示,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由2012年的0.42%增长到2018年第三季度末的7.91%。2018年,有152家保险公司投资了信托计划,年度投资规模达到1.26万亿元。 另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日前发布的《2018-2019保险资产管理业调研报告》,截至2018年底,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合计占总投资资产的9.1%,在保险机构可投的各类金融产品中占比最高。 随着保费的连年增长,险资配置信托计划等投资需求增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8年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面临较大压力,如何通过和信托合作效益提高投资收益,这成为很多保险公司的关注重点。” “相比去年同期,今年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合作意愿应该更强。”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也告诉记者,作为长期资金的提供方,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信托,助推国家“脱虚就实”。此外在通货膨胀压力下,保险公司会更倾向于配置另类投资,其“收益稳定、能穿越周期”优点更符合保险资金稳健的投资风险偏好。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指出,保险公司及信托机构主要有两种合作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保险资金提供认购资金,信托提供信托产品,双方匹配需求后达成合作协议;第二种模式是保险资管公司提供底层资产及资金,信托公司仅提供事务性管理服务职能。 根据目前市场产品统计,目前保险和信托的合作以第二种合作模式为主,不过随着政策及市场的不断引导,保险对第一种合作模式的需求也在增加。而近日,银保监会发出通知,禁止保险资金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禁投单一信托。 将重点发力三大领域 保险资金已成为信托计划的重要资金来源。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资金流向何方?有业内人士表示,信保合作未来将重点发力不动产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资产证券化及消费金融等领域。 不动产方面,信托公司深耕该领域多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目前,不动产市场受政策影响较大,不动产领域投资需要通过交易结构优化、有效的风控措施以及成熟的投后管理来提高项目的安全性,这一点上信托公司有较大发挥空间。 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信托和保险公司已经有了深入合作。谷晓明告诉记者,基础设施也是信托公司传统业务领域之一。信托公司在项目搜索、项目筛选、风险控制以及投后管理方面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信保合作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公司低成本、对投资收益要求相对不高的资金优势,信托公司风控管理与专业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与PPP项目投资等。 记者注意到,在创新业务方面,信保合作也有相应的进展。2014年信诚人寿联合中信信托推出了中国首款保险金信托。随后,信保这项跨界合作越来越受到欢迎。平安信托、长安信托、昆仑信托等均有保险金信托产品。同时,信托公司也在对保险金信托相关业务进行升级。 近日中信信托推出了升级版“家庭保单”,客户在与中信信托合作的保险公司购买保单,都可以整合到同一个保险金信托中;中航信托也宣布进入保险金信托3.0时代,将投保品种由传统的人寿保险扩大为所有保险类别。 “自2014年以来,保险金信托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提供保险金信托服务的信托公司已经发展到10余家,资产规模也达到几十亿。”谷晓明也对记者分析道,但是相对全行业22万亿的资产规模而言,保险金信托体量仍旧很小,目前还处于创新业务阶段。 中信信托副总经理刘寅也曾表示,保险金信托目前处于培育阶段,投入大于收入,未来可期。 信托业内人士李华(化名)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保险金信托投入方面确实比较大。目前保险金信托刚起步,保单理赔和利益分配环节还没有到来,从人口自然规律和代际转换上看,或需要10-15年的时间,这个阶段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也是逐渐打基础的过程。 甜蜜之余仍存矛盾 即使“长跑”了7年,信保合作仍存两大痛点:一是因受罚无法继续开展信保合作;二是双方信用评级及风控标准有差异,资金资产较难匹配。在2018年资管新规落地后,银信合作受限明显,信托与保险联系也有望愈发紧密。不过,甜蜜之余难免矛盾,信保双方仍需更深入的磨合。 对此,王向楠也对记者分析道:“保险公司的投资风格偏长期和稳健,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在理念和制度上存在差异,这一点双方需要磨合。不过,这样也有利于信托公司提升长期资金管理的能力,并形成价值投资文化。” 近年来监管趋严,信托公司罚单频现,符合上述标准的信托公司的数量逐渐减少。截至2018年末,仅有33家信托未受过监管处罚。而这限制了保险公司选择合作方的范围,直接影响信保合作。 2018年年末,华润深国投收到一张610万元的罚单,违法违规事实涉及六个方面。其中,协助保险资金投资于通道类信托计划、违规代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引起了业内的关注。 谷晓明对记者分析,“协助保险资金投资于通道类信托计划”可能是信托公司为保险公司包装了集合信托计划作为通道,虽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监管部门认定情况进行判定,但是背后的处罚理由着实应引起行业的高度重视,保险资金借助信托计划绕过监管以及保险资金投向“假集合”的问题需要加紧防范。他提出建议,合规问题也是信保合作需要注意的方面,在严监管态势下,信保合作业务需谨慎前行。 “为了能够有效地进行信托保险合作,加强合规能力的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朱俊生也对记者表示,信托公司可进一步提升管理能力,不只是作为保险资金的通道,而应该在项目获取、结构设计、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资源等方面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优势,进而和保险公司去开展深度的合作,比如根据保险公司的需求定制个性化的投资产品,去吸引保险资金对接一些信托产品,进而服务实体经济。[详情]

国际金融报 | 2019年07月01日 04:21
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发布 信保合作或将迎放量增长
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发布 信保合作或将迎放量增长

  原标题: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发布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信保合作业务或将迎来一轮放量增长。银保监会日前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新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业内专家表示,新规的出台,对受行政处罚而无法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无疑是一次“松绑”,但同时对信托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要求。 相比此前原保监会在2014年5月发布的《通知》,新规对信托公司的准入门槛有所更改。新《通知》显示,信托公司除了要求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还要求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此外,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规定期限由三年改为一年。 对此,银保监会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而在业内专家看来,对受行政处罚而无法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无疑是一次“松绑”,对保险资金来说,合作对象的可选择范围增大,险资的投放渠道随之拓宽。 “制约很多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正是‘近三年公司未受监管行政处罚’这一条件”。北京某信托业务人员坦言,“之前这一标准导致很多保险、信托很难开展业务。”记者不完全统计,2015年-2018年三年间,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到监管行政处罚的信托公司已接近半数,受罚金额从5万元-1650万元不等,其中以几十万元的处罚最为普遍。 新《通知》还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设置了诸多禁止项。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而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在信用评级方面有了更细致的要求。新《通知》显示,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评级要求比之前有所提高,此前2014年38号文要求评级不得低于A级。 此外,银保监会还表示,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本《通知》执行。[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7月01日 00:34
信保合作新规总体放宽 防范“假集合”“真通道”
信保合作新规总体放宽 防范“假集合”“真通道”

  原标题:信保合作新规总体放宽 防范“假集合”“真通道” 根据《通知》,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资产管理“去通道化”,积极推进主动管理正在路上,这一次是保险、信托合作。 6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简称“144号文”)。 此前的2014年5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 144号文相较38号文和保险资金运用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信托合作,信托机构资质要求略有宽松,但对投资集合信托提出了集中度、增信等要求。 根据保险资管协会数据,保险资管机构截至2018年末规模15.5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02%。投资模式中,委托投资、自住投资占比分别为76%、24%。在自主投资模式中,保险资金可直投购买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公募基金、信托、私募股权基金或者其他资产。 保信合作略有宽松 对于保险机构选择合作的信托公司,144号文要求略有宽松。 根据144号文,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有信托人士指出,此前,保险资金通过信托,有一些“假主动”管理业务。此次144号文将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标准从近3年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改为1年。 “144号文对于合作的信托公司的资质要求有所降低,但是对于信托产品的要求有所提升。这与近几年金融监管强化、监管处罚比较多有关,”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认为,144号文引导信托公司和保险机构规范开展信保合作,可以发挥双方在资产和资金端的优势,扩展合作空间。 不过,144号文对合作的信托公司新增“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三条规定。袁吉伟认为,三条规定相对主观,不易判断。例如,虽未受到监管处罚,但是未兑付信托产品比较多的信托公司,可能排除在外。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信托行业风险项目1006个,规模为2830.59亿元,信托资产风险率为1.26%,较去年末上升0.28个百分点。其中,集合类信托占比61.57%。主要源于银行表外资金加速回表,平台公司举债受到限制,企业现金流相对紧张,少数信托公司展业比较激进,信用下沉较大。但自“资管新规”出台之后,信托公司普遍加强主动管理能力与风控能力建设,信托行业总体风险可控。 若出现风险事件,144号文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出现违约风险的,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保险资金安全,并查找风险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设立集中度要求 对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监管层前后主要有三个相关文件:2014年5月的38号文;刚刚下发的144号文;2018年1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此次144号文,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除继续要求不得投资单一信托外,也禁止将集合信托作为通道,并对投资集合信托设立集中度要求。 根据《通知》,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此外,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袁吉伟认为,单一信托容易做成通道业务。但是很难准确定性通道业务的具体属性,因此,对集合信托采取50%、80%两项比例的集中度管理。 集中度要求有两项,一是,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二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有信托业内人士表示,在保险与信托的合作模式中,一般的操作模式是要至少两个委托人,不允许投资单一信托。但有部分业务是“假主动”模式,实际为通道业务,但向监管按照主动管理报备。 非标投资需增信 与之前要求相比,144号文对于投资项目、投资流程有了更细致的要求。 在资产投向上,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此前称融资类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若基础资产为非标,外部信用评级要求有所提升,并新增信用增级安排。 其中,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信用增级安排方面,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可采用三种方式或组合:一是,保证担保,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二是,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三是,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不过,若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述三项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144号文执行。 (编辑:张星,记者微信,xinjz21)[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 | 2019年06月29日 02:26
银保监会:禁止保险资金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银保监会:禁止保险资金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6月28日,银保监会近期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每经记者 袁园     实习编辑 徐豪     图片来源:摄图网 6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近期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需满足两大要求 《通知》显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同时,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关规定。 而被保险机构选择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也应当满足两大要求: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作为托管机构的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禁止保险资金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在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时,《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 而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此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在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资产投向上,《通知》要求,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需加强法律风险管理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不得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交易条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由专业律师就投资行为、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出具相关意见。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理预案;定期监测融资主体和项目的经营等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出现违约风险的,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保险资金安全,并查找风险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对于履职尽责不力且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银保监会表示,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本《通知》执行。[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6月28日 22:00
保险金信托:回归本源传递财富管理价值
保险金信托:回归本源传递财富管理价值

  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李珮 7年前,《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的发布,开启了信托与保险合作的大门。近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保险投资集合信托提出了新要求,也为未来信托与保险进一步合作拓展了空间。 在当前信托行业回归本源、大力转型的背景下,作为信保合作的重要业务领域,将人寿保险和家族信托相结合的财富管理工具——保险金信托有望实现更高层次的发展。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保险金信托还处于成长期,但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其重要性,未来保险金信托或将成为城市中产及以上的家庭购买大额保单的标配。 保险金信托具有保险与信托的双重优势,既有保险的杠杆与保障功能,又有信托的风险隔离与资产管理优势,是财富管理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承载了客户财富传承和保护的多种需求。在保险金信托架构下,可以指定未来出生的家族成员为信托受益人,借助信托架构,实现保险金的持续精准传承,进一步释放我国私人财富管理领域的巨大市场。 自2014年业内首个项目落地至今,保险金信托实现了较快发展,但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基本的业务模式有两种,其一是“先保险、后信托”模式,即先订立保险合同,再由保险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以保险金受益权为信托财产订立信托合同;或是“先信托、后保险”模式,即先成立家族信托,再由信托资产购买人寿保险,后者在实操中较少运用。 在基本模式的基础上,信托公司会根据自身能力与客户需求进行调整,使其更加灵活化。比如,中信信托的保险金信托已发展到3.0阶段,当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不同被保险人的保单可以进入同一个信托。同时,当保险公司需要与信托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时,不同保险公司的保单也可以进入同一个信托。 据《中国保险金信托发展报告》透露,截至2017年,全行业已有超过1000位客户建立了保险金信托计划,涉及信托资产超过50亿元,约占家族信托资产规模的10%。 在《通知》出台前,开展保险金信托对信托公司的主体要求较高,较多收到过监管罚单或净资产低于30亿元的信托公司较难纳入合格的受托人范围。 在中诚信托有关人士看来,由于《通知》扩大了信托公司的准入门槛,目前有53家信托公司符合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的受托人资格要求,这与监管政策出台之前符合要求的信托公司数量相比有了大幅增加,由此可以预见,信托公司将针对保险资金的投资要求和风险偏好,量身订制相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金配置集合信托的规模预计将会有明显增加。 虽然保险金信托凭借其优势,在不到5年的时间里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其中也存在着不确定性。 四川信托研究员分析认为,在未产生理赔时,保险金信托的财产并非信托财产,其业务本质仍然为普通保险,无法具备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优势,随时有可能面临投保人的债务、婚姻等多重风险,也无法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灵活进行财产分配。基于此,信托公司除了在成立保险金信托时可以收取一笔设立费外,在未来几十年的时间都可能无法获得任何收入来源,从而也导致除了少数金融集团体系下的信托公司积极寻求与保险公司合作外,大部分信托公司没有强烈的意愿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 而在业务的操作过程中,信托公司也有诸多短板。中信信托相关负责人坦言,信托公司的人力在发展零售业务时会受到诸多限制,需要借助保险公司更为强大的营销力量。另外,由于客户数量多、项目持续时间长,业务背后也需要有可靠的系统支持。然而,系统开发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并且也需要通过和保险公司进行系统对接来保证更好地实现信托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放宽了信托公司准入的主体资格,同时也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风控要求有了大幅提高。此外,在金融去杠杆的背景下,保险资金已经成为信托公司重要的资金来源渠道。然而,《通知》中也明确禁止保险资金将信托作为通道,因此,提升主动管理水平将成为信托公司的必然要求。 对此,中诚信托在其研究周报中也强调,信托公司未来必须依托在商业地产、证券市场等长期积累的业务资源和优势,积极发挥主动管理能力,甚至为保险机构打造定制化产品,才可能互相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详情]

业内人士:控风险降门槛 引导险资更多流入实体经济
业内人士:控风险降门槛 引导险资更多流入实体经济

  原标题 控风险 降门槛 引导险资更多流入实体经济 来源:金融时报 7月1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通知》在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的同时,将推动扩大“保信”合作范围,引导保险资金更多地流入实体经济。 新规“松绑”“收紧”同步进行 扩大“保信”合作范围,是《通知》修订的初衷之一。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保险资金投资资金信托规模为1.27万亿元。尽管近几年增速较快,但未来合作空间却在逐步减少。原因之一即信托公司无法迈入保信业务的准入大门。 海通证券研报显示,当前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的信托公司有57家,但符合原规定“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行政处罚”的仅有24家。 因此,此次修订大幅降低了信托公司的准入门槛: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在时间上,由“三年”放宽至“一年”;在程度上,由“未受监管行政处罚”放宽至“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准入门槛降低后,海通证券研报预计,符合标准的信托公司将增至41家。 业内人士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行政处罚与信托公司风险水平并无直接关系。此次银保监会对相关政策松绑基本在预期之内,利好保信合作。 有松绑也有收紧。《通知》在标的信用等级上规定,保险资金所投非标由“不得低于A级”修改为“不得低于AA级”。 中保登数据显示,保险资金投资AAA 级信托产品的规模逐步提升,从2013年的47%增长至2018年的83%。从上市险企层面来看,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和新华保险在2018年投资的非标资产基本为AA级及以上。其中,AAA级产品占比分别高达98%、95.2%和95.1%。因此,信用等级提升对上市险企影响不大。 在投资集中度上,《通知》明确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而此前未作规定;在上报要求上,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一层嵌套,就需要向银保监会报告,而此前规定“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才需报告。 信托产品或成险资重点补充方向 “《通知》对受托信托公司资质新增了一些要求,如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稳定的投资业绩等。这些要求与资管新规要求一脉相承,其初衷仍是在风险可控的背景下,拓宽保信合作、增厚险资投资收益并强化服务实体经济。”申万宏源研究分析师马鲲鹏表示。 保险资管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保险公司资产配置中债券、银行存款占比最高,分别为39%和12.3%,信托占总投资资产的9.1%。另类投资由于结构灵活、投资期限长、优质资产收益稳健,成为了近年来险资配置的主力方向。马鲲鹏预计,《通知》发布后,信托产品有望成为险资另类资产的重点补充方向。 银保监会表示,强化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业务监管,旨在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业内人士表示,放宽保信合作,无疑将保险长线资金与信托项目资产需求匹配,从而进一步增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另外,结合不久前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实行注册制管理,以提升资产支持计划发行效率,增加产品供给,丰富保险资金配置渠道,更好服务保险主业发展来看,上述业内人士预测,接下来,监管部门仍然将在风险可控的背景下,通过多种方式强化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详情]

信保合作新规落地:约50家信托公司获入场券
信保合作新规落地:约50家信托公司获入场券

  原标题:信保合作新规落地 约50家信托公司获入场券 来源 证券时报 近日落地的信保合作新规受市场各方关注。证券时报记者获悉,随着该新规正式实施,符合准入条件的信托公司数量约50家,较此前增长一倍。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在可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数量大幅扩容的情况下,保险资管公司议价能力将进一步增强,成为最大赢家。 可展业信托公司增长一倍 关于信托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准入条件,信保合作新规将此前的三个条件缩减至两个,并对其中一个条件放宽了限制。 具体来看,不变的是“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放宽的条件是将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时间范围由3年缩减至1年。此外,新规不再提及“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这一要求。 根据此前的规定,符合条件可以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仅有26家,不少保险业人士表示,可选择性太少。 信保合作新规的实施意味着,获得“入场券”的信托公司从26家大幅增至约50家——即逾七成的信托公司都有资格开展信保业务。仅有少数公司暂不符合条件,其中包括9家信托公司未满足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以及部分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 在信保业务新规下,近一年具备展业资格的信托公司包括重庆信托、中信信托、中融信托、华能信托、江苏信托、兴业信托、中诚信托、建信信托、昆仑信托等。 业内人士认为,新规主要利好两类信托公司:一是打得起价格战的公司;二是对资产有把握能力的公司。 保险资管议价能力进一步增强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信保业务新规落地后,被解禁的信托公司开始狂欢模式,然而,真正的赢家应该是保险资管公司。 据了解,信保合作中常见的模式是,保险资管作为大管家收取销售财务顾问费用,负责统筹资金方保险公司、资产方、托管方银行和受托人信托。 保险资管公司收取的财务顾问费与信托报酬相当,大概为20BP(基点)左右。新规的下发,令保险资管可选择的信托公司大大增加,议价能力进一步增强。 业内人士表示,“僧多粥少,保险资管财务顾问费将水涨船高,进一步压缩信托报酬。”[详情]

信保合作新规摘要:基础资产限于非标等其他资产
信保合作新规摘要:基础资产限于非标等其他资产

  原标题:信保合作新规摘要 来源 证券时报 ①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②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详情]

保信合作范围扩大:禁止信托作通道 实施穿透式监管
保信合作范围扩大:禁止信托作通道 实施穿透式监管

  原标题:保信合作范围扩大 禁止资金信托作通道 银保监会网站7月1日消息,银保监会于近日修订并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强化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业务监管,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实施穿透式监管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由原来的8条增加为19条,保留了保险机构投资资金信托的决策授权机制、专业责任人资质、基础资产范围、法律风险、投后管理、信息报送、行业自律管理等要求;调整了信托公司条件、信托信用等级、关联交易、责任追究等内容;新增禁止将信托作为通道、强化信托公司主动管理责任、对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设置投资比例限制以及信用增级安排和免增信条件等要求。 具体来看,《通知》对于信保规定的修改有紧有松。《通知》明确信保业务中信托机构的选择标准为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到监管机构行政处罚;在标的上,所投非标类债券由不得低于A级改为不得低于AA级,且《通知》明确规定不得投资劣后级债券;在集中度方面,《通知》规定险资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险资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AAA级信托除外);在投资嵌套方面,从过去“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需向监管机构报告收紧为“存在一层嵌套”。此外,《通知》禁止信托公司为险资提供通道业务或让渡主动管理责任。 银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是银保监会推动保险资金更好地服务保险主业和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扩大“保信”合作范围,有利于为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明确保险资金去通道、去嵌套的监管导向,有利于限制不合理、不合规的投资业务开展;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信用增级安排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有利于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明确基础资产投资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信托公司在非标资产方面积累的行业优势, 引导保险资金更多地流入实体经济。同时,《通知》实行“新老划断”,有利于维持机构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确保制度平稳过渡。 信保合作规模或小幅提升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发布后,预计信保合作规模或小幅提升,新规初衷仍在风险可控背景下拓宽信保合作、增厚险资投资收益并强化服务实体经济。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数据显示,2018年底,保险公司资产配置中债券与银行存款占比最高,分别为39%和12.3%,信托合计占总投资资产的9.1%,尤其是资管新规实施以来,优质非标标的供给明显减少,险资开始积极开拓另类投资标的,以提前应对非标资产集中到期问题。 申万宏源分析师马鲲鹏认为,《通知》发布后,信托产品有望成为险资另类资产的重点补充方向。2016年至今10年期国债收益率平均值为3.33%,而同期信托收益率均值为7.13%,利差长期保持在3个百分点以上。从2018年初至今,伴随长端利率小幅下行,国债与信托利差明显走阔。结合近期银保监会规定,保险资管机构首单资产支持计划之后发行的支持计划可实行注册制管理并交由中保登办理,以提升发行效率,增加产品供给,更好服务保险主业发展。 华泰证券分析师张继强认为,《通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缓解险资的另类投资压力,拓宽投资渠道。二是可能小幅挤压险资配债资金。在强制担保的条件下,信托产品风险可以得到一定的控制,收益比配债更为丰厚,存在一定的性价比。三是有助于降低龙头地产或主流平台的信用风险。四是小幅助力社融增长。资管新规后非标难以融资,社融占比持续降低。信保合作下非标业务通过信托产品展开,会部分抬升社融增速。五是对保险股利好,险资的投资渠道有所拓宽。[详情]

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发布!八大看点重磅解读
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发布!八大看点重磅解读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对2014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做出修订,本文发布后原文废止。 文丨易永英 来源丨券商中国(quanshangcn) 原标题丨险资投信托大调整!不得投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信托劣后级,对信托公司选择标准有所降低 新规对保险投资信托进行了“松绑”,保险机构对信托公司的“选择标准”由此前的“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改为“近一年”。 此外,新规明确,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重点一:重大行政处罚减少为1年 新规: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此前《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第三条规定: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 此次144号文明确放松保险和信托合作,对信托公司的选择标准有所松绑。 据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自2017年以来,监管部门以整治行业市场乱象为主要抓手,开展了“三三四十”等多次检查。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至2018年三年间,68家信托公司受到监管行政处罚,受罚金额从5万元至1650万元不等。信托被银监会处罚比较常见,这并不能代表这家信托公司风险高。保险和主动管理能力较强的信托之间合作空间非常大,业内近两年一直呼吁能够放松对三年未受行政处罚进行放松。此次的放松顺乎市场要求,也符合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 重点二:非标债权需AA评级以上 新规: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 级或者相当于 AA 级的信用级别。 评级要求比之前有所提高,此前2014年38号文要求评级不得低于A级。业内人士认为,现在对非标债券的集合信托评级AA级,该要求不难满足。 重点三:明确了豁免增信的条件 新规: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1)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2)信用增级采用以下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或其组合。 (3)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4)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 ①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 ②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③募投项目为经核准的重大工程。 新增强制担保要求,此前只要求相对模糊一点,此次明确了豁免增信的条件。 重点四:信托公司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新规: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新规在表述上更加细化,要求禁止通道行为,确保是主动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不能是简单构造一个假集合资金信托。信托公司给保险资管做通道投非标,此前有被处罚的案例。 重点五:不得投资结构化信托劣后级 新规: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14年的文件中,并未禁止投资劣后级,要求在投资后15天内报告。 重点六:对集中度有限制 新规: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业内人士认为,新增单一集中度的要求,此前只是要求投资集合信托,但往往保险资金投资一个结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占比过高,容易形成假主动管理真通道。 重点七:对嵌套有限制 新规: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于投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 •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重点八: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 新规: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详情]

七年之痒:信托与保险再续甜蜜之余仍存矛盾
七年之痒:信托与保险再续甜蜜之余仍存矛盾

  原标题:七年之痒 信托与保险何以再续甜蜜 图虫创意 图 2012年,信托和保险正式牵手,二者合作也愈发紧密,但甜蜜之余难免有矛盾,双方仍需深入磨合。” 近日,银保监会发出通知,禁止保险资金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禁投单一信托。而信托和保险自2012年“牵手”后至今已经走过了七个年头。 业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在银信合作受限的现状下,信托与保险或将愈发“相爱”。信保资金未来有望发力不动产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资产证券化及消费金融等领域。不过,甜蜜之余难免矛盾,信保双方仍需更深入的磨合。 信保合作日益密切 信托和保险的故事还要从7年前讲起。2012年,《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发布,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保险和信托自此正式“牵手”。 二者“一拍即合”。在保险公司看来,信托公司有着“非标之王”之称,具有资金用途、交易结构相对灵活的优势,并为其提供资产端资源并获投资收益。对信托公司而言,保险公司具有大量低成本的资金、稳定的客户及项目源的优势,投资体量大,这也就意味着可以收取可观的管理费用。 百瑞信托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谷晓明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信托发展信保合作业务一方面可以借助灵活制度优势为保险资金提供股权、债权等多样化的投资产品,另一方面也可以加深和保险公司合作,将保险机构及个人客户作为信托公司潜在客户,积极发展保险金信托、企业年金信托等业务。” “随着信保合作的不断加深,双方开始借鉴彼此产品优势和风险管理经验。”谷晓明对记者补充道,在保险金信托、资产证券化以及PPP项目等方面信保合作将有更多创新的空间,近两年保险金信托的发展以及信托与保险公司互相参股案例的增加也印证了这一点。 信保合作也愈发紧密。中保登披露的数据显示,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由2012年的0.42%增长到2018年第三季度末的7.91%。2018年,有152家保险公司投资了信托计划,年度投资规模达到1.26万亿元。 另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日前发布的《2018-2019保险资产管理业调研报告》,截至2018年底,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合计占总投资资产的9.1%,在保险机构可投的各类金融产品中占比最高。 随着保费的连年增长,险资配置信托计划等投资需求增加。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18年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面临较大压力,如何通过和信托合作效益提高投资收益,这成为很多保险公司的关注重点。” “相比去年同期,今年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合作意愿应该更强。”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也告诉记者,作为长期资金的提供方,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信托,助推国家“脱虚就实”。此外在通货膨胀压力下,保险公司会更倾向于配置另类投资,其“收益稳定、能穿越周期”优点更符合保险资金稳健的投资风险偏好。 智信资产管理研究院指出,保险公司及信托机构主要有两种合作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保险资金提供认购资金,信托提供信托产品,双方匹配需求后达成合作协议;第二种模式是保险资管公司提供底层资产及资金,信托公司仅提供事务性管理服务职能。 根据目前市场产品统计,目前保险和信托的合作以第二种合作模式为主,不过随着政策及市场的不断引导,保险对第一种合作模式的需求也在增加。而近日,银保监会发出通知,禁止保险资金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禁投单一信托。 将重点发力三大领域 保险资金已成为信托计划的重要资金来源。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资金流向何方?有业内人士表示,信保合作未来将重点发力不动产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资产证券化及消费金融等领域。 不动产方面,信托公司深耕该领域多年,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目前,不动产市场受政策影响较大,不动产领域投资需要通过交易结构优化、有效的风控措施以及成熟的投后管理来提高项目的安全性,这一点上信托公司有较大发挥空间。 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信托和保险公司已经有了深入合作。谷晓明告诉记者,基础设施也是信托公司传统业务领域之一。信托公司在项目搜索、项目筛选、风险控制以及投后管理方面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信保合作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公司低成本、对投资收益要求相对不高的资金优势,信托公司风控管理与专业投资能力,基础设施投资与PPP项目投资等。 记者注意到,在创新业务方面,信保合作也有相应的进展。2014年信诚人寿联合中信信托推出了中国首款保险金信托。随后,信保这项跨界合作越来越受到欢迎。平安信托、长安信托、昆仑信托等均有保险金信托产品。同时,信托公司也在对保险金信托相关业务进行升级。 近日中信信托推出了升级版“家庭保单”,客户在与中信信托合作的保险公司购买保单,都可以整合到同一个保险金信托中;中航信托也宣布进入保险金信托3.0时代,将投保品种由传统的人寿保险扩大为所有保险类别。 “自2014年以来,保险金信托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提供保险金信托服务的信托公司已经发展到10余家,资产规模也达到几十亿。”谷晓明也对记者分析道,但是相对全行业22万亿的资产规模而言,保险金信托体量仍旧很小,目前还处于创新业务阶段。 中信信托副总经理刘寅也曾表示,保险金信托目前处于培育阶段,投入大于收入,未来可期。 信托业内人士李华(化名)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保险金信托投入方面确实比较大。目前保险金信托刚起步,保单理赔和利益分配环节还没有到来,从人口自然规律和代际转换上看,或需要10-15年的时间,这个阶段对于信托公司来说也是逐渐打基础的过程。 甜蜜之余仍存矛盾 即使“长跑”了7年,信保合作仍存两大痛点:一是因受罚无法继续开展信保合作;二是双方信用评级及风控标准有差异,资金资产较难匹配。在2018年资管新规落地后,银信合作受限明显,信托与保险联系也有望愈发紧密。不过,甜蜜之余难免矛盾,信保双方仍需更深入的磨合。 对此,王向楠也对记者分析道:“保险公司的投资风格偏长期和稳健,信托公司与保险公司在理念和制度上存在差异,这一点双方需要磨合。不过,这样也有利于信托公司提升长期资金管理的能力,并形成价值投资文化。” 近年来监管趋严,信托公司罚单频现,符合上述标准的信托公司的数量逐渐减少。截至2018年末,仅有33家信托未受过监管处罚。而这限制了保险公司选择合作方的范围,直接影响信保合作。 2018年年末,华润深国投收到一张610万元的罚单,违法违规事实涉及六个方面。其中,协助保险资金投资于通道类信托计划、违规代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引起了业内的关注。 谷晓明对记者分析,“协助保险资金投资于通道类信托计划”可能是信托公司为保险公司包装了集合信托计划作为通道,虽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监管部门认定情况进行判定,但是背后的处罚理由着实应引起行业的高度重视,保险资金借助信托计划绕过监管以及保险资金投向“假集合”的问题需要加紧防范。他提出建议,合规问题也是信保合作需要注意的方面,在严监管态势下,信保合作业务需谨慎前行。 “为了能够有效地进行信托保险合作,加强合规能力的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朱俊生也对记者表示,信托公司可进一步提升管理能力,不只是作为保险资金的通道,而应该在项目获取、结构设计、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资源等方面发挥信托制度的功能优势,进而和保险公司去开展深度的合作,比如根据保险公司的需求定制个性化的投资产品,去吸引保险资金对接一些信托产品,进而服务实体经济。[详情]

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发布 信保合作或将迎放量增长
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发布 信保合作或将迎放量增长

  原标题:险资投资集合信托新规发布 来源 经济参考报  信保合作业务或将迎来一轮放量增长。银保监会日前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新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新《通知》)。业内专家表示,新规的出台,对受行政处罚而无法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无疑是一次“松绑”,但同时对信托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提出了更高的合规性要求。 相比此前原保监会在2014年5月发布的《通知》,新规对信托公司的准入门槛有所更改。新《通知》显示,信托公司除了要求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还要求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此外,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规定期限由三年改为一年。 对此,银保监会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而在业内专家看来,对受行政处罚而无法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无疑是一次“松绑”,对保险资金来说,合作对象的可选择范围增大,险资的投放渠道随之拓宽。 “制约很多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正是‘近三年公司未受监管行政处罚’这一条件”。北京某信托业务人员坦言,“之前这一标准导致很多保险、信托很难开展业务。”记者不完全统计,2015年-2018年三年间,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到监管行政处罚的信托公司已接近半数,受罚金额从5万元-1650万元不等,其中以几十万元的处罚最为普遍。 新《通知》还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设置了诸多禁止项。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而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在信用评级方面有了更细致的要求。新《通知》显示,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评级要求比之前有所提高,此前2014年38号文要求评级不得低于A级。 此外,银保监会还表示,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本《通知》执行。[详情]

信保合作新规总体放宽 防范“假集合”“真通道”
信保合作新规总体放宽 防范“假集合”“真通道”

  原标题:信保合作新规总体放宽 防范“假集合”“真通道” 根据《通知》,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资产管理“去通道化”,积极推进主动管理正在路上,这一次是保险、信托合作。 6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银保监会近日下发《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44号,简称“144号文”)。 此前的2014年5月,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 144号文相较38号文和保险资金运用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进一步细化,对保险、信托合作,信托机构资质要求略有宽松,但对投资集合信托提出了集中度、增信等要求。 根据保险资管协会数据,保险资管机构截至2018年末规模15.5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0.02%。投资模式中,委托投资、自住投资占比分别为76%、24%。在自主投资模式中,保险资金可直投购买保险资管产品,投资公募基金、信托、私募股权基金或者其他资产。 保信合作略有宽松 对于保险机构选择合作的信托公司,144号文要求略有宽松。 根据144号文,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有信托人士指出,此前,保险资金通过信托,有一些“假主动”管理业务。此次144号文将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标准从近3年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改为1年。 “144号文对于合作的信托公司的资质要求有所降低,但是对于信托产品的要求有所提升。这与近几年金融监管强化、监管处罚比较多有关,”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认为,144号文引导信托公司和保险机构规范开展信保合作,可以发挥双方在资产和资金端的优势,扩展合作空间。 不过,144号文对合作的信托公司新增“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三条规定。袁吉伟认为,三条规定相对主观,不易判断。例如,虽未受到监管处罚,但是未兑付信托产品比较多的信托公司,可能排除在外。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数据,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信托行业风险项目1006个,规模为2830.59亿元,信托资产风险率为1.26%,较去年末上升0.28个百分点。其中,集合类信托占比61.57%。主要源于银行表外资金加速回表,平台公司举债受到限制,企业现金流相对紧张,少数信托公司展业比较激进,信用下沉较大。但自“资管新规”出台之后,信托公司普遍加强主动管理能力与风控能力建设,信托行业总体风险可控。 若出现风险事件,144号文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出现违约风险的,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保险资金安全,并查找风险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设立集中度要求 对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监管层前后主要有三个相关文件:2014年5月的38号文;刚刚下发的144号文;2018年1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此次144号文,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除继续要求不得投资单一信托外,也禁止将集合信托作为通道,并对投资集合信托设立集中度要求。 根据《通知》,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此外,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袁吉伟认为,单一信托容易做成通道业务。但是很难准确定性通道业务的具体属性,因此,对集合信托采取50%、80%两项比例的集中度管理。 集中度要求有两项,一是,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二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有信托业内人士表示,在保险与信托的合作模式中,一般的操作模式是要至少两个委托人,不允许投资单一信托。但有部分业务是“假主动”模式,实际为通道业务,但向监管按照主动管理报备。 非标投资需增信 与之前要求相比,144号文对于投资项目、投资流程有了更细致的要求。 在资产投向上,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简称非标,此前称融资类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若基础资产为非标,外部信用评级要求有所提升,并新增信用增级安排。 其中,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信用增级安排方面,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可采用三种方式或组合:一是,保证担保,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二是,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三是,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不过,若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述三项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最近三年连续盈利,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144号文执行。 (编辑:张星,记者微信,xinjz21)[详情]

银保监会:禁止保险资金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银保监会:禁止保险资金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6月28日,银保监会近期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每经记者 袁园     实习编辑 徐豪     图片来源:摄图网 6月28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近期向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表示,此举是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需满足两大要求 《通知》显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同时,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关规定。 而被保险机构选择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也应当满足两大要求: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作为托管机构的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禁止保险资金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在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时,《通知》规定,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 而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此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在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资产投向上,《通知》要求,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需加强法律风险管理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不得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交易条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由专业律师就投资行为、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出具相关意见。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理预案;定期监测融资主体和项目的经营等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出现违约风险的,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保险资金安全,并查找风险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对于履职尽责不力且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银保监会表示,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本《通知》执行。[详情]

信保合作新规出炉:放松信托准入资质
信保合作新规出炉:放松信托准入资质

  原标题:信保合作新规出炉:放松信托准入资质,对合作项目要求更严格 澎湃新闻6月28日获悉,近日,各地银保监局向辖区内各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多位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表示,《通知》为保险投资信托“松绑”,但在放松准入资质的同时,银保监会对于信保合作的项目也有了更详细更明确的要求,对信保业务可谓“松紧有度”。 1.《通知》放松了信托资质要求,利好信保合作:要求信托公司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而之前的文件规定为近3年。 首先,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2.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而在此之前,根据原保监会2014年5月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向澎湃新闻表示,这一规定放松了对信托公司的要求,从而允许更多的信托公司能与保险公司合作。根据银保监会网站公开信息,仅2018年一年,就共有17家信托公司收到监管开出的23张罚单,合计罚没金额达1460万元。 2、所投资的非标债权需AA评级以上:险资投资非标类债权资产的集合信托,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而之前的文件规定是A级。 《通知》重点对投资标的做出了规定,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其中,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同时,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 《通知》中明确,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1.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 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2. 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 虽然保险公司有各自的投资标准,但是保险资金投资的偏好整体趋同,喜欢信用资质高、融资期限长的融资主体。因此也给信托公司造成了困扰,每家保险公司都有一套复杂的内部信评体系,且各家存在差异性。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中,能达到投资级的融资主体,在保险公司内部的信评体系中却不一定能达到投资级标准。进一步对项目有了详细的规定,可谓进一步厘清了信保合作中不甚清晰的地带。 3、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4、不得投资结构化信托劣后级:过去并未明确禁止投资劣后,仅规定为在投资后15天内向监管部门报备。《通知》指出,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5、集中度限制: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6、嵌套限制: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而2014年的文件中规定为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才需报告。 这一条与资管新规最多只能一层嵌套的要求一致。 7、第三方法律意见:《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由专业律师就投资行为、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出具意见。 袁吉伟向澎湃新闻表示,虽然监管放宽了对信托公司的准入,但却对信保合作的全流程有了更为明确的规范。 业内人士向澎湃新闻透露,要放松对信托公司的准入要求限制在今年年初就有风声,现在最终落下“实锤”并不意外。 袁吉伟评论称,新文件有紧有松,对于信托公司行政处罚的要求降低了,但是要注意加了三个定语,这对于部分中小信托可能成为制约;对于合作项目要求更加严格,比照保债做了很多完善,而且引入律所出法律意见,禁止通道,规范合作行为。可以预见通道业务费率将下降,真正受益的是那些有优质资产的信托公司。 根据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中保登)披露的数据显示,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由2012年的0.42%增长到2018年第三季度末的7.91%。2018年,有152家保险公司投资了信托计划,年度投资规模达到1.26万亿元。在投资偏好上,从2013年起保险资金投资AAA级信托产品的投资规模占比逐步提高,由2013年47.11%增长至2018年的83.27%。进入2019年以来,由于债券市场利率下行、股票市场尽管回暖但投资人仍然惊魂未定,非标资产的配置逐渐成为重头戏。[详情]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重磅!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在此! 来源:中经金融 6月28日,《中国经营报》中经金融(ID: zhongjingyycj)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发出通知,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 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此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 5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另外,在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资产投向上,《通知》要求,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 此外,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以下是通知全文: 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J144号 颁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颁布日期:2019-06-21 生效日期:2019-06-21 法规效力:有效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切实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关规定。 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四、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五、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六、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 (二)信用增级采用以下方式或其组合: 1.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 2.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 3.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三)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四)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 1.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 2.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3.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七、对于基础资产为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相关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或不动产的监管规定。 八、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九、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十、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十一、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不得发生涉及利益输送、利益转移等不当交易行为,不得通过关联交易或者其他方式侵害公司或者被保险人利益。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交易条件,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十二、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加强法律风险管理,由专业律师就投资行为、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内容出具相关意见。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投后管理,制定后续管理制度和风险处理预案;定期监测融资主体和项目的经营等情况;定期开展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形成内部定期报告机制,全程跟踪信托投资风险。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出现违约风险的,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保险资金安全,并查找风险发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按规定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对于履职尽责不力且违反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银保监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三、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有个人投资者参与的,信托公司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坚持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原则,严禁误导投资者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资金信托。 十四、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向银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登记平台报送信息,对于未及时、准确、完整报送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十五、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 (一)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 (二)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三)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 (四)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五)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保监会审核有关报告,认为报告信息披露不完整、外部信用评级风险揭示不充分、不能客观反映投资资产风险的,可以要求保险机构作出相应调整。 十六、保险业、信托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评估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同时对投资涉及的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等定期开展评估,对未能尽职履责且情节严重的,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十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履行本通知规定的相关管理责任,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和投资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 十八、为维护市场稳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实行“新老划断”确保平稳过渡。保险机构投资分期发行产品的,可以继续投资予以衔接,但新增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应按照本通知执行。 十九、上述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38号)同时废止。 [详情]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一层嵌套的须报告
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一层嵌套的须报告

  新浪财经讯 6月28日消息,银保监会近日发出通知,要求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报告:(一 )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一层嵌套的。(二 )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三)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 AAA级。 (四)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五)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详情]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原标题:银保监会:保险资金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禁投单一信托 6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发出通知,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 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此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 5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在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资产投向上,《通知》要求,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详情]

银保监会:禁投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银保监会:禁投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原标题:银保监规范信保合作:禁投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澎湃新闻6月28日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向各地银保监局和各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此次既是对信保合作进行了“全方位”规范,也进一步放开了对信托公司从事信保业务的限制,对信托公司是一次“松绑”。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具备条件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书面决议;其次,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银保监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对其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等要求执行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相关规定。第三,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对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等 《通知》重点对投资标的做出了规定,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其中,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同时,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确定有效的信用增级安排并符合下列要求:信用增级方式与融资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信用增级采用以方式或其组合:1.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2. 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3. 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级方式。 对于融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信用增级:1.上年末净资产不低150亿元;2.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3. 融资主体募投项目为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重大工程。 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通知》指出,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险资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险资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要求,为委托人单独管理信托资金,也可以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目前从规模占比来看,集合信托产品中房地产信托已经上升成为支柱业务,金融类信托产品受证券市场和监管的影响表现不佳。 保险信托合作的历史,可以追溯至2012年保监会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从此,保险和信托的合作局面打开。根据中保保险资产登记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中保登)披露的数据显示,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占保险资金运用余额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由2012年的0.42%增长到2018年第三季度末的7.91%。2018年,有152家保险公司投资了信托计划,年度投资规模达到1.26万亿元。在投资偏好上,从2013年起保险资金投资AAA级信托产品的投资规模占比逐步提高,由2013年47.11%增长至2018年的83.27%。进入2019年以来,由于债券市场利率下行、股票市场尽管回暖但投资人仍然惊魂未定,非标资产的配置逐渐成为重头戏。[详情]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银保监会:保险资金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

  独家丨银保监会:保险资金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禁投单一信托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辛继召 深圳报道 6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发出通知,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权责义务,禁止将资金信托作为通道。资金信托应当由受托人自主管理,并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实施及后续管理等主动管理责任。 信托公司管理资金信托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应遵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 此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 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 50%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 在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资产投向上,《通知》要求,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非上市权益类资产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 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应进行外部信用评级,且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 30 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详情]

银保监会下发险资投集合信托新规 信保合作迎来松绑
银保监会下发险资投集合信托新规 信保合作迎来松绑

  中证网讯 (记者 张凌之 )近日,各地银保监局向辖区内各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应当明确信托公司选择标准,完善持续评价机制,并将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内控审计。 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二)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在此之前,根据中国保监会2014年5月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二)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三)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制约很多公司开展信保业务的正是‘近三年公司未受监管行政处罚’这一条件”。某信托业务人员坦言,“之前这一标准导致很多保险、信托很难开展业务。”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5年—2018年三年间,全国68家信托公司受到监管行政处罚的信托公司已接近半数,受罚金额从5万元—1650万元不等,其中以几十万元的处罚最为普遍。2018年上半年,银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抽查信托公司,对影子银行、交叉金融、信保业务进行专项检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2018年上半年抽查的5家公司已于2018年底收到监管的整改意见,处罚结果也已陆续公开。 某信托业内人士表示:“处罚的常态化使得信保合作标准的修改变得越来越迫切,此次标准的修改,对受行政处罚而无法开展信保业务的信托公司而言是一次‘松绑’。”[详情]

微博推荐

更多

新浪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通行证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1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