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新闻

解读《规定》:公链即将死去 联盟链迎来春天
解读《规定》:公链即将死去 联盟链迎来春天

  来源:火星财经 技术鼓励做,其它的可以歇歇了! 今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议和通过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那么,它将对中国以致世界的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技术鼓励做,其它的可以歇歇了! 2B鼓励做,2C就看着办吧! 公链不好玩了,联盟链会是红海! 作为一个技术体系和发明,其中的分布式共识,数据的不可窜改,分布式账本,密码学的普及应用,电子支付,数据确权,等等,这些方面,将给行业的应用再造创造新的机会。而作为一个社会实验的部分,匿名性,去中心化,无监管,藐视权威,无法无天,等等,将会被一一阉割。 2B的比较好监管和控制,还能好好做。2C,不好管啊,就别玩了,想玩,还是好好的做中心化的网站和App。 公链容易失控,风险巨大。而联盟链,参与者可控,好商量,好协同,区块链的特性正好也能解决现有技术解决不好的需求,Go,Go。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国家是鼓励区块链技术和服务的发展壮大的,但一定不是去中心化的方式,一定是符合中心化的法律,符合政府和大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绝对没有法外之地。有,也是暂时的,而且不排除秋后算账。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已经有的规定,该遵守的必须遵守。还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明确定义了什么是区块链信息服务,万变不离其宗,还是回到之前的网站,应用程序,只是后面的系统和技术换成了区块链。 服务提供者,除了法律承认的主体,还有节点。节点,就是一台(批)具有互联网地址的运行的机器,之前,可以不用注册来运行,现在就必须报备注册了,虽然只是一个IP。服务使用者,并没有什么变化。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监管执法的工作,属于网信半的职责。显然,又多了一项监管工作。是不是有点像既作裁判,有作球员。 第四条 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早早的,我们就鼓励区块链的行业参与者自律,但没有办法,人性使然,一些老鼠屎,坏了一锅汤。今天的区块链寒冬,凉凉的。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不管如何,建立行业规范是应该的。不要让一小撮坏人,扼杀了襁褓中的婴儿。行业能自律,政府的干预就会少一些。 第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区块链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基本就是判了死刑。服务提供者,也是可以被追责的。 第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没有金刚钻,就不要干瓷器活。在没有好技术,在没有准备好,没有控制好,没有应急处理好,就不要提供服务。除了问题,没有任何借口。 对于链上发布的内容,必须先行审查,否则,写到链上,不能窜改,要么是个伪命题,要么面临灭顶之灾。如果还想耍些小聪明,把敏感的内容记录在链上,无异于自残。 第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基本上,不会有什么公链了,倒是,联盟链的机会来了。而且,跨国的链的服务也基本不现实了,再次回到内网和内链的时代。 第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实名注册,再次宣告匿名性死刑!没有法外之地。也别想着用公链来做些灰色地带的事情了,也没有什么地下产业了。 第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提供服务要报备,要安全评估。想打擦边球,没门! 第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想用区块链做传播,没门!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注册,报备!基本和之前的网站域名一样了。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必须备案审批!以后编号在哪表示?在链上? 第十三条 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没有网站,没有应用,怎么办?难道是谁开发应用,谁发布自己的链?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还有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系统,又多了一个招标项目。 第十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随时可以关停你的服务!公链做不到,那么,公链也就不会有生存机会了。 第十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随时关停! 第十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记录在哪?本来数据就存不了多少,还必需存访问记录。还想匿名,没门,还能追溯你。 第十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让你干啥,你得无条件配合!想偷偷得干,没门,随时有朝阳大妈盯着你。 第十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惩罚?轻则警告改正,中则罚款,重则刑法伺候。 第二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安全法伺候。 第二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反正是处罚。 第二十二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罚!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给你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有秋后算账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还算宽厚,至少还能过一个安心的春节。 结论:公链将死,联盟链的春天![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1月11日 10:14
解读《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备案制度
解读《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备案制度

  来源:火星财经 备案是区块链信息提供者走向合规经营的必由之路。 编者按: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施行。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季凤建律师对《规定》中的备案制度做了解读,他表示,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胜似许可;备案“内外有别”、“行业有别”;备案是有关部门对区块链行业进行强监管的手段;备案是区块链信息提供者走向合规经营的必由之路。以下为解读原文: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施行。《规定》共24条,其中相当篇幅与备案有关,下面就备案制度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解读。 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胜似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的规定,在全国层面,能够设置行政许可的只能三类法律文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是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显然不能纳入前述三类法律文件,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与行政许可完全不同,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 但结合《规定》第11条第一款和第22条的内容,区块链信息服务者必须履行备案手续,否则可能导致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结合《规定》第11条第二款和第19条的内容,区块链信息服务者必变更备案信息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可能遭受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业务等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备案成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的步骤,这一定位使备案具有相当的强制力。从此意义上,备案虽然属于事后监督手段,但其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约束力并不低,效果可能不低于行政许可。 备案“内外有别”、“行业有别” 根据《规定》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必须进行备案。这意味着,无论是作为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还是为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就必须进行备案。但依据一般法理,《规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具有域外效力,即若主体或者节点、机构或者组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就不受《规定》的约束;而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由于很难认定为是主体或者节点,故也不受《规定》的约束。综合以上,境内主体或者节点、机构或者组织必须备案,而境外的则无需备案,相关部门也无法接受其备案。像我们常见的设立在境外的数字货币交易所,根本不可能获得备案。 而与区块链信息服务有关联的,除提供者外,还有使用者。但根据《规定》的内容,使用者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无需进行备案。又根据《规定》第2条第一款,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是“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私有链因未面向公众无需备案,联盟链若向公众则需备案,公有链则因去中心化而无法备案。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必须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的区块链立案媒体则无需备案。  备案是有关部门对区块链行业进行强监管的手段 《规定》第5-9条对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六项: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四是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以上六项均是针对服务提供者的后续监管措施,几乎涉及服务提供者方方面面的业务开展,其内容全面、规定严格,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对区块链立案信息服务进行强力监管的决定。从逻辑上说,不进行备案的,短期可以逃脱有关部门监管的视野,长期却可能招致严厉处罚。从此意义上说,备案成为有关部门对区块链产业进行全面强力监管的手段。 备案是区块链信息提供者走向合规经营的必由之路 《规定》第11条对备案手续的内容及步骤进行了明确。根据该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这些信息是服务提供者最基本的经营信息,备案可以解决区块链产业中长期存在的实际经营主体与对外宣传主体不一致的问题。而根据《规定》第12条、第13条,一旦备案成功,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服务提供者还要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备案信息的公开,意味着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要接受社会公众的全面监督。而根据《规定》第18条第二款,公众还可以投诉举报。 《规定》第11条对备案的时限规定是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这意味着,从服务提供者开始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之始就要接受监督,而这种监督是伴随着服务提供者全部的经营活动,直至终止服务。《规定》第23条对补充备案作出了严格的时限规定:《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这意味着,目前已经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必须在2019年3月中旬前完成备案,否则即可能面临着相关处罚,或许这将带来区块链产业的大洗牌。 作者系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季凤建律师[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1月11日 10:10
一文读懂《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一文读懂《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来源:火星财经 作者:樊晓娟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本文旨在对《规定》重要内容进行梳理和简要解读。 编者按: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火星号专栏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樊晓娟第一时间为你解读新规,以下为解读: 引言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规定》的正式发布,距网信办于2018年10月19日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不到三个月,体现出我国对区块链行业和相关活动的立法制规和监管方面的积极态度。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本文旨在对《规定》重要内容进行梳理和简要解读。 一、 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概念 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该概念下,为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作支持的底层技术必须是区块链技术。因此,单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区块链媒体(包括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并非《规定》所规制的范围。而像币乎、赞我、YOYOW这样利用区块链技术来提供和分享内容的媒体平台则会落入这个概念。 二、 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划出了一个较宽泛的范围,带有“信息技术服务”字样又与区块链相关的机构或组织,都有可能被纳入监管范围内,包括涉及提供数字货币交易信息发布的、加密数字货币存储的、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媒体信息发布的、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App等区块链项目、区块链技术提供方、区块链钱包、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等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发文,对首次代币发行融资(ICO)进行了定性并叫停后,国内不少区块链企业为了躲避监管,将代币发行融资等行为转战境外,采用了“境外设立实体发币上链 + 境内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模式。但《规定》生效后,这种操作的合规性将受到考验。根据《规定》明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只要是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了技术支持,也可能被认定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因此也应当注意遵守《规定》的各类要求,及时进行合规。 三、 明确安全责任 《规定》从多个角度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安全责任作出要求。包括, (一)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内容安全管理责任 《规定》第五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落实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能力 《规定》第六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必须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对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须作即时和应急处置。 (三) 安全评估 《规定》第九条规定,在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上线需要安全评估。 (四) 安全隐患的整改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提供服务。 四、 实施备案管理 《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实施备案管理。备案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包括,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对备案信息审查职责;备案信息应及时变更和注销;备案编号应在网站和应用程序上如何标注;备案信息定期查验等相关事宜。 五、 《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 《规定》与《征求意见稿》总体区别不大,除了在条文顺序和表述上做了一些调整之外,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 年审改为定期查验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了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实行年度审核,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规定》将年审改为定期查验,仅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我们理解,这一改变为监管留下了更灵活的空间。 (二) 删除特殊行业前置审核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基于区块链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在《规定》中,该等特殊行业前置审核要求被删除。我们理解,该等特殊行业前置审核要求在《征求意见稿》中的提出,主要是参考了国务院于2011年1月8日发布生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于通常区块链信息服务亦会通过互联网,那么也自然会落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监管,且其效力级别更高,因此无需再在《规定》中对该等要求进行重复规定。 结语 《规定》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时代”的来临。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性,在给国家发展带来机遇、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从立法者的角度,只有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及时制定出符合发展现状的法律法规,才能弥补立法的滞后性这一弊端;从区块链行业的各类参与者的角度,对于新法新规的出台,需要及时依规进行自查和合规。此外,我们相信,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行业应用的深化和细化,未来将会有更多针对区块链行业和相关活动新法新规不断出台,我们将继续保持关注,并及时分享。 声明: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1月11日 07:29
网信办发布区块链管理规定 全球区块链监管框架已成
网信办发布区块链管理规定 全球区块链监管框架已成

  来源:互链脉搏(ID:HiveEcon) 互链脉搏按:很多人强调区块链的去中心性,而监管,又是相对中心化的。在相当长时间,区块链和监管似乎是“平行世界”。许多原生区块链思想认为,区块链不需要原来世界的监管,能够实现自治。他们会说:你瞧,比特币没有监管,运行了10年。 但2018年开始,情况有了变化。越来越多的监管机构将区块链纳入已有监管体系之下;另一方面,区块链落地应用不可避免会碰到监管问题,开始主动向监管靠拢。无论国内国外,区块链和监管的关系开始从对立转向统一。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10月19日对外公示,经过两个多月正式发布。此文件意味着中国有了对区块链发展的规范性规定,诚如规定制定的目的:“落实信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有理由相信,中国区块链的发展将更加正规、健康。 和中国监管模式不同,海外,以美国STO为代表,将区块链融资纳入证券监管体系之下;还有英国的沙盒监管,将区块链局限在某一围栏里。 至此,全球区块链监管框架基本确立。 中国的区块链监管框架建成 2018年到2019年年初,中国区块链有两个重磅的监管文件发布。一个是2018年 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风险集资的风险提示》(下称“提示”)。另一个则是2019年1月10日,网信办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提示”实际上是对2017年9月4日央行等7部委联合发表《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深化。这种深化体现在两大方面: 一方面是,9.4的公告主要针对ICO的行为。但在ICO停了之后,假借区块链之名,行传销、诈骗等融资炒币活动反而愈演愈烈。BT110监测发现,2018年2天就有一个“币”发行,当中大多是传销币。 监管部门显然意识到了其危害。“提示”针对的就是这种行为,因此提示有“打着区块链旗号”、“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理性看待区块链等问题”的表述,其实质并未否认区块链的价值。 另一方面,出台“提示”的部委出现了公安部的身影,这表明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新兴事物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引起了刑事侦查机关的注意。 总之,“提示”的监管核心是“去伪”。 而2019年1月10日,网信办发布的“规定”核心是“存真”。 “规定”推出是出于以下几个目的:1.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 2.促进区块链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区块链采用的是“备案制”,当第四条中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备案信息主要包括服务提供者、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 这意味着,“伪”区块链项目可能备不了案,真的项目也就留了下来。 “规定”更积极的一方面是,中国大陆地区区块链监管有了明确的主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网信办”。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向互链脉搏表示,“规定”的推出表明,中国对区块链的监管架构基本完成。 架构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网信办作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主体。广义理解,区块链是一种基于分布式账本的信息服务技术,那么所有用到区块链技术进行信息服务的区块链,无论公链、私链、联盟链,还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应用,都属于信息服务商。理应都受到网信办的监管。 但网信办采用备案制监管的态度是相对宽松的。“管理层吸收了P2P、股权众筹等经验。”肖飒向互链脉搏介绍:“一方面,采用备案制而不是核准制,给予了区块链发展的弹性空间;另一方面,备案若不成功,规定时间会有反馈原因,较为开放透明。” 第二个层次:工信部作为区块链技术标准的制定主体,通过标准对技术方面实行监管。工信部2018年6月公布《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公示》,筹建申请书提出了基础、业务和应用、过程和方法、可信和互操作、信息安全等5 类标准,并初步明确了21 个标准化重点方向和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标准化方案。 2018年年底,“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第三届区块链开发大会”在上海举办,互链脉搏受邀参与见证了工信部第一批标准的推出。 工信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院长赵波介绍,启动参考架构国家标准,编制完成智能合约、隐私保护、存证应用等3个团体标准。 第三个层次:行业协会等进行自律性监管。在2018年,可以看到不少机构或者地方成立区块链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等。 中央部委成立的组织包括:工信部旗下信通院组织的“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工信部旗下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成立的区块链分会;工信部旗下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成立的“中国区块链生态联盟”;工信部旗下中国电子学会成立的区块链分会等。 地方上,省级单位中,包括北京、浙江、广东、上海、福建等都有成立区块链协会;地市级包括杭州、广州等地成立地方区块链协会。 除此之外,部分省市的金融办、经信委也会对当地辖区内的区块链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辅助监管。 到2019年1月10日,随着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国区块链监管框架搭建基本完成。为今后区块链应用落地奠定了基础。可以预料的是,2019年中国区块链产业将有新的局面。 美式监管:纳入证券监管体系 大洋对岸,美加两国对区块链的监管正纳入到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 2018年年初,Vitalik Buterin和以太坊的参与者在忧心一件事:以太坊会否被美国监管机构列入证券。 如果列入,以太坊必须在SEC注册,才能开通交易,否则,会有罚款。所幸,6月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加密货币和ICO的官员表示,比特币和以太币不属于证券,不过部分ICO属于证券,将受到SEC和相关证券法的监管控制。 当年7月2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式宣布,数字代币的发售(即ICO)“受联邦证券法的管制”。 至此,区块链项目只要涉及到代币的发行,就会被SEC监管。 相较于中国《证券法》只有交易所上市的才叫证券,美国对证券的定义较为广泛,这给了SEC更多的监管范围。 1933年《证券法》第77b条对“证券”进行了定义:包括任何票据,股票,库藏股,债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息票或任何利润分享协议,担保信托证券,公司成立前的认股证书,可转换股份,投资合同,表决权信托证书,任何有形或无形财产权益证书,通常称之为的‘证券’的任何权益或权益工具,任何与上述项目相关权益证书、认权证书、暂时或临时的证书、收据、权证(Warrant)、认购权、购买权”。并通过其后的几次修订,结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与证券市场监管要求,对证券的外延进行扩充。 美国《证券法》对证券的宽泛规定使得区块链项目发行的token如果也代表某些权益,那么就可以被SEC所监管。于是四处碰壁的ICO找到了新模式——STO(证券化通证的发行)。 美国明确了STO的监管框架,证券类通证需要接受SEC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监管,发行证券类通证的主体也将受到联邦法律的约束;证券类通证需要在SEC注册并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如满足特定条款则可以豁免注册,仅需要SEC备案即可。这确保了公司符合合格投资人(KYC)、反贪污洗钱(AML)、信息披露、投资人锁定期限的要求。 与此同时,美国监管部门对一些未经SEC框架的ICO项目进行清算。其中包括,2018年年初,SEC叫停了AriseBank为其“AriseCoin”加密货币进行的欺诈性ICO,此次ICO的目标是融资10亿美元,被认为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ICO之一。 2018年12月份,此事有了了结,AriseBank将向SEC支付230万美元罚款,以了结有关其涉嫌欺诈投资者。 除此之外,SEC在2018年加强其在数字资产行业里的执法力度,将其执法重心拓展到数字资产经纪和投资公司。也就是,不仅仅对ICO项目监管,还对为ICO提供服务的中介结构监管。 代表性的事件就是11月份,SEC对数字代币交易平台EtherDelta的创始人Zachary Coburn提起诉讼。 美国这种将区块链,尤其是token发行纳入已有的监管体系,在全球许多地区也在实践。比较代表性的就是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2017 年 11 月发布的《数字 Token 发行指南》(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初步将Token发行纳入到了MAS的监管体系之下。 与美国不同的是,MAS对token的分类更细。目前初步分为三类:应用型代币,付款型代币以及证券型代币。诸如比特币这样的应用性代币并不进行监管。 但MAS在2018年6月份表示首次代币发行证券型需遵守 《证券期货法》, 而对于付款型代币,则会出台新的监管条文。 但美国和新加坡将具有证券性质的token发行纳入已有的证券法下,STO在美、新等地就有可能。 英式监管:探索监管科技 2018年11月月底,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的Christopher Woolard表示,他不认为加密货币资产是对金融稳定的威胁。 Christopher Woolard之所以如此表示,是因为英国对区块链的监管措施。 和中国及美式监管不同,英国对区块链既没有纳入互联网的监管体系,也没有纳入证券监管体系,而是将其放入“沙盒”进行监管,通常称为“监管沙盒”。 沙盒(sandbox)原为计算机用语,用于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断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沙盒中所有改动对操作系统不会造成损失,英国首创的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取自其意。监管沙盒提供了一个安全场所,在其中,企业可以测试创新型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传送机制,并且不会将不良影响直接带给处于正常监管机制下的企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思考采用何种标准、制定哪些方案、如何确保安全,确保监管沙盒正常运行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三部分相互结合,相互作用,构成沙盒的基本机制。 监管沙盒的设计初衷是帮助机构测试活跃市场环境中的各种产品和服务,该环境下有适当的用户保护,却没有严格的监管。沙盒是最初在2014年上线的“创新(Innovate)”项目的一部分,意在促进竞争。2015年3月提出“监管沙盒”概念;2016年6月8日,第一期开放申请结束,69家公司提交沙盒测试申请,有24家通过初步审核,其中18家可进入第一期沙盒实验项目开展测试。至2017年1月19日,第二期开放申请结束,77家公司提交沙盒测试申请。 2018年,很多区块链公司进入监管沙盒。2018年7月,英国金融监管局FCA收到69份申请要求参加沙盒第四轮,其中29个即将开始测试。40%以上的公司应用了DLT(分布式账本),其中6家公司使用DLT自动发行债券或股票,2家应用DLT支持保险业务,其他公司把DLT用在地理定位技术、应用程序接口(API)和人工智能(AI)领域。 对区块链监管沙盒有深入研究的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教授郁莲向互链脉搏表示,英国的监管沙盒发挥了作用,他们对200多条区块链项目进行测试,只有不到30%通过,30%多的项目没有通过,还有30%的项目没有链,没法去测。投资者知道了谁靠谱,是不靠谱,这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比较好的作用,投资者也也不会那么盲目。 这种监管沙盒代表了另一种区块链监管的趋向——监管科技。用科技手段对区块链实现监管。 英式监管模式也获得不少国家效仿。香港的监管沙盒由香港金管局于2016年9月推出,允许银行及其伙伴科技公司在无需完全符合金管局监管规定的环境下,邀请有限数目的客户参与金融科技项目的试行。2017年9月29日,香港证监会(SFC)和保监会也宣布推出监管沙盒。 据香港金管局官网显示,截至2018年10月底,共有40项新科技产品使用沙盒进行试行。其中26项试行业已完成,有关产品亦已于其后推出。测试项目中,有5项采用了区块链技术。 2018年9月份,俄罗斯中央银行已成功在其测试平台(沙箱)框架内完实验 ICO。 美国亦期望通过沙盒对区块链进一步监管。2018年8月美国财政部长SteveMnuchin提交给总统特朗普的题为《创造经济机遇的金融体系:非银行金融、金融科技和创新》的报告中,提出了对加密货币进行彻底变革,报告建议在美国建立一个沙盒监管环境。 随着监管科技的发展,区块链行业里的业者也在思考,能否用区块链监管区块链。云象区块链CEO黄步添就向互链脉搏表示,用联盟链公有链融合的形式,实现链上资产与监管政策的对话,以链治链。 2019,区块链再出发 之所以各个地区对区块链监管采用不同的政策,在亚洲区块链产业研究院院长陈柏珲看来和各个国家地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陈柏珲向互链脉搏表示,各个国家经济水平不一样;社会道德水平、法制观念不一样。导致各个国家会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但方向都是去伪存真,让行业发展更健康。 陈柏珲说,中国监管相对较严格跟中国目前所处的经济发展状态有关系。比如现在出口压力增加、房地产挤泡沫的过程中,国内热钱需要寻找出路。这个时候,区块链的出现,使得很多人以投资为目的,把它当成一个金融工具,盲目追捧区块链,如果这种盲目投资不加以监管和正确引导,就会造成金融问题、社会问题。 陈柏珲说,新加坡相对宽松,这种监管形态和新加坡成熟的社会体系,以及新加坡处于世界金融中心、贸易中心的国家性质有关。 但无论中式、美式还是英式,对区块链这一新兴事物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并在2018年均取得成效,限制了区块链融资的乱象,对区块链的发展是好事。 采访中,行业人士普遍判断,随着监管政策的完善,各国对区块链扶持政策也便于更好的制定。陈柏珲表示,无论中外,对待区块链会软的更软,硬的更硬。在区块链落地应用、技术发展、人才培养方面,政策会出台更多扶持;但金融方面趋向更加严厉,更加规范。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在接受互链脉搏专访时认为,我们国家沿袭现在的监管思路,对用ICO及变相ICO,以及TOKEN炒作的监管在相当长时间不会放松;但同时,我国对技术应用会大力支持。我们看到2018年有许多的区块链产业园出现,许多地区扶持政策出台,2019年也会继续。(完)[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 2019年01月10日 18:49
解读《规定》:公链即将死去 联盟链迎来春天
解读《规定》:公链即将死去 联盟链迎来春天

  来源:火星财经 技术鼓励做,其它的可以歇歇了! 今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审议和通过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将于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那么,它将对中国以致世界的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技术鼓励做,其它的可以歇歇了! 2B鼓励做,2C就看着办吧! 公链不好玩了,联盟链会是红海! 作为一个技术体系和发明,其中的分布式共识,数据的不可窜改,分布式账本,密码学的普及应用,电子支付,数据确权,等等,这些方面,将给行业的应用再造创造新的机会。而作为一个社会实验的部分,匿名性,去中心化,无监管,藐视权威,无法无天,等等,将会被一一阉割。 2B的比较好监管和控制,还能好好做。2C,不好管啊,就别玩了,想玩,还是好好的做中心化的网站和App。 公链容易失控,风险巨大。而联盟链,参与者可控,好商量,好协同,区块链的特性正好也能解决现有技术解决不好的需求,Go,Go。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国家是鼓励区块链技术和服务的发展壮大的,但一定不是去中心化的方式,一定是符合中心化的法律,符合政府和大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绝对没有法外之地。有,也是暂时的,而且不排除秋后算账。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已经有的规定,该遵守的必须遵守。还没有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明确定义了什么是区块链信息服务,万变不离其宗,还是回到之前的网站,应用程序,只是后面的系统和技术换成了区块链。 服务提供者,除了法律承认的主体,还有节点。节点,就是一台(批)具有互联网地址的运行的机器,之前,可以不用注册来运行,现在就必须报备注册了,虽然只是一个IP。服务使用者,并没有什么变化。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全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监管执法的工作,属于网信半的职责。显然,又多了一项监管工作。是不是有点像既作裁判,有作球员。 第四条 鼓励区块链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和行业准则,指导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督促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早早的,我们就鼓励区块链的行业参与者自律,但没有办法,人性使然,一些老鼠屎,坏了一锅汤。今天的区块链寒冬,凉凉的。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不管如何,建立行业规范是应该的。不要让一小撮坏人,扼杀了襁褓中的婴儿。行业能自律,政府的干预就会少一些。 第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区块链的匿名性,去中心化,基本就是判了死刑。服务提供者,也是可以被追责的。 第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没有金刚钻,就不要干瓷器活。在没有好技术,在没有准备好,没有控制好,没有应急处理好,就不要提供服务。除了问题,没有任何借口。 对于链上发布的内容,必须先行审查,否则,写到链上,不能窜改,要么是个伪命题,要么面临灭顶之灾。如果还想耍些小聪明,把敏感的内容记录在链上,无异于自残。 第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基本上,不会有什么公链了,倒是,联盟链的机会来了。而且,跨国的链的服务也基本不现实了,再次回到内网和内链的时代。 第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实名注册,再次宣告匿名性死刑!没有法外之地。也别想着用公链来做些灰色地带的事情了,也没有什么地下产业了。 第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提供服务要报备,要安全评估。想打擦边球,没门! 第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想用区块链做传播,没门! 第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注册,报备!基本和之前的网站域名一样了。 第十二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必须备案审批!以后编号在哪表示?在链上? 第十三条 完成备案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 没有网站,没有应用,怎么办?难道是谁开发应用,谁发布自己的链? 第十四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还有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系统,又多了一个招标项目。 第十五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后方可继续提供信息服务。 随时可以关停你的服务!公链做不到,那么,公链也就不会有生存机会了。 第十六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对违法信息内容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随时关停! 第十七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记录在哪?本来数据就存不了多少,还必需存访问记录。还想匿名,没门,还能追溯你。 第十八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网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让你干啥,你得无条件配合!想偷偷得干,没门,随时有朝阳大妈盯着你。 第十九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惩罚?轻则警告改正,中则罚款,重则刑法伺候。 第二十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安全法伺候。 第二十一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当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反正是处罚。 第二十二条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经营,罚!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定公布前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给你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有秋后算账的风险。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还算宽厚,至少还能过一个安心的春节。 结论:公链将死,联盟链的春天![详情]

解读《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备案制度
解读《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备案制度

  来源:火星财经 备案是区块链信息提供者走向合规经营的必由之路。 编者按: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施行。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季凤建律师对《规定》中的备案制度做了解读,他表示,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胜似许可;备案“内外有别”、“行业有别”;备案是有关部门对区块链行业进行强监管的手段;备案是区块链信息提供者走向合规经营的必由之路。以下为解读原文: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施行。《规定》共24条,其中相当篇幅与备案有关,下面就备案制度的几个主要问题予以解读。 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胜似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条的规定,在全国层面,能够设置行政许可的只能三类法律文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是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显然不能纳入前述三类法律文件,故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与行政许可完全不同,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 但结合《规定》第11条第一款和第22条的内容,区块链信息服务者必须履行备案手续,否则可能导致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结合《规定》第11条第二款和第19条的内容,区块链信息服务者必变更备案信息而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可能遭受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暂停业务等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被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备案成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的步骤,这一定位使备案具有相当的强制力。从此意义上,备案虽然属于事后监督手段,但其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约束力并不低,效果可能不低于行政许可。 备案“内外有别”、“行业有别” 根据《规定》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必须进行备案。这意味着,无论是作为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还是为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活动,就必须进行备案。但依据一般法理,《规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发布的行政规章,不具有域外效力,即若主体或者节点、机构或者组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就不受《规定》的约束;而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由于很难认定为是主体或者节点,故也不受《规定》的约束。综合以上,境内主体或者节点、机构或者组织必须备案,而境外的则无需备案,相关部门也无法接受其备案。像我们常见的设立在境外的数字货币交易所,根本不可能获得备案。 而与区块链信息服务有关联的,除提供者外,还有使用者。但根据《规定》的内容,使用者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无需进行备案。又根据《规定》第2条第一款,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是“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私有链因未面向公众无需备案,联盟链若向公众则需备案,公有链则因去中心化而无法备案。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必须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的区块链立案媒体则无需备案。  备案是有关部门对区块链行业进行强监管的手段 《规定》第5-9条对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六项: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四是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制度;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或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服务协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以上六项均是针对服务提供者的后续监管措施,几乎涉及服务提供者方方面面的业务开展,其内容全面、规定严格,由此可见有关部门对区块链立案信息服务进行强力监管的决定。从逻辑上说,不进行备案的,短期可以逃脱有关部门监管的视野,长期却可能招致严厉处罚。从此意义上说,备案成为有关部门对区块链产业进行全面强力监管的手段。 备案是区块链信息提供者走向合规经营的必由之路 《规定》第11条对备案手续的内容及步骤进行了明确。根据该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这些信息是服务提供者最基本的经营信息,备案可以解决区块链产业中长期存在的实际经营主体与对外宣传主体不一致的问题。而根据《规定》第12条、第13条,一旦备案成功,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服务提供者还要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备案信息的公开,意味着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要接受社会公众的全面监督。而根据《规定》第18条第二款,公众还可以投诉举报。 《规定》第11条对备案的时限规定是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这意味着,从服务提供者开始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之始就要接受监督,而这种监督是伴随着服务提供者全部的经营活动,直至终止服务。《规定》第23条对补充备案作出了严格的时限规定:《规定》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这意味着,目前已经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必须在2019年3月中旬前完成备案,否则即可能面临着相关处罚,或许这将带来区块链产业的大洗牌。 作者系北京易准律师事务所季凤建律师[详情]

一文读懂《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一文读懂《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来源:火星财经 作者:樊晓娟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本文旨在对《规定》重要内容进行梳理和简要解读。 编者按: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火星号专栏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樊晓娟第一时间为你解读新规,以下为解读: 引言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规定》的正式发布,距网信办于2018年10月19日发布的《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不到三个月,体现出我国对区块链行业和相关活动的立法制规和监管方面的积极态度。网信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和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规避区块链信息服务安全风险,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提供、使用、管理等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本文旨在对《规定》重要内容进行梳理和简要解读。 一、 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的概念 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者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该概念下,为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作支持的底层技术必须是区块链技术。因此,单纯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区块链媒体(包括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并非《规定》所规制的范围。而像币乎、赞我、YOYOW这样利用区块链技术来提供和分享内容的媒体平台则会落入这个概念。 二、 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 《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划出了一个较宽泛的范围,带有“信息技术服务”字样又与区块链相关的机构或组织,都有可能被纳入监管范围内,包括涉及提供数字货币交易信息发布的、加密数字货币存储的、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媒体信息发布的、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App等区块链项目、区块链技术提供方、区块链钱包、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等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自2017年9月央行等七部委发文,对首次代币发行融资(ICO)进行了定性并叫停后,国内不少区块链企业为了躲避监管,将代币发行融资等行为转战境外,采用了“境外设立实体发币上链 + 境内公司提供技术服务”的模式。但《规定》生效后,这种操作的合规性将受到考验。根据《规定》明确的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公司,只要是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了技术支持,也可能被认定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因此也应当注意遵守《规定》的各类要求,及时进行合规。 三、 明确安全责任 《规定》从多个角度对区块链信息服务的安全责任作出要求。包括, (一)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内容安全管理责任 《规定》第五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落实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能力 《规定》第六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必须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对于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须作即时和应急处置。 (三) 安全评估 《规定》第九条规定,在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上线需要安全评估。 (四) 安全隐患的整改 《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整改,达标后方可继续提供服务。 四、 实施备案管理 《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实施备案管理。备案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包括,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备案信息;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对备案信息审查职责;备案信息应及时变更和注销;备案编号应在网站和应用程序上如何标注;备案信息定期查验等相关事宜。 五、 《规定》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 《规定》与《征求意见稿》总体区别不大,除了在条文顺序和表述上做了一些调整之外,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 年审改为定期查验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了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实行年度审核,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规定》将年审改为定期查验,仅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录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我们理解,这一改变为监管留下了更灵活的空间。 (二) 删除特殊行业前置审核要求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基于区块链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在《规定》中,该等特殊行业前置审核要求被删除。我们理解,该等特殊行业前置审核要求在《征求意见稿》中的提出,主要是参考了国务院于2011年1月8日发布生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由于通常区块链信息服务亦会通过互联网,那么也自然会落入《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监管,且其效力级别更高,因此无需再在《规定》中对该等要求进行重复规定。 结语 《规定》的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于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时代”的来临。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具有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性,在给国家发展带来机遇、给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技术本身是中性的,从立法者的角度,只有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及时制定出符合发展现状的法律法规,才能弥补立法的滞后性这一弊端;从区块链行业的各类参与者的角度,对于新法新规的出台,需要及时依规进行自查和合规。此外,我们相信,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行业应用的深化和细化,未来将会有更多针对区块链行业和相关活动新法新规不断出台,我们将继续保持关注,并及时分享。 声明: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详情]

网信办发布区块链管理规定 全球区块链监管框架已成
网信办发布区块链管理规定 全球区块链监管框架已成

  来源:互链脉搏(ID:HiveEcon) 互链脉搏按:很多人强调区块链的去中心性,而监管,又是相对中心化的。在相当长时间,区块链和监管似乎是“平行世界”。许多原生区块链思想认为,区块链不需要原来世界的监管,能够实现自治。他们会说:你瞧,比特币没有监管,运行了10年。 但2018年开始,情况有了变化。越来越多的监管机构将区块链纳入已有监管体系之下;另一方面,区块链落地应用不可避免会碰到监管问题,开始主动向监管靠拢。无论国内国外,区块链和监管的关系开始从对立转向统一。 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该规定的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10月19日对外公示,经过两个多月正式发布。此文件意味着中国有了对区块链发展的规范性规定,诚如规定制定的目的:“落实信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区块链技术及相关服务健康发展”。有理由相信,中国区块链的发展将更加正规、健康。 和中国监管模式不同,海外,以美国STO为代表,将区块链融资纳入证券监管体系之下;还有英国的沙盒监管,将区块链局限在某一围栏里。 至此,全球区块链监管框架基本确立。 中国的区块链监管框架建成 2018年到2019年年初,中国区块链有两个重磅的监管文件发布。一个是2018年 8月24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风险集资的风险提示》(下称“提示”)。另一个则是2019年1月10日,网信办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 “提示”实际上是对2017年9月4日央行等7部委联合发表《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深化。这种深化体现在两大方面: 一方面是,9.4的公告主要针对ICO的行为。但在ICO停了之后,假借区块链之名,行传销、诈骗等融资炒币活动反而愈演愈烈。BT110监测发现,2018年2天就有一个“币”发行,当中大多是传销币。 监管部门显然意识到了其危害。“提示”针对的就是这种行为,因此提示有“打着区块链旗号”、“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理性看待区块链等问题”的表述,其实质并未否认区块链的价值。 另一方面,出台“提示”的部委出现了公安部的身影,这表明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新兴事物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已经引起了刑事侦查机关的注意。 总之,“提示”的监管核心是“去伪”。 而2019年1月10日,网信办发布的“规定”核心是“存真”。 “规定”推出是出于以下几个目的:1.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活动; 2.促进区块链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区块链采用的是“备案制”,当第四条中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备案信息主要包括服务提供者、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 这意味着,“伪”区块链项目可能备不了案,真的项目也就留了下来。 “规定”更积极的一方面是,中国大陆地区区块链监管有了明确的主体——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网信办”。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向互链脉搏表示,“规定”的推出表明,中国对区块链的监管架构基本完成。 架构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网信办作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管主体。广义理解,区块链是一种基于分布式账本的信息服务技术,那么所有用到区块链技术进行信息服务的区块链,无论公链、私链、联盟链,还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应用,都属于信息服务商。理应都受到网信办的监管。 但网信办采用备案制监管的态度是相对宽松的。“管理层吸收了P2P、股权众筹等经验。”肖飒向互链脉搏介绍:“一方面,采用备案制而不是核准制,给予了区块链发展的弹性空间;另一方面,备案若不成功,规定时间会有反馈原因,较为开放透明。” 第二个层次:工信部作为区块链技术标准的制定主体,通过标准对技术方面实行监管。工信部2018年6月公布《全国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方案公示》,筹建申请书提出了基础、业务和应用、过程和方法、可信和互操作、信息安全等5 类标准,并初步明确了21 个标准化重点方向和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标准化方案。 2018年年底,“中国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发展论坛第三届区块链开发大会”在上海举办,互链脉搏受邀参与见证了工信部第一批标准的推出。 工信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院长赵波介绍,启动参考架构国家标准,编制完成智能合约、隐私保护、存证应用等3个团体标准。 第三个层次:行业协会等进行自律性监管。在2018年,可以看到不少机构或者地方成立区块链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等。 中央部委成立的组织包括:工信部旗下信通院组织的“可信区块链推进计划”;工信部旗下中国软件行业协会成立的区块链分会;工信部旗下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成立的“中国区块链生态联盟”;工信部旗下中国电子学会成立的区块链分会等。 地方上,省级单位中,包括北京、浙江、广东、上海、福建等都有成立区块链协会;地市级包括杭州、广州等地成立地方区块链协会。 除此之外,部分省市的金融办、经信委也会对当地辖区内的区块链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辅助监管。 到2019年1月10日,随着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国区块链监管框架搭建基本完成。为今后区块链应用落地奠定了基础。可以预料的是,2019年中国区块链产业将有新的局面。 美式监管:纳入证券监管体系 大洋对岸,美加两国对区块链的监管正纳入到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 2018年年初,Vitalik Buterin和以太坊的参与者在忧心一件事:以太坊会否被美国监管机构列入证券。 如果列入,以太坊必须在SEC注册,才能开通交易,否则,会有罚款。所幸,6月份,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加密货币和ICO的官员表示,比特币和以太币不属于证券,不过部分ICO属于证券,将受到SEC和相关证券法的监管控制。 当年7月2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式宣布,数字代币的发售(即ICO)“受联邦证券法的管制”。 至此,区块链项目只要涉及到代币的发行,就会被SEC监管。 相较于中国《证券法》只有交易所上市的才叫证券,美国对证券的定义较为广泛,这给了SEC更多的监管范围。 1933年《证券法》第77b条对“证券”进行了定义:包括任何票据,股票,库藏股,债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息票或任何利润分享协议,担保信托证券,公司成立前的认股证书,可转换股份,投资合同,表决权信托证书,任何有形或无形财产权益证书,通常称之为的‘证券’的任何权益或权益工具,任何与上述项目相关权益证书、认权证书、暂时或临时的证书、收据、权证(Warrant)、认购权、购买权”。并通过其后的几次修订,结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与证券市场监管要求,对证券的外延进行扩充。 美国《证券法》对证券的宽泛规定使得区块链项目发行的token如果也代表某些权益,那么就可以被SEC所监管。于是四处碰壁的ICO找到了新模式——STO(证券化通证的发行)。 美国明确了STO的监管框架,证券类通证需要接受SEC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监管,发行证券类通证的主体也将受到联邦法律的约束;证券类通证需要在SEC注册并遵守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如满足特定条款则可以豁免注册,仅需要SEC备案即可。这确保了公司符合合格投资人(KYC)、反贪污洗钱(AML)、信息披露、投资人锁定期限的要求。 与此同时,美国监管部门对一些未经SEC框架的ICO项目进行清算。其中包括,2018年年初,SEC叫停了AriseBank为其“AriseCoin”加密货币进行的欺诈性ICO,此次ICO的目标是融资10亿美元,被认为是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ICO之一。 2018年12月份,此事有了了结,AriseBank将向SEC支付230万美元罚款,以了结有关其涉嫌欺诈投资者。 除此之外,SEC在2018年加强其在数字资产行业里的执法力度,将其执法重心拓展到数字资产经纪和投资公司。也就是,不仅仅对ICO项目监管,还对为ICO提供服务的中介结构监管。 代表性的事件就是11月份,SEC对数字代币交易平台EtherDelta的创始人Zachary Coburn提起诉讼。 美国这种将区块链,尤其是token发行纳入已有的监管体系,在全球许多地区也在实践。比较代表性的就是新加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2017 年 11 月发布的《数字 Token 发行指南》(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初步将Token发行纳入到了MAS的监管体系之下。 与美国不同的是,MAS对token的分类更细。目前初步分为三类:应用型代币,付款型代币以及证券型代币。诸如比特币这样的应用性代币并不进行监管。 但MAS在2018年6月份表示首次代币发行证券型需遵守 《证券期货法》, 而对于付款型代币,则会出台新的监管条文。 但美国和新加坡将具有证券性质的token发行纳入已有的证券法下,STO在美、新等地就有可能。 英式监管:探索监管科技 2018年11月月底,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的Christopher Woolard表示,他不认为加密货币资产是对金融稳定的威胁。 Christopher Woolard之所以如此表示,是因为英国对区块链的监管措施。 和中国及美式监管不同,英国对区块链既没有纳入互联网的监管体系,也没有纳入证券监管体系,而是将其放入“沙盒”进行监管,通常称为“监管沙盒”。 沙盒(sandbox)原为计算机用语,用于为一些来源不可信、具备破坏力或无法判断程序意图的程序提供实验环境,沙盒中所有改动对操作系统不会造成损失,英国首创的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取自其意。监管沙盒提供了一个安全场所,在其中,企业可以测试创新型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传送机制,并且不会将不良影响直接带给处于正常监管机制下的企业。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思考采用何种标准、制定哪些方案、如何确保安全,确保监管沙盒正常运行并且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三部分相互结合,相互作用,构成沙盒的基本机制。 监管沙盒的设计初衷是帮助机构测试活跃市场环境中的各种产品和服务,该环境下有适当的用户保护,却没有严格的监管。沙盒是最初在2014年上线的“创新(Innovate)”项目的一部分,意在促进竞争。2015年3月提出“监管沙盒”概念;2016年6月8日,第一期开放申请结束,69家公司提交沙盒测试申请,有24家通过初步审核,其中18家可进入第一期沙盒实验项目开展测试。至2017年1月19日,第二期开放申请结束,77家公司提交沙盒测试申请。 2018年,很多区块链公司进入监管沙盒。2018年7月,英国金融监管局FCA收到69份申请要求参加沙盒第四轮,其中29个即将开始测试。40%以上的公司应用了DLT(分布式账本),其中6家公司使用DLT自动发行债券或股票,2家应用DLT支持保险业务,其他公司把DLT用在地理定位技术、应用程序接口(API)和人工智能(AI)领域。 对区块链监管沙盒有深入研究的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教授郁莲向互链脉搏表示,英国的监管沙盒发挥了作用,他们对200多条区块链项目进行测试,只有不到30%通过,30%多的项目没有通过,还有30%的项目没有链,没法去测。投资者知道了谁靠谱,是不靠谱,这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比较好的作用,投资者也也不会那么盲目。 这种监管沙盒代表了另一种区块链监管的趋向——监管科技。用科技手段对区块链实现监管。 英式监管模式也获得不少国家效仿。香港的监管沙盒由香港金管局于2016年9月推出,允许银行及其伙伴科技公司在无需完全符合金管局监管规定的环境下,邀请有限数目的客户参与金融科技项目的试行。2017年9月29日,香港证监会(SFC)和保监会也宣布推出监管沙盒。 据香港金管局官网显示,截至2018年10月底,共有40项新科技产品使用沙盒进行试行。其中26项试行业已完成,有关产品亦已于其后推出。测试项目中,有5项采用了区块链技术。 2018年9月份,俄罗斯中央银行已成功在其测试平台(沙箱)框架内完实验 ICO。 美国亦期望通过沙盒对区块链进一步监管。2018年8月美国财政部长SteveMnuchin提交给总统特朗普的题为《创造经济机遇的金融体系:非银行金融、金融科技和创新》的报告中,提出了对加密货币进行彻底变革,报告建议在美国建立一个沙盒监管环境。 随着监管科技的发展,区块链行业里的业者也在思考,能否用区块链监管区块链。云象区块链CEO黄步添就向互链脉搏表示,用联盟链公有链融合的形式,实现链上资产与监管政策的对话,以链治链。 2019,区块链再出发 之所以各个地区对区块链监管采用不同的政策,在亚洲区块链产业研究院院长陈柏珲看来和各个国家地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陈柏珲向互链脉搏表示,各个国家经济水平不一样;社会道德水平、法制观念不一样。导致各个国家会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但方向都是去伪存真,让行业发展更健康。 陈柏珲说,中国监管相对较严格跟中国目前所处的经济发展状态有关系。比如现在出口压力增加、房地产挤泡沫的过程中,国内热钱需要寻找出路。这个时候,区块链的出现,使得很多人以投资为目的,把它当成一个金融工具,盲目追捧区块链,如果这种盲目投资不加以监管和正确引导,就会造成金融问题、社会问题。 陈柏珲说,新加坡相对宽松,这种监管形态和新加坡成熟的社会体系,以及新加坡处于世界金融中心、贸易中心的国家性质有关。 但无论中式、美式还是英式,对区块链这一新兴事物制定了不同的监管措施,并在2018年均取得成效,限制了区块链融资的乱象,对区块链的发展是好事。 采访中,行业人士普遍判断,随着监管政策的完善,各国对区块链扶持政策也便于更好的制定。陈柏珲表示,无论中外,对待区块链会软的更软,硬的更硬。在区块链落地应用、技术发展、人才培养方面,政策会出台更多扶持;但金融方面趋向更加严厉,更加规范。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在接受互链脉搏专访时认为,我们国家沿袭现在的监管思路,对用ICO及变相ICO,以及TOKEN炒作的监管在相当长时间不会放松;但同时,我国对技术应用会大力支持。我们看到2018年有许多的区块链产业园出现,许多地区扶持政策出台,2019年也会继续。(完)[详情]

微博推荐

更多

新浪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通行证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19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