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强监管倒逼私募“系统升级” 换套系统最少要100多万
强监管倒逼私募“系统升级” 换套系统最少要100多万

强监管下,国内私募行业正迎来一波升级系统的密集期。近日,多家私募表示,最近几个月啥也没干,就忙活了一件事:升级各种系统,涉及合格投资者认定、销售适当性、风控红线等。[详情]

金证券|2017年09月06日  00:57
私募行业监管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拓展行业发展空间
私募行业监管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拓展行业发展空间

截至7月底,私募基金管理规模9.95万亿元,接近公募基金10.68万亿元的规模。新规将成为《基金法》以外、专门规范私募行业的法律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将统领整个私募基金领域的监管。[详情]

中国基金报|2017年09月04日  04:50
《私募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行业统一规则将落地
《私募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行业统一规则将落地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以私募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部分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详情]

证券时报|2017年08月31日  04:05

私募暂行条例亮点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发布 九大紧箍咒降临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发布 九大紧箍咒降临

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有哪些重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对九大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详情]

券商中国|2017年08月30日  22:33
国务院发布私募基金管理条例 这35种情形可能被罚
国务院发布私募基金管理条例 这35种情形可能被罚

《征求意见稿》从监管范围、私募管理人、私募托管人、募集行为、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多个方面对私募基金行业提出了全面的监管要求,将指引未来私募行业更加规范发展。[详情]

中国基金报|2017年08月30日  22:15

专家点评

星石投资:私募新法规意义非凡 “劣币”私募加速出局
星石投资:私募新法规意义非凡 “劣币”私募加速出局

8月30日,私募基金行业迎来了一部意义非凡的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星石投资总经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二届合规与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联席主席杨玲认为,此法规出台,私募的监管标准大大提升,未来私募的合规、稳定运营的能力有望进一步提升,无底线行为也将减少,合规、诚信、专注投资的私募在监管中实现“良币驱逐劣币”,这对投资人而言意义重大。[详情]

新浪财经|2017年09月01日  18:45
私募新规即将落地 业内热议创投基金
私募新规即将落地 业内热议创投基金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这份文件源于2016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特别规定,并原则性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要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这次国务院层面的立法将对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产生什么影响?[详情]

投资快报|2017年09月05日  00:41
私募监管顶层设计欲出 明确私募管理人托管人职责
私募监管顶层设计欲出 明确私募管理人托管人职责

业内人士指出,《暂行条例》出台将提升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层级,既是相关部门加强和统一金融监管政策的具体举措,也是私募基金业未来发展的“顶层设计”,对行业发展意义重大。[详情]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2017年09月01日  00:33

最新新闻

严监管重塑行业生态 私募迎来规范化时代
严监管重塑行业生态 私募迎来规范化时代

  严监管重塑行业生态 私募迎来规范化时代 记者 赵星巍 始自2016年的私募行业监管风暴,在2017年不断升级。随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8月30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上升到更高的层面。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目前私募基金行业已经形成以《征求意见稿》为顶层设计,《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备案新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等为细则实施条例的监管框架。 在全面化从严监管的思路下,私募行业的生态得到重塑。一方面,私募机构进行多轮合规自查、行业越发看重持续合规经营;另一方面,在2016年和2017年两轮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中,违法违规机构得到整治。此外,失联机构公示制度、空壳私募注销制度将未展业机构和异常机构从私募行业“扫地出门”,行业公司结构得到优化。 自查与整治 据记者跟踪观察,自2016年以来,每一份监管文件的下发,都会带来一场私募行业的“整改运动”,行业公司在不停的整改中逐步走向规范。 具体来看,备案新规实施以来,私募管理人在法律意见书如何开具、如何正确报送信息等事项上掀起了“学习”热潮;自《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私募机构以及相关代销机构集中在私募产品宣传、募集等事项上进行了规范整改。 另外,自“新八条底线”实施以来,私募机构围绕资管产品杠杆率要求、“投顾3+3”规定等对产品结构、公司人员结构等进行了调整。而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前,各私募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也在制度管理、人员配备、技术准备等方面掀起了整改运动。 在私募机构不断进行学习自查的同时,监管部门对私募机构的专项检查也在持续进行。 据证监会9月8日的通报,2017年上半年,证监会组织对328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内容除常规的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完整性、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合规性、基金财产安全性、信息披露合规性等方面外,重点检查私募证券基金落实“新八条底线”的情况、跨区域私募股权基金的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等。 从检查结果来看,约四分之一(83家)的被抽查私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相关公司和负责人领到了“罚单”。其中,12家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除了涉嫌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行为之外,私募机构违法违规的“重灾区”也十分明显。据通报,83家领到罚单的私募机构均存在公开宣传推介、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承诺保本保收益、证券类结构化基金不符合杠杆率要求、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费用列支不符合合同约定、基金未托管且未约定纠纷解决机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按规定备案基金、证券类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等违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私募基金的专项检查执法行动已不是首次。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也组织了私募基金专项执法。彼时,305家私募被抽查,73家机构收到罚单。 失联与注销 2015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建立起“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同年12月23日,协会发布了首批12家失联(异常)机构。截至目前,共有15批、合计174家机构被列入失联机构名单,其中有71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有4家机构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在这些机构中,不乏此前市场上的“明星”私募。 例如,前“私募一哥”徐翔的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现在第五批失联(异常)私募名单中;曾因操纵市场而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出现在第六批失联私募机构名单中;由知名期货操盘手刘增铖创立、曾因产品一年时间翻6倍而被称为“私募冠军”的广州银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则出现在了第十四批失联私募名单中。 目前,前两家证券类私募机构已经被注销登记,而银闰投资目前仍在基金业协会失联私募的列表之中。截至9月20日,该列表中共有102家机构。 另据记者梳理,失联机构中股权类私募机构占比超过一半,部分机构为披着私募管理人外衣的P2P公司,曾出现过产品兑付危机、涉嫌非法集资、老板“跑路”等情况。 除了15批失联私募之外,自备案新规于2016年2月实施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共迎来了两次“注销大限”,多家“空壳”私募被清理出局。 根据基金业协会最新数据,截至2017年8月底,共有12544家私募管理人被注销,其中,主动申请注销的私募管理人共有913家,未按照备案新规要求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而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11631家。8月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37家,均由于未按照备案新规要求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而被注销。[详情]

第一财经日报 | 2017年09月21日 06:30
顶层监管“紧箍咒”亮相 私募基金又要大批失联?
顶层监管“紧箍咒”亮相 私募基金又要大批失联?

  顶层监管“紧箍咒”亮相 私募基金又要大批失联? 羊城晚报 在经过之前较长一段时间的酝酿之后,有关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顶层监管制度8月30日正式亮相。 在本次由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管理条例》)中,有关业务及人员合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多项重要内容均被囊括在内,且提出较以往更加严格和全面的监管要求。 而从私募行业最近几天的反馈来看,多位业内人士则普遍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私募管理条例》在即将开启新一轮行业洗牌的同时,预计还将显著提高私募机构在合规、运营等多个方面的成本。 一方面,私募牌照的“持牌”难度、私募行业的门槛将显著增大; 另一方面,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更趋阳光化,将会有为数不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对私募牌照的“鸡肋”思维下,逐步退出私募行业。 违规违法成本增大 本次《私募管理条例》共计10章、58条,其中第四十四条至五十六条合计多达13条内容,均直接涉及到私募机构违规、违法的法律责任。尽管多数法律条款均以罚款、警告的内容方式出现,但也同样意味着,未来私募机构一旦“出圈”,就将面临《私募管理条例》的严惩。 上海世诚投资总经理陈家琳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表示,此次《私募管理条例》对35种违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且处罚力度也较大,彰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违规行为的打击决心。 蓝海韬略董事长苏思通则进一步指出,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类似于美国金融市场的早期发展阶段,各种机构鱼龙混杂。而现阶段国内私募机构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涉嫌非法集资和违规交易。本次《私募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非法私募的生存空间,净化市场土壤。 行业门槛显著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私募管理条例》还着重对私募机构的业务规范、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全面和更严格的要求。 对此,上海富钜投资总经理唐弢今日向中国证券报分析表示,本次出台的监管新规在合规方面提出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要求,诸如信息披露、交易资料保存、录音录像等多个方面,这就需要私募机构必须在IT技术、人员、资金等方面增加投入和开支,直接加大了私募机构的日常运营支出。该私募人士同时指出,包括相关信息披露、实缴资本比例的提升等等方面的新要求,一方面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和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很有必要,但另一方面则势必会显著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进入门槛。 此外,有私募机构还表示,本次《私募管理条例》直接对私募基金提出了看齐其他专业正规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在此背景下,过去多年以来许多所谓“民间高手”直接以“代客理财”思维搭建的“草台班子”,将会首当其冲直接被拦在行业门槛之外。 “持牌”难度增大 在本次《私募管理条例》有关注销私募基金牌照的条款方面,除了重大违规违法,以及以往“登记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情形外,还重点对私募机构经营的持续性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相关注销情形,原有全部产品清盘之后的12个月内,私募机构必须要发行新的产品。 而对于这一条款,有业内人士表示,现阶段全国逾2万家私募机构中许多“居其位不行其事”的私募基金,仍然为数不少。综合信息披露、合规等监管要求来看,未来势必会有相当数量的私募机构被迫“弃牌”。 一不小心就要失联? 在本次《私募管理条例》出台前的8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第十五批失联私募机构公告,宣布已将上海璞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74家机构列入失联机构名单,并在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中予以列示。上述174家机构中,有71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有4家机构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而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7月底,该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9.95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2.53万人。本次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第十五批次失联私募机构,已占到全行业的近1%。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在私募监管再次显著收紧、私募牌照不再是“香饽饽”的背景下,以往“挂羊头卖狗肉”,或者原本就是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白手套”的非法私募机构,可能还会有更多“失联”出现。而对此,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则需要继续擦亮眼睛,避免投资于那些非法违规的私募产品。 小贴士: 一:投资私募基金要审慎查证,到www.amac.org.cn公示平台核实基金管理人是否已经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二:投资私募基金后要持续关注,到www.amac.org.cn公示平台上核实您购买的私募产品是否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投资私募基金,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询问基金管理机构收取哪些费用,如何收取,是否有收益分成,分成的基数和时间如何计算,计提方式是什么。 四:投资私募基金,有问题可以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授权的私募基金数据查询检索手机平台相关APP了解更多信息。 五:警惕非法私募“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梦想”、“保证固定收益8%”等号称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稳赚不赔、赚钱才是硬道理的虚假宣传。  [详情]

新浪综合 | 2017年09月07日 09:03
顶层监管“紧箍咒”亮相 私募基金又要大批失联?
顶层监管“紧箍咒”亮相  私募基金又要大批失联?

  在经过之前较长一段时间的酝酿之后,有关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顶层监管制度8月30日正式亮相。 在本次由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管理条例》)中,有关业务及人员合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多项重要内容均被囊括在内,且提出较以往更加严格和全面的监管要求。 而从私募行业最近几天的反馈来看,多位业内人士则普遍向中国证券报(公众号:xhszzb)记者表示,《私募管理条例》在即将开启新一轮行业洗牌的同时,预计还将显著提高私募机构在合规、运营等多个方面的成本。 一方面,私募牌照的“持牌”难度、私募行业的门槛将显著增大; 另一方面,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更趋阳光化,将会有为数不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对私募牌照的“鸡肋”思维下,逐步退出私募行业。 违规违法成本增大 本次《私募管理条例》共计10章、58条,其中第四十四条至五十六条合计多达13条内容,均直接涉及到私募机构违规、违法的法律责任。尽管多数法律条款均以罚款、警告的内容方式出现,但也同样意味着,未来私募机构一旦“出圈”,就将面临《私募管理条例》的严惩。 上海世诚投资总经理陈家琳在接受中国证券报(公众号:xhszzb)记者采访表示,此次《私募管理条例》对35种违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且处罚力度也较大,彰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违规行为的打击决心。 蓝海韬略董事长苏思通则进一步指出,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类似于美国金融市场的早期发展阶段,各种机构鱼龙混杂。而现阶段国内私募机构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涉嫌非法集资和违规交易。本次《私募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非法私募的生存空间,净化市场土壤。 行业门槛显著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私募管理条例》还着重对私募机构的业务规范、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全面和更严格的要求。 对此,上海富钜投资总经理唐弢今日向中国证券报(公众号:xhszzb)分析表示,本次出台的监管新规在合规方面提出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要求,诸如信息披露、交易资料保存、录音录像等多个方面,这就需要私募机构必须在IT技术、人员、资金等方面增加投入和开支,直接加大了私募机构的日常运营支出。该私募人士同时指出,包括相关信息披露、实缴资本比例的提升等等方面的新要求,一方面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和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很有必要,但另一方面则势必会显著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进入门槛。 此外,有私募机构还表示,本次《私募管理条例》直接对私募基金提出了看齐其他专业正规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在此背景下,过去多年以来许多所谓“民间高手”直接以“代客理财”思维搭建的“草台班子”,将会首当其冲直接被拦在行业门槛之外。 “持牌”难度增大 在本次《私募管理条例》有关注销私募基金牌照的条款方面,除了重大违规违法,以及以往“登记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情形外,还重点对私募机构经营的持续性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相关注销情形,原有全部产品清盘之后的12个月内,私募机构必须要发行新的产品。 而对于这一条款,有业内人士表示,现阶段全国逾2万家私募机构中许多“居其位不行其事”的私募基金,仍然为数不少。综合信息披露、合规等监管要求来看,未来势必会有相当数量的私募机构被迫“弃牌”。 一不小心就要失联? 在本次《私募管理条例》出台前的8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第十五批失联私募机构公告,宣布已将上海璞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74家机构列入失联机构名单,并在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中予以列示。上述174家机构中,有71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有4家机构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而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7月底,该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9.95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2.53万人。本次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第十五批次失联私募机构,已占到全行业的近1%。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在私募监管再次显著收紧、私募牌照不再是“香饽饽”的背景下,以往“挂羊头卖狗肉”,或者原本就是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白手套”的非法私募机构,可能还会有更多“失联”出现。而对此,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则需要继续擦亮眼睛,避免投资于那些非法违规的私募产品。 小贴士: 一:投资私募基金要审慎查证,到www.amac.org.cn公示平台核实基金管理人是否已经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二:投资私募基金后要持续关注,到www.amac.org.cn公示平台上核实您购买的私募产品是否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投资私募基金,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询问基金管理机构收取哪些费用,如何收取,是否有收益分成,分成的基数和时间如何计算,计提方式是什么。 四:投资私募基金,有问题可以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授权的私募基金数据查询检索手机平台相关APP了解更多信息。 五:警惕非法私募“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梦想”、“保证固定收益8%”等号称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稳赚不赔、赚钱才是硬道理的虚假宣传。 [详情]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2017年09月06日 21:39
强监管倒逼私募“系统升级” 换套系统最少要100多万
金证券 | 2017年09月06日 00:57
私募新规即将落地 业内热议创投基金
私募新规即将落地 业内热议创投基金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这份文件源于2016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特别规定,并原则性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要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这次国务院层面的立法将对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VC/PE)行业产生什么影响? 创业投资基金定义有待进一步明确? 征求意见稿中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了如下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支持政策;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基金行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这个定义基本上与发改委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9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一致。 投中研究院认为,从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上来看,比较宽泛,主要泛指投资于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股权,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可以定义为创业投资基金。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首席合伙人、CEO施安平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给出了非常明确清晰的定义,与去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创投基金的表述一致。“我们理解征求意见稿是‘双创’的配套政策,明确了创投基金支持的是非上市企业,从意图上也能体现出政策希望支持符合国家战略发展的中小微企业,提升国家整体的创新能力。”在他看来,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定义,不论PE或者是VC,只要是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就属于创投基金,投资已上市企业的基金,例如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基金就不属于创投基金了。 但是,前海梧桐并购投资二部总经理司徒远纵认为,一方面,从基金业协会监管实践中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PE/VC机构都可以定义为创业投资基金。但是,征求意见稿的定义中,绝大多数的VC/PE基金都是做未上市企业投资,只是处于不同阶段、不同盈利情况和不同的行业,在此又基本都可以定义为创业投资基金,因此,在具体的管理实践和法律界定上,似乎存在一定的矛盾,有进一步可以明确的空间。 “中小企业投资基金”和“Pre-IPO基金”福利当有所区分 从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的鼓励性措施和“福利”看来,所有投资于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基金都可以享受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扶持政策,此外,还将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那么,对于投资于具有一定利润和规模,并非创业阶段的成长性企业,即业内所称的Pre-IPO基金来说,是否也同样享受创业投资基金待遇呢? 对此,施安平认为,从定义来看,Pre-IPO的企业都属于未上市企业,投资这类企业的基金符合征求意见稿关于创投基金的定义,故而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但是对于投资Pre-IPO的基金和投资更早期企业的基金而言,各级政府部门给予的优惠政策会有一定区别,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优惠已经有配套政策出台。 另外,投资中小企业的创投基金和投资Pre-IPO企业的基金还是应当有所区分。今年5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给出了明确界定,即“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创投基金投资这一界定下的企业达到一定比例,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财政、税收的奖励和优惠,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这样才能激励创投基金把更多精力放在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上,进而促进“双创”和国家产业战略转型升级。 创业投资基金该如何实行差异化自律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证监会和基金行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但是对于如何实施差异化管理和服务,征求意见稿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详细的说明。 对此,施安平认为,基金行业要强化管理,特别是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对于基金规范运作的企业,建议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对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人员都建立诚信档案,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司徒远纵则认为,基金业协会在探索实行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推动形成“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一方面,鼓励创业投资类会员机构积极参与协会内部治理,优先办理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入会申请。在此过程中,协会成立早期投资专业委员会及中国天使投资联席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通过汇聚行业知名专家,完善行业专业化治理体系,提升行业自治能力和水平。 另一方面,推动改善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比如,研究推动妥善解决三类股东问题、创业投资机构反向挂钩机制;支持私募机构参与新三板做市制度创新,拓展私募机构业务范围;推动各方深入研究出台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投融资效率及促进长期资本形成的公平、中性税负机制;对接国家相关部委,利用大数据服务于各类优惠政策的落实;全面宣传早期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树立行业正面形象等。”司徒远纵说。[详情]

投资快报 | 2017年09月05日 00:41
私募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拓展行业发展空间
中华网 | 2017年09月04日 09:06
私募基金立规与常态监管同步进行
私募基金立规与常态监管同步进行

  截至2017年7月底,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9.95万亿元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业界认为,这意味着私募基金顶层设计即将落地,将对私募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未来条例正式出台之后,私募基金的基础法规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迅速。来自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底,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达到9.95万亿元。 然而,在私募基金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比如,基金管理人过分追求管理规模和收益,对自身的风控合规意识不足等问题。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今年以来,已经有多家私募基金受到监管层的处罚。如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亿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扬州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为江苏证监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披露信息、未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等问题。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紫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董事长李栋坚分别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的罚款。经查明,紫润投资存在四方面违法事实: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未按规定保存资料。 另外,湖南证监局对多家私募基金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这是因为在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中,发现多家公司存在问题。比如,湖南天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存在公开和夸大宣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等三方面的问题;湖南湘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不规范。[详情]

证券日报 | 2017年09月04日 02:39
私募监管顶层设计欲出 明确私募管理人托管人职责
私募监管顶层设计欲出 明确私募管理人托管人职责

  厘清私募基金边界 私募监管顶层设计呼之欲出 中国证券报 □本报实习记者 刘宗根 本报记者 叶斯琦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暂行条例》共11章58条,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资金的募集和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监管规则,此外专设了创业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对这类基金,国家政策会予以扶持,并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和服务。 业内人士指出,《暂行条例》出台将提升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层级,既是相关部门加强和统一金融监管政策的具体举措,也是私募基金业未来发展的“顶层设计”,对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厘清私募基金边界 私募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中的生力军,对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近年来也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例如以私募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不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时有发生。为突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坚持适度监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出台了《暂行条例》。 按照《暂行条例》,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该条例。 在此基础上,《暂行条例》明确了私募基金可以投资的品种,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针对私募行业内存在的问题,源乐晟资产认为,需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律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行业生态,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真正做到“扶优限劣”。 “本次条例出台大大提升了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层级,既是国家加强和统一金融监管政策的具体举措,也是私募基金业未来发展的‘顶层设计’。”相聚资本首席执行官梁辉表示。 暖流资产总经理程鹏也指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上升到国家法规的层级,体现了国家和监管部门对私募行业的重视,提高了行业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发展。 星石投资总经理杨玲进一步分析,《暂行条例》意义重大,不仅填补了私募行业法律体系上的空白,而且将部分自律规则和部门规章的内容上升到了行政法规的级别,行业监管实现“装备升级”。《暂行条例》出台之后,私募行业的规范和进化将因此再度“提速”,其中合规、诚信、专注投资的私募在监管中实现“良币驱逐劣币”,私募行业作为一个有担当的、强大的资管品种指日可待。对于投资人而言,强有力的监管意味着对他们的保护加强,私募行业更值得放心投资。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 《暂行条例》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私募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等相关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同时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条件。《暂行条例》还列出了五种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以及六种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的情形。 记者注意到,除了“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等八种职责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须履行“编制定期基金报告”等职责。 按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业务前向基金行业协会提交“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者合伙人名单”等七类文件。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活动。具有“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会被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就私募基金托管人而言,其需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等四种职责。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清和泉资本副总经理钱卫东表示,参考已有的相关政策和指引,本次《暂行条例》没有过多新增要求,更多的在于对某些定义和范围的明确。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五种情形为新增规定,首次提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黑名单”,进一步提高了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特别是限制负债较高的企业设立私募基金。目的在于保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防止高负债经营或者现金流断裂导致破产的风险。 杨玲表示,《暂行条例》把部分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了行政法规的级别,对私募的监管和执行力度将如虎添翼。比如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不得进行利益输送”。而此前仅仅是在行业自律规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中对此有所规定。“类似这样的‘升级’不少。上升到行政法规后,执行力度上必然更加有效力。”杨玲说。 进一步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为规范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暂行条例》规定:一是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二是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不得通过各类公众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是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办理备案;四是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妥善保存与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资料;五是规定了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禁止行为。 记者注意到,《暂行条例》还明确了行业自律规范和法律责任。钱卫东认为,鉴于私募公司执行《暂行条例》带来的在制度建设、系统升级、人员配备的投入增加,叠加行业门槛的提升,未来行业洗牌将进一步加速,行业“马太效应”将更加凸显。 杨玲表示,《暂行条例》在条件监管、行为监管以及处罚措施方面标准更高。《暂行条例》更加看重私募基金的稳定运营,对私募基金的运营风险考虑得更加全面。由于以前没有过相关规定,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私募基金不符合这一规定,要担心的是,未来新成立的私募基金中,可能会有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达到这一标准。 “近年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密集出台,体现了监管层对规范私募基金经营行为的决心,这有利于整个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私募机构在追求管理规模和合法经营之间要寻求平衡,不能只顾扩大规模而忘了合法经营。”景泰利丰董事长、总经理张英飚表示。[详情]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2017年09月01日 00:33
《私募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行业统一规则将落地
《私募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行业统一规则将落地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私募基金行业统一规则即将落地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计11章58条,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这意味着私募基金业的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以私募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部分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自2016年以来,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监管文件。随着细则文件的相继出炉,市场人士对私募行业统一的顶层设计充满期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指出,只有出台统一的行业规则,才能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二是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三是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四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在私募基金任职资格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被金融机构或国家机关开除的人员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以及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征求意见稿》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聘请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在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不得通过各类公众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募集机构、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都进行了规定,对行业涉及机构进行全面监管,并且发挥基金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征求意见稿》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按照规定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等信息。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专设“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一章,对创业投资基金做出差异化安排。《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大幅提高了处罚标准。[详情]

证券时报 | 2017年08月31日 04:05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发布 九大紧箍咒降临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发布 九大紧箍咒降临

  原标题:重磅!这是私募基金的最新规范性文件!九大紧箍咒看过来 私募行业发展的最新规范性文件来了! 就在今晚(8月30日),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有哪些重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对九大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1、私募基金的募集和销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 2.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3. 需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4.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6.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 7.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行业协会报送。 2、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应该知晓哪些信息? 1. 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行业协会登记的基本信息; 3.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情况;   4. 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5. 基金的托管安排; 6. 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3、在基金运行期间,投资者应该知晓哪些信息? 1.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3. 基金财务情况; 4. 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5.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 6.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7. 投资者账户信息。 4、私募基金的投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 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3. 妥善保存与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5、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不同之处? 1. 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的股权; 2. 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 3.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包括基金行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等方面,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 4. 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可以是,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6、什么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会被注销? 1. 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 2. 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 3. 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4.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做什么?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 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8、私募基金托管人应该做什么? 1. 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9、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能做什么? 1.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3.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4.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详情]

券商中国 | 2017年08月30日 22:33
严监管重塑行业生态 私募迎来规范化时代
严监管重塑行业生态 私募迎来规范化时代

  严监管重塑行业生态 私募迎来规范化时代 记者 赵星巍 始自2016年的私募行业监管风暴,在2017年不断升级。随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8月30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上升到更高的层面。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目前私募基金行业已经形成以《征求意见稿》为顶层设计,《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备案新规”)、《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新八条底线”)等为细则实施条例的监管框架。 在全面化从严监管的思路下,私募行业的生态得到重塑。一方面,私募机构进行多轮合规自查、行业越发看重持续合规经营;另一方面,在2016年和2017年两轮私募基金专项检查执法中,违法违规机构得到整治。此外,失联机构公示制度、空壳私募注销制度将未展业机构和异常机构从私募行业“扫地出门”,行业公司结构得到优化。 自查与整治 据记者跟踪观察,自2016年以来,每一份监管文件的下发,都会带来一场私募行业的“整改运动”,行业公司在不停的整改中逐步走向规范。 具体来看,备案新规实施以来,私募管理人在法律意见书如何开具、如何正确报送信息等事项上掀起了“学习”热潮;自《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私募机构以及相关代销机构集中在私募产品宣传、募集等事项上进行了规范整改。 另外,自“新八条底线”实施以来,私募机构围绕资管产品杠杆率要求、“投顾3+3”规定等对产品结构、公司人员结构等进行了调整。而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施前,各私募管理人以及代销机构也在制度管理、人员配备、技术准备等方面掀起了整改运动。 在私募机构不断进行学习自查的同时,监管部门对私募机构的专项检查也在持续进行。 据证监会9月8日的通报,2017年上半年,证监会组织对328家私募机构开展了专项检查,检查内容除常规的登记备案信息真实完整性、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合规性、基金财产安全性、信息披露合规性等方面外,重点检查私募证券基金落实“新八条底线”的情况、跨区域私募股权基金的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等。 从检查结果来看,约四分之一(83家)的被抽查私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相关公司和负责人领到了“罚单”。其中,12家私募机构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基金财产、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利用未公开信息获利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除了涉嫌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行为之外,私募机构违法违规的“重灾区”也十分明显。据通报,83家领到罚单的私募机构均存在公开宣传推介、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承诺保本保收益、证券类结构化基金不符合杠杆率要求、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费用列支不符合合同约定、基金未托管且未约定纠纷解决机制、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按规定备案基金、证券类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无从业资格等违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私募基金的专项检查执法行动已不是首次。2016年上半年,证监会也组织了私募基金专项执法。彼时,305家私募被抽查,73家机构收到罚单。 失联与注销 2015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建立起“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同年12月23日,协会发布了首批12家失联(异常)机构。截至目前,共有15批、合计174家机构被列入失联机构名单,其中有71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有4家机构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在这些机构中,不乏此前市场上的“明星”私募。 例如,前“私募一哥”徐翔的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现在第五批失联(异常)私募名单中;曾因操纵市场而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出现在第六批失联私募机构名单中;由知名期货操盘手刘增铖创立、曾因产品一年时间翻6倍而被称为“私募冠军”的广州银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则出现在了第十四批失联私募名单中。 目前,前两家证券类私募机构已经被注销登记,而银闰投资目前仍在基金业协会失联私募的列表之中。截至9月20日,该列表中共有102家机构。 另据记者梳理,失联机构中股权类私募机构占比超过一半,部分机构为披着私募管理人外衣的P2P公司,曾出现过产品兑付危机、涉嫌非法集资、老板“跑路”等情况。 除了15批失联私募之外,自备案新规于2016年2月实施以来,私募基金行业共迎来了两次“注销大限”,多家“空壳”私募被清理出局。 根据基金业协会最新数据,截至2017年8月底,共有12544家私募管理人被注销,其中,主动申请注销的私募管理人共有913家,未按照备案新规要求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而被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11631家。8月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37家,均由于未按照备案新规要求完成第一只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而被注销。[详情]

顶层监管“紧箍咒”亮相 私募基金又要大批失联?
顶层监管“紧箍咒”亮相 私募基金又要大批失联?

  顶层监管“紧箍咒”亮相 私募基金又要大批失联? 羊城晚报 在经过之前较长一段时间的酝酿之后,有关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顶层监管制度8月30日正式亮相。 在本次由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管理条例》)中,有关业务及人员合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多项重要内容均被囊括在内,且提出较以往更加严格和全面的监管要求。 而从私募行业最近几天的反馈来看,多位业内人士则普遍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私募管理条例》在即将开启新一轮行业洗牌的同时,预计还将显著提高私募机构在合规、运营等多个方面的成本。 一方面,私募牌照的“持牌”难度、私募行业的门槛将显著增大; 另一方面,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更趋阳光化,将会有为数不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对私募牌照的“鸡肋”思维下,逐步退出私募行业。 违规违法成本增大 本次《私募管理条例》共计10章、58条,其中第四十四条至五十六条合计多达13条内容,均直接涉及到私募机构违规、违法的法律责任。尽管多数法律条款均以罚款、警告的内容方式出现,但也同样意味着,未来私募机构一旦“出圈”,就将面临《私募管理条例》的严惩。 上海世诚投资总经理陈家琳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表示,此次《私募管理条例》对35种违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且处罚力度也较大,彰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违规行为的打击决心。 蓝海韬略董事长苏思通则进一步指出,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类似于美国金融市场的早期发展阶段,各种机构鱼龙混杂。而现阶段国内私募机构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涉嫌非法集资和违规交易。本次《私募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非法私募的生存空间,净化市场土壤。 行业门槛显著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私募管理条例》还着重对私募机构的业务规范、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全面和更严格的要求。 对此,上海富钜投资总经理唐弢今日向中国证券报分析表示,本次出台的监管新规在合规方面提出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要求,诸如信息披露、交易资料保存、录音录像等多个方面,这就需要私募机构必须在IT技术、人员、资金等方面增加投入和开支,直接加大了私募机构的日常运营支出。该私募人士同时指出,包括相关信息披露、实缴资本比例的提升等等方面的新要求,一方面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和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很有必要,但另一方面则势必会显著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进入门槛。 此外,有私募机构还表示,本次《私募管理条例》直接对私募基金提出了看齐其他专业正规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在此背景下,过去多年以来许多所谓“民间高手”直接以“代客理财”思维搭建的“草台班子”,将会首当其冲直接被拦在行业门槛之外。 “持牌”难度增大 在本次《私募管理条例》有关注销私募基金牌照的条款方面,除了重大违规违法,以及以往“登记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情形外,还重点对私募机构经营的持续性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相关注销情形,原有全部产品清盘之后的12个月内,私募机构必须要发行新的产品。 而对于这一条款,有业内人士表示,现阶段全国逾2万家私募机构中许多“居其位不行其事”的私募基金,仍然为数不少。综合信息披露、合规等监管要求来看,未来势必会有相当数量的私募机构被迫“弃牌”。 一不小心就要失联? 在本次《私募管理条例》出台前的8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第十五批失联私募机构公告,宣布已将上海璞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74家机构列入失联机构名单,并在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中予以列示。上述174家机构中,有71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有4家机构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而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7月底,该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9.95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2.53万人。本次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第十五批次失联私募机构,已占到全行业的近1%。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在私募监管再次显著收紧、私募牌照不再是“香饽饽”的背景下,以往“挂羊头卖狗肉”,或者原本就是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白手套”的非法私募机构,可能还会有更多“失联”出现。而对此,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则需要继续擦亮眼睛,避免投资于那些非法违规的私募产品。 小贴士: 一:投资私募基金要审慎查证,到www.amac.org.cn公示平台核实基金管理人是否已经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二:投资私募基金后要持续关注,到www.amac.org.cn公示平台上核实您购买的私募产品是否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投资私募基金,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询问基金管理机构收取哪些费用,如何收取,是否有收益分成,分成的基数和时间如何计算,计提方式是什么。 四:投资私募基金,有问题可以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授权的私募基金数据查询检索手机平台相关APP了解更多信息。 五:警惕非法私募“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梦想”、“保证固定收益8%”等号称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稳赚不赔、赚钱才是硬道理的虚假宣传。  [详情]

顶层监管“紧箍咒”亮相 私募基金又要大批失联?
顶层监管“紧箍咒”亮相  私募基金又要大批失联?

  在经过之前较长一段时间的酝酿之后,有关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的顶层监管制度8月30日正式亮相。 在本次由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私募管理条例》)中,有关业务及人员合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等多项重要内容均被囊括在内,且提出较以往更加严格和全面的监管要求。 而从私募行业最近几天的反馈来看,多位业内人士则普遍向中国证券报(公众号:xhszzb)记者表示,《私募管理条例》在即将开启新一轮行业洗牌的同时,预计还将显著提高私募机构在合规、运营等多个方面的成本。 一方面,私募牌照的“持牌”难度、私募行业的门槛将显著增大; 另一方面,随着私募基金管理更趋阳光化,将会有为数不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对私募牌照的“鸡肋”思维下,逐步退出私募行业。 违规违法成本增大 本次《私募管理条例》共计10章、58条,其中第四十四条至五十六条合计多达13条内容,均直接涉及到私募机构违规、违法的法律责任。尽管多数法律条款均以罚款、警告的内容方式出现,但也同样意味着,未来私募机构一旦“出圈”,就将面临《私募管理条例》的严惩。 上海世诚投资总经理陈家琳在接受中国证券报(公众号:xhszzb)记者采访表示,此次《私募管理条例》对35种违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罚措施,且处罚力度也较大,彰显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违规行为的打击决心。 蓝海韬略董事长苏思通则进一步指出,中国资本市场的现状,类似于美国金融市场的早期发展阶段,各种机构鱼龙混杂。而现阶段国内私募机构参差不齐,很大一部分涉嫌非法集资和违规交易。本次《私募管理条例》的出台,将会在很大程度上限制非法私募的生存空间,净化市场土壤。 行业门槛显著提升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私募管理条例》还着重对私募机构的业务规范、信息披露,提出了更全面和更严格的要求。 对此,上海富钜投资总经理唐弢今日向中国证券报(公众号:xhszzb)分析表示,本次出台的监管新规在合规方面提出了更加详细和明确的要求,诸如信息披露、交易资料保存、录音录像等多个方面,这就需要私募机构必须在IT技术、人员、资金等方面增加投入和开支,直接加大了私募机构的日常运营支出。该私募人士同时指出,包括相关信息披露、实缴资本比例的提升等等方面的新要求,一方面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和行业的健康发展都很有必要,但另一方面则势必会显著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进入门槛。 此外,有私募机构还表示,本次《私募管理条例》直接对私募基金提出了看齐其他专业正规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在此背景下,过去多年以来许多所谓“民间高手”直接以“代客理财”思维搭建的“草台班子”,将会首当其冲直接被拦在行业门槛之外。 “持牌”难度增大 在本次《私募管理条例》有关注销私募基金牌照的条款方面,除了重大违规违法,以及以往“登记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情形外,还重点对私募机构经营的持续性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相关注销情形,原有全部产品清盘之后的12个月内,私募机构必须要发行新的产品。 而对于这一条款,有业内人士表示,现阶段全国逾2万家私募机构中许多“居其位不行其事”的私募基金,仍然为数不少。综合信息披露、合规等监管要求来看,未来势必会有相当数量的私募机构被迫“弃牌”。 一不小心就要失联? 在本次《私募管理条例》出台前的8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第十五批失联私募机构公告,宣布已将上海璞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74家机构列入失联机构名单,并在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栏目中予以列示。上述174家机构中,有71家机构已被注销登记;有4家机构已自行申请注销登记。 而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最新统计,截至2017年7月底,该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9.95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总人数22.53万人。本次基金业协会公布的第十五批次失联私募机构,已占到全行业的近1%。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在私募监管再次显著收紧、私募牌照不再是“香饽饽”的背景下,以往“挂羊头卖狗肉”,或者原本就是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白手套”的非法私募机构,可能还会有更多“失联”出现。而对此,私募基金的投资人,则需要继续擦亮眼睛,避免投资于那些非法违规的私募产品。 小贴士: 一:投资私募基金要审慎查证,到www.amac.org.cn公示平台核实基金管理人是否已经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二:投资私募基金后要持续关注,到www.amac.org.cn公示平台上核实您购买的私募产品是否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投资私募基金,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询问基金管理机构收取哪些费用,如何收取,是否有收益分成,分成的基数和时间如何计算,计提方式是什么。 四:投资私募基金,有问题可以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授权的私募基金数据查询检索手机平台相关APP了解更多信息。 五:警惕非法私募“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梦想”、“保证固定收益8%”等号称保本保收益、高收益、无风险、稳赚不赔、赚钱才是硬道理的虚假宣传。 [详情]

强监管倒逼私募“系统升级” 换套系统最少要100多万
强监管倒逼私募“系统升级” 换套系统最少要100多万

  强监管倒逼私募集体“系统升级”换一套系统最少要100多万 金证券记者 胡春春 换一套系统最少要100多万 强监管下,国内私募行业正迎来一波升级系统的密集期。近日,多家私募向《金证券》记者表示,最近几个月啥也没干,就忙活了一件事:升级各种系统,涉及合格投资者认定、销售适当性、风控红线等。 都在忙升级 “从去年到现在,我们一直在对各种系统做调整,但最近这次动作比较大,调整比较彻底,应该算得上是全方位的升级,到现在忙了快半个月了,还没忙完。”昨日,国内一家知名私募向记者介绍最近公司升级各种系统的情况。 无独有偶,南京一家中等规模的私募也向记者反映了相同的情况。该私募负责人坦言,最近他们也正在对公司的交易系统、客户管理系统等做升级改造处理。 《金证券》记者从为私募提供技术支持的第三方人士处了解到,自7月以来,要求做系统升级的私募明显增加。“一般年初年终会多点,但最近确实是一个高潮”。 需要提及的是,上述南京私募负责人表示,就其了解的情况,一些私募的系统升级,除了技术上的,重点还包括合格投资者认定和销售适当性等。 小私募很担心 私募密集升级各种系统背后是一波接一波的监管新规。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被市场称为史上最严监管。不仅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准入标准,还对信息披露、行业自律监督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最重要的是,征求意见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上海一家私募告诉《金证券》记者,因为公司业绩一般,规模也一般,团队对升级改造一直比较犹豫,但是眼看着监管越来越严,没办法只能选择升级。“换一套交易、风控系统,最少要100多万,如果加上人员的提升、渠道的管理,整个升级成本对我们这样的小私募而言,还是有压力的。” 他直言,“大私募是很欢迎新规的,所以愿意升级,因为更合规,品牌效应更明显,但小私募就比较担忧,新规肯定会让一批小私募出局。” 公开数据显示, 截至7月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9.95万亿元。[详情]

私募新规即将落地 业内热议创投基金
私募新规即将落地 业内热议创投基金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一个月。这份文件源于2016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尽快出台。值得注意的是,该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特别规定,并原则性的规定创业投资基金要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这次国务院层面的立法将对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VC/PE)行业产生什么影响? 创业投资基金定义有待进一步明确? 征求意见稿中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了如下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以及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支持政策;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运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基金行业协会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这个定义基本上与发改委2005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2016年9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相一致。 投中研究院认为,从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定义上来看,比较宽泛,主要泛指投资于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股权,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都可以定义为创业投资基金。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首席合伙人、CEO施安平认为,本次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给出了非常明确清晰的定义,与去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创投基金的表述一致。“我们理解征求意见稿是‘双创’的配套政策,明确了创投基金支持的是非上市企业,从意图上也能体现出政策希望支持符合国家战略发展的中小微企业,提升国家整体的创新能力。”在他看来,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定义,不论PE或者是VC,只要是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就属于创投基金,投资已上市企业的基金,例如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基金就不属于创投基金了。 但是,前海梧桐并购投资二部总经理司徒远纵认为,一方面,从基金业协会监管实践中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PE/VC机构都可以定义为创业投资基金。但是,征求意见稿的定义中,绝大多数的VC/PE基金都是做未上市企业投资,只是处于不同阶段、不同盈利情况和不同的行业,在此又基本都可以定义为创业投资基金,因此,在具体的管理实践和法律界定上,似乎存在一定的矛盾,有进一步可以明确的空间。 “中小企业投资基金”和“Pre-IPO基金”福利当有所区分 从征求意见稿对创业投资基金作出的鼓励性措施和“福利”看来,所有投资于未上市成长性企业的基金都可以享受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扶持政策,此外,还将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那么,对于投资于具有一定利润和规模,并非创业阶段的成长性企业,即业内所称的Pre-IPO基金来说,是否也同样享受创业投资基金待遇呢? 对此,施安平认为,从定义来看,Pre-IPO的企业都属于未上市企业,投资这类企业的基金符合征求意见稿关于创投基金的定义,故而享受相关的优惠待遇。但是对于投资Pre-IPO的基金和投资更早期企业的基金而言,各级政府部门给予的优惠政策会有一定区别,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的税收政策优惠已经有配套政策出台。 另外,投资中小企业的创投基金和投资Pre-IPO企业的基金还是应当有所区分。今年5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给出了明确界定,即“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创投基金投资这一界定下的企业达到一定比例,各级政府应当给予财政、税收的奖励和优惠,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这样才能激励创投基金把更多精力放在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上,进而促进“双创”和国家产业战略转型升级。 创业投资基金该如何实行差异化自律管理?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证监会和基金行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但是对于如何实施差异化管理和服务,征求意见稿只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详细的说明。 对此,施安平认为,基金行业要强化管理,特别是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对于基金规范运作的企业,建议给予一定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建议加大处罚力度;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对基金、管理人、高管、从业人员都建立诚信档案,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学习。 司徒远纵则认为,基金业协会在探索实行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推动形成“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一方面,鼓励创业投资类会员机构积极参与协会内部治理,优先办理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入会申请。在此过程中,协会成立早期投资专业委员会及中国天使投资联席会、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通过汇聚行业知名专家,完善行业专业化治理体系,提升行业自治能力和水平。 另一方面,推动改善创业投资发展的制度环境。“比如,研究推动妥善解决三类股东问题、创业投资机构反向挂钩机制;支持私募机构参与新三板做市制度创新,拓展私募机构业务范围;推动各方深入研究出台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投融资效率及促进长期资本形成的公平、中性税负机制;对接国家相关部委,利用大数据服务于各类优惠政策的落实;全面宣传早期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行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中发挥的作用,树立行业正面形象等。”司徒远纵说。[详情]

私募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拓展行业发展空间
私募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拓展行业发展空间

  私募基金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创新创业发挥了积极作用,行业规模不断突破。截至7月底,私募基金管理规模9.95万亿元,接近公募基金10.68万亿元的规模。新规将成为《基金法》以外、专门规范私募行业的法律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将统领整个私募基金领域的监管。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条例》),私募基金行业监管的顶层设计即将落地。业内人士表示,《暂行条例》总结吸收了近几年私募监管方面的实践经验,在更高的法律层面提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范性要求,必将对私募基金行业的未来产生深远影响。私募顶层设计即将落地建立全面系统性制度据了解,《暂行条例》的征求意见时间自8月30日起至9月30日。新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准入门槛作出严格规定,明确了专业化经营、备案登记等要求;同时对托管人的职责、建立业务隔离机制等作出规定,还明确了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等各方面制度。近年来,私募基金成为机构投资者中的一支生力军,对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支持创新创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行业规模不断突破。据统计,截至今年7月底,私募行业管理基金规模已达9.95万亿元,接近同期公募基金的管理规模(10.68万亿元).不过,私募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以私募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不规范、损害投资者利益等。为了规范发展,近几年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陆续出台了多个监管文件,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对私募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私募行业的迅速发展,行业顶层设计方面仍留有空白。监管层此前多次表态将尽快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日前,国务院发布《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味着私募监管更高层面的法规呼之欲出。“《暂行条例》正式公布,将成为除《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以外、专门规范私募行业的法律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文件,将统领整个私募基金领域的监管规范。”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私募律师秦政告诉记者,这次新规基本上吸收总结了过去几年来以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指导的、以基金业协会为主体实施的行业自律监管方面的经验,规范的思路与规范要点也基本一致,明确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地位,同时也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引领投资首席风控官牛浩认为,《暂行条例》将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上’是2013年的《基金法》的有关章节专门提到私募基金;‘下’是这几年证监会及协会出台的一系列备案、募集等管理办法、自律规则,这次条例的推出起的是承上启下的连接作用,而且对合规的要求更高。”此次发布的《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共有11章58条。新规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行为为着力点,抓住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关键环节作出制度安排,还对创业投资基金进行特别规定。具体来看,《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二条首先明确了监管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严格私募管理人准入门槛清盘后12个月不发产品将注销此次新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作出了诸多细节上的规定,包括股东、高管等的准入门槛、负面清单,明确了私募专业化经营、备案登记等要求,同时对托管人的职责、建立业务隔离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根据《暂行条例》,私募如有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等五种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管理人、主要股东或合伙人;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等六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机构董高监等职务。秦政表示,《暂行条例》中的一些内容是新增要求,部分来自《公司法》的要求,新规提出了资产和负债等涉及管理人实际经营状况的指标,更有利于判断管理人的经营风险。“这一条规定的用意是保护投资者,首先要保证私募基金管理人具备展业的资质、公司的资产足够维护日常的持续性经营,防止资金链断裂导致的各种风险,对于投资人甄选基金产品和管理人有很大好处。”海峰科技CEO林虹说。记者了解到,《暂行条例》还明确了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投资活动的要求。秦政表示,原来一些公司将“基金”等字样随意放在公司名称或经营范围内,容易使投资人产生误解,给各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行为留出机会。北京市道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珣也介绍,在此前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中,全国各省市工商登记机构暂停了注册名称、经营范围有金融、投资等相关字样的企业登记工作。“这次新规从国务院层面上明确了未登记不得使用基金字样,可以预见未来对名称或经营范围有基金或基金管理字样企业的登记限制将会常态化。”《暂行条例》提出了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私募管理人登记的七种情形,包括在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其他基金等情况。格上理财分析师徐丽表示,6个月内没有备案首只产品要被注销的情形此前已有规定,此次新增加了清盘12个月没备案产品的情况,实际上是对管理人注销标准的一个明确,有助于形成私募行业正常的淘汰机制,减少壳公司的数量,净化行业环境。牛浩认为,之前有人觉得持有私募牌照相当于拥有一个壳。如果企业不做了,可以把壳卖掉,实现最大价值,“现在提出清盘后12个月没有备案产品将被注销,也就是说卖壳没有意义了,卖了也会被注销掉。现在北京等地的私募壳叫价上百万,新规将会排除卖壳的可能性,打击壳资源买卖。”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投资资料保存不少于20年在规范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等关键环节上,新规明确了向特定合格投资者募集、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制度,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履行向投资者提供信息的义务。《暂行条例》在合格投资者方面作出严格规定: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也提出私募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徐丽认为,这些条例依然是沿袭和参照了之前基金业协会对基金募集的要求,以及证监会对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虽然没有太多新内容,但将上述要求上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的高度,可见这是全行业非常重要和需要严格执行的制度要求。《暂行条例》还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林虹表示,在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中提到“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证券投资申报制度”,但当时主要针对的还是公募基金。此次新规第二十四条明确提出了私募机构应该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等制度,防范利益输送等。《暂行条例》要求私募管理人、托管人妥善保存与投资决策、交易和适当性管理等相关的资料,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周珣表示,原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资料保存不少于10年,现在新规调整为20年,强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息保管义务,对其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详情]

私募基金立规与常态监管同步进行
私募基金立规与常态监管同步进行

  截至2017年7月底,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9.95万亿元 ■本报记者 朱宝琛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业界认为,这意味着私募基金顶层设计即将落地,将对私募行业产生重大影响。未来条例正式出台之后,私募基金的基础法规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我国私募基金业发展迅速。来自中国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底,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0110家,已备案私募基金58734只,管理基金规模达到9.95万亿元。 然而,在私募基金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开始暴露出来。比如,基金管理人过分追求管理规模和收益,对自身的风控合规意识不足等问题。 据《证券日报》记者梳理,今年以来,已经有多家私募基金受到监管层的处罚。如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亿鑫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扬州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因为江苏证监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披露信息、未建立防范利益冲突的机制等问题。 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江紫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董事长李栋坚分别警告,并分别处以1万元的罚款。经查明,紫润投资存在四方面违法事实: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未按规定保存资料。 另外,湖南证监局对多家私募基金公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这是因为在2017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中,发现多家公司存在问题。比如,湖南天盈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存在公开和夸大宣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未遵循专业化经营原则等三方面的问题;湖南湘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和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不规范。[详情]

私募监管顶层设计欲出 明确私募管理人托管人职责
私募监管顶层设计欲出 明确私募管理人托管人职责

  厘清私募基金边界 私募监管顶层设计呼之欲出 中国证券报 □本报实习记者 刘宗根 本报记者 叶斯琦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30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来看,《暂行条例》共11章58条,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资金的募集和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监管规则,此外专设了创业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对这类基金,国家政策会予以扶持,并实行差异化的监管和服务。 业内人士指出,《暂行条例》出台将提升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层级,既是相关部门加强和统一金融监管政策的具体举措,也是私募基金业未来发展的“顶层设计”,对行业发展意义重大。 厘清私募基金边界 私募基金作为专业机构投资者中的生力军,对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丰富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随着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近年来也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例如以私募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不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时有发生。为突出风险防范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坚持适度监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出台了《暂行条例》。 按照《暂行条例》,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和信息提供适用该条例。 在此基础上,《暂行条例》明确了私募基金可以投资的品种,包括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针对私募行业内存在的问题,源乐晟资产认为,需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相关法律法律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行业生态,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真正做到“扶优限劣”。 “本次条例出台大大提升了私募基金监管的立法层级,既是国家加强和统一金融监管政策的具体举措,也是私募基金业未来发展的‘顶层设计’。”相聚资本首席执行官梁辉表示。 暖流资产总经理程鹏也指出,对私募基金的管理上升到国家法规的层级,体现了国家和监管部门对私募行业的重视,提高了行业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发展。 星石投资总经理杨玲进一步分析,《暂行条例》意义重大,不仅填补了私募行业法律体系上的空白,而且将部分自律规则和部门规章的内容上升到了行政法规的级别,行业监管实现“装备升级”。《暂行条例》出台之后,私募行业的规范和进化将因此再度“提速”,其中合规、诚信、专注投资的私募在监管中实现“良币驱逐劣币”,私募行业作为一个有担当的、强大的资管品种指日可待。对于投资人而言,强有力的监管意味着对他们的保护加强,私募行业更值得放心投资。 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 《暂行条例》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针对私募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等相关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同时具备满足业务运营需要的营业场所、从业人员等条件。《暂行条例》还列出了五种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的情形,以及六种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监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的情形。 记者注意到,除了“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等八种职责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须履行“编制定期基金报告”等职责。 按照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业务前向基金行业协会提交“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者合伙人名单”等七类文件。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活动。具有“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将会被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就私募基金托管人而言,其需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等四种职责。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清和泉资本副总经理钱卫东表示,参考已有的相关政策和指引,本次《暂行条例》没有过多新增要求,更多的在于对某些定义和范围的明确。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五种情形为新增规定,首次提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股东、合伙人的“黑名单”,进一步提高了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特别是限制负债较高的企业设立私募基金。目的在于保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防止高负债经营或者现金流断裂导致破产的风险。 杨玲表示,《暂行条例》把部分行业自律规则上升到了行政法规的级别,对私募的监管和执行力度将如虎添翼。比如第十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无关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不得进行利益输送”。而此前仅仅是在行业自律规则《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中对此有所规定。“类似这样的‘升级’不少。上升到行政法规后,执行力度上必然更加有效力。”杨玲说。 进一步规范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 为规范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暂行条例》规定:一是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二是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不得通过各类公众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三是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办理备案;四是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妥善保存与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资料;五是规定了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禁止行为。 记者注意到,《暂行条例》还明确了行业自律规范和法律责任。钱卫东认为,鉴于私募公司执行《暂行条例》带来的在制度建设、系统升级、人员配备的投入增加,叠加行业门槛的提升,未来行业洗牌将进一步加速,行业“马太效应”将更加凸显。 杨玲表示,《暂行条例》在条件监管、行为监管以及处罚措施方面标准更高。《暂行条例》更加看重私募基金的稳定运营,对私募基金的运营风险考虑得更加全面。由于以前没有过相关规定,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私募基金不符合这一规定,要担心的是,未来新成立的私募基金中,可能会有一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会通过减少实收资本来达到这一标准。 “近年来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法规密集出台,体现了监管层对规范私募基金经营行为的决心,这有利于整个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私募机构在追求管理规模和合法经营之间要寻求平衡,不能只顾扩大规模而忘了合法经营。”景泰利丰董事长、总经理张英飚表示。[详情]

《私募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行业统一规则将落地
《私募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行业统一规则将落地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私募基金行业统一规则即将落地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共计11章58条,分别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职责、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提供、行业自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确立了监管规则,这意味着私募基金业的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以私募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部分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自2016年以来,证监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等监管文件。随着细则文件的相继出炉,市场人士对私募行业统一的顶层设计充满期待。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指出,只有出台统一的行业规则,才能厘清私募基金的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二是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税收、海关等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三是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的;四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在私募基金任职资格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被金融机构或国家机关开除的人员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活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以及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征求意见稿》要求,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聘请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在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私募基金应当向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者转让,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不得通过各类公众媒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及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募集机构、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都进行了规定,对行业涉及机构进行全面监管,并且发挥基金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征求意见稿》规定,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行业协会,按照规定报送私募基金投资运作基本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等信息。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专设“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一章,对创业投资基金做出差异化安排。《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大幅提高了处罚标准。[详情]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发布 九大紧箍咒降临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发布 九大紧箍咒降临

  原标题:重磅!这是私募基金的最新规范性文件!九大紧箍咒看过来 私募行业发展的最新规范性文件来了! 就在今晚(8月30日),国务院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有哪些重要内容?征求意见稿对九大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 1、私募基金的募集和销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 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 2.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3. 需要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私募基金产品。 4.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5. 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以虚假、片面、夸大等方式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6.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 7.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行业协会报送。 2、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应该知晓哪些信息? 1. 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行业协会登记的基本信息; 3.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情况;   4. 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安排; 5. 基金的托管安排; 6. 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和频率。 3、在基金运行期间,投资者应该知晓哪些信息? 1.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3. 基金财务情况; 4. 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5. 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 6. 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 7. 投资者账户信息。 4、私募基金的投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独立的基金账户,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2. 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投资者发生利益冲突。 3. 妥善保存与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5、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不同之处? 1. 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的股权; 2. 国家对创业投资基金给予政策支持 3. 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包括基金行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等方面,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和服务。 4. 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方式可以是,上市转让、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6、什么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会被注销? 1. 登记后6个月内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的; 2. 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盘后,12个月内未备案私募基金的; 3. 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4.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做什么? 1. 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基金,进行投资; 3.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4.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6.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7. 编制定期基金报告; 8.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向投资者报告投资者账户信息。 8、私募基金托管人应该做什么? 1. 建立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基金财产的独立和安全。 2.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提供事项; 4.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9、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能做什么? 1.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本条例规定的投资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3.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4.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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