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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范产品命名到尽职调查流程 监管给私募上信义课
从规范产品命名到尽职调查流程 监管给私募上信义课

  ⊙谢达斐 ○编辑 杨刚 种种迹象显示,针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个环节的监管正不断细化。2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以下称《指引》)。此外,协会会长洪磊日前透露,下一步协会还将推出私募基金尽调指引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用报告制度。在这一系列密集监管措施的背后,是私募行业由于信用约束不畅导致诸多问题显现,监管的要义是推动身为资产受托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践行信义义务。 协会近期连续推出多项针对私募基金的多项监管规定,内容涉及私募基金命名、尽调流程、信用报告制度等各个环节。 协会发布的《指引》规定,私募基金产品命名时不得暗示保底保收益、业绩承诺以及避免与其他金融产品名字相混淆。 《指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的字样;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字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洪磊11月14日在出席某财经论坛时透露,协会将出台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指引,将针对不同类别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产品及其投资标的推出不同的尽职调查指引。 洪磊表示,对于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管理人,尽调指引将涵盖投资策略、投资流程、团队建设、合规风险控制能力、会计估值及法律、行政、环境与社会影响等14项指标。《指引》按必要和个性化提供参考模板,方便专业投资者更加全面地了解基金管理人,帮助其基于市场化信用,作出合理决策。同时,推动发布对基金投资标的底层资产的尽调指引,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可靠,现金流和回款机制有必要的保障,帮助基金管理人更好地管理好投资组合的风险。 此外,洪磊还透露,在已推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协会将于今年底正式发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标准,全面实施信用信息报告制度,推动建立多维度市场化信用制衡机制。 目前,随着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私募行业信用约束不畅和风险因素增加带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大量机构出于规模扩张甚至囤壳目的虚设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在登记后不实际履行管理职能,频繁更换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导致无法形成稳定有效的内部治理;二是部分机构试图以股权代持方式完成登记,关联方由于缺少日常监管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埋下风险隐患;三是部分产品先备案再募集,违背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再备案的事后备案制度安排;四是部分产品虚设投资单元,分散募集、集中运作,变相开展“资金池”业务;五是部分产品投向单一债权资产,甚至任意创设收益权资产,未能有效维护基金财产安全。 因此,近期一系列监管的核心都在于推动行业自律,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践行信义义务。 洪磊认为,信义义务是基金行业的基石。行业自律就是在法律和行政监管要求基础上,从市场缺陷和个体道德有限性出发,将信义义务的完整要求转化为行业共同行为准则。这一自下而上的行为规范建构过程,正是行业自律的价值所在,也是行业自律虽具有公共管理属性但有别于行政监管、更非行政许可的本质所在。 “在真实市场环境中,私募基金业务的开展依托于募资合同、投资合同、托管服务合同等一系列具体金融契约。对各类明示或隐含的金融契约加以规范及落实《基金法》信义义务要求是功能监管的核心,也是行业自律的方向。”洪磊表示。[详情]

上海证券报 | 2018年11月22日 06:33
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十大要点抢先看
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十大要点抢先看

  突发 | 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十大要点抢先看! 来源:私募工坊   11月20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对私募基金产品的命名进行了规范指引,私募君第一时间整理出《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十大要点,速看!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要点 要点一:适用对象——契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自2019年1月1日起。 要点二: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要点三:名称不得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要点四: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要点五: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字样。 要点六: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可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 要点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要点八: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要点九: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列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 要点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通知原文及《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原文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关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以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准)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2019年 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或已提交备案申请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及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相关约定,调整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并相应办理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通过契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事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第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第五条 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第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第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第八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第九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列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 第十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第十一条 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第十二条 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简称、英文名称参照本指引要求。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 2018年11月20日 17:46
中基协:私募产品名称应避免与公募基金混淆
新浪财经 | 2018年11月20日 17:39
从规范产品命名到尽职调查流程 监管给私募上信义课
从规范产品命名到尽职调查流程 监管给私募上信义课

  ⊙谢达斐 ○编辑 杨刚 种种迹象显示,针对私募基金“募投管退”各个环节的监管正不断细化。2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以下称《指引》)。此外,协会会长洪磊日前透露,下一步协会还将推出私募基金尽调指引及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信用报告制度。在这一系列密集监管措施的背后,是私募行业由于信用约束不畅导致诸多问题显现,监管的要义是推动身为资产受托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践行信义义务。 协会近期连续推出多项针对私募基金的多项监管规定,内容涉及私募基金命名、尽调流程、信用报告制度等各个环节。 协会发布的《指引》规定,私募基金产品命名时不得暗示保底保收益、业绩承诺以及避免与其他金融产品名字相混淆。 《指引》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的字样;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字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洪磊11月14日在出席某财经论坛时透露,协会将出台私募基金尽职调查指引,将针对不同类别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产品及其投资标的推出不同的尽职调查指引。 洪磊表示,对于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管理人,尽调指引将涵盖投资策略、投资流程、团队建设、合规风险控制能力、会计估值及法律、行政、环境与社会影响等14项指标。《指引》按必要和个性化提供参考模板,方便专业投资者更加全面地了解基金管理人,帮助其基于市场化信用,作出合理决策。同时,推动发布对基金投资标的底层资产的尽调指引,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可靠,现金流和回款机制有必要的保障,帮助基金管理人更好地管理好投资组合的风险。 此外,洪磊还透露,在已推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制度的基础上,协会将于今年底正式发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标准,全面实施信用信息报告制度,推动建立多维度市场化信用制衡机制。 目前,随着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私募行业信用约束不畅和风险因素增加带来的问题也逐渐显现,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大量机构出于规模扩张甚至囤壳目的虚设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在登记后不实际履行管理职能,频繁更换法人代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导致无法形成稳定有效的内部治理;二是部分机构试图以股权代持方式完成登记,关联方由于缺少日常监管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埋下风险隐患;三是部分产品先备案再募集,违背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再备案的事后备案制度安排;四是部分产品虚设投资单元,分散募集、集中运作,变相开展“资金池”业务;五是部分产品投向单一债权资产,甚至任意创设收益权资产,未能有效维护基金财产安全。 因此,近期一系列监管的核心都在于推动行业自律,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践行信义义务。 洪磊认为,信义义务是基金行业的基石。行业自律就是在法律和行政监管要求基础上,从市场缺陷和个体道德有限性出发,将信义义务的完整要求转化为行业共同行为准则。这一自下而上的行为规范建构过程,正是行业自律的价值所在,也是行业自律虽具有公共管理属性但有别于行政监管、更非行政许可的本质所在。 “在真实市场环境中,私募基金业务的开展依托于募资合同、投资合同、托管服务合同等一系列具体金融契约。对各类明示或隐含的金融契约加以规范及落实《基金法》信义义务要求是功能监管的核心,也是行业自律的方向。”洪磊表示。[详情]

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十大要点抢先看
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十大要点抢先看

  突发 | 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十大要点抢先看! 来源:私募工坊   11月20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对私募基金产品的命名进行了规范指引,私募君第一时间整理出《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十大要点,速看!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要点 要点一:适用对象——契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自2019年1月1日起。 要点二: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要点三:名称不得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要点四: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要点五: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字样。 要点六: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可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 要点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要点八: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要点九: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列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 要点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通知原文及《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原文 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现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请备案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相关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新设立的合伙型、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以营业执照中“成立日期”为准)命名事宜应当按照本指引执行;2019年 1月1日前,已完成备案或已提交备案申请的私募投资基金可以按照本指引及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相关约定,调整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并相应办理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及信息披露事宜。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通过契约、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命名事宜,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资活动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险”、“避险”、“保本”、“稳赢”等可能误导或者混淆投资人判断的字样,不得违规使用“高收益”、“无风险”等与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匹配的表述。 第四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含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最佳业绩”、“最大规模”、“名列前茅”、“最强”、“500倍”等夸大或误导基金业绩的字样。 第五条 未经合法授权,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机构的名称或者商号。 第六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不得使用“资管计划”、“信托计划”、“专户”、“理财产品”等容易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样。 第七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 第八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第九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列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全称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名称的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聘请投资顾问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列明投资顾问机构的简称。 第十条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有分级安排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含有“分级”或“结构化”字样。 第十一条 同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原则上应当使用连续的中文大小写数字、阿拉伯数字或字母进行区分。 第十二条 通过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工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号)相关规定。 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私募投资基金名称简称、英文名称参照本指引要求。 第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详情]

中基协:私募产品名称应避免与公募基金混淆
中基协:私募产品名称应避免与公募基金混淆

  新浪财经讯 11月20日消息,中基协今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指引规定,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名称中应当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样,避免与公开募集投资基金混淆。 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 (附全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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