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百答

三:股指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如何确定?
三:股指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如何确定?

国际市场上有四种方法来获取当日结算价,分别是:收盘时段集合竞价;收盘前一段时间成交量加权价;收盘价;收盘时刻最高与最低卖出价的平均价,按最小波动价位取整。[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2018年07月18日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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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8:什么是国债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8:什么是国债

  国债又称公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由中央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向投资者出具,承诺在一定时间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在一国债券市场中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往往被公认为是安全的投资工具。[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07月26日 18:18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7:结算会员不能履约时的保障措施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7:结算会员不能履约时的保障措施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制。中金所防范结算会员的风险,结算会员防范投资者和交易会员的风险,交易会员防范客户的风险。结算会员对其在中金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中金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四)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五)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六)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07月26日 18:15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6: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6: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在19世纪初期,芝加哥是美国最大的谷物集散中心。当时农业生产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交通不便、信息传递落后、仓库稀缺、价格频繁波动而且剧烈,从而导致农产品供求失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848年一群商人成立了Chicago Board of Trade(CBOT),该组织创造了称为“将运到”合约。这种合约允许农民在谷物交割前先卖出。换句话说,农民可以种植庄稼的同时签订合约,然后在收割后按签约时商量好的价格买卖谷物。这种交易可以让农民在芝加哥以外的地方存储粮食。合约的另一方则是成立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商人们。 1865年,CBOT制定了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共同法则》,并推出第一个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事先对商品数量、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很快人们就发现在标准化之后,交易这些“将运到”合约比交易谷物本身要更为有用。于是,这些合约出现了二级市场,可以以某个价格把合约转让给其他买卖双方。20世纪20年代的时候出现了结算所,提供对履约的担保,现代期货市场终于成型。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成立后,美国和欧洲又陆续出现了一些期货交易所,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等,从事农产品、金属、能源等商品期货交易。 进入20世纪70年代,世界金融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浮动汇率制的形成、利率市场化的推行,对全球金融领域乃至商品市场均产生了极大冲击。企业面临了更多的金融风险。1972年5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了历史上第一个外汇期货,标志着金融期货的诞生。此后,利率类期货和股票类期货的陆续出现,使金融期货产品逐步得以完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上世纪90年代开始,金融期货就已经成为全球期货市场中成交量最大的品种类别,近几年来,全球金融期货占据了全球期货交易量的90%以上。[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07月26日 18:12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5: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5: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目前股价指数编制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算术平均法、几何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 (1)算术平均法 该方法是先选定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股票,以某年某月某日为基期,并确定基期指数,然后计算某一日样本股票的价格平均数,将该平均数与基期对应的平均数相比,最后乘以基期指数即得出该日的股票价格平均指数。 (2)几何平均法 国际金融市场上有一部分较有影响的股票指数是采用几何平均法编制的,其中以伦敦金融时报指数和美国价值线指数为代表。在几何平均法中,报告期和基期的股票平均价采用样本股票价格的几何平均数。 (3)加权平均法 不同股票的地位不同,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也有大小。加权平均法首先按样本股票在市场上的不同地位赋予其不同的权数,即地位重要的权数大,地位次要的权数小;然后将各样本股票的价格与其权数相乘后求和,再与总权数相除,得到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报告期和基期的平均股价;最后据此计算股票价格指数。加权平均法权数的选择,可以是股票的成交金额,也可以是它的上市股数。若选择计算期的同度量因素作为权数,则被称为派许(Paasche)加权法。 与前两类方法相比,加权平均股价指数能更真实地反映市场整体走势,因此,加权平均法更适合用于开发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指数。[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07月26日 18:07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4:基本原则在期货市场中如何体现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4:基本原则在期货市场中如何体现

  《民法通则》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等几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一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即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并且平等的负担义务和承担责任,没有例外可言。例如,期货投资者在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即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其意思表示是自由、自愿的,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权决定他所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期货市场中,期货投资者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参与期货投资,签订经纪合同,与哪个期货公司订立合同,并就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内容与期货公司充分协商。 (3)等价有偿原则,即民事活动所涉及的商品交换应该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应该是等价的、有偿的,不能无偿的占有别人的财产,取得不正当的利益。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期货公司最主要的义务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其主要权利是向投资者收取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而投资者的权利是委托期货公司按照其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其义务是承担交易后果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向期货公司支付手续费。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商品交换时,诚实守信。如,《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07月26日 18:03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1:为什么必须在合法交易所交易?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1:为什么必须在合法交易所交易?

  为什么投资者必须在合法的交易所交易? 对于未得到国家批准而变相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场所,投资者如果参与其中进行交易,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则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投资者必须在经国家批准的合法场所从事金融期货交易。 在中国,股指期货交易必须在中金所进行。中金所是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宗旨的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目前中国唯一合法经营金融期货产品的交易所。[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07月18日 18:01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2:股指期货合约的结算原则有哪些?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2:股指期货合约的结算原则有哪些?

  股指期货合约的结算原则有哪些? 股指期货合约的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中金所内设结算部,负责中金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结算担保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金所股指期货合约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分级结算制度以及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在分级结算制度中,结算分层次进行,即中金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中金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在交易过程中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07月18日 17:58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3:股指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如何确定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3:股指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如何确定

  股指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如何确定? 国际市场上有四种方法来获取当日结算价,分别是:收盘时段集合竞价;收盘前一段时间成交量加权价;收盘价;收盘时刻最高与最低卖出价的平均价,按最小波动价位取整。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某一时段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约在该时段无成交的,以前一相应时段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相应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相应时段。以此类推。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相应时段的,则取全天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合约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当日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合约为新上市合约的,取其挂盘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为当日交割合约的,取其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当日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 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结算价与收盘价概念完全不同,两者数值会有所差异,尤其在尾盘呈现单边走势时,两者差异会较大。例如,在 1月7日,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的收盘价为3245.2点。而按照每日结算价计算规则,当日全天交易只有13分钟,不足1小时,则结算价以这13分钟内的所有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计算,得出的结算价为3357.4点,比收盘价高出112.2点,相当于3%左右的差别。 又比如,今日是熔断制度暂停后的首个交易日,截至下午收盘,沪深300指数收于3361.56点,上涨2.04%;沪深300指数期货收于3309.0点,下跌1.44%。由于股指期货和股票现货市场涨跌幅计算基准存在差异,加上昨日期指的结算价远高于收盘价,造成了今日行情显示上“期货跌、现货涨”的现象。 尽管今日行情显示期货跌、现货涨,但这主要是因为在计算涨跌时,期货是以昨天的结算价为基础,而现货是以收盘价为基础,这才导致了涨跌幅的差异。如果期货也用现货的方式,以昨日收盘价来计算,那么今日的期指其实是上涨的。今日沪深300期货价格收于3309.0点,相对昨收盘价3245.2点的涨幅约为1.97%,但按照昨结算价计算,行情上显示期指价格反而还下跌1.44%。 投资者要仔细了解股指期、现货规则,理性看待行情,以防对市场形成错误认识。[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07月18日 17:44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8:什么是国债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8:什么是国债

  国债又称公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由中央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向投资者出具,承诺在一定时间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在一国债券市场中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往往被公认为是安全的投资工具。[详情]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7:结算会员不能履约时的保障措施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7:结算会员不能履约时的保障措施

  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制。中金所防范结算会员的风险,结算会员防范投资者和交易会员的风险,交易会员防范客户的风险。结算会员对其在中金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中金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四)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五)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六)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由此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详情]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6: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6: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在19世纪初期,芝加哥是美国最大的谷物集散中心。当时农业生产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交通不便、信息传递落后、仓库稀缺、价格频繁波动而且剧烈,从而导致农产品供求失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1848年一群商人成立了Chicago Board of Trade(CBOT),该组织创造了称为“将运到”合约。这种合约允许农民在谷物交割前先卖出。换句话说,农民可以种植庄稼的同时签订合约,然后在收割后按签约时商量好的价格买卖谷物。这种交易可以让农民在芝加哥以外的地方存储粮食。合约的另一方则是成立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商人们。 1865年,CBOT制定了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协议《共同法则》,并推出第一个标准化的期货合约,事先对商品数量、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等方面做出统一规定。很快人们就发现在标准化之后,交易这些“将运到”合约比交易谷物本身要更为有用。于是,这些合约出现了二级市场,可以以某个价格把合约转让给其他买卖双方。20世纪20年代的时候出现了结算所,提供对履约的担保,现代期货市场终于成型。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成立后,美国和欧洲又陆续出现了一些期货交易所,如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纽约商业交易所(NYMEX)、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等,从事农产品、金属、能源等商品期货交易。 进入20世纪70年代,世界金融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布雷顿森林体系的解体、浮动汇率制的形成、利率市场化的推行,对全球金融领域乃至商品市场均产生了极大冲击。企业面临了更多的金融风险。1972年5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了历史上第一个外汇期货,标志着金融期货的诞生。此后,利率类期货和股票类期货的陆续出现,使金融期货产品逐步得以完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上世纪90年代开始,金融期货就已经成为全球期货市场中成交量最大的品种类别,近几年来,全球金融期货占据了全球期货交易量的90%以上。[详情]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5: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5:股票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

  目前股价指数编制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即算术平均法、几何平均法和加权平均法。 (1)算术平均法 该方法是先选定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股票,以某年某月某日为基期,并确定基期指数,然后计算某一日样本股票的价格平均数,将该平均数与基期对应的平均数相比,最后乘以基期指数即得出该日的股票价格平均指数。 (2)几何平均法 国际金融市场上有一部分较有影响的股票指数是采用几何平均法编制的,其中以伦敦金融时报指数和美国价值线指数为代表。在几何平均法中,报告期和基期的股票平均价采用样本股票价格的几何平均数。 (3)加权平均法 不同股票的地位不同,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也有大小。加权平均法首先按样本股票在市场上的不同地位赋予其不同的权数,即地位重要的权数大,地位次要的权数小;然后将各样本股票的价格与其权数相乘后求和,再与总权数相除,得到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报告期和基期的平均股价;最后据此计算股票价格指数。加权平均法权数的选择,可以是股票的成交金额,也可以是它的上市股数。若选择计算期的同度量因素作为权数,则被称为派许(Paasche)加权法。 与前两类方法相比,加权平均股价指数能更真实地反映市场整体走势,因此,加权平均法更适合用于开发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指数。[详情]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4:基本原则在期货市场中如何体现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4:基本原则在期货市场中如何体现

  《民法通则》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等几项基本原则,作为指导一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即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并且平等的负担义务和承担责任,没有例外可言。例如,期货投资者在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即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其意思表示是自由、自愿的,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有权决定他所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在期货市场中,期货投资者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参与期货投资,签订经纪合同,与哪个期货公司订立合同,并就期货经纪合同的有关内容与期货公司充分协商。 (3)等价有偿原则,即民事活动所涉及的商品交换应该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应该是等价的、有偿的,不能无偿的占有别人的财产,取得不正当的利益。在期货经纪合同中,期货公司最主要的义务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合约的买卖、结算、交割及相关服务,其主要权利是向投资者收取代理进行期货交易的手续费;而投资者的权利是委托期货公司按照其指令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其义务是承担交易后果并按照约定的比例向期货公司支付手续费。 (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商品交换时,诚实守信。如,《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13条明确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适当的技能、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投资者的委托,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详情]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1:为什么必须在合法交易所交易?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之1:为什么必须在合法交易所交易?

  为什么投资者必须在合法的交易所交易? 对于未得到国家批准而变相从事金融期货交易的场所,投资者如果参与其中进行交易,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则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投资者必须在经国家批准的合法场所从事金融期货交易。 在中国,股指期货交易必须在中金所进行。中金所是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批准,由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共同发起设立的、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宗旨的金融期货交易所,是目前中国唯一合法经营金融期货产品的交易所。[详情]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2:股指期货合约的结算原则有哪些?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2:股指期货合约的结算原则有哪些?

  股指期货合约的结算原则有哪些? 股指期货合约的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公布的结算价格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双方的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业务活动。 中金所内设结算部,负责中金所期货交易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结算担保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金所股指期货合约的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分级结算制度以及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在分级结算制度中,结算分层次进行,即中金所对结算会员结算,结算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交易会员结算,交易会员对其受托的客户结算。 中金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在交易过程中向风险较大的结算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并可通过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从结算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若未能全额扣款成功,结算会员必须按交易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会员未能按时补足的,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风险控制措施。[详情]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3:股指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如何确定
金融期货百问百答3:股指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如何确定

  股指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如何确定? 国际市场上有四种方法来获取当日结算价,分别是:收盘时段集合竞价;收盘前一段时间成交量加权价;收盘价;收盘时刻最高与最低卖出价的平均价,按最小波动价位取整。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中,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合约某一时段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约在该时段无成交的,以前一相应时段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该相应时段仍无成交的,则再往前推相应时段。以此类推。合约当日最后一笔成交距开盘时间不足相应时段的,则取全天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合约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公式为:当日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最近的合约。合约为新上市合约的,取其挂盘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为当日交割合约的,取其交割结算价为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当日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当日结算价。 采用上述方法仍无法确定当日结算价或者计算出的结算价明显不合理的,交易所有权决定当日结算价。 结算价与收盘价概念完全不同,两者数值会有所差异,尤其在尾盘呈现单边走势时,两者差异会较大。例如,在 1月7日,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的收盘价为3245.2点。而按照每日结算价计算规则,当日全天交易只有13分钟,不足1小时,则结算价以这13分钟内的所有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计算,得出的结算价为3357.4点,比收盘价高出112.2点,相当于3%左右的差别。 又比如,今日是熔断制度暂停后的首个交易日,截至下午收盘,沪深300指数收于3361.56点,上涨2.04%;沪深300指数期货收于3309.0点,下跌1.44%。由于股指期货和股票现货市场涨跌幅计算基准存在差异,加上昨日期指的结算价远高于收盘价,造成了今日行情显示上“期货跌、现货涨”的现象。 尽管今日行情显示期货跌、现货涨,但这主要是因为在计算涨跌时,期货是以昨天的结算价为基础,而现货是以收盘价为基础,这才导致了涨跌幅的差异。如果期货也用现货的方式,以昨日收盘价来计算,那么今日的期指其实是上涨的。今日沪深300期货价格收于3309.0点,相对昨收盘价3245.2点的涨幅约为1.97%,但按照昨结算价计算,行情上显示期指价格反而还下跌1.44%。 投资者要仔细了解股指期、现货规则,理性看待行情,以防对市场形成错误认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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