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宋一欣:风神股份受损投资者应做好索赔准备

导读

重大遗漏也是虚假陈述的一种,不能由此推导出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事实上,风神在听证期间是承认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权益受损的风神股份的投资者,应关注该案件的进展,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作好准备。

  风神轮胎告证监会获罕见胜诉

  媒体从日前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去年3月份遭到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风神股份在起诉河南证监局及证监会一案中胜诉。

  2015年3月9日晚间,风神股份发布公告称,3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书》:经调查风神股份年报连续两年存在虚假记载,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罚。风神股份回应称“公司决定行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数据显示,2011年风神股份三包退赔、返利、三包优赔业务入账金额与实际发生金额不符,从而虚减利润7593130.28元。而在2012年,风神股份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2786.8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约10343万元,从而虚增利润2002万元。

  资料显示,以上七人在2011年和2012年人担任风神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风神股份2011年、201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责任。

  被立案调查后,风神股份在2014年4月20日发布公告,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2012年度及以前年度合并及公司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河南证监局对风神股份做出警告和60万元罚款处分,并对其相关负责人处以5-10万元的罚款。

  风神股份也曾申请行政复议,但去年8月3日,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河南证监局的原有决定,这也是证监会一同被列上被告席的原因之一。在证监会维持原有决定的16天后,风神股份提起行政诉讼,将河南证监局、证监会一同推上被告席。

  法院于6月24日宣布河南证监局和证监会败诉,其认定河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证监会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并依照行政诉讼法判决撤销上述机构的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河南证监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此外50元诉讼费由河南证监局及证监会负担。

  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应为民事赔偿诉讼做好准备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对风神股份的案件评论如下:

  1.应当积极肯定风神股份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做法,风神公司把司法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依法监督证监会行政行为的行为,应予支持,也希望河南证监局若不服一审判决,应提起上诉,用司法手段维护行政监管机关的合法权益。

  2.就郑州中院对该案的判决,我个人认为,重大遗漏也是虚假陈述的一种,不能由此推导出不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事实上,风神在听证期间是承认存在信息披露违规的,动机故意与否,虚增或虚减利润的合并与否(这本身是虚假记载,也是虚假陈述的一种),不影响虚假陈述行为的存在,由于在二年年报中已作披露,其行为不应属于“不存在的事实”,是否应当处罚,应依据《证券法》规定的重大性的认定标准,符合重大性标准即是受实质性影响。

  该判决书认为,“……涉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未有投资者损失之情形,至本案诉讼时也未有投资者主张损失之情形。”这不符合事实,当时已有投资者起诉风神股份,已要求虚假陈述民事赔偿。

  3.风神股份公告:“鉴于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对此,本律师补充一句,鉴于风神股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效力待定,权益受损的风神股份的投资者,应关注该案件的进展,为今后可能发生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做好准备。

  宋一欣简介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

  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硕士。92年律师执业。

  服务领域:金融法、公司法、证券法、期货法、保险法、民商法、投资法、贸易法、财税法、破产重整法等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听证案件及非诉讼的法律服务,以及投融资、金融杠杆、公司上市、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的金融服务。

  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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