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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结构性存款、过度营销信用卡 这些侵权现象被点名
假结构性存款、过度营销信用卡 这些侵权现象被点名

  原标题:假结构性存款,过度营销信用卡,误导销售……这些侵权现象被点名(理财参谋) 本报记者 王 观 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向在校大学生过度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使消费者混淆二者的区别……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整治工作。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中列出很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的具体表现,消费者应提高警惕。 除了产品设计方面,在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产品销售方面,比如,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不当,提高消费者风险评估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互联网保险方面,存在销售时对保险产品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不明确,如宣传销售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意使用误导性词语组合,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产品功能和特点,购买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产品。 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存在的一些问题,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通知,明确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向投资者明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账单、到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临时性信息披露等文件,并在结构性存款的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详情]

人民日报 | 2019年11月04日 04:46
结构性存款料量价齐跌 部分中小行揽储压力加大
结构性存款料量价齐跌 部分中小行揽储压力加大

  原标题:结构性存款料量价齐跌 部分银行揽储压力加大 本报记者 欧阳剑环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走访北京地区多家银行网点了解到,部分结构性存款利率有所调降。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结构性存款监管要求,预计未来结构性存款将量价齐跌。变相高息揽储的“假结构”受限后,部分银行揽储压力将有所加大。 部分银行调降产品收益率 中国证券报记者来到北京市海淀区某股份行发现,该行22日起售的三层区间结构性存款较18日起售的同款产品利率已略有降低。据理财经理介绍,该产品挂钩黄金价格,按照到期日标的的价格表现,向存款人支付浮动利息。 以两个月期限的产品为例,22日起售的产品预期到期利率为年化1.25%或3.53%或3.83%;18日起售的产品预期到期利率为年化1.25%或3.58%或3.88%。上述理财经理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这款产品一般都能获得最高档的利率。” 另一家城商行北京西城区网点理财经理介绍,该行在售的结构性存款预期年化收益率在1%-3.85%,新户专享产品收益在1%-3.9%,收益率一直保持平稳,近期尚未调降。 专家预计,未来结构性存款价格将进一步走低。中银国际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励雅敏表示,衍生品交易真实性监管趋严将打破原先结构性存款的刚兑现象,这与理财新规监管思路一致,未来银行高息揽储现象将有所改善。 励雅敏称,在低利率市场环境、货基收益率下行背景下,结构性存款作为保本理财的替代品,其价格下行有助于缓解银行负债端的成本压力。 规模料进一步缩减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为10.85万亿元,其中中小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超过大行,且中小银行的单位结构性存款规模更大。此前,结构性存款的规模一度突破11万亿元。 中信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肖斐斐表示,资管新规出台后,部分理财需求转回表内,叠加流动性监管加强、银行负债端压力增大,结构性存款大幅增长。2019年以来,随着市场流动性逐步改善,结构性存款增速已显著下降至10%以内。 某股份行二级分行负责人分析,结合政策要求及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流程来看,结构性存款将量价齐跌,且幅度较大。从银行端来说,扩大体量的动力和可操作性均受限;从流程看,效率会下降;客户端需求也会有所压缩。 中信建投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杨荣预计,结构性存款规模将下降。《通知》明确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需缴存款准备金,在资本计提、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中进行相应计算,银行通过“假结构”等方式高息揽储的成本进一步提高,预计此类产品规模将快速下降。 中信证券固收首席分析师明明认为,《通知》使得结构性存款业务开展的各个环节得到进一步规范,在监管趋严背景下,预计商业银行将主动调整负债结构,结构性存款占比将进一步减少。 部分中小行揽储压力增大 专家认为,结构性存款规范后,部分业务资质受限的中小行揽储压力将加大。 明明表示,对大型银行来说,结构性存款占比较小,且衍生品交易人才相对较多,业务资质受限制较小,受监管影响较小。对中小银行来说,结构性存款对其一般性存款影响相对更大,且部分中小银行将受限于业务资质,其负债端受到的影响更大。 励雅敏认为,相较于网点布局范围广的大中型银行,区域性地方银行在存款争夺上处于劣势,因此过去不少中小银行通过发行较高价格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以加强存款竞争。此次文件落地后,不具备普通类衍生品交易资质银行将无法发行新结构性存款产品,这部分中小行未来揽储压力加大。 浙江地区某农商行行长表示,“我们一直坚持做深做精传统业务,衍生品交易将会等时机成熟后才会涉足,目前没有率先尝试的打算。”为应对揽储压力,该行主要发力大额存单。 某股份行负责人表示,近几年银行负债端竞争更多体现为价格竞争,由于今年一系列存款管控政策均直接指向“定价”,因此预计价格竞争不会加剧,但由于各家行执行监管政策的力度与节奏有差异,价格竞争仍会阶段性存在。整体看,产品设计、全流程管理、营销渠道与能力等方面的竞争是重点。 从中长期看,肖斐斐认为,非价格竞争力将成关键。客户基础良好,负债能力扎实的银行,有望受益于结构性存款新规,目前过度依赖结构性存款、存在展业不规范问题的银行则面临一定压力。预计各家银行未来将更加重视客户、渠道、产品等负债端非价格竞争力的培养,同业竞争步入良性轨道。[详情]

中国证券报 | 2019年10月23日 05:54
监管规范结构性存款设24小时投资冷静期
监管规范结构性存款设24小时投资冷静期

  新京报记者:程维妙 黄鑫宇 在资管新规落地、理财产品刚兑被打破的背景下,结构性存款接棒,成为银行力推的“网红产品”。截至2019年9月末,规模已达到约10.8万亿元。现在监管对10万亿结构性存款出拳了。 继近期地方银保监局要求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后,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和一般存款,结构性存款销售应当参照银行理财销售规定等,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 这背后是结构性存款“换马甲”保收益、变相高息揽储等乱象。 不得出表 结构性存款不得“出表” 中小银行承压 此前,结构性存款成银行揽储利器;新规要求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将限制单家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 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新京报记者从央行官网公布的银行信贷统计数据看到,2017年1月末,中资大型银行加中小型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约5.78亿元,2018年1月末增长至7.98亿元,截至2019年9月末,规模达到约10.8万亿。 但同时也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对新京报记者分析称,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吸收存款,尤其一些需要补充流动资金的中小银行,发行的部分产品甚至没有衍生品交易资质,目的就是主动吸收一般性存款,也是变相高息揽存。而且常见的是一些银行用这些存款做质押再开出一些银票,做一些表外业务。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四方面要求。 首条即明确,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相关衍生交易敞口应纳入全行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框架,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杜绝“假结构”设计。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分析称,对衍生品业务资格的要求提高了结构性存款的业务门槛。由于许多中小银行,尤其是农商行,不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今后将不能直接发行结构性存款;不过,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衍生品资格的发放显著增多,中小银行在具备相应条件之后,可以申请相关衍生品资格。 《通知》同时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相关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财经专业人士毕研广分析称,这就表示银行不能把“结构性存款”进行“甩锅”到表外,整个结构性存款不得出“表”,银行要在表内对结构性存款进行计提资本和拨备。 鲁政委表示,不同于监管部门强力打击的“假结构产品”,“真结构产品”不仅涉及真实的衍生产品交易,而且其所依托的衍生品交易应归入“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类别之中,从而不仅会因为真实的衍生产品交易而产生市场风险,还应按照要求控制衍生品交易所形成的市场风险资本总额。因此,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这一要求,事实上限制了单家银行所能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总额。 此外,《通知》还明确,杠杆率管理方面,银行应将相关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银行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打破刚兑 新规在销售规则上对标银行理财,要求充分明示风险 此前,存在不规范宣传,产品风险被淡化,强化了存款人对结构性存款收益的“刚兑”预期。 与传统存款、大额存单等相比,结构性存款利率上有一定优势。一年期结构性存款利率普遍在4%上下,甚至有的会超过5%。这样的高收益率来自于它内嵌的金融衍生品。 银保监会对它的定义是: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毕研广通俗地介绍称,结构性存款的后端挂钩标的,一般是黄金、外币、其他投资品种等,所以可以把结构性存款看成一种“存款+投资”。产品表现形式是存款,但是后端的投资标的是金融衍生品,也因如此,结构性存款的利率不保险,只要存在波动、跟投资标的信用度挂钩,就有赔的可能性。 一位股份制银行的理财经理对新京报记者介绍,该行曾推出过一款1年期结构性存款产品与黄金挂钩,期限为六个月,收益率为1.55%或4.35%,只要产品到期前金价上涨或下跌幅度不超过50%,收益率都可达到4.35%。 而这个风险在此前很多银行的宣传中被淡化。官方通报曾指出,不少银行在销售结构性存款过程中存在不规范宣传、强化存款人对结构性存款收益的“刚兑”预期等问题。 本次《通知》明确,结构性存款的销售规则对标银行理财。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向投资者明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示最大风险或损失。 德意志银行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彭彦杰表示,此次再度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及其知情权。不管是什么产品,先让金融消费者了解产品及其风险,再谈潜在收益,这值得推动。 冷静期 投资者有24小时冷静期 化解盲目投资风险 此前,有的投资者可能在买的时候把结构性存款当成了“存款”,买完后可能后悔。之前没有约束,万一结构性存款出现风险,大多数风险能力承受较低的投资者会损失。 银保监会表示,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 上述资深业内人士分析称,“有序压缩递减”体现了银保监会对于一些迫于资金缺口压力而发行结构性产品的银行的考虑。“因为高息揽存对于银行,如果不是逼不得已,没有谁愿意去高息,利息是银行成本。” 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该人士表示,有些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后为了维持一定的规模,以保证资产负债表不出现流动性风险,所以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这部分银行将是“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的对象。 投资者同样被给予了一个“冷静期”。《通知》提到,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毕研广分析称,有的投资者可能在买的时候把结构性存款当成了“存款”,买完后还可能后悔。之前没有约束,万一结构性存款出现风险,大多数风险能力承受较低的投资者会损失。现在抬高门槛(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设立了准入机制、采用资管产品的办法来监管,可以说从源头上化解了“盲目投资”的风险。“《通知》发布后,如果严格执行,结构性存款的规模就会迅速减少,利率就会恢复真实产品的利率。”上述资深业内人士预计。[详情]

新京报 | 2019年10月21日 04:03
银行结构性存款有了新规 增强经营合规性、稳健性
银行结构性存款有了新规 增强经营合规性、稳健性

  原标题:银行结构性存款有了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所谓“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此次《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结构性存款定义,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要求银行制定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结构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执行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监管规定;参照执行《理财办法》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世纪90年代末,在国内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银行吸储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于2002年发行了首款结构性存款产品。此后,中资银行也相继推出此类产品。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中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同时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该负责人说。 业内人士指出,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国际上,结构性存款和资管产品分属于不同的监管框架,境外监管当局均分别针对两者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此次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区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的差异,厘清两类产品的监管框架,避免产生混淆,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详情]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9年10月21日 04:01
监管整治结构性存款销售乱象 仍有部分宣称“刚兑”
监管整治结构性存款销售乱象 仍有部分宣称“刚兑”

  原标题:监管重拳整治结构性存款销售乱象仍有部分理财经理宣称“刚兑”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刘 萌 2018年以来,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大幅增长,一系列不合规问题也随之凸显。 针对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北京地区各大银行正在销售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在产品设计以及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一些违规乱象呢?《证券日报》记者于10月20日走访了部分银行网点。 部分银行涉嫌误导销售 什么是结构性存款?银保监会在《通知》中给出了明确定义: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不过,《证券日报》记者走访时发现,多位银行理财经理在产品宣传推介过程中着重强化了投资者对于结构性存款产品最高收益的“刚兑”预期。例如,在多家银行网点,结构性存款产品均被理财经理介绍为“保本保息产品”,或“99.99%拿到最高收益率”。 在某股份制银行网点,当本报记者了解该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时,该网点理财经理表示:“这就是以前的保本保息产品,风险等级是R1,是最稳健的产品,从过往业绩来看,这类产品一直都能达到最高预期收益率。” 另外,有多个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产品被理财经理介绍为固定利率的产品,但是本报记者查阅产品说明书发现并非如此。部分结构性存款产品设计的收益波动区间十分狭窄,使其设定的浮动收益失去实际意义,还有部分产品涉嫌“假结构”。 以某股份制银行一款“挂钩黄金两层区间”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为例,该产品募集期为10月18日至10月21日,存款期限为63天。根据产品说明书的介绍,“从存款交易日当天伦敦金市下午定盘价到到期前第二个伦敦工作日,每盎司黄金波动区间从‘期初价格-400美元’至‘期初价格+400美元’的区间范围,则该存款到期利率为3.62%(年化)。在该区间外,该存款到期利率为1.25%(年化)”。 “在63天内,黄金价格的浮动几乎不可能触及界限”,上述银行理财经理告诉记者,这个系列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到期年化利率都达到了最高值,因为这类产品的标的物的目标区间放得很宽。 本报记者登录多家银行的手机银行发现,有银行近期发通知表示,结构性存款产品已移至储蓄服务。记者查询发现,该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和大额存款、定活互转等产品归为一类。在该行朝阳区某网点,理财经理还以此分类方式作为推销话术,加深了投资者对此类产品“保本保最高收益”的预期。 《证券日报》记者在银行网点随机采访了一位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者,她表示:“理财经理告诉我这就是‘保本’理财产品,99.99%都能实现最高收益率,但具体如何计算收益率,理财经理没有讲,我并不是很清楚”。 结构性存款规模10.8万亿元 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结构性存款迎来发展机遇。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其规模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央行数据发现,今年1月份,中资全国性银行的结构性存款(含个人、单位)规模合计10.98万亿元,继去年8月份和9月份后,第三次冲破10万亿元大关。随后,今年2月份达到11.23万亿元,首次超过11万亿元。 根据央行今年9月份披露的中资大型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和中资中小型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测算,截至9月份,中资全国性银行结构性存款(含个人、单位)存量规模达到10.8万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要求。为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通知》在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 有业内专家建议,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购买结构性产品需对期权、期货、远期等金融衍生品有一定认识,在购买时注意分辨“真假”结构性产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在自己能够承受的风险范围内理性投资。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动银行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规展业,实现结构性存款业务平稳有序发展。[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10月21日 03:42
10万亿结构性存款迎来新规 首次明确银行发行资格
10万亿结构性存款迎来新规 首次明确银行发行资格

  作者: 杜川 一边是结构性存款爆发式增长,一边是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乱象频出。10月18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结构性存款的发行主体、销售管理、产品设计、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严格的要求。 《通知》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并提出,发行结构性存款的银行应具备普通类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结构性存款不等于一般存款,或多或少都有投资风险。从业人员必须主动告知其不同之处。”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国区总经理彭彦杰说。 结构性存款不等于一般存款 与一般性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产品结构复杂,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程度较高,应比照资管产品销售管理要求,适用更加严格的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然而,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结构性存款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 “不少银行用结构性存款作为对保本、稳健理财产品的替代,但对老百姓来说强化了刚性兑付的概念,这对资管新规、投资者教育是不利的。”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表示。 在产品设计方面,部分银行涉嫌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为结构性存款设定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构建狭窄的收益波动区间或将挂钩的衍生产品行权条件设置为几乎不可能触发事件,使结构性存款变为事实上的固定收益产品。 因此,《通知》特别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市场规模短期内将下滑 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结构性存款规模超过10万亿元。 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表示,规范落地后,结构性存款的市场规模短期内必然出现下滑。 陈文认为,各种形式的结构性存款的出现加大了商业银行体系的吸储成本,拉高了实体经济的利率水平,规范相应市场后实体融资成本有望下降。 此次《通知》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给予了12个月的充足过渡期。在保持现行监管政策的延续性的同时,也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认为,由于绝大部分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期限都在一年内,过渡期结束后,都可以新产品亮相。 银行应具备业务资格 “有些银行的结构性存款收益比较高,这样就存在利用票据和结构性存款的利率倒挂进行套利,今年以来这个情况比较突出。”在董希淼看来,对于这一新情况,此次《通知》也提及,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通知》对假结构性存款进一步提出监管要求,对真结构性存款则继续强化规范,防止误导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四方面要求,其中,首次明确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该具备普通类衍生品资质。这意味着,部分事实上不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将无法发行结构性存款。 目前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基础类和普通类资格。其中,基础类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记者了解到,目前大量城商行和农商行最近几年申请到的衍生品资质都是基础类,个别仅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基础类资格的银行为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而事实上从事了非套期保值类交易。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假结构性存款,虽然《通知》对假结构性存款的发行主体、销售管理、产品设计、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严格的要求,但如何认定假结构性存款其实依然存在很大争议。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严格执行《通知》要求,纯粹的假结构性存款大规模发行也不具备基础。未来如何认定,还要看当地银保监局的现场检查,同时销售规范也是认定的重要依据。同时,陈文称,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具体为多少,还有待监管进一步明确。[详情]

第一财经 | 2019年10月21日 03:26
10万亿结构性存款市场迎监管规范
10万亿结构性存款市场迎监管规范

  原标题:10万亿元结构性存款市场迎监管规范 来源:经济参考报 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商业银行应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央行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全国大型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38824.59亿元,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69673.49亿元,共计约10.85万亿元。 谈及出台《通知》的原因,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光大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表示,短期内结构性存款受到的影响不会很大,银行会逐步通过通知存款、协定存款、表外类现金管理类产品等方式承接结构性存款资金,并适度加大同业存单吸收力度,确保流动性的平稳运行。而从中长期来看,存款资金的运动将更多的取决于客户粘性、产品创新以及银行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的能力。[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10月21日 01:04
10万亿"结构性存款"大变局:微信、京东App代销迎大考
10万亿

  原标题:10万亿“结构性存款”大变局到来:支付宝、微信、京东App代销迎大考 “结构性存款新规”发布,“假结构”、支付宝和微信代销结构性存款迎大考。 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简称《通知》、新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央行发布数据测算,结构性存款规模在今年2月达到峰值11.23万亿元,随后逐渐下滑;到今年8月,结构性存款规模下降为10.46万亿元。  限制规模  除进一步明确从事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外,《通知》要求,足额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新规对结构性存款直接影响不大,“真结构”产品涉及到衍生品已经按照风险计提资本。“假结构”产品实际上并没有涉及到衍生品交易,也就不存在风险计提。 根据2011年1月原银监会修改发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3%。 兴业研究金融监管分析师陈昊、何帆认为,《通知》重申3%的风险资本,事实上限制了单家银行所能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总额。 曾刚表示,从监管层面,无论“真结构”、“假结构”,结构性存款全部按照真结构来计提风险资本、进行流动性管理。那么对于“假结构”就不划算了,考虑到资金成本、资本计提、流动性成本等,这些银行可能就会逐步减少、逐步退出假结构性产品。 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依赖度有多大?数据显示,部分股份制银行的存款中,结构性存款接近1/5。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银行财报测算,截至2018年末,光大银行结构性存款4824.58亿元,占全部存款的18.76%。平安银行结构性存款4335.6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99.2%,占全部存款的20.17%。华夏银行结构性存款1019.05亿元,占全部存款的6.83%。  代销迎终局? 新规影响较大的,可能是支付宝、腾讯理财通、京东金融等互联网代销。 原因在于,虽然结构性存款仍是“存款”,但查阅全文,其实际上按照“理财”要求监管。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揭示风险,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也即,销售或代销结构性存款需要“双录”、专区销售和风险测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测试了数个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公司搭建的理财代销平台,包括支付宝App的“理财”页面、微信App九宫格中“理财通”、京东金融App、陆金所App等,其代销的银行产品大部分为“结构性存款”,代销的银行主要是城商行、农商行。此外还有小部分为民营银行开发的“智慧存款”产品。 “部分银行已经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网上渠道销售结构性存款产品,随着《通知》的出台,如若此前未在发售结构性存款的银行面签,则无法通过这些网上渠道购买相应的结构性存款,”兴业研究认为。 (图:支付宝、微信代销页面) 《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结构性存款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另外,结构性存款销售还约定了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 具体为,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衍生品资格加快  结构性存款新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 《通知》要求,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 在过渡期内,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 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中小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受制于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 《通知》明确从事结构性存款业务需要有“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9月6日,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提到,“个别仅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基础类资格的银行为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而事实上从事了非套期保值类交易”。 兴业研究指出,衍生品业务资格包括基础类和普通类两类,前者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品交易,而结构性存款业务包含非套期保值目的交易,因而应当具有普通类衍生品交易资格。 一位资管人士表示,足额计提资本这点,对于投资方而言会加大资本压力。对于中小行来说,不具备衍生品交易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后没法再发结构性存款。 不过,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衍生品资格的发放显著增多,中小银行在具备相应条件之后,可以申请相关衍生品资格。[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 | 2019年10月20日 10:39
10万亿结构性迎新规 杜绝变相高息揽储
10万亿结构性迎新规 杜绝变相高息揽储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冯樱子 北京报道 《资管新规》落地以来,部分银行加快出售“假结构性存款”,以实现高息揽储目的,使其取代保本理财,成为了揽储“利器”。 针对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银保监会于10月18日制定并发布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以此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了“结构性存款”的定义,对“结构性存款”的宣传、销售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过去确实有部分假结构产品存在,监管也已经进行了一些比较有针对性的治理。这次的规范,进行了一个衍生产品交易的约束,对资本金约束和流动性监管约束,施加了监管成本的约束,从长远看有利于让它回归本源,进一步地抬高“假结构”的成本。” 杜绝“假结构”设计 20世纪90年代末,在我国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银行吸储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于2002年发行了首款结构性存款产品。此后,中资银行也相继推出此类产品。 尤其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同时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通知》的制定是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的系统梳理,补充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办法》)所废止的相关规定,确保监管制度的延续和衔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结构性存款定义,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要求银行制定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结构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执行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监管规定;参照执行《理财办法》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而言,《通知》提出,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相关衍生交易敞口应纳入全行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框架,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杜绝“假结构”设计;足额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等。 目前,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集中在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过去我们有一些结构性产品,要么是假结构的,要么是银行不具有普通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只有一些基本型的交易资格,甚至连基本型都没有。”曾刚表示。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刘银平认为, 此后,绝大部分没有牌照的小型银行没有资格发行结构性存款。不过这也会促使小型银行积极申请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同时,《通知》要求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该规定针对的是目前市场上广泛存在的假结构性存款,背后没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能以接近100%的概率达到收益上限,银行高息揽储目的非常明显,提高了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刘银平分析道。 总体而言,假结构性存款将受到约束,部分银行将被迫调整产品的收益结构,今后能达到收益率上限的结构性存款比例将会下降,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减弱,结构性存款总规模有可能会有所压降。刘银平认为,银行少了一个揽储利器,今后银行需要加强并优化产品设计,提升自身投研能力,中小银行揽储压力更大,未来要积极储备人才。此外,银行的大额存单目前利率优势明显,未来竞争会更加激烈。 加强投资者保护 《通知》在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合规销售。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向投资者明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规定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销售起点;合理设置投资冷静期,严禁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刘银平分析,过去很多银行向客户介绍结构性存款时,传递出“保本保息高利率”的错误观念。也有部分 小银行推出了1000元低门槛的结构性存款。此后这些行为都被禁止。 同时,《通知》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信息披露机制。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账单、到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临时性信息披露等文件,并在结构性存款的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曾刚认为,在对投资者的保护方面,《通知》与资管新规、银行理财新规等相呼应,结构性存款在向投资者销售过程中,在信息披露、风险测评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性要求,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 此外,《通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 从宏观上来讲,《通知》有助于减少市场过度竞争、无序竞争的状况,有助于降低整个银行业资金成本,实体上看有助于他们进一步的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曾刚提出,曾刚表示。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详情]

华夏时报 | 2019年10月19日 18:35
银保监会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 销售起点不低于1万
银保监会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 销售起点不低于1万

   原标题:银保监会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 销售起点不低于1万元 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记者李延霞)针对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银保监会18日发布通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要求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等。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杜绝“假结构”设计;足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等。 为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通知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规定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销售起点;合理设置投资冷静期,严禁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为促进业务平稳过渡,通知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通知规定。 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规展业,实现结构性存款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陈永乐 [详情]

新华网 | 2019年10月18日 21:58
假结构性存款、过度营销信用卡 这些侵权现象被点名
假结构性存款、过度营销信用卡 这些侵权现象被点名

  原标题:假结构性存款,过度营销信用卡,误导销售……这些侵权现象被点名(理财参谋) 本报记者 王 观 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向在校大学生过度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使消费者混淆二者的区别……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整治工作。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中列出很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的具体表现,消费者应提高警惕。 除了产品设计方面,在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产品销售方面,比如,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不当,提高消费者风险评估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互联网保险方面,存在销售时对保险产品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不明确,如宣传销售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意使用误导性词语组合,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产品功能和特点,购买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产品。 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存在的一些问题,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通知,明确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向投资者明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账单、到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临时性信息披露等文件,并在结构性存款的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详情]

结构性存款料量价齐跌 部分中小行揽储压力加大
结构性存款料量价齐跌 部分中小行揽储压力加大

  原标题:结构性存款料量价齐跌 部分银行揽储压力加大 本报记者 欧阳剑环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走访北京地区多家银行网点了解到,部分结构性存款利率有所调降。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结构性存款监管要求,预计未来结构性存款将量价齐跌。变相高息揽储的“假结构”受限后,部分银行揽储压力将有所加大。 部分银行调降产品收益率 中国证券报记者来到北京市海淀区某股份行发现,该行22日起售的三层区间结构性存款较18日起售的同款产品利率已略有降低。据理财经理介绍,该产品挂钩黄金价格,按照到期日标的的价格表现,向存款人支付浮动利息。 以两个月期限的产品为例,22日起售的产品预期到期利率为年化1.25%或3.53%或3.83%;18日起售的产品预期到期利率为年化1.25%或3.58%或3.88%。上述理财经理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这款产品一般都能获得最高档的利率。” 另一家城商行北京西城区网点理财经理介绍,该行在售的结构性存款预期年化收益率在1%-3.85%,新户专享产品收益在1%-3.9%,收益率一直保持平稳,近期尚未调降。 专家预计,未来结构性存款价格将进一步走低。中银国际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励雅敏表示,衍生品交易真实性监管趋严将打破原先结构性存款的刚兑现象,这与理财新规监管思路一致,未来银行高息揽储现象将有所改善。 励雅敏称,在低利率市场环境、货基收益率下行背景下,结构性存款作为保本理财的替代品,其价格下行有助于缓解银行负债端的成本压力。 规模料进一步缩减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为10.85万亿元,其中中小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超过大行,且中小银行的单位结构性存款规模更大。此前,结构性存款的规模一度突破11万亿元。 中信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肖斐斐表示,资管新规出台后,部分理财需求转回表内,叠加流动性监管加强、银行负债端压力增大,结构性存款大幅增长。2019年以来,随着市场流动性逐步改善,结构性存款增速已显著下降至10%以内。 某股份行二级分行负责人分析,结合政策要求及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流程来看,结构性存款将量价齐跌,且幅度较大。从银行端来说,扩大体量的动力和可操作性均受限;从流程看,效率会下降;客户端需求也会有所压缩。 中信建投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杨荣预计,结构性存款规模将下降。《通知》明确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需缴存款准备金,在资本计提、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中进行相应计算,银行通过“假结构”等方式高息揽储的成本进一步提高,预计此类产品规模将快速下降。 中信证券固收首席分析师明明认为,《通知》使得结构性存款业务开展的各个环节得到进一步规范,在监管趋严背景下,预计商业银行将主动调整负债结构,结构性存款占比将进一步减少。 部分中小行揽储压力增大 专家认为,结构性存款规范后,部分业务资质受限的中小行揽储压力将加大。 明明表示,对大型银行来说,结构性存款占比较小,且衍生品交易人才相对较多,业务资质受限制较小,受监管影响较小。对中小银行来说,结构性存款对其一般性存款影响相对更大,且部分中小银行将受限于业务资质,其负债端受到的影响更大。 励雅敏认为,相较于网点布局范围广的大中型银行,区域性地方银行在存款争夺上处于劣势,因此过去不少中小银行通过发行较高价格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以加强存款竞争。此次文件落地后,不具备普通类衍生品交易资质银行将无法发行新结构性存款产品,这部分中小行未来揽储压力加大。 浙江地区某农商行行长表示,“我们一直坚持做深做精传统业务,衍生品交易将会等时机成熟后才会涉足,目前没有率先尝试的打算。”为应对揽储压力,该行主要发力大额存单。 某股份行负责人表示,近几年银行负债端竞争更多体现为价格竞争,由于今年一系列存款管控政策均直接指向“定价”,因此预计价格竞争不会加剧,但由于各家行执行监管政策的力度与节奏有差异,价格竞争仍会阶段性存在。整体看,产品设计、全流程管理、营销渠道与能力等方面的竞争是重点。 从中长期看,肖斐斐认为,非价格竞争力将成关键。客户基础良好,负债能力扎实的银行,有望受益于结构性存款新规,目前过度依赖结构性存款、存在展业不规范问题的银行则面临一定压力。预计各家银行未来将更加重视客户、渠道、产品等负债端非价格竞争力的培养,同业竞争步入良性轨道。[详情]

监管规范结构性存款设24小时投资冷静期
监管规范结构性存款设24小时投资冷静期

  新京报记者:程维妙 黄鑫宇 在资管新规落地、理财产品刚兑被打破的背景下,结构性存款接棒,成为银行力推的“网红产品”。截至2019年9月末,规模已达到约10.8万亿元。现在监管对10万亿结构性存款出拳了。 继近期地方银保监局要求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后,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和一般存款,结构性存款销售应当参照银行理财销售规定等,进一步加强投资者保护。 这背后是结构性存款“换马甲”保收益、变相高息揽储等乱象。 不得出表 结构性存款不得“出表” 中小银行承压 此前,结构性存款成银行揽储利器;新规要求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将限制单家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 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新京报记者从央行官网公布的银行信贷统计数据看到,2017年1月末,中资大型银行加中小型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约5.78亿元,2018年1月末增长至7.98亿元,截至2019年9月末,规模达到约10.8万亿。 但同时也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对新京报记者分析称,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吸收存款,尤其一些需要补充流动资金的中小银行,发行的部分产品甚至没有衍生品交易资质,目的就是主动吸收一般性存款,也是变相高息揽存。而且常见的是一些银行用这些存款做质押再开出一些银票,做一些表外业务。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四方面要求。 首条即明确,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相关衍生交易敞口应纳入全行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框架,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杜绝“假结构”设计。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分析称,对衍生品业务资格的要求提高了结构性存款的业务门槛。由于许多中小银行,尤其是农商行,不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今后将不能直接发行结构性存款;不过,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衍生品资格的发放显著增多,中小银行在具备相应条件之后,可以申请相关衍生品资格。 《通知》同时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相关资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财经专业人士毕研广分析称,这就表示银行不能把“结构性存款”进行“甩锅”到表外,整个结构性存款不得出“表”,银行要在表内对结构性存款进行计提资本和拨备。 鲁政委表示,不同于监管部门强力打击的“假结构产品”,“真结构产品”不仅涉及真实的衍生产品交易,而且其所依托的衍生品交易应归入“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类别之中,从而不仅会因为真实的衍生产品交易而产生市场风险,还应按照要求控制衍生品交易所形成的市场风险资本总额。因此,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这一要求,事实上限制了单家银行所能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总额。 此外,《通知》还明确,杠杆率管理方面,银行应将相关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银行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打破刚兑 新规在销售规则上对标银行理财,要求充分明示风险 此前,存在不规范宣传,产品风险被淡化,强化了存款人对结构性存款收益的“刚兑”预期。 与传统存款、大额存单等相比,结构性存款利率上有一定优势。一年期结构性存款利率普遍在4%上下,甚至有的会超过5%。这样的高收益率来自于它内嵌的金融衍生品。 银保监会对它的定义是: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毕研广通俗地介绍称,结构性存款的后端挂钩标的,一般是黄金、外币、其他投资品种等,所以可以把结构性存款看成一种“存款+投资”。产品表现形式是存款,但是后端的投资标的是金融衍生品,也因如此,结构性存款的利率不保险,只要存在波动、跟投资标的信用度挂钩,就有赔的可能性。 一位股份制银行的理财经理对新京报记者介绍,该行曾推出过一款1年期结构性存款产品与黄金挂钩,期限为六个月,收益率为1.55%或4.35%,只要产品到期前金价上涨或下跌幅度不超过50%,收益率都可达到4.35%。 而这个风险在此前很多银行的宣传中被淡化。官方通报曾指出,不少银行在销售结构性存款过程中存在不规范宣传、强化存款人对结构性存款收益的“刚兑”预期等问题。 本次《通知》明确,结构性存款的销售规则对标银行理财。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向投资者明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示最大风险或损失。 德意志银行财富管理董事总经理彭彦杰表示,此次再度强调保护金融消费者及其知情权。不管是什么产品,先让金融消费者了解产品及其风险,再谈潜在收益,这值得推动。 冷静期 投资者有24小时冷静期 化解盲目投资风险 此前,有的投资者可能在买的时候把结构性存款当成了“存款”,买完后可能后悔。之前没有约束,万一结构性存款出现风险,大多数风险能力承受较低的投资者会损失。 银保监会表示,将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 上述资深业内人士分析称,“有序压缩递减”体现了银保监会对于一些迫于资金缺口压力而发行结构性产品的银行的考虑。“因为高息揽存对于银行,如果不是逼不得已,没有谁愿意去高息,利息是银行成本。” 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该人士表示,有些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后为了维持一定的规模,以保证资产负债表不出现流动性风险,所以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这部分银行将是“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的对象。 投资者同样被给予了一个“冷静期”。《通知》提到,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毕研广分析称,有的投资者可能在买的时候把结构性存款当成了“存款”,买完后还可能后悔。之前没有约束,万一结构性存款出现风险,大多数风险能力承受较低的投资者会损失。现在抬高门槛(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设立了准入机制、采用资管产品的办法来监管,可以说从源头上化解了“盲目投资”的风险。“《通知》发布后,如果严格执行,结构性存款的规模就会迅速减少,利率就会恢复真实产品的利率。”上述资深业内人士预计。[详情]

银行结构性存款有了新规 增强经营合规性、稳健性
银行结构性存款有了新规 增强经营合规性、稳健性

  原标题:银行结构性存款有了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日前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所谓“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此次《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结构性存款定义,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要求银行制定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结构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执行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监管规定;参照执行《理财办法》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世纪90年代末,在国内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银行吸储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于2002年发行了首款结构性存款产品。此后,中资银行也相继推出此类产品。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中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同时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该负责人说。 业内人士指出,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国际上,结构性存款和资管产品分属于不同的监管框架,境外监管当局均分别针对两者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此次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区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的差异,厘清两类产品的监管框架,避免产生混淆,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详情]

监管整治结构性存款销售乱象 仍有部分宣称“刚兑”
监管整治结构性存款销售乱象 仍有部分宣称“刚兑”

  原标题:监管重拳整治结构性存款销售乱象仍有部分理财经理宣称“刚兑”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刘 萌 2018年以来,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大幅增长,一系列不合规问题也随之凸显。 针对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北京地区各大银行正在销售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在产品设计以及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一些违规乱象呢?《证券日报》记者于10月20日走访了部分银行网点。 部分银行涉嫌误导销售 什么是结构性存款?银保监会在《通知》中给出了明确定义: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不过,《证券日报》记者走访时发现,多位银行理财经理在产品宣传推介过程中着重强化了投资者对于结构性存款产品最高收益的“刚兑”预期。例如,在多家银行网点,结构性存款产品均被理财经理介绍为“保本保息产品”,或“99.99%拿到最高收益率”。 在某股份制银行网点,当本报记者了解该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时,该网点理财经理表示:“这就是以前的保本保息产品,风险等级是R1,是最稳健的产品,从过往业绩来看,这类产品一直都能达到最高预期收益率。” 另外,有多个浮动收益型结构性存款产品被理财经理介绍为固定利率的产品,但是本报记者查阅产品说明书发现并非如此。部分结构性存款产品设计的收益波动区间十分狭窄,使其设定的浮动收益失去实际意义,还有部分产品涉嫌“假结构”。 以某股份制银行一款“挂钩黄金两层区间”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为例,该产品募集期为10月18日至10月21日,存款期限为63天。根据产品说明书的介绍,“从存款交易日当天伦敦金市下午定盘价到到期前第二个伦敦工作日,每盎司黄金波动区间从‘期初价格-400美元’至‘期初价格+400美元’的区间范围,则该存款到期利率为3.62%(年化)。在该区间外,该存款到期利率为1.25%(年化)”。 “在63天内,黄金价格的浮动几乎不可能触及界限”,上述银行理财经理告诉记者,这个系列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到期年化利率都达到了最高值,因为这类产品的标的物的目标区间放得很宽。 本报记者登录多家银行的手机银行发现,有银行近期发通知表示,结构性存款产品已移至储蓄服务。记者查询发现,该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和大额存款、定活互转等产品归为一类。在该行朝阳区某网点,理财经理还以此分类方式作为推销话术,加深了投资者对此类产品“保本保最高收益”的预期。 《证券日报》记者在银行网点随机采访了一位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者,她表示:“理财经理告诉我这就是‘保本’理财产品,99.99%都能实现最高收益率,但具体如何计算收益率,理财经理没有讲,我并不是很清楚”。 结构性存款规模10.8万亿元 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结构性存款迎来发展机遇。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其规模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证券日报》记者梳理央行数据发现,今年1月份,中资全国性银行的结构性存款(含个人、单位)规模合计10.98万亿元,继去年8月份和9月份后,第三次冲破10万亿元大关。随后,今年2月份达到11.23万亿元,首次超过11万亿元。 根据央行今年9月份披露的中资大型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和中资中小型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测算,截至9月份,中资全国性银行结构性存款(含个人、单位)存量规模达到10.8万亿元。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要求。为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通知》在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 有业内专家建议,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购买结构性产品需对期权、期货、远期等金融衍生品有一定认识,在购买时注意分辨“真假”结构性产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在自己能够承受的风险范围内理性投资。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动银行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规展业,实现结构性存款业务平稳有序发展。[详情]

10万亿结构性存款迎来新规 首次明确银行发行资格
10万亿结构性存款迎来新规 首次明确银行发行资格

  作者: 杜川 一边是结构性存款爆发式增长,一边是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乱象频出。10月18日,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对结构性存款的发行主体、销售管理、产品设计、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严格的要求。 《通知》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并提出,发行结构性存款的银行应具备普通类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结构性存款不等于一般存款,或多或少都有投资风险。从业人员必须主动告知其不同之处。”德意志银行董事总经理、财富管理中国区总经理彭彦杰说。 结构性存款不等于一般存款 与一般性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产品结构复杂,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程度较高,应比照资管产品销售管理要求,适用更加严格的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然而,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结构性存款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 “不少银行用结构性存款作为对保本、稳健理财产品的替代,但对老百姓来说强化了刚性兑付的概念,这对资管新规、投资者教育是不利的。”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表示。 在产品设计方面,部分银行涉嫌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为结构性存款设定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构建狭窄的收益波动区间或将挂钩的衍生产品行权条件设置为几乎不可能触发事件,使结构性存款变为事实上的固定收益产品。 因此,《通知》特别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市场规模短期内将下滑 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结构性存款规模超过10万亿元。 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文表示,规范落地后,结构性存款的市场规模短期内必然出现下滑。 陈文认为,各种形式的结构性存款的出现加大了商业银行体系的吸储成本,拉高了实体经济的利率水平,规范相应市场后实体融资成本有望下降。 此次《通知》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给予了12个月的充足过渡期。在保持现行监管政策的延续性的同时,也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认为,由于绝大部分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期限都在一年内,过渡期结束后,都可以新产品亮相。 银行应具备业务资格 “有些银行的结构性存款收益比较高,这样就存在利用票据和结构性存款的利率倒挂进行套利,今年以来这个情况比较突出。”在董希淼看来,对于这一新情况,此次《通知》也提及,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通知》对假结构性存款进一步提出监管要求,对真结构性存款则继续强化规范,防止误导销售。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四方面要求,其中,首次明确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该具备普通类衍生品资质。这意味着,部分事实上不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将无法发行结构性存款。 目前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基础类和普通类资格。其中,基础类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记者了解到,目前大量城商行和农商行最近几年申请到的衍生品资质都是基础类,个别仅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基础类资格的银行为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而事实上从事了非套期保值类交易。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假结构性存款,虽然《通知》对假结构性存款的发行主体、销售管理、产品设计、信息披露等方面提出了全方位、严格的要求,但如何认定假结构性存款其实依然存在很大争议。业内人士认为,如果严格执行《通知》要求,纯粹的假结构性存款大规模发行也不具备基础。未来如何认定,还要看当地银保监局的现场检查,同时销售规范也是认定的重要依据。同时,陈文称,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具体为多少,还有待监管进一步明确。[详情]

10万亿结构性存款市场迎监管规范
10万亿结构性存款市场迎监管规范

  原标题:10万亿元结构性存款市场迎监管规范 来源:经济参考报 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银行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商业银行应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央行数据显示,截至9月末,全国大型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38824.59亿元,中小型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69673.49亿元,共计约10.85万亿元。 谈及出台《通知》的原因,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是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光大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王一峰表示,短期内结构性存款受到的影响不会很大,银行会逐步通过通知存款、协定存款、表外类现金管理类产品等方式承接结构性存款资金,并适度加大同业存单吸收力度,确保流动性的平稳运行。而从中长期来看,存款资金的运动将更多的取决于客户粘性、产品创新以及银行提供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的能力。[详情]

10万亿"结构性存款"大变局:微信、京东App代销迎大考
10万亿

  原标题:10万亿“结构性存款”大变局到来:支付宝、微信、京东App代销迎大考 “结构性存款新规”发布,“假结构”、支付宝和微信代销结构性存款迎大考。 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简称《通知》、新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央行发布数据测算,结构性存款规模在今年2月达到峰值11.23万亿元,随后逐渐下滑;到今年8月,结构性存款规模下降为10.46万亿元。  限制规模  除进一步明确从事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外,《通知》要求,足额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新规对结构性存款直接影响不大,“真结构”产品涉及到衍生品已经按照风险计提资本。“假结构”产品实际上并没有涉及到衍生品交易,也就不存在风险计提。 根据2011年1月原银监会修改发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心资本的3%。 兴业研究金融监管分析师陈昊、何帆认为,《通知》重申3%的风险资本,事实上限制了单家银行所能发行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总额。 曾刚表示,从监管层面,无论“真结构”、“假结构”,结构性存款全部按照真结构来计提风险资本、进行流动性管理。那么对于“假结构”就不划算了,考虑到资金成本、资本计提、流动性成本等,这些银行可能就会逐步减少、逐步退出假结构性产品。 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依赖度有多大?数据显示,部分股份制银行的存款中,结构性存款接近1/5。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银行财报测算,截至2018年末,光大银行结构性存款4824.58亿元,占全部存款的18.76%。平安银行结构性存款4335.6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99.2%,占全部存款的20.17%。华夏银行结构性存款1019.05亿元,占全部存款的6.83%。  代销迎终局? 新规影响较大的,可能是支付宝、腾讯理财通、京东金融等互联网代销。 原因在于,虽然结构性存款仍是“存款”,但查阅全文,其实际上按照“理财”要求监管。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揭示风险,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也即,销售或代销结构性存款需要“双录”、专区销售和风险测评。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测试了数个第三方支付和互联网公司搭建的理财代销平台,包括支付宝App的“理财”页面、微信App九宫格中“理财通”、京东金融App、陆金所App等,其代销的银行产品大部分为“结构性存款”,代销的银行主要是城商行、农商行。此外还有小部分为民营银行开发的“智慧存款”产品。 “部分银行已经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网上渠道销售结构性存款产品,随着《通知》的出台,如若此前未在发售结构性存款的银行面签,则无法通过这些网上渠道购买相应的结构性存款,”兴业研究认为。 (图:支付宝、微信代销页面) 《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结构性存款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另外,结构性存款销售还约定了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 具体为,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衍生品资格加快  结构性存款新规给予一年的过渡期。 《通知》要求,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 在过渡期内,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 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中小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受制于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 《通知》明确从事结构性存款业务需要有“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9月6日,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提到,“个别仅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基础类资格的银行为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而事实上从事了非套期保值类交易”。 兴业研究指出,衍生品业务资格包括基础类和普通类两类,前者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品交易,而结构性存款业务包含非套期保值目的交易,因而应当具有普通类衍生品交易资格。 一位资管人士表示,足额计提资本这点,对于投资方而言会加大资本压力。对于中小行来说,不具备衍生品交易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后没法再发结构性存款。 不过,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对衍生品资格的发放显著增多,中小银行在具备相应条件之后,可以申请相关衍生品资格。[详情]

10万亿结构性迎新规 杜绝变相高息揽储
10万亿结构性迎新规 杜绝变相高息揽储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冯樱子 北京报道 《资管新规》落地以来,部分银行加快出售“假结构性存款”,以实现高息揽储目的,使其取代保本理财,成为了揽储“利器”。 针对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银保监会于10月18日制定并发布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以此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了“结构性存款”的定义,对“结构性存款”的宣传、销售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过去确实有部分假结构产品存在,监管也已经进行了一些比较有针对性的治理。这次的规范,进行了一个衍生产品交易的约束,对资本金约束和流动性监管约束,施加了监管成本的约束,从长远看有利于让它回归本源,进一步地抬高“假结构”的成本。” 杜绝“假结构”设计 20世纪90年代末,在我国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银行吸储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于2002年发行了首款结构性存款产品。此后,中资银行也相继推出此类产品。 尤其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同时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通知》的制定是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的系统梳理,补充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理财办法》)所废止的相关规定,确保监管制度的延续和衔接。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结构性存款定义,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要求银行制定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结构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执行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监管规定;参照执行《理财办法》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具体而言,《通知》提出,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相关衍生交易敞口应纳入全行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框架,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杜绝“假结构”设计;足额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等。 目前,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银行,集中在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过去我们有一些结构性产品,要么是假结构的,要么是银行不具有普通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资格,只有一些基本型的交易资格,甚至连基本型都没有。”曾刚表示。 融360大数据研究院分析师刘银平认为, 此后,绝大部分没有牌照的小型银行没有资格发行结构性存款。不过这也会促使小型银行积极申请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同时,《通知》要求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该规定针对的是目前市场上广泛存在的假结构性存款,背后没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能以接近100%的概率达到收益上限,银行高息揽储目的非常明显,提高了资金成本,存在一定的市场风险。”刘银平分析道。 总体而言,假结构性存款将受到约束,部分银行将被迫调整产品的收益结构,今后能达到收益率上限的结构性存款比例将会下降,产品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减弱,结构性存款总规模有可能会有所压降。刘银平认为,银行少了一个揽储利器,今后银行需要加强并优化产品设计,提升自身投研能力,中小银行揽储压力更大,未来要积极储备人才。此外,银行的大额存单目前利率优势明显,未来竞争会更加激烈。 加强投资者保护 《通知》在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首先,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合规销售。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向投资者明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规定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销售起点;合理设置投资冷静期,严禁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刘银平分析,过去很多银行向客户介绍结构性存款时,传递出“保本保息高利率”的错误观念。也有部分 小银行推出了1000元低门槛的结构性存款。此后这些行为都被禁止。 同时,《通知》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信息披露机制。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账单、到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临时性信息披露等文件,并在结构性存款的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曾刚认为,在对投资者的保护方面,《通知》与资管新规、银行理财新规等相呼应,结构性存款在向投资者销售过程中,在信息披露、风险测评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性要求,更好地保护投资人、存款人的利益。 此外,《通知》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 从宏观上来讲,《通知》有助于减少市场过度竞争、无序竞争的状况,有助于降低整个银行业资金成本,实体上看有助于他们进一步的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曾刚提出,曾刚表示。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详情]

银保监会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 销售起点不低于1万
银保监会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 销售起点不低于1万

   原标题:银保监会规范结构性存款业务 销售起点不低于1万元 新华社北京10月18日电(记者李延霞)针对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银保监会18日发布通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要求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等。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杜绝“假结构”设计;足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等。 为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通知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规定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销售起点;合理设置投资冷静期,严禁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为促进业务平稳过渡,通知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过渡期为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通知规定。 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规展业,实现结构性存款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陈永乐 [详情]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应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应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

  原标题:银保监会: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  10月18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如下要求:一是交易运作和风险管理。二是资本监管。三是杠杆率管理。四是流动性风险管理。银行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明,《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切实解决结构性存款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二是保持现行监管政策的延续性。三是对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进行明确区分。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区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的差异,厘清两类产品的监管框架,避免产生混淆,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 以下是《通知》原文: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二、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在综合分析评估本行风险管理水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流动性水平的基础上,科学审慎设计结构性存款,不得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 三、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结构性存款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将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四、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五、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二)纳入全行衍生产品管理框架,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 (三)足额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 (四)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应当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 (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六、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理财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揭示风险,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不适用《理财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一(七)、(八)、(九)1和5、(十一)和五的规定。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结构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将结构性存款作为其他存款进行误导销售,避免投资者产生混淆。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三)销售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质、产品结构、挂钩资产、估值方法、假设情景分析以及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等; (四)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结构性存款信息: (一)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二)发行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三)产品账单,包括投资金额、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持仓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四)到期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五)重大事项报告; (六)临时性信息披露;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结构性存款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报告,在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产品账单,在结构性存款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报告,在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或者结构性存款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结构性存款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结构性存款的基本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结构性存款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八、从事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结构性存款有关的统计报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十、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本通知中“日”指工作日。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通知实施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十四、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9年10月18日[详情]

10万亿结构性存款“打假”终于来了
10万亿结构性存款“打假”终于来了

  原标题:10万亿结构性存款“打假”终于来了 将引导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10万亿结构性存款“打假”终于来了!10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要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不得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同时,监管还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有利于业务的平稳过渡。 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和其他存款 新老划断 《通知》中规定,首先,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其次,商业银行应当在综合分析评估本行风险管理水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流动性水平的基础上,科学审慎设计结构性存款,不得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 第三,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结构性存款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将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最后,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并且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设置了过渡期和“新老划断”,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达10万亿元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曾经统计,截至今年8月末,全国中资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为10.46万亿元,较2018年同期的10.02万亿元增长4.39%,与2018年的规模增速相比大幅回落。 什么是结构性存款?银保监会在《通知》中给出了明确定义: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而通常我们所说的“假结构性存款”又“假”在哪里?“假结构性存款”假就假在其金融衍生工具触发的可能性极小或者收益率基本固定。 中信证券的分析师将“假结构性存款”分成了两种形式,一是将嵌入结构性存款的衍生品工具设置不可能执行的条件,导致衍生品交易不可能被触发; 二是结构性存款产品在设计上将嵌入衍生品的观察区间或者情景条件设置得较为宽松,从而使得最高收益很容易达到,并且最差收益与最高收益的差距很小,使得原本浮动的收益变成固定收益,实质上表现为类似固定收益的“刚性兑付”产品,达到保本保收益的目的。 事实上,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同时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 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而银保监会此番出手规范结构性存款,将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并且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详情]

银保监会:结构性存款参照执行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规定
银保监会:结构性存款参照执行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规定

  原标题:银保监会:结构性存款参照执行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规定 作者:胡志挺 银保监会出手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 10月18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下称《通知》),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一系列要求。 所谓结构性存款,指的是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回顾历史,20世纪90年代末,在中国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银行吸储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于2002年发行了首款结构性存款产品。此后,中资银行也相继推出此类产品。 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中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同时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 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 ,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可见的是,在结构性存款的发展过程中,不少中小银行通过发行“假结构性存款”以实现高息揽储、变相刚兑。 一般而言,“假结构性存款”主要有两种形式 : 一是 部分银行为结构性存款设定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构建狭窄的收益波动区间或将挂钩的衍生产品行权条件设置为几乎不可能触发事件,使结构性存款从名义上的浮动收益产品变为事实上的固定收益产品,违背了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设计原则; 二是 个别银行结构性存款中未实际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无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涉嫌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 从短期看,这类产品迅速拉得的存款可以缓解部分银行的流动性压力。但长期而言,则加大了银行负担,间接抬升了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此次《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 ,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在综合分析评估本行风险管理水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流动性水平的基础上,科学审慎设计结构性存款,不得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 在资本监管上,《通知》要求,银行应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 杠杆率方面,银行应将相关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上,银行则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通知》还专门就投资者保护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在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披露等环节,要求进一步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举例而言,《通知》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参照《理财办法》正文和附件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执行。《通知》指出,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向投资者明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规定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销售起点;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严禁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通知》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 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银保监会表示,相比于仅设置“新老划断”或过渡期安排,《通知》同时采取上述措施,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避免对银行流动性管理和平稳运行造成影响。[详情]

银保监会严打违规结构性存款:应与一般存款严格区分
银保监会严打违规结构性存款:应与一般存款严格区分

  原标题:银保监会严打违规结构性存款:过渡期为12个月,应与一般存款严格区分 来源:界面新闻 作者:郝昕瑶 10万亿结构性存款迎来监管重拳规范。 10月18日晚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针对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世纪90年代末,在我国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银行吸储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于2002年发行了首款结构性存款产品。此后,中资银行也相继推出此类产品。 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同时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 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通知》共包括十四条,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系统梳理,补充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所废止的相关规定。 根据银保监会定义,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主要内容包括: 一、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在综合分析评估本行风险管理水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流动性水平的基础上,科学审慎设计结构性存款,不得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 二、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结构性存款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将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三、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四、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规定,包括要求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足额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等。 五、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揭示风险,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将结构性存款作为其他存款进行误导销售;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等。 六、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结构性存款信息,包括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账单、到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临时性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结构性存款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通知》实施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银保监会表示,将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动银行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规展业,实现结构性存款业务平稳有序发展。[详情]

10万亿结构性存款 迎来监管重拳规范
10万亿结构性存款 迎来监管重拳规范

   李丹丹 张琼斯  对于结构性存款的规范终于出台! 中国银保监会1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举旨在针对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9月份央行中资大型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资中小型银行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估算,结构性存款规模超过10万亿元。 银保监会指出,发布实施《通知》: ——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 ——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主要内容: ——明确结构性存款定义,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要求银行制定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结构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 ——规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执行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监管规定; ——参照执行《理财办法》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 ——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为什么制定监管新规? 《通知》的制定是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的系统梳理,补充了《理财办法》所废止的相关规定,确保监管制度的延续和衔接。 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同时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 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过渡期为12个月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 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 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下一步怎么做?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动银行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规展业,实现结构性存款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足额计提资本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交易运作和风险管理;二是资本监管;三是杠杆率管理;四是流动性风险管理。 资本方面,《通知》要求,足额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 同时,为了杜绝“假结构设计”,相关衍生交易敞口应纳入全行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框架,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 销售结构性存款参照理财产品销售 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参照《理财办法》正文和附件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执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结构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资风险。与一般性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产品结构复杂,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程度较高,应比照资管产品销售管理要求,适用更加严格的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 《通知》在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合规销售。规定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销售起点;合理设置投资冷静期,严禁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信息披露机制。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账单、到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临时性信息披露等文件。 全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 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二、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在综合分析评估本行风险管理水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流动性水平的基础上,科学审慎设计结构性存款,不得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 三、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结构性存款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将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四、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五、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二)纳入全行衍生产品管理框架,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 (三)足额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 (四)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应当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 (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六、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理财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揭示风险,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不适用《理财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一(七)、(八)、(九)1和5、(十一)和五的规定。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结构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将结构性存款作为其他存款进行误导销售,避免投资者产生混淆。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三)销售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质、产品结构、挂钩资产、估值方法、假设情景分析以及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等; (四)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结构性存款信息: (一)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二)发行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三)产品账单,包括投资金额、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持仓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四)到期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五)重大事项报告; (六)临时性信息披露;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结构性存款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报告,在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产品账单,在结构性存款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报告,在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或者结构性存款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结构性存款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结构性存款的基本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结构性存款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八、从事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结构性存款有关的统计报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十、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本通知中“日”指工作日。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通知实施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十四、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详情]

银保监会规范结构性存款 要求与一般存款严格区分
银保监会规范结构性存款 要求与一般存款严格区分

  原标题:银保监会出手规范结构性存款,要求与一般存款进行严格区分 针对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中国银保监会于10月18日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明确结构性存款定义,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要求银行制定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结构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执行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监管规定;参照执行《理财办法》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解释道,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20世纪90年代末,在我国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银行吸储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于2002年发行了首款结构性存款产品。此后,中资银行也相继推出此类产品。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同时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 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银保监会要求银行对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进行明确区分。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国际上,结构性存款和资管产品分属于不同的监管框架,境外监管当局均分别针对两者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区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的差异,厘清两类产品的监管框架,避免产生混淆,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如下要求:一是交易运作和风险管理。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相关衍生交易敞口应纳入全行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框架,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杜绝“假结构”设计。二是资本监管。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足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三是杠杆率管理。银行应将相关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四是流动性风险管理。银行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 《通知》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相比于仅设置“新老划断”或过渡期安排,《通知》同时采取上述措施,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避免对银行流动性管理和平稳运行造成影响。[详情]

银保监会规范结构性存款:杜绝“假结构”
银保监会规范结构性存款:杜绝“假结构”

  原标题:银保监会规范结构性存款:杜绝“假结构”,设12个月过渡期 针对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中出现的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的制定是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的系统梳理,补充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所废止的相关规定,确保监管制度的延续和衔接。 主要内容包括:明确结构性存款定义,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一般性存款;要求银行制定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提出结构性存款的核算和管理要求;规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执行衍生产品交易相关监管规定;参照执行《理财办法》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加强结构性存款合规销售;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通知》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督管理,推动银行严格执行相关监管规定,有效防范风险。商业银行应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开展自查整改,依法合规展业,实现结构性存款业务平稳有序发展。 附: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20世纪90年代末,在我国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银行吸储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于2002年发行了首款结构性存款产品。此后,中资银行也相继推出此类产品。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同时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二、《通知》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是切实解决结构性存款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实践中,市场机构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存在认识不全面、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出现了产品运作不规范、误导销售、不具业务资格违规展业等问题。发布实施《通知》,旨在进一步归纳和强调相关现行监管要求,清晰传达监管导向,促进监管规定严格落实到位。 二是保持现行监管政策的延续性 。《通知》系统梳理和明确了散落在多项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现行监管规定,补充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第八十条所废止监管政策中涉及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规定, 未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 ,确保监管制度有序衔接。 三是对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进行明确区分。 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国际上,结构性存款和资管产品分属于不同的监管框架,境外监管当局均分别针对两者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区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的差异,厘清两类产品的监管框架,避免产生混淆,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 三、《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如下要求: 一是交易运作和风险管理。 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相关衍生交易敞口应纳入全行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框架,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 杜绝“假结构”设计 。 二是资本监管。 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足额计提资本, 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 。 三是杠杆率管理 。银行应将相关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 四是流动性风险管理。 银行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四、《通知》为何要求结构性存款参照执行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规定? 《通知》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参照《理财办法》正文和附件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执行。主要考虑为:一是延续银保监会良好监管实践。2011年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发布实施的《理财办法》第七十五条要求结构性存款的销售管理参照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银行应当遵守风险匹配原则,充分揭示风险,禁止误导销售,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要求在我国已实施多年,《通知》延续现行监管要求,确保监管制度有序衔接。二是结构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资风险。与一般性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产品结构复杂,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程度较高,应比照资管产品销售管理要求,适用更加严格的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三是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各国普遍要求结构性存款在宣传销售中强调与一般性存款的差异,公平对待客户,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对结构性存款的销售管理要求与资管产品基本相同。 五、《通知》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通知》在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合规销售。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向投资者明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规定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销售起点;合理设置投资冷静期,严禁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信息披露机制。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账单、到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临时性信息披露等文件,并在结构性存款的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通知》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 《通知》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相比于仅设置“新老划断”或过渡期安排,《通知》同时采取上述措施,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避免对银行流动性管理和平稳运行造成影响。 附: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二、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在综合分析评估本行风险管理水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流动性水平的基础上,科学审慎设计结构性存款,不得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 三、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结构性存款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将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四、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五、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二)纳入全行衍生产品管理框架,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 (三)足额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 (四)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应当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 (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六、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理财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揭示风险,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不适用《理财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一(七)、(八)、(九)1和5、(十一)和五的规定。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结构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将结构性存款作为其他存款进行误导销售,避免投资者产生混淆。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三)销售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质、产品结构、挂钩资产、估值方法、假设情景分析以及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等; (四)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结构性存款信息: (一)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二)发行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三)产品账单,包括投资金额、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持仓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四)到期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五)重大事项报告; (六)临时性信息披露;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结构性存款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报告,在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产品账单,在结构性存款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报告,在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或者结构性存款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结构性存款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结构性存款的基本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结构性存款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八、从事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结构性存款有关的统计报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十、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本通知中“日”指工作日。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通知实施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十四、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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