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新闻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金从业机构反洗钱新规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金从业机构反洗钱新规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详情]

央行|2018年10月10日  16:49
央行严控互金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设立网络监测平台
央行严控互金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设立网络监测平台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严控互金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设立网络监测平台[详情]

央行|2018年10月10日  16:44
互金机构反洗钱新规:大额和可疑交易需报告
互金机构反洗钱新规:大额和可疑交易需报告

根据《办法》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履行五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基本义务,涵盖健全内控机制、识别客户身份、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开展涉恐名单监控和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等。[详情]

上海证券报|2018年10月11日  06:49
一行两会加强互金机构反洗钱监管
一行两会加强互金机构反洗钱监管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从业机构需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开展涉恐名单监控。[详情]

证券时报|2018年10月11日  01:26
央行: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体制机制
央行: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体制机制

2018年10月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在京召开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金融系统当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部署如何做好新时代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详情]

央行|2018年10月10日  16:34
金融反洗钱会议: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重要内容
金融反洗钱会议: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重要内容

2018年10月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在京召开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金融系统当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部署如何做好新时代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详情]

央行|2018年10月10日  16:52

新规解读

李虹含: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办法出台 银行如何加强反洗钱?
李虹含: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办法出台 银行如何加强反洗钱?

《管理办法》的制定有效解决了互联网金融业务当中面临的洗钱风险,针对此,本文也给出了银行在反洗钱业务当中的对策建议。[详情]

新浪财经|2018年10月11日  10:03
盘和林:互金向反洗钱工作提出严峻挑战 规范势在必行
盘和林:互金向反洗钱工作提出严峻挑战 规范势在必行

站在反洗钱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因其交易快速、便捷和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特点得到了迅速的成长和覆盖,不过正所谓福兮祸之所伏,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也为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为提供了土壤,客户身份识别难、交易过程不透明、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都是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目前所面临的难题。[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2018年10月11日  11:09
开鑫金服总经理:反洗钱新规为机构履行义务提供依据
开鑫金服总经理:反洗钱新规为机构履行义务提供依据

新浪财经综合|2018年10月11日  13:40
一行两会加强互金机构反洗钱监管 看九大关键点
一行两会加强互金机构反洗钱监管 看九大关键点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近日召开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人民银行行长易纲、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外汇局副局长宣昌能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主持,规格较高,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金融系统当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部署如何做好新时代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详情]

券商中国|2018年10月10日  20:15
互金行业纳入反洗钱监控:是融入主流监管体系的标志
互金行业纳入反洗钱监控:是融入主流监管体系的标志

业内普遍认为,监管层此次动作,意在把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统一监管框架下,某种意义上也是互联网金融逐步融入主流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种标志。[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2018年10月11日  00:36
三部委发文: 明确互金机构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
三部委发文: 明确互金机构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

在10月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在北京召开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会议认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2018年10月11日  10:13

最新新闻

开鑫金服总经理:反洗钱新规为机构履行义务提供依据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10月11日 13:40
盘和林:互金向反洗钱工作提出严峻挑战 规范势在必行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10月11日 11:09
三部委发文: 明确互金机构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
三部委发文: 明确互金机构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

  三部委发文: 明确互金机构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 本报记者 王晓 北京报道 10月10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旨在规范和切实预防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在10月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在北京召开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会议认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 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非银支付机构均明确负有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而大量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一要求并未明确,《办法》首次对这一漏洞进行封堵。业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终于出台了。”北京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赵鹞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此感叹。他强调,反洗钱、反恐融资是金融稳定和国家稳定的基石,必须高度重视。 强调身份识别制 赵鹞指出,洗钱,从小处看,贪污受贿、赌博等犯罪活动的资金严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从大格局看,分裂势力、恐怖分子获得资金支持会危害国家安全。 重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是国际共识。国际上,针对反洗钱成立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其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制定相关建议,并定期对组织成员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进行评估,中国亦是该组织正式成员之一。 上述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上也指出,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严峻,国际反洗钱标准趋严,国际反洗钱互评估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同时,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和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都要求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经过野蛮无序的发展阶段,进入门槛低,缺乏相应的规范。在2015年7月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赵鹞表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是金融活动的基础要求,而反洗钱的基石是实名制,即KYC要求,乃至KYCC(了解客户的客户)。金融相关业务包括支付、融资、金融信息服务等都应当知道是谁发起的交易,谁是对手方。《办法》将反洗钱、反恐融资的要求对互金机构进行了重申。 《办法》强调从业机构应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了解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意图。客户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不得与明显具有非法目的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办法》要求,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对可疑交易提交报告,并依法对相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赵鹞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仅在金融、类金融领域,发达国家在执行中包括房地产、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特定的行业都需要执行反洗钱要求,例如购房就不能使用现金。 央行设监测平台 《办法》要求,央行设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网络监测平台,明确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按照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央行设立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从业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和保存,并按规定向央行报告分析结果。 京东金融研究院院长孟昭莉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办法》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点,创新并重视监管科技的运用,例如互金协会负责搭建网络监测平台,各从业机构被要求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同时在实现机制上要求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其他从业机构落实与网络监测平台的对接。 对于反洗钱、反恐融资不力的机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鹞指出,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亦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海外一些主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违反反洗钱相关要求的处罚往往上亿,对于从业机构可以起到足够的震慑力。 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完成这些要求并不容易。要建立相关反洗钱、反恐融资的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部门,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并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要达标,需要人力、资金和技术上的高投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反洗钱人才在金融机构中亦属于高端人才,要求精通金融、法律,掌握一定的技术手段,并且要有一定的经验才能胜任。这无疑将大幅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从业门槛。 赵鹞也指出,《办法》要求从业机构核验客户真实身份。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缺少相应的核验渠道和能力。身份核验应当与支付清算一样是金融基础设施,应由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品,不以商业化盈利为目标,减少信息买卖和泄露风险。(编辑:李伊琳,邮箱,liyil@21jingji.com)[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 | 2018年10月11日 10:13
央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新规 剑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央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新规 剑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央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新规 剑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新京报讯 (记者宓迪)10月10日央行官网消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据悉,《办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央行公告,《办法》从多方面规定了相关机构的基本义务。《办法》表示,从业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方法,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机制。同时,从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意图,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情况,了解自然人客户的交易是否为本人操作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此外,从业机构应当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报告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 另一方面,《办法》规定,从业机构及其员工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据央行公告,2018年10月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刚刚在京召开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 公告称,会议认为,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紧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国际标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严峻,国际反洗钱标准趋严,国际反洗钱互评估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同时,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和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都要求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会议还强调,金融系统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要客观认识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既要解决意识、认识方面的问题,也要着力解决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既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更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详情]

新京报 | 2018年10月11日 08:37
互金机构反洗钱新规:大额和可疑交易需报告
互金机构反洗钱新规:大额和可疑交易需报告

  部分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数据来源:Wind 郭晨凯 制图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陈羽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10日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从业机构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建立对全行业实质有效的框架性监管规则。《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履行五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基本义务,涵盖健全内控机制、识别客户身份、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开展涉恐名单监控和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等。 具体来看,从业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方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基于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依法对相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措施;妥善保存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 在有效识别客户身份方面,《办法》要求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收集必备要素信息,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或数据,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办法》还建立了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明确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同监管和互金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做到履职各有侧重,工作相互配合。同时,《办法》充分发挥互金协会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作用,借助自律组织的力量,促使从业机构强化内控建设、增强反洗钱意识,提升监管有效性。 此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9日在京召开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人民银行行长易纲、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外汇局副局长宣昌能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主持。 会议认为,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严峻,国际反洗钱标准趋严,国际反洗钱互评估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同时,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和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都要求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会议强调,金融系统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要客观认识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既要解决意识、认识方面的问题,也要着力解决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既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更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详情]

上海证券报 | 2018年10月11日 06:49
一行两会加强互金机构反洗钱监管
证券时报 | 2018年10月11日 01:26
互金行业纳入反洗钱监控:是融入主流监管体系的标志
互金行业纳入反洗钱监控:是融入主流监管体系的标志

  互金行业全面纳入反洗钱监控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宋亦桐)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切实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10月10日晚间,央行官网发布消息称,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业内普遍认为,监管层此次动作,意在把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统一监管框架下,某种意义上也是互联网金融逐步融入主流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种标志。 据了解,此次《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建立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建立对全行业实质有效的框架性监管规则,对从业机构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配合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线上和线下反洗钱相关工作,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发布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提示信息;组织推动各类从业机构制定并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自律公约。 该《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央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确定、调整并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另外,监管部门此次规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也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央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基本义务,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二是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或数据,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三是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基于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四是开展涉恐名单监控。五是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 事实上,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由央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但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严峻,同时,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和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都要求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北京商报记者获悉,根据《管理办法》,央行将设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网络监测平台”),使用网络监测平台完善线上反洗钱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央行要求,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其他从业机构应当通过网络监测平台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履职登记,并参与基于该平台的工作信息交流、技术设施共享、风险评估等工作。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三方支付机构一直在执行反洗钱相关监管规定,这次监管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性框架,意在把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纳入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统一监管框架下,一方面消除监管空白地带,某种意义上也是互联网金融逐步融入主流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种标志。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所研究员李虹含指出,《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创新大背景下,如何加强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以及反恐怖融资的相关举措。这一政策是对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对2016年4月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落地和优化。 李虹含进一步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的逐渐扩张,其风险也逐渐被重视起来。特别是当前金融业占据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达8%,如果能够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范整个金融体系风险,引导金融业脱虚向实,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的目的和原则。[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10月11日 00:36
互金机构反洗钱监管升级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10月11日 00:22
一行两会加强互金机构反洗钱监管 看九大关键点
一行两会加强互金机构反洗钱监管 看九大关键点

  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一行两会一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此事,足见重视。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近日召开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人民银行行长易纲、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外汇局副局长宣昌能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主持,规格较高,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金融系统当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部署如何做好新时代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同时,一行两会还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目的就是要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切实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关键点一:高规格,金融监管部门齐亮相反洗钱 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定期开会之外,一行两会一局“合体”开会较少,此次因为发洗钱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齐亮相,人民银行行长易纲、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外汇局副局长宣昌能出席会议并讲话,显示了金融监管层对会议的重视,透露出强化反洗钱监管的意图。 会议认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紧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国际标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严峻,国际反洗钱标准趋严,国际反洗钱互评估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同时,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和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都要求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会议强调,金融系统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要客观认识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既要解决意识、认识方面的问题,也要着力解决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既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更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会议要求,金融系统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体制机制,做好新时代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关键点二:补短板,互金机构被纳入反洗钱监管 《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出台,让大型机构都被规范在制度的框架下,监管手段较为成熟,但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事物,领域风险防范和化解任务仍处于攻坚阶段,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切实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一行两会制定了《管理办法》防范相关风险。 《管理办法》一是建立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同监管和互金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做到履职各有侧重,工作相互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互金协会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作用,借助自律组织的力量,促使从业机构强化内控建设、增强反洗钱意识,提升监管有效性。二是建立对全行业实质有效的框架性监管规则。《管理办法》对从业机构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由互金协会协调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实现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效衔接。 关键点三:定范围,网络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包括其中 《管理办法》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简称从业机构)。 按照一行两会说法,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及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确定、调整并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点四:强内控,从业机构负责人领头 《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方法,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机制。建立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政策,对其境内外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事业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从业机构还应当明确机构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部门管理人员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从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各业务条线(部门)应当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直接责任,并指定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关键点五:验身份,对存疑客户重新识别 《管理办法》要求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收集必备要素信息,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或数据,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从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意图,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情况,了解自然人客户的交易是否为本人操作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审核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识别相关的证明文件、数据和信息,确保客户正在进行的交易与从业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资料、客户业务、风险状况等匹配。对于高风险客户,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提高审核频率。 客户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从业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不得与明显具有非法目的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关键点六:多留意,提交大额和可疑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应当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基于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 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从业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行为、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关键点七:可冻结,开展涉恐名单监控 《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涉恐名单监控。从业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依法对相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同时要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 关键点八:定职责,央行负责现场检查 《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反洗钱调查,依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规定,协调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并发布各类从业机构执行本办法所适用的行业规则;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线上和线下反洗钱相关工作,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发布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提示信息;组织推动各类从业机构制定并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自律公约。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接入网络监测平台,参与基于该平台的工作信息交流、技术设施共享、风险评估等工作。 关键点九:严监管,涉嫌犯罪追究刑责 在监管处罚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违反规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从业机构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情]

券商中国 | 2018年10月10日 20:15
央行等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央行 | 2018年10月10日 17:58
开鑫金服总经理:反洗钱新规为机构履行义务提供依据
开鑫金服总经理:反洗钱新规为机构履行义务提供依据

  作者 周治翰  监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一直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要求。2015年以来,出台的多项监管办法都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会员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清单》等。 之前这几份监管办法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如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的不是很详细,一些机构虽然也做了不少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工作,但还不是很完善。特别是自查自纠问题清单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作为备案验收的条件之一,所以需要有一份完整的管理办法来指导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10月10日出台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拉开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序幕,对网络借贷机构自查自纠中履行反洗钱义务从较高的层次提供了法源依据。 《管理办法》从制度建设、从业机构组织机构建设、客户身份识别、业务真实性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数据和信息保存等维度,全面指导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相比,反洗钱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的课题,接下来各个机构可以在加强政策理解、监管沟通、一步步将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做扎实。(作者系开鑫金服总经理)[详情]

盘和林:互金向反洗钱工作提出严峻挑战 规范势在必行
盘和林:互金向反洗钱工作提出严峻挑战 规范势在必行

  互金向反洗钱工作提出严峻挑战,规范势在必行 作者 盘和林 10月10日,央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设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恐人员名单进行实时监测等。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施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等技术的发展,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相继出现,作为依托互联网技术产生的金融创新成果,互联网金融如今已经深入公众的生活,并带来了整个金融环境的改变。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方便了公众,也为企业融资提供了更多渠道,另一方面,也向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 站在反洗钱的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因其交易快速、便捷和不受时间地点限制的特点得到了迅速的成长和覆盖,不过正所谓福兮祸之所伏,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也为洗钱和恐怖融资行为提供了土壤,客户身份识别难、交易过程不透明、监管体系不健全等都是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目前所面临的难题。 本次《管理办法》的发布,有望改善互联网金融上述亟待解决的难题,并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其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上的保障。(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详情]

三部委发文: 明确互金机构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
三部委发文: 明确互金机构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

  三部委发文: 明确互金机构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 本报记者 王晓 北京报道 10月10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旨在规范和切实预防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在10月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在北京召开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会议认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 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以及非银支付机构均明确负有反洗钱、反恐融资义务,而大量互联网金融领域这一要求并未明确,《办法》首次对这一漏洞进行封堵。业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终于出台了。”北京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赵鹞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此感叹。他强调,反洗钱、反恐融资是金融稳定和国家稳定的基石,必须高度重视。 强调身份识别制 赵鹞指出,洗钱,从小处看,贪污受贿、赌博等犯罪活动的资金严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从大格局看,分裂势力、恐怖分子获得资金支持会危害国家安全。 重视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是国际共识。国际上,针对反洗钱成立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其对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制定相关建议,并定期对组织成员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进行评估,中国亦是该组织正式成员之一。 上述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上也指出,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严峻,国际反洗钱标准趋严,国际反洗钱互评估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同时,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和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都要求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经过野蛮无序的发展阶段,进入门槛低,缺乏相应的规范。在2015年7月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赵鹞表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是金融活动的基础要求,而反洗钱的基石是实名制,即KYC要求,乃至KYCC(了解客户的客户)。金融相关业务包括支付、融资、金融信息服务等都应当知道是谁发起的交易,谁是对手方。《办法》将反洗钱、反恐融资的要求对互金机构进行了重申。 《办法》强调从业机构应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了解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意图。客户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不得与明显具有非法目的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办法》要求,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对可疑交易提交报告,并依法对相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赵鹞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仅在金融、类金融领域,发达国家在执行中包括房地产、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特定的行业都需要执行反洗钱要求,例如购房就不能使用现金。 央行设监测平台 《办法》要求,央行设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网络监测平台,明确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按照金融监管机构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央行设立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从业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和保存,并按规定向央行报告分析结果。 京东金融研究院院长孟昭莉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办法》针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特点,创新并重视监管科技的运用,例如互金协会负责搭建网络监测平台,各从业机构被要求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同时在实现机制上要求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其他从业机构落实与网络监测平台的对接。 对于反洗钱、反恐融资不力的机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赵鹞指出,加强反洗钱、反恐融资亦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海外一些主要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于违反反洗钱相关要求的处罚往往上亿,对于从业机构可以起到足够的震慑力。 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来说,完成这些要求并不容易。要建立相关反洗钱、反恐融资的内控制度,设立专门的部门,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并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要达标,需要人力、资金和技术上的高投入。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反洗钱人才在金融机构中亦属于高端人才,要求精通金融、法律,掌握一定的技术手段,并且要有一定的经验才能胜任。这无疑将大幅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从业门槛。 赵鹞也指出,《办法》要求从业机构核验客户真实身份。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缺少相应的核验渠道和能力。身份核验应当与支付清算一样是金融基础设施,应由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品,不以商业化盈利为目标,减少信息买卖和泄露风险。(编辑:李伊琳,邮箱,liyil@21jingji.com)[详情]

央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新规 剑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央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新规 剑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央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新规 剑指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新京报讯 (记者宓迪)10月10日央行官网消息,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据悉,《办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央行公告,《办法》从多方面规定了相关机构的基本义务。《办法》表示,从业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方法,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机制。同时,从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意图,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情况,了解自然人客户的交易是否为本人操作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此外,从业机构应当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报告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 另一方面,《办法》规定,从业机构及其员工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据央行公告,2018年10月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刚刚在京召开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 公告称,会议认为,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紧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国际标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严峻,国际反洗钱标准趋严,国际反洗钱互评估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同时,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和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都要求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会议还强调,金融系统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要客观认识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既要解决意识、认识方面的问题,也要着力解决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既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更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详情]

互金机构反洗钱新规:大额和可疑交易需报告
互金机构反洗钱新规:大额和可疑交易需报告

  部分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数据来源:Wind 郭晨凯 制图 ⊙记者 李丹丹 ○编辑 陈羽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10日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从业机构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建立对全行业实质有效的框架性监管规则。《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应履行五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基本义务,涵盖健全内控机制、识别客户身份、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开展涉恐名单监控和保存客户交易记录等。 具体来看,从业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方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基于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依法对相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措施;妥善保存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 在有效识别客户身份方面,《办法》要求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收集必备要素信息,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或数据,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办法》还建立了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明确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同监管和互金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做到履职各有侧重,工作相互配合。同时,《办法》充分发挥互金协会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作用,借助自律组织的力量,促使从业机构强化内控建设、增强反洗钱意识,提升监管有效性。 此外,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9日在京召开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人民银行行长易纲、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外汇局副局长宣昌能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主持。 会议认为,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严峻,国际反洗钱标准趋严,国际反洗钱互评估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同时,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和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都要求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会议强调,金融系统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要客观认识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既要解决意识、认识方面的问题,也要着力解决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既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更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详情]

一行两会加强互金机构反洗钱监管
一行两会加强互金机构反洗钱监管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昨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从业机构需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开展涉恐名单监控。 谈及《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央行相关部门人士表示,一是建立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同监管和互金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做到履职各有侧重,工作相互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互金协会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作用,借助自律组织的力量,促使从业机构强化内控建设、增强反洗钱意识,提升监管有效性。二是建立对全行业实质有效的框架性监管规则。《办法》对从业机构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由互金协会协调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实现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效衔接。 《办法》主要从三方面规范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第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二是规定基本义务。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二是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收集必备要素信息,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或数据,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三是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从业机构应当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基于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四是开展涉恐名单监控。五是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 第三是确立监管职责。《办法》规定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反洗钱调查,依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另据了解,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在10月9日召开,人民银行行长易纲、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外汇局副局长宣昌能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认为,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详情]

互金行业纳入反洗钱监控:是融入主流监管体系的标志
互金行业纳入反洗钱监控:是融入主流监管体系的标志

  互金行业全面纳入反洗钱监控 北京商报讯(记者 崔启斌 宋亦桐)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切实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10月10日晚间,央行官网发布消息称,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三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业内普遍认为,监管层此次动作,意在把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统一监管框架下,某种意义上也是互联网金融逐步融入主流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种标志。 据了解,此次《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建立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建立对全行业实质有效的框架性监管规则,对从业机构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配合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线上和线下反洗钱相关工作,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发布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提示信息;组织推动各类从业机构制定并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自律公约。 该《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具体范围由央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确定、调整并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另外,监管部门此次规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也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央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基本义务,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二是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或数据,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三是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基于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四是开展涉恐名单监控。五是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 事实上,2015年7月,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由央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 但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严峻,同时,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和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都要求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北京商报记者获悉,根据《管理办法》,央行将设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网络监测平台”),使用网络监测平台完善线上反洗钱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央行要求,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其他从业机构应当通过网络监测平台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履职登记,并参与基于该平台的工作信息交流、技术设施共享、风险评估等工作。 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第三方支付机构一直在执行反洗钱相关监管规定,这次监管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整体性框架,意在把更多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纳入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统一监管框架下,一方面消除监管空白地带,某种意义上也是互联网金融逐步融入主流金融监管体系的一种标志。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所研究员李虹含指出,《管理办法》明确了金融创新大背景下,如何加强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以及反恐怖融资的相关举措。这一政策是对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补充和完善;也是对2016年4月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落地和优化。 李虹含进一步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规模的逐渐扩张,其风险也逐渐被重视起来。特别是当前金融业占据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高达8%,如果能够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范整个金融体系风险,引导金融业脱虚向实,这符合中央金融工作的目的和原则。[详情]

互金机构反洗钱监管升级
互金机构反洗钱监管升级

  互金机构反洗钱监管升级 经济参考报 □记者 向家莹 北京报道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10日联合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互金机构除了必须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开展涉恐名单监控、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要求外,从业机构还需及时上报、监测大额和可疑交易。 《管理办法》要求,从业机构应当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其他从业机构应当由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通过网络监测平台提交全公司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从业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从业机构发出补正通知,从业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同时,从业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对客户及其所有业务、交易及其过程开展监测和分析。 央行表示,《管理办法》出台主要的目的,一是建立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二是建立对全行业实质有效的框架性监管规则。 今年以来,央行反洗钱监管风暴升级,支付机构、券商、银行、保险公司等均在被罚名单中。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在京召开的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讨论认为,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严峻,国际反洗钱标准趋严,国际反洗钱互评估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同时,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和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都要求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详情]

一行两会加强互金机构反洗钱监管 看九大关键点
一行两会加强互金机构反洗钱监管 看九大关键点

  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一行两会一局召开会议专门研究此事,足见重视。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近日召开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人民银行行长易纲、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外汇局副局长宣昌能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主持,规格较高,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金融系统当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部署如何做好新时代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同时,一行两会还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目的就是要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切实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关键点一:高规格,金融监管部门齐亮相反洗钱 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定期开会之外,一行两会一局“合体”开会较少,此次因为发洗钱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齐亮相,人民银行行长易纲、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外汇局副局长宣昌能出席会议并讲话,显示了金融监管层对会议的重视,透露出强化反洗钱监管的意图。 会议认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紧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国际标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严峻,国际反洗钱标准趋严,国际反洗钱互评估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同时,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和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都要求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会议强调,金融系统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要客观认识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既要解决意识、认识方面的问题,也要着力解决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既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更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会议要求,金融系统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体制机制,做好新时代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关键点二:补短板,互金机构被纳入反洗钱监管 《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的出台,让大型机构都被规范在制度的框架下,监管手段较为成熟,但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事物,领域风险防范和化解任务仍处于攻坚阶段,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切实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一行两会制定了《管理办法》防范相关风险。 《管理办法》一是建立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同监管和互金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做到履职各有侧重,工作相互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互金协会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作用,借助自律组织的力量,促使从业机构强化内控建设、增强反洗钱意识,提升监管有效性。二是建立对全行业实质有效的框架性监管规则。《管理办法》对从业机构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由互金协会协调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实现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效衔接。 关键点三:定范围,网络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包括其中 《管理办法》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简称从业机构)。 按照一行两会说法,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及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确定、调整并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键点四:强内控,从业机构负责人领头 《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方法,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机制。建立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政策,对其境内外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事业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从业机构还应当明确机构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部门管理人员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从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各业务条线(部门)应当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直接责任,并指定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关键点五:验身份,对存疑客户重新识别 《管理办法》要求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收集必备要素信息,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或数据,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从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意图,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情况,了解自然人客户的交易是否为本人操作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审核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识别相关的证明文件、数据和信息,确保客户正在进行的交易与从业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资料、客户业务、风险状况等匹配。对于高风险客户,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提高审核频率。 客户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从业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不得与明显具有非法目的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关键点六:多留意,提交大额和可疑报告 《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应当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基于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 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从业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行为、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关键点七:可冻结,开展涉恐名单监控 《管理办法》要求开展涉恐名单监控。从业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依法对相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同时要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 关键点八:定职责,央行负责现场检查 《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反洗钱调查,依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规定,协调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并发布各类从业机构执行本办法所适用的行业规则;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线上和线下反洗钱相关工作,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发布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提示信息;组织推动各类从业机构制定并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自律公约。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接入网络监测平台,参与基于该平台的工作信息交流、技术设施共享、风险评估等工作。 关键点九:严监管,涉嫌犯罪追究刑责 在监管处罚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违反规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从业机构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详情]

央行等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央行等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一、《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背景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互联网金融总体风险水平显著下降,监管机制及制度逐步完善。但是,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和化解任务仍处于攻坚阶段。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切实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出台主要目的 一是建立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同监管和互金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做到履职各有侧重,工作相互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互金协会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作用,借助自律组织的力量,促使从业机构强化内控建设、增强反洗钱意识,提升监管有效性。二是建立对全行业实质有效的框架性监管规则。《管理办法》对从业机构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由互金协会协调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实现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效衔接。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规范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一)明确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规定基本义务。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从业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方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二是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收集必备要素信息,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或数据,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三是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从业机构应当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基于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四是开展涉恐名单监控。从业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依法对相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五是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 (三)确立监管职责。《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反洗钱调查,依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监管处罚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从业机构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详情]

金融反洗钱会议: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重要内容
金融反洗钱会议: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重要内容

  金融系统反洗钱会议召开: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2018年10月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在京召开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金融系统当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部署如何做好新时代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民银行行长易纲、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外汇局副局长宣昌能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主持。 会议认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紧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国际标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严峻,国际反洗钱标准趋严,国际反洗钱互评估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同时,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和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都要求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会议强调,金融系统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要客观认识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既要解决意识、认识方面的问题,也要着力解决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既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更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会议要求,金融系统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体制机制,做好新时代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主要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负责同志,各金融行业协会、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及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司局代表150余人参加会议。人民银行分支行,各地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有关负责同志及各地主要金融机构有关负责同志通过分会场视频远程参会。[详情]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金从业机构反洗钱新规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金从业机构反洗钱新规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一、《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出台背景 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负责对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互联网金融总体风险水平显著下降,监管机制及制度逐步完善。但是,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和化解任务仍处于攻坚阶段。为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切实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出台主要目的 一是建立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反洗钱监管机制。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协同监管和互金协会自律管理相结合,做到履职各有侧重,工作相互配合。同时,充分发挥互金协会和其他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作用,借助自律组织的力量,促使从业机构强化内控建设、增强反洗钱意识,提升监管有效性。二是建立对全行业实质有效的框架性监管规则。《管理办法》对从业机构需要履行的反洗钱义务进行原则性规定。同时,明确由互金协会协调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实现监管和自律管理的有效衔接。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规范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一)明确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规定基本义务。一是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机制。从业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方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二是有效进行客户身份识别。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收集必备要素信息,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或数据,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三是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从业机构应当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自定义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基于合理怀疑报告可疑交易。四是开展涉恐名单监控。从业机构应当对涉恐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依法对相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措施。五是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从业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 (三)确立监管职责。《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反洗钱调查,依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在监管处罚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从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从业机构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相关报道: 央行: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体制机制[详情]

央行严控互金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设立网络监测平台
央行严控互金反洗钱、反恐怖融资 设立网络监测平台

  第一条  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工商总局 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 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及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政策确定、调整并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当执行本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机构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从业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和保存,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从业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规定,协调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并发布各类从业机构执行本办法所适用的行业规则;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线上和线下反洗钱相关工作,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发布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提示信息;组织推动各类从业机构制定并实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自律公约。 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对从业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要求,配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推动从业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网络监测平台(以下简称网络监测平台),使用网络监测平台完善线上反洗钱监管机制、加强信息共享。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建设、运行和维护网络监测平台,确保网络监测平台及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的安全、保密、完整。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职责范围内使用网络监测平台。 第六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其他从业机构应当通过网络监测平台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履职登记。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反洗钱工作需要接入网络监测平台,参与基于该平台的工作信息交流、技术设施共享、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从业机构应当遵循风险为本方法,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机制。 从业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政策,对其境内外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事业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从业机构应当按规定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从业机构应当明确机构董事、高级管理层及部门管理人员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从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从业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各业务条线(部门)应当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直接责任,并指定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从业机构应当确保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部门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员具备有效履职所需的授权、资源和独立性。 第九条  从业机构及其员工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从业机构及其员工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调查等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条  从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建立业务关系的目的和意图,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情况,了解自然人客户的交易是否为本人操作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收集必备要素信息,利用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的信息或数据,采取合理措施识别、核验客户真实身份,确定并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对于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存疑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审核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识别相关的证明文件、数据和信息,确保客户正在进行的交易与从业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资料、客户业务、风险状况等匹配。对于高风险客户,从业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提高审核频率。 除本办法和行业规则规定的必备要素信息外,从业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收集其他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合理运用技术手段和理论方法进行分析,核验客户真实身份。 客户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的,从业机构应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从业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不得与明显具有非法目的的客户建立业务关系。 第十一条  从业机构应当定期或者在业务模式、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有效性,并及时予以完善。 第十二条  从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开展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规定的特定类型交易时,应当履行以下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一)了解并采取合理措施获取客户与其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的目的和意图。 (二)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要求客户提供资料并通过合法、安全、可信的渠道取得客户身份确认信息,识别客户、账户持有人及交易操作人员的身份。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通过合法、安全且信息来源独立的外部渠道验证客户、账户持有人及交易操作人员的身份信息,并确保外部渠道反馈的验证信息与被验证信息之间具有一致性和唯一对应性。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登记并保存客户、账户持有人及交易操作人员的身份基本信息。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保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或者复印件,或者渠道反馈的客户身份确认信息。 第十三条  从业机构应当提示客户如实披露他人代办业务或者员工经办业务的情况,确认代理关系或者授权经办业务指令的真实性,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要求对代理人和业务经办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第十四条  从业机构应当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制定报告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其他从业机构应当由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通过网络监测平台提交全公司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从业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从业机构发出补正通知,从业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要素内容、报告格式和填写要求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从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对客户及其所有业务、交易及其过程开展监测和分析。 第十六条 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调整大额交易报告标准。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的具体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从业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及其行为、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八条  从业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和行业规则,建立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定期或者在发生特定风险时评估交易监测标准和客户行为监测方案的有效性,并及时予以完善。 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结合对相关联的客户、账户持有人、交易操作人员的身份识别情况,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分析判断,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者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九条  从业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立即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依法对相关资金或者其他资产采取冻结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承认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对于新发布或者新调整的名单,从业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对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有权部门要求纳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体系的名单,从业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人民银行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从业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规定的保存范围、保存期限、技术标准,妥善保存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分析、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产生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确保能够完整重现每笔交易,确保相关工作可追溯。 从业机构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当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处理前款所述信息、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从业机构应当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反洗钱调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对所提供的信息、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挠、逃避监督检查和反洗钱调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其他从业机构通过网络监测平台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报告、报表及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从业机构应当依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从业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 从业机构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网络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 行业规则是指由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协调其他行业自律组织,根据风险防控需要和业务发展状况,组织从业机构制定或调整,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公布施行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规则及相关业务、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详情]

央行: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体制机制
央行: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体制机制

  2018年10月9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在京召开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分析金融系统当前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部署如何做好新时代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人民银行行长易纲、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证监会副主席李超、外汇局副局长宣昌能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由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主持。 会议认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紧跟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国际标准,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依然严峻,国际反洗钱标准趋严,国际反洗钱互评估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同时,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和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都要求将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作为风险管控的重要举措,反洗钱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会议强调,金融系统作为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要客观认识当前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既要解决意识、认识方面的问题,也要着力解决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既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更要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会议要求,金融系统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体制机制,做好新时代金融系统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 主要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中国银联负责同志,各金融行业协会、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及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司局代表150余人参加会议。人民银行分支行,各地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有关负责同志及各地主要金融机构有关负责同志通过分会场视频远程参会。(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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