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维 北京报道 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丹东港)的“重整大战”迎来新的重要节点——以债权银行为代表的债权人或已在司法层面首战告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丹东市中院)4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丹东港及其关联公司“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 “辽宁快急送物流有限公司”重整申请。 记者独家获悉,4月8日,丹东市中院宣布将与指定的重整管理人一同进场接管丹东港。 据中债网最新数据披露,丹东港金融类债务超过400亿元。截至2018年底,丹东港到期未偿公开市场债券规模达54亿元,另有25.5亿元债券将于2021年到期。 事实上,在发生违约的500多天里,不少银行债权人曾在有关部门协调下多次商讨偿债可能性及方案,但由于丹东港始终无法依靠自身及现有股东资产对相关债务进行清偿,实际控制人失联,申请重整成为大部分债权人的不得已选择。 此前,丹东港部分管理人员一直以公司经营转好、净资产率提高及声称拥有政府债务等理由,对抗债权银行重整要求。 另据此前记者调查,丹东港管理层在对抗债权银行时发布的财务数据、实控人现状等情况均有不实之处。(详见本报系列报道《失联的王文良,和丹东港的“诈尸”谎言》、《丹东港谎言第二季:预重整财务疑云》、《丹东港失效的“救命稻草”:200亿“地方债”纠纷真相》) 对此次重整申请,丹东港曾向丹东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破产重整异议申请书》等一系列申请文件,对抗债权机构重整申请。但据记者独家获悉,该申请已被法院驳回。 在一位债权银行人士看来,重整将在法院主导的司法程序下,通过一系列资产、债务、业务等方面重组,帮助丹东港走出债务泥潭,实现企业重生。 “重整是对危困企业的挽救,对资产和业务重组及债务调整,可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也是对员工利益的保护。”另一位接近丹东港的法律人士3月4日曾表示,“通过重组脱困的案例很多,东北特钢、重庆钢铁等企业都是经过重整破茧重生的。”[详情]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紫宸 3月30日,就丹东港集团近期声称“要求政府偿还垫付资金227.89亿元”一事,丹东市人民政府回应称:所谓的“227.89亿元垫付资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没有偿还义务。 此前一日,经济观察报社旗下经济观察网刊登《丹东港债务重组的最后希望:227亿的政府待偿还资金何时能到位》一文。根据丹东港集团相关高管向经济观察报的陈述,约在半个月之前,丹东港集团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丹东市政府偿还一笔涉及227亿元的填海造地及港口建设垫付资金。 丹东港集团执行总裁胡凤浩在3月22日向经济观察报表示,如果政府能够将这227多亿元的巨额资金偿还到位,眼下的违约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家公司也将免于走向破产重整的厄运。 经济观察报此前获得的一份文件显示,自2010年起,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国家海洋局、市政府的批复,以及《丹东港总体规划》,规划至2030年丹东港总吞吐量达到3亿吨,需生产性泊位88个、辅助性泊位12个及配套的公路、铁路、航道、堆场、库房、生活辅助设施及供电、供水、环保、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丹东港集团在省、市政府的委托和支持下,开展了大规模围海造地、建设码头航道等长期投资活动。 丹东港集团称,截止2015年底,丹东港集团按照区域用海规划批复要求完成了规划范围内填海施工,形成了陆域面积1416公顷,总投资202.06亿元,依据《港口法》第二十条规定上述款项应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丹东港集团表示,如填海产生的202亿元垫付资金及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25.89亿元垫付资金共计227.89亿元能够得以解决,丹东港自身用于港口建设项目的实际负债将得以降至非常安全的水平。 丹东港集团党委书记、副总裁白北万在3月28日向经济观察报称,尽管港口的规划与身为港口运营企业的丹东港集团密切相关,但作为政府出台的规划,企业能够提出自身的意见和诉求,主导规划和建设的依然是政府。 针对丹东港集团的上述偿还垫付资金要求,丹东市政府在3月30日发布的公告中表示:丹东港集团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没有偿还义务。 丹东港政府表示:“据了解,丹东港集团要求偿还的227.89亿元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的围填海施工投资202亿元;二是大东港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5.89亿元。相关文件显示,国家海洋局对大东港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批复的规划用海总面积控制在1801公顷以内,其中填海面积控制在1416公顷以内。丹东港集团实际填海1336.25公顷,其中已取得海域使用权26宗,形成土地783.35公顷,透水构造物(码头)10.9公顷,均换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证书》,使用权人为丹东港集团(22宗)及其分立重组的丹东港务经营公司(4宗)。这些填海形成的土地全部被丹东港集团用于抵押贷款。” 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自2011年以来,大东港区围填海的建设主体是丹东港集团,围填海的建设行为是企业行为,建设资金是由丹东港集团自身承担的,丹东市人民政府不承担丹东港集团围填海建设资金的责任。丹东港集团是围填海投资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围填海造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受益人。 根据丹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港口总体规划的报送及批准,并对规划的实施予以监督。国家对丹东港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批复,是对规划用海总面积、填海面积、功能定位、监督管理等事项做了明确,对填海资金投入问题并没有任何规定。在围填海实施过程中,丹东市人民政府既没有召开会议研究填海资金投入问题,也没有与丹东港集团签定任何资金投入协议。 关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丹东港自2005年转制以来,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只有一项,即丹东港大东港区5万-20万吨级航道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上,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有投资的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相关资料显示,辽宁省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9月核准该项目,批复文件中项目估算总投资为22.97亿元,资金来源为丹东港集团自筹35%,其余65%由丹东港集团申请银行贷款解决。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2011年以来,丹东市交通、财政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通过各级财政,对丹东港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共投入建设资金总计11亿元,履行了相关的投资责任。这些投资已经形成固定资产,使用人、受益人均为丹东港集团。 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最后强调,丹东港集团就所谓“垫资227.89亿元”向法院提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李维 北京报道 丹东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丹东港)的“重整大战”迎来新的重要节点——以债权银行为代表的债权人或已在司法层面首战告捷。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丹东市中院)4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丹东港及其关联公司“丹东老东北农牧有限公司” “辽宁快急送物流有限公司”重整申请。 记者独家获悉,4月8日,丹东市中院宣布将与指定的重整管理人一同进场接管丹东港。 据中债网最新数据披露,丹东港金融类债务超过400亿元。截至2018年底,丹东港到期未偿公开市场债券规模达54亿元,另有25.5亿元债券将于2021年到期。 事实上,在发生违约的500多天里,不少银行债权人曾在有关部门协调下多次商讨偿债可能性及方案,但由于丹东港始终无法依靠自身及现有股东资产对相关债务进行清偿,实际控制人失联,申请重整成为大部分债权人的不得已选择。 此前,丹东港部分管理人员一直以公司经营转好、净资产率提高及声称拥有政府债务等理由,对抗债权银行重整要求。 另据此前记者调查,丹东港管理层在对抗债权银行时发布的财务数据、实控人现状等情况均有不实之处。(详见本报系列报道《失联的王文良,和丹东港的“诈尸”谎言》、《丹东港谎言第二季:预重整财务疑云》、《丹东港失效的“救命稻草”:200亿“地方债”纠纷真相》) 对此次重整申请,丹东港曾向丹东中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破产重整异议申请书》等一系列申请文件,对抗债权机构重整申请。但据记者独家获悉,该申请已被法院驳回。 在一位债权银行人士看来,重整将在法院主导的司法程序下,通过一系列资产、债务、业务等方面重组,帮助丹东港走出债务泥潭,实现企业重生。 “重整是对危困企业的挽救,对资产和业务重组及债务调整,可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经营,也是对员工利益的保护。”另一位接近丹东港的法律人士3月4日曾表示,“通过重组脱困的案例很多,东北特钢、重庆钢铁等企业都是经过重整破茧重生的。”[详情]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紫宸 3月30日,就丹东港集团近期声称“要求政府偿还垫付资金227.89亿元”一事,丹东市人民政府回应称:所谓的“227.89亿元垫付资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没有偿还义务。 此前一日,经济观察报社旗下经济观察网刊登《丹东港债务重组的最后希望:227亿的政府待偿还资金何时能到位》一文。根据丹东港集团相关高管向经济观察报的陈述,约在半个月之前,丹东港集团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丹东市政府偿还一笔涉及227亿元的填海造地及港口建设垫付资金。 丹东港集团执行总裁胡凤浩在3月22日向经济观察报表示,如果政府能够将这227多亿元的巨额资金偿还到位,眼下的违约问题将得到有效的解决,这家公司也将免于走向破产重整的厄运。 经济观察报此前获得的一份文件显示,自2010年起,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国家海洋局、市政府的批复,以及《丹东港总体规划》,规划至2030年丹东港总吞吐量达到3亿吨,需生产性泊位88个、辅助性泊位12个及配套的公路、铁路、航道、堆场、库房、生活辅助设施及供电、供水、环保、绿化等公共基础设施。丹东港集团在省、市政府的委托和支持下,开展了大规模围海造地、建设码头航道等长期投资活动。 丹东港集团称,截止2015年底,丹东港集团按照区域用海规划批复要求完成了规划范围内填海施工,形成了陆域面积1416公顷,总投资202.06亿元,依据《港口法》第二十条规定上述款项应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丹东港集团表示,如填海产生的202亿元垫付资金及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25.89亿元垫付资金共计227.89亿元能够得以解决,丹东港自身用于港口建设项目的实际负债将得以降至非常安全的水平。 丹东港集团党委书记、副总裁白北万在3月28日向经济观察报称,尽管港口的规划与身为港口运营企业的丹东港集团密切相关,但作为政府出台的规划,企业能够提出自身的意见和诉求,主导规划和建设的依然是政府。 针对丹东港集团的上述偿还垫付资金要求,丹东市政府在3月30日发布的公告中表示:丹东港集团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没有偿还义务。 丹东港政府表示:“据了解,丹东港集团要求偿还的227.89亿元建设资金,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范围内的围填海施工投资202亿元;二是大东港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5.89亿元。相关文件显示,国家海洋局对大东港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批复的规划用海总面积控制在1801公顷以内,其中填海面积控制在1416公顷以内。丹东港集团实际填海1336.25公顷,其中已取得海域使用权26宗,形成土地783.35公顷,透水构造物(码头)10.9公顷,均换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或《不动产证书》,使用权人为丹东港集团(22宗)及其分立重组的丹东港务经营公司(4宗)。这些填海形成的土地全部被丹东港集团用于抵押贷款。” 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自2011年以来,大东港区围填海的建设主体是丹东港集团,围填海的建设行为是企业行为,建设资金是由丹东港集团自身承担的,丹东市人民政府不承担丹东港集团围填海建设资金的责任。丹东港集团是围填海投资建设的责任主体,也是围填海造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受益人。 根据丹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港口总体规划的报送及批准,并对规划的实施予以监督。国家对丹东港大东港区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批复,是对规划用海总面积、填海面积、功能定位、监督管理等事项做了明确,对填海资金投入问题并没有任何规定。在围填海实施过程中,丹东市人民政府既没有召开会议研究填海资金投入问题,也没有与丹东港集团签定任何资金投入协议。 关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丹东港自2005年转制以来,经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港口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只有一项,即丹东港大东港区5万-20万吨级航道工程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必要的资金投入,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上,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有投资的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相关资料显示,辽宁省发展改革委于2011年9月核准该项目,批复文件中项目估算总投资为22.97亿元,资金来源为丹东港集团自筹35%,其余65%由丹东港集团申请银行贷款解决。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2011年以来,丹东市交通、财政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通过各级财政,对丹东港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共投入建设资金总计11亿元,履行了相关的投资责任。这些投资已经形成固定资产,使用人、受益人均为丹东港集团。 丹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最后强调,丹东港集团就所谓“垫资227.89亿元”向法院提出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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