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新闻

法院将不支持信用卡全额罚息 扬州部分银行已取消
法院将不支持信用卡全额罚息 扬州部分银行已取消

意见稿还明确,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详情]

人民网|2018年06月08日  08:52
终结信用卡全额罚息是“双赢”之举
终结信用卡全额罚息是“双赢”之举

此次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这一导向,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是个积极的信号:以往那些隐藏在水面之下的不合理收费又少了一块。而对于传统银行来说,那些利用法律模糊地带所产生的巨大奶酪也少了一块。[详情]

新京报|2018年06月08日  01:27
最高院拟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全额罚息银行卡纠纷判决
最高院拟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全额罚息银行卡纠纷判决

最高院拟出台的司法解释草案中明确了“伪卡交易”中各自的责任。比如,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2018年06月08日  01:56
最高法征求意见引关注 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松动
最高法征求意见引关注 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松动

信用卡账单只有部分未还,却被按照账单全额收取了利息,一直被不少持卡人诟病为“霸王条款”。6月6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在信用卡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方面提出两个方案,一是支持按未还部分计息,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未还部分占比,若不到10%则支持按未还部分计息。[详情]

新浪银行综合|2018年06月07日  00:36
最高法拟纠纷审理新规 废除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
最高法拟纠纷审理新规 废除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

近年来,随着持卡人数量的增长,相关纠纷有爆发式增长趋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操作也不统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婷说,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业内其实早有呼声,一旦实施将倒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优化业务流程,更加积极地履行合理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详情]

上海证券报|2018年06月07日  06:30
银行卡网络盗刷该谁担责 最高法拟明确界定
银行卡网络盗刷该谁担责 最高法拟明确界定

根据《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纠纷。[详情]

每日经济新闻|2018年06月07日  07:36
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信用卡全额罚息有望打破
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信用卡全额罚息有望打破

昨日,五大行一信用卡中心人员向记者表示,“国内大部分银行实行全额计息的方式,也有部分银行实行有条件宽容政策,比如在客户应还未还款不超过10元的情况下,不算逾期,不收利息,不报人行记录。”[详情]

新京报|2018年06月07日  07:39
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信用卡全额罚息有望打破
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信用卡全额罚息有望打破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共27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该规定。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详情]

人民日报|2018年06月07日  08:20
银行卡霸王条款或终结:全额罚息成历史 盗刷也有新规
银行卡霸王条款或终结:全额罚息成历史 盗刷也有新规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等条款的效力作出调整,过去有关全额支付利息方面的部分霸王条款或成历史。[详情]

券商中国|2018年06月06日  19:39
最高法就审理银行卡纠纷案征意见:全额罚息将成历史
最高法就审理银行卡纠纷案征意见:全额罚息将成历史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详情]

新浪财经|2018年06月06日  10:08

最新新闻

逾期罚息再成焦点:全额计息或被未偿计息取代
新浪财经综合 | 2018年06月21日 06:04
体验不佳诟病不少 信用卡全额计息将成历史
体验不佳诟病不少 信用卡全额计息将成历史

  体验不佳 诟病不少 信用卡“全额计息”将成历史 本报记者 钱箐旎 近来,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龚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事: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由于未能全额还款产生了很高的利息。“原本以为利息是以欠款为基数,但最后发现银行竟然以全额为基数来计算利息。”龚先生不解地说。 这一怪现象,是银行长期执行信用卡“全额计息”条款所导致的。好消息是,这种类似“霸王条款”的规定或将发生改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信用卡逾期计息问题,最高法拟支持按“余额计息”。 在信用卡透支逾期如何支付利息方面,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消费者而言,这有利于降低消费成本;对银行来讲,短期内虽然可能减少一部分收入,但长远来看,却并非没有好处。”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在未能全额归还信用卡的客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一时疏忽,有的未还款额只有上百元,甚至只有几十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全额基数计算利息,势必会影响用户体验。如果按照未还部分计息,则既符合实情,也照顾了用户感受。 “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创新,能够做到随借随还、按日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信用卡还按照授信额度计息,而不是按照实际欠款来计息,并不符合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原则,容易造成用户流失。”曾刚说。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信用卡业务具有特殊性,如果持卡人按期还款,相当于是银行为用户提供了无利息的资金,而这些资金银行本可以用来放贷。因此,持卡人不按期还款应支付高额违约金。 “国内商业银行收取信用卡违约金,本质上是风控举措,而非盈利手段。违约金针对的是那些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本意是催促持卡人尽快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当然,信用卡违约金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商业原则的一种“对价”给付,也是商业银行加强风险防范的一种措施,同时还要有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详情]

经济日报 | 2018年06月14日 03:34
信用卡全额罚息被指霸王条款
信用卡全额罚息被指霸王条款

  信用卡全额罚息被指“霸王条款”透支全额支付利息部分条款有望成历史 信用卡江湖 ■本报见习记者 刘 萌  因最高法将调整相关法规而“上热搜”——信用卡全额罚息规则受到持卡人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根据新规,被部分持卡人吐槽为“霸王条款”的信用卡全额罚息,即便还可以躺在信用卡章程上数钱,很可能将面临法院判决环节的“狙击”。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方面作出调整。尤其是在针对信用卡透支方面,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与现有银行通行的罚息要求差别较大的调整,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的部分条款或成历史。 “全额罚息”备受诟病 所谓全额罚息,指的是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每一笔消费计算利息。 在目前通行的信用卡还款付息的规定中,对于持卡人透支后未按时还款的情况,绝大多数银行都采取“循环利息”的全额罚息方式计算持卡人的利息。消费者质疑此项收费的合理性已有多年,要求废止全额罚息这项“霸王条款”。 《证券日报》记者拨打某股份制银行客服电话询问了循环利息的计算方法。客服人员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假定持卡人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5日。5月7日银行出具的当期账单包括了从4月7日至5月7日之间的所有交易,假设当期账单内持卡人仅有一笔消费,消费金额为1000元,商户清款时间为4月28日。那么,本期账单显示“本期应还金额”为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不同还款情况下,循环利息分别为:若持卡人于5月25日前(包含25日),全额还清1000元,则在6月7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为0元;若持卡人于5月25日前(包含25日),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则6月7日的对账单的循环利息为20.3元,具体计算如下:1000元×0.05%×28天(4月28日至5月25日)+(1000-100)元×0.05%×14天(5月25日至6月7日),循环利息=20.3元。 也就是说,若不能按期还款,所收取的利息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上一月的全部账单金额从消费当天起至还款日前一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二是剩余未还款金额从还款日当天起至还清日当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 此种还款方式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既然持卡人已经如期偿还了部分金额,为何已偿还的金额仍然需要支付利息? 针对上述还款方式,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方案:第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关于全额付息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对银行此类要求有强制性限制,限制银行以后不能设置此类条款,而是针对此类纠纷的判决依据。 部分银行已取消全额罚息 “全额罚息”确实非常受到持卡人关注,不过,《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有部分银行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以工商银行为例,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此外,本报记者拨打各银行客服电话发现,浦发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也执行了“分段计息”制度,对于账单未还清的客户,只对未偿还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 2013年,银行业协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明确会员单位应提供“容差容时”服务。目前,大多数银行都会提供3天的容时以及10元人民币的容差服务。 另有少数银行对于“10元”金额的规定放的更宽,例如有两家国有大行的规定分别是“账单金额的1%之内”和“100元之内”。 同时,《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多家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协议》发现,对于不属于容时、容差范围内的逾期情形,目前绝大多数银行都是全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按照2017年年初开始施行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一般称为“信用卡新政”),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计息规则、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预借现金等项目期限和额度的规则都做了调整,为发卡银行提供了非常大的差异化发展空间。以透支利率为例,该通知从以往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调整为实行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这意味着,持卡人透支利率有了打七折的可能性。 不过,《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多家银行官网公开信息发现,仅有招商银行等少数银行在信用卡透支利率等方面施行差异化策略。 目前,多数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均有类似条款:“甲方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计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全额罚息,银行还对没有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时还款的,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不同银行收取规则大同小异,一般都是按照最低还款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收取,有个别银行采取“阶梯收费”。同时,有多家银行对违约金缴纳金额设定了最低限制。在《证券日报》记者查阅的银行中,有两家股份制银行设定的最低缴纳额最高,为20元。这就意味着,即使持卡人的实际逾期违约金不足20元,也要按照20元来收取。[详情]

证券日报 | 2018年06月12日 08:07
法院将不支持信用卡全额罚息 扬州部分银行已取消
法院将不支持信用卡全额罚息 扬州部分银行已取消

  如今,银行卡使用已经越来越广泛,但随之而来的卡被盗刷、信用卡逾期等纠纷也越来越多发。此前,由于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现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最终“买单”的往往是持卡人。但今后,这些问题将会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了。昨日,最高法就《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信用卡透支全额罚息、伪卡交易和网络盗刷等问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不支持信用卡“全额罚息” 这次新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表示对银行“全额罚息”不支持。所谓“全额罚息”,是指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所有欠款,发卡银行将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额计算利息。举例来说,一位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了10000元,他在还款期限内还了9000元,还剩1000元没还清,但此前银行在收取逾期利息的时候,还是会按照总额10000元来计算利息。极端情况下,持卡人即使还剩1元未还清,银行也会按10000元来计算利息,这也使得这种“全额罚息”的方式备受争议。 此次最高法征求意见稿针对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种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以后遇到这种纠纷,持卡人提出要按未还的部分来计算利息,法院应支持。即使办卡时双方有约定,但是持卡人已还款9成以上,主张按未还部分计算利息,法院也应支持。 扬州多家银行已取消 “全额罚息”确实让很多消费者不满,不过,记者发现,事实上,目前扬州有一些银行,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比如工行,早在几年前就取消了全额罚息了。工商银行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此外,记者也了解到,浦发银行、农行也执行了“分段计息”制度,对于账单未还清的客户,只对未偿还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 此外,有一些银行还推出了“容差还款”的制度。所谓容差,就是一定额度以内的欠款不仅不用担心“全额罚息”,并且银行不收利息,这部分欠款在下个账单日还款时还上就可以了。 记者发现,多数银行这个额度都是设置在“10元以内”,包括建行、交行、招行、中信等。也有的银行放得更宽,比如中行是“账单金额的1%之内”,农行、光大银行则是“100元之内”。 信用卡年息超36%法院不支持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你的信用卡确实逾期违约了,但是如果银行对你征收的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折算下来年息超过36%,那么法院将不支持。这就杜绝了以前“利滚利”造成天价违约金的现象发生。 意见稿还规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详情]

人民网 | 2018年06月08日 08:52
最高院拟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全额罚息银行卡纠纷判决
最高院拟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全额罚息银行卡纠纷判决

  最高院拟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全额罚息、盗刷等银行卡纠纷判决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发行量、交易额的增加,大量因信用卡透支、银行卡盗刷、网银盗刷等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且案件判决结果也是五花八门,引起了各界关注。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就银行卡纠纷中的一些争议焦点出台统一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法庭每年审理金融类的民商事案件1万余起,其中7000件左右都是银行卡纠纷,占比达70%。金融街法庭庭长刘建勋也曾参加该司法解释的专家论证。 刘建勋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拟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信用卡纠纷中的计息方式进行了明确,草案中的两个方案都是按照未偿还额计息的意思。对于银行卡盗刷中的举证责任,草案中也进行了分配,持卡人证明盗刷的存在,而银行则承担相应的及时告知义务。 “全额罚息”将叫停 在征求意稿中,明确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纠纷的范围包括持卡人与银行、非银支付机构以及特约商户等之间的纠纷。 在信用卡的透支中,此前饱受诟病的是逾期后的“全额罚息”,即部分未归还,按照全部透支额作为基数计算罚息。典型案例是,2016年,央视主持人李晓东因为全额罚息而起诉建设银行。 在拟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最高院就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给出了两种方案。方案一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为,“发卡行全额计息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某股份行信用卡中心人士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信用卡罚息是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这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信用卡收入。不过全额计息这一制度,近年来多家银行都有了松动,还有十几家银行都推出了‘容时容差’政策。容时是指还款期持卡人没按时偿还,银行再给一点宽限期,一般是3天,宽限期内及时还款就视为按时还款。容差就是还款时有小额的金额未归还,一般是10元,视为全额归还,剩余的计入下期账单。” 在前述草案中,还借鉴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对信用卡利息做了约定。规定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不予支持,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给予支持,24%-36%部分持卡人自愿支付后不能要求返还。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有待商榷,信用卡可以无抵押无担保透支,实际上银行承担了巨大的风险。信用卡的初衷,就是让信用良好的人,便捷地使用信用卡支付结算,能在一定时间内免费使用资金;让不讲信用的人承担更多责任。并且银行是盈利性法人机构,如果银行无法盈利,最终结果是不便于广大消费者。 明确盗刷举证责任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银行卡盗刷和网银被盗事件,纠纷迭出,相似的案子各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 最高院拟出台的司法解释草案中明确了“伪卡交易”中各自的责任。比如,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而发卡银行如果主张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刘建勋认为,这在银行和持卡人之间分配了不同的举证责任。我们最基本的出发点是,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是安全的,每当发生一笔纠纷,应当先推定,是持卡人本人所为。这时持卡人就要证明不是本人,存在盗刷。银行如果说不属于盗刷,就要证明这笔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所为或者其授权的交易。 在草案中,还明确了发卡银行的通知义务。如果因发卡行未及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持卡人则负有告知、报警或挂失义务。如持卡人“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证明是“伪卡交易”的,则银行应向借记卡持卡人支付本金和利息。信用卡发生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而持卡人则可以要求银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并赔偿。 (编辑:马春园,邮箱macy@21jingji.com)[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 | 2018年06月08日 01:56
终结信用卡全额罚息是“双赢”之举
终结信用卡全额罚息是“双赢”之举

  ■ 社论 银行业如果再固守原有的“店大欺客”模式,尽管一时能够收取高额利息,但是长远看只会进一步把消费者推向互联网新兴支付渠道。 一起来做一道数学题如何? 假如你用信用卡透支了1万元,你在还款期内还了9900元,还剩100块没还,逾期日利息为万分之五,那么逾期一天后你该交多少利息?对于这道题,你可能给出的答案是:五分钱。但银行会告诉你,“正确答案是五块”。 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明确,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被业内人士看做是全额罚息有望终结的一个信号。“全额罚息”,顾名思义,就是用户信用卡透支,哪怕疏忽只剩下一两百没还,最终还是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 2017年,央视主持人李晓东因信用卡有69元未还清而遭遇全额罚息,将建设银行告上法庭,引发关注。李晓东刷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下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 之所以会产生如此高的利息,是因为银行在计算利息时,选择的是当期全部消费金额,而不是持卡人未归还的数额,日息达万分之五。类似这样的事件,其实经常见诸新闻。持卡人与银行常就信用卡利息的计算结果产生分歧,但是在个案最终的结果不尽相同。 从目前各大银行的政策来看,“全额罚息”的信用卡罚息政策基本是业内通行规则。但是,在持卡人申请与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大部分银行对于“全额罚息”这种计息方式未向持卡人进行详细的说明与告知,很多持卡人并不知道银行具体是如何计算信用卡利息的。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了逾期罚息,银行计算所得的高额利息往往让持卡人难以接受。 可以说,这种计息方式本身一直就存在诸多争议。此次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这一导向,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是个积极的信号:以往那些隐藏在水面之下的不合理收费又少了一块。而对于传统银行来说,那些利用法律模糊地带所产生的巨大奶酪也少了一块。 这对银行业来说,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在信用消费时代,互联网信用支付不断在打破传统银行的边界,探索更多的可能性,连消费形式都开始出现质的变化。在此情况下,银行业如果再固守原有的“店大欺客”模式,尽管一时能够收取高额利息,但长远看只会进一步把消费者推向互联网新兴支付渠道。 信用消费未来毫无疑问是可以预见的巨大市场,我们反观当下的互联网信用支付已经拓展至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连租房、租车、租手机的信用消费场景也开始不断出现,信用消费的市场,其实早已经不局限在传统的信用卡刷卡,而是更大的商业可能。而这样依靠创新商业模式所发掘的潜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更有价值也更有想象空间,远不是当下的利用法律模糊地带所获取的这些“蝇头小利”能够比拟的。 我们乐见法律在消费者保护上的不断完善,这事实上也是给接下来的信用消费竞争红海铺好了更为坚实的赛道:当信用消费成为主流支付方式时,金融机构在前端所给消费者提供的更多选择,根本上有赖于后端有更好的消费者防护盾牌。[详情]

新京报 | 2018年06月08日 01:27
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信用卡全额罚息有望打破
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信用卡全额罚息有望打破

  本报北京6月6日电  (记者徐隽)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6月6日,最高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国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共27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该规定。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针对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规定,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方案二规定,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90%,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伪卡交易是近年来银行卡纠纷常见的原因。所谓伪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详情]

人民日报 | 2018年06月07日 08:20
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信用卡全额罚息有望打破
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信用卡全额罚息有望打破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领域的司法实践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拟对“全额计息”引发的纠纷认定作出统一规定。对此有观点认为,一直备受争议的“全额计息”有望被打破。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看来,全额计息的方式有望结束。“最高法此次对此前有争议的地方表明了态度对余额计息的方式予以支持和确认。”郭田勇说。而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对“全额罚息”的态度在变化,“比如给予借款人几天的免息期,或者未偿还金额低于10元视为全额还款等”。 名词解释 何为“全额罚息”? 信用卡还款“全额罚息”,也叫“全额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部欠款,就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而部分计息则是将到期未还部分计息。对此,不少人质疑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 打个比方,小明使用信用卡透支了10000元,他在还款期限内还了7000元,不过银行在收取欠款利息的时候,还是按照10000元计算,就是全额计息。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差额计息的方式更加合理和人性化,但要考虑到国内银行业的信用卡都有免息期的红利政策。“有些国家信用卡没有免息期,用户刷完卡后,第二天开始计息,对未还的钱进行计息。”郭田勇说,目前国内信用卡有20多天的免息期,在免息期内偿还欠款,不用付任何利息。 针对“全额罚息”,中国银行业协会曾发布《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其中第十四条指出,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新政 最高法提供两种解决方案 最高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提供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小明已偿还最低还款额,主张银行应该按没有还清的3000元而不是全款10000元计算透支利息时,法院应该支持。 方案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发卡行此前对如何收取利息跟小明说得清清楚楚了,这时如果小明偿还了9000元,那么他仍然可以主张,银行只对未偿还的1000元收取透支利息,这时法院也应该支持小明。 案例 央视主持人曾因全额罚息告银行 信用卡全额罚息的争议由来已久。2017年,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因信用卡有69元未还清而遭遇全额计息,将建设银行告上法庭,引发关注。 李晓东的代理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晏艳彼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建行的计息方式并非根据其未逾期的69.36元来收取利息,而是以其当月账单的刷卡消费总额来计算。此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计息的基数是否应为69.36元,以及银行是否充分地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等方面。 据媒体报道,李晓东一审败诉,此后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建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于是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多扣划的金额。 李晓东曾在微博上表示,法院虽然没有将银行的“霸王条款”予以撤销,但将全额罚息比例降低。可以预见将来主管部门会对此项不合理规定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调整。 观点 “新规向消费者保护倾斜” 对于最高法拟出台的这一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是“重大进步”。杨东说,按照传统惯例并基于银行的强势地位,银行在信用卡透支后利息计算时,往往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收取利息,这对消费者不利,“最高法拟作出的这一规定可以给消费者更多保护,体现向金融消费者保护倾斜的态度”。 杨东说,此前对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计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要靠银行业行内的通俗做法。有记者曾对银行信用卡计息方法做过调查统计,发现大部分银行为全额计息,而且除了全额计息外,银行还对到期不还款的信用卡使用者收取违约金。 全额计息的方式有望结束? 不过,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看来,全额计息的方式有望结束。“最高法此次对此前有争议的地方表明了态度对余额计息的方式予以支持和确认。”郭田勇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认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最低还款额”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要求如果有最低还款额,且支付利息的被认为是法律允许透支。这与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概念相一致,但更加明确。 “部分银行实行有条件宽容” 昨日,五大行一信用卡中心人员向记者表示,“国内大部分银行实行全额计息的方式,也有部分银行实行有条件宽容政策,比如在客户应还未还款不超过10元的情况下,不算逾期,不收利息,不报人行记录。” 在一位上市城商行高管看来,随着银行对信用卡定位的转变,银行对“全额罚息”的态度在变化,“比如给予借款人几天的免息期,或者未偿还金额低于10元视为全额还款等”。 “最初,银行把信用卡当成信用类贷款,但给予了客户一个月的免息期,对银行来说,这块资产并未真正体现其价值。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通过收取逾期贷款的利息来赚钱。”上述银行人士表示,随着舆论关注、市场环境的变化等,银行对逾期贷款的罚息变得“宽容”。“这种‘宽容’背后的逻辑有两个,第一,银行把信用卡当成抓住优质客户的切口;第二,与全额罚息相比,信用卡分期利率不低、也更合理,同时也可以赚取手续费。” 其他热点 被盗刷如何争取先行赔付? 规定:关于网络“盗刷”现象,最高法也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卡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义务做了划分。在备受关注的“先行赔付”上,征求意见稿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背景:2016年,新京报曾报道,北京许先生在回复诈骗短信后银行卡、支付工具中积蓄被盗走。而由于涉及多家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电信运营商,许先生刚开始遇到了理赔困难,只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答应赔偿部分损失。 解读:“盗刷问题,多数涉及刑事案件,以往的做法是等刑事案件处理后,受害者对运营商和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才能实质性开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说,最高法本次意见,正是看到了这个问题,才给予受损害一方更多救济途径,一旦非银机构未履行安全义务,存在安全缺陷,与持卡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前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非银支付机构或发卡行在合同中承诺或者单方允诺“先行赔付”,则应当对受到财产损害的金融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 在肖飒看来,关于电信运营商的责任,金融消费者作为原告要证明对方未尽审慎审核义务。 新京报记者 侯润芳 陈鹏 宓迪 王梦遥 实习生 王健楠[详情]

新京报 | 2018年06月07日 07:39
最高法拟纠纷审理新规 废除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
最高法拟纠纷审理新规 废除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

     废除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 最高法拟出银行卡纠纷审理新规 ⊙魏倩 ○编辑 陈羽 一则事关70亿张银行卡持卡人利益的司法新规有望出台。 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明确如何审理信用卡透支计息、伪卡交易等纠纷案件。 近年来,随着持卡人数量的增长,相关纠纷有爆发式增长趋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操作也不统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婷说,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业内其实早有呼声,一旦实施将倒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优化业务流程,更加积极地履行合理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 全额计息“霸王条款”有望打破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以及审理中程序性问题,条条具有极强针对性。 其中,《规定》第二条就信用卡全额计息问题明确给出两个方案。 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全额计息,也叫“全额罚息”,是指虽已部分还款但仍按照总透支额来计息,是银行多年来普遍使用的信用卡计息原则,是由银行起草相关协议,持卡人被动选择同意,双方并不平等的“霸王条款”。 如今最高法给出两个方案,陈婷婷解释,方案一不管“全额罚息”条款在形式上多完备,只要持卡人还过款并提出异议,法院就会按照实际欠款计算罚息;第二个方案基本上支持银行的主张,但前提是银行要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并且持卡人的还款没有达到90%。 《规定》还对利率幅度进行了细化,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一致。《规定》明确,对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年利率低于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36%则不予支持;介于24%至36%之间,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直以来,信用卡透支的利息及滞纳金都是复利计算,算下来年化利率远超36%,对此大多数持卡人未必十分清楚。 《规定》另一大亮点是对证据问题的重视,对不同情形下举证的具体方法(证据种类)、证据的提交义务、举证不利后果的最终负担等均有涉及,同时在网络盗刷中还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这将有利于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纠纷案件的审理。 倒逼银行调整计息规则? 最高法之所以拟发布上述《规定》,与这些年来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引发的银行卡纠纷爆发式增长不无关系。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70.13亿张,环比增长4.79%。其中,借记卡在用发卡数量64亿张,环比增长4.84%;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12亿张,环比增长4.23%。 相关纠纷自然随之上升。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白皮书》显示,在受理的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中,信用卡纠纷数量最多,共19830件,占60.82%。 据了解,因信用卡“惹”来的纠纷缘由,主要集中在恶意透支、恢复信用记录、天价滞纳金等。然而仅“全额计息”方式引发的纠纷,法院审理起来判决就难统一,审理过程比较让人“头痛”。2017年5月,有持卡人因刷信用卡消费接近2万元,但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大约剩余70元未偿还,10天后产生了约300元的利息,即被“全额计息”。持卡人认为不合理,将该行告上法庭,结果一审败诉,二审改判后才获得胜诉。 这种“全额计息”方式引发的纠纷案件究竟如何审理,此次在上述《规定》中得到明确,指明了可能的裁判路径。 陈婷婷表示,《规定》对于消减当前法律与现实存在的摩擦、统一司案件审理思路、在平衡保护各方权利的基础上构建出具体的“维权地图”,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在上述案件结案后,就有业内人士建议银行调整计息规则。不过,银行信用卡收入主要依靠刷卡手续费和利息,现行计息规则显然对发卡行更为有利,《规定》是否会倒逼银行主动调整计息规则,恐怕还有待观察。[详情]

上海证券报 | 2018年06月07日 06:30
最高法征求意见引关注 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松动
最高法征求意见引关注 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松动

  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松动 信用卡账单只有部分未还,却被按照账单全额收取了利息,一直被不少持卡人诟病为“霸王条款”。6月6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在信用卡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方面提出两个方案,一是支持按未还部分计息,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未还部分占比,若不到10%则支持按未还部分计息。在分析人士看来,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信用卡采用余额计息方式,而非全额计息。不过,这并非意味着全额计息将正式告别历史舞台,业内人士指出,从银行角度来看,会更加关注持卡人的逾期意图,从而衡量业务风险。 逾期计息再成焦点 意见稿发布后,备受关注的一个焦点就是信用卡的逾期计息问题。意见稿给出两个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90%,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看出,最高法明确支持余额计息,而非全额计息。这一表态颇为重要,因为此前不少银行全额计息的做法饱受争议。以今年初的一个相关事件为例,央视一位主持人使用某国有大行信用卡消费约1.9万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仅剩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 该事件引发舆论热潮,不少持卡人都认为银行全额计息的方式有些“简单粗暴”,甚至是“霸王条款”。不过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近年已有不少银行陆续执行分层计息等政策,取消了全额计息法。 重点在于界定是否为恶意逾期 从持卡人角度看的一些“不合理”政策,转到银行角度来看,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难以界定持卡人逾期行为属于善意还是恶意。 最高法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上述两个方案设定的区别也正在于此。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分析称,方案一支持的是按未还部分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账单由“最低还款”和“未还账单”两部分组成,且通常银行最低还款比例只在一成左右,也就是说,未还部分最高可达九成。一位持卡人如果只还一成账单,是较难分辨是善意逾期还是恶意逾期的。 信用卡市场资深研究人士董峥也表示,用户如果选择了最低还款,占用了银行资金,也相当于默认接受银行的条件。方案二更合理的地方在于扩大了容差服务,假设1万元账单还了9000元,有1000元没还,持卡人要求只对这1000元未还付息,法院是支持的。“这比起几万元账单没还零头却被计全息的容差性大了许多。”董峥进一步表示,很多持卡人还款时都可能会“记整不记零”,比如账单2735.7元,可能只记2700元,但这种逾期则多数为善意逾期。 这个相对更好界定逾期属性且扩大了容差的方案得到多位业内人士的支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表示,此次最高法对“最低还款额”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要求如果有最低还款额,且支付利息的,被认为是法律允许透支。这与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概念相一致,但更加明确。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也认为,第二种方案相对而言更注重强调发卡行的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且设定了90%的标准线,对持卡人而言相对更有利。 趋向规范监管 除了对信用卡逾期计息的规范,最高法还在伪卡交易和网络盗刷这两类常见的银行卡纠纷领域提出意见。 在伪卡交易方面,意见稿指出,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信用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网络盗刷案件上,意见稿明确了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若发卡行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对网络盗刷具有过错,发卡行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减轻责任。 李虹含表示,此次意见稿的发布对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指明了业务品类与规则,银行卡与信用卡监管过程当中的无序化将趋向规范与有效,也有利于促进普通收入群众的消费升级。王德怡同时指出,上述意见仅为征求意见稿,不是最终实施的版本,估计银行方面会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综合各方面意见,权衡利弊,早日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北京商报记者 程维妙[详情]

新浪银行综合 | 2018年06月07日 00:36
逾期罚息再成焦点:全额计息或被未偿计息取代
逾期罚息再成焦点:全额计息或被未偿计息取代

  逾期罚息再成焦点:“全额计息”或被“未偿计息”取代 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赵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饱受信用卡持卡人诟病的全额罚息再次带到“聚光灯”下。而这一次,“全额计息”有望被“未偿计息”取代。 “对于《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大家关注的焦点还是在于如何计算逾期罚息,在《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两个方案中,我倾向于方案二。”《卡研究资讯》独立评论人董峥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界定逾期以及计算逾期罚息新方案的提出得到了多数业内人士的支持。从银行角度来看,新方案更加关注持卡人逾期意图,以便更好地衡量业务风险;而对于持卡人而言,利息负担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则会有一定程度的减轻。 “全额计息”或变“未偿计息” “工资一发下来,我就赶紧到银行柜台去还款,结果银行‘不承认’我已经还了的部分,还要按透支全额计算利息。”今年4月初,南京市民胡女士在商场使用信用卡消费9200元,并在免息期内还了7000元,另外的2200元发生了逾期,直到来到银行柜台还款时才得知,银行将按照透支全额92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 上述案例中,银行对张女士信用卡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即是“全额计息”。全额计息,又叫做全额罚息,指的是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能全额还款,银行将按照当期账单全额以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计息。近年来,“全额计息”屡屡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并被持卡人广为诟病,还因此发生持卡人与银行对簿公堂的案例。 另一种信用卡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叫做“未偿计息”,指的是,仅针对持卡人未偿还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计息。这也是持卡人普遍认为的“比较合理”的计息方式。 此番《征求意见稿》对于如何计算逾期罚息,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则分两种情况:若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90%,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内人士对此分析认为,新方案的提出对于推动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减少银行的利息或罚息收入,但从长远来看,则有利于银行稳健开展信用卡业务,有助于信用卡市场更加规范与健康。 关键在于逾期意图的判断 不少信用卡持卡人认为,银行采用全额计息的方式有些“简单粗暴”,同时,一些业内人士表示,银行之所以采用全额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其难以界定持卡人逾期行为属于善意还是恶意。 “根据方案一,若持卡人选择并偿还最低还款额,则按照‘未偿计息’的方式计算逾期罚息。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账单由‘最低还款’和‘未还账单’两部分组成,且通常银行最低还款比例只在一成左右,也就是说,未还部分最高可达九成。持卡人如果只还一成账单,银行很难分辨是善意逾期还是恶意逾期。”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分析称。 董峥表示,方案二更合理的地方在于扩大了“容差服务”。《金融时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自2013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对银行的“容差服务”作出了相关规定——“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董峥进一步表示,很多持卡人还款时可能会发生“记整不记零”的情况,比如账单金额是2345.6元,可能持卡人记成了2300元并按此还款,这种逾期多数为善意逾期。方案二借鉴了这种对待善意逾期的理念,当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90%时,持卡人大概率是善意逾期,当其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那么,目前各家银行对于信用卡逾期是如何计算罚息的呢?记者登陆工商银行官网查询到,《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规定,“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可见,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采用了“未偿计息”的方式。 招商银行在其官网公布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则显示,“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除预借现金外)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发卡机构核给的日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逾期规模增长是结构性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2017年年报数据,多家银行在2017年创下发卡量新高。工商银行、招商银行、建设银行三家的累计发卡张数进入“亿级”卡量俱乐部,发卡量分别达到了14300万张、10693万张和10023万张。而这一强劲势头在2018年一季度仍未减弱,央行发布的《2018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一季度全国信用卡累计发卡6.12亿张,环比增长4.23%,全国人均持有信用卡0.44张,而在2017年年末,该数字是0.39张,增长势头强劲。 与发卡量激增相伴的,是信用卡逾期规模的增长。据融360统计,信用卡逾期半年未清偿信贷,由2011年年末的110亿元扩大至今年一季度的711亿元,增长超6倍。 对于信用卡逾期规模的增长,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一方面,随着我国消费金融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意识到信用卡免息透支的好处与便利,信用卡市场被进一步激活;另一方面,部分银行渠道端经过长时间积累,降低了办卡门槛,吸引部分网贷客群转变为了信用卡用户。信用卡发卡基数的增长带动了逾期规模的上升。但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逾期的上升是结构性问题,并不意味着信用卡的资产质量在恶化。 一组数据说明了这个问题。2010年年末,信用卡逾期半年不良占应偿信贷余额的占比为1.70%,2017年年末该占比为1.26%,今年一季度占比为1.23%。事实上,统计过去8年来的数据会发现,由于银行业务结构调整和发展质量提高,信用卡逾期半年不良占比从2010年至今总体上呈现平缓下降趋势。 董峥表示,从银行角度来看,新方案更加有利于银行合法合理地衡量业务风险;而对于持卡人而言,也再次强调了要遵守契约精神,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出现逾期。[详情]

体验不佳诟病不少 信用卡全额计息将成历史
体验不佳诟病不少 信用卡全额计息将成历史

  体验不佳 诟病不少 信用卡“全额计息”将成历史 本报记者 钱箐旎 近来,家住北京市大兴区的龚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事:在使用信用卡消费后,由于未能全额还款产生了很高的利息。“原本以为利息是以欠款为基数,但最后发现银行竟然以全额为基数来计算利息。”龚先生不解地说。 这一怪现象,是银行长期执行信用卡“全额计息”条款所导致的。好消息是,这种类似“霸王条款”的规定或将发生改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征求意见稿。其中,关于信用卡逾期计息问题,最高法拟支持按“余额计息”。 在信用卡透支逾期如何支付利息方面,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消费者而言,这有利于降低消费成本;对银行来讲,短期内虽然可能减少一部分收入,但长远来看,却并非没有好处。”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在未能全额归还信用卡的客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一时疏忽,有的未还款额只有上百元,甚至只有几十元。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按照全额基数计算利息,势必会影响用户体验。如果按照未还部分计息,则既符合实情,也照顾了用户感受。 “现在很多互联网金融创新,能够做到随借随还、按日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信用卡还按照授信额度计息,而不是按照实际欠款来计息,并不符合以消费者利益为中心的原则,容易造成用户流失。”曾刚说。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信用卡业务具有特殊性,如果持卡人按期还款,相当于是银行为用户提供了无利息的资金,而这些资金银行本可以用来放贷。因此,持卡人不按期还款应支付高额违约金。 “国内商业银行收取信用卡违约金,本质上是风控举措,而非盈利手段。违约金针对的是那些恶意透支的持卡人,本意是催促持卡人尽快归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当然,信用卡违约金是符合法律精神和商业原则的一种“对价”给付,也是商业银行加强风险防范的一种措施,同时还要有助于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详情]

信用卡全额罚息被指霸王条款
信用卡全额罚息被指霸王条款

  信用卡全额罚息被指“霸王条款”透支全额支付利息部分条款有望成历史 信用卡江湖 ■本报见习记者 刘 萌  因最高法将调整相关法规而“上热搜”——信用卡全额罚息规则受到持卡人的关注程度可见一斑。根据新规,被部分持卡人吐槽为“霸王条款”的信用卡全额罚息,即便还可以躺在信用卡章程上数钱,很可能将面临法院判决环节的“狙击”。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方面作出调整。尤其是在针对信用卡透支方面,征求意见稿作出了与现有银行通行的罚息要求差别较大的调整,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的部分条款或成历史。 “全额罚息”备受诟病 所谓全额罚息,指的是在还款最后期限超过之后,无论当月信用卡是否产生了部分还款,发卡行都会对持卡人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每一笔消费计算利息。 在目前通行的信用卡还款付息的规定中,对于持卡人透支后未按时还款的情况,绝大多数银行都采取“循环利息”的全额罚息方式计算持卡人的利息。消费者质疑此项收费的合理性已有多年,要求废止全额罚息这项“霸王条款”。 《证券日报》记者拨打某股份制银行客服电话询问了循环利息的计算方法。客服人员给记者举了个例子,假定持卡人账单日为每月7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5日。5月7日银行出具的当期账单包括了从4月7日至5月7日之间的所有交易,假设当期账单内持卡人仅有一笔消费,消费金额为1000元,商户清款时间为4月28日。那么,本期账单显示“本期应还金额”为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不同还款情况下,循环利息分别为:若持卡人于5月25日前(包含25日),全额还清1000元,则在6月7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为0元;若持卡人于5月25日前(包含25日),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则6月7日的对账单的循环利息为20.3元,具体计算如下:1000元×0.05%×28天(4月28日至5月25日)+(1000-100)元×0.05%×14天(5月25日至6月7日),循环利息=20.3元。 也就是说,若不能按期还款,所收取的利息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上一月的全部账单金额从消费当天起至还款日前一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二是剩余未还款金额从还款日当天起至还清日当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 此种还款方式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既然持卡人已经如期偿还了部分金额,为何已偿还的金额仍然需要支付利息? 针对上述还款方式,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种方案:第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关于全额付息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对银行此类要求有强制性限制,限制银行以后不能设置此类条款,而是针对此类纠纷的判决依据。 部分银行已取消全额罚息 “全额罚息”确实非常受到持卡人关注,不过,《证券日报》记者调查发现,目前有部分银行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以工商银行为例,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此外,本报记者拨打各银行客服电话发现,浦发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也执行了“分段计息”制度,对于账单未还清的客户,只对未偿还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 2013年,银行业协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明确会员单位应提供“容差容时”服务。目前,大多数银行都会提供3天的容时以及10元人民币的容差服务。 另有少数银行对于“10元”金额的规定放的更宽,例如有两家国有大行的规定分别是“账单金额的1%之内”和“100元之内”。 同时,《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多家银行《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协议》发现,对于不属于容时、容差范围内的逾期情形,目前绝大多数银行都是全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利息。 按照2017年年初开始施行的《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一般称为“信用卡新政”),信用卡透支利率的计息规则、免息还款期、最低还款额、预借现金等项目期限和额度的规则都做了调整,为发卡银行提供了非常大的差异化发展空间。以透支利率为例,该通知从以往的日利率万分之五,调整为实行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上限为现行透支利率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这意味着,持卡人透支利率有了打七折的可能性。 不过,《证券日报》记者查阅多家银行官网公开信息发现,仅有招商银行等少数银行在信用卡透支利率等方面施行差异化策略。 目前,多数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均有类似条款:“甲方在对账单所载到期还款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当期对账单所载消费及通过贷记账户的圈存交易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否则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根据甲方实际欠款天数,按每日累计欠款余额乘以日利率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全额罚息,银行还对没有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时还款的,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不同银行收取规则大同小异,一般都是按照最低还款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收取,有个别银行采取“阶梯收费”。同时,有多家银行对违约金缴纳金额设定了最低限制。在《证券日报》记者查阅的银行中,有两家股份制银行设定的最低缴纳额最高,为20元。这就意味着,即使持卡人的实际逾期违约金不足20元,也要按照20元来收取。[详情]

法院将不支持信用卡全额罚息 扬州部分银行已取消
法院将不支持信用卡全额罚息 扬州部分银行已取消

  如今,银行卡使用已经越来越广泛,但随之而来的卡被盗刷、信用卡逾期等纠纷也越来越多发。此前,由于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出现纠纷时双方各执一词,最终“买单”的往往是持卡人。但今后,这些问题将会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了。昨日,最高法就《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信用卡透支全额罚息、伪卡交易和网络盗刷等问题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不支持信用卡“全额罚息” 这次新规一大亮点就是明确表示对银行“全额罚息”不支持。所谓“全额罚息”,是指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所有欠款,发卡银行将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额计算利息。举例来说,一位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了10000元,他在还款期限内还了9000元,还剩1000元没还清,但此前银行在收取逾期利息的时候,还是会按照总额10000元来计算利息。极端情况下,持卡人即使还剩1元未还清,银行也会按10000元来计算利息,这也使得这种“全额罚息”的方式备受争议。 此次最高法征求意见稿针对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种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以后遇到这种纠纷,持卡人提出要按未还的部分来计算利息,法院应支持。即使办卡时双方有约定,但是持卡人已还款9成以上,主张按未还部分计算利息,法院也应支持。 扬州多家银行已取消 “全额罚息”确实让很多消费者不满,不过,记者发现,事实上,目前扬州有一些银行,已经取消了这一规定。 比如工行,早在几年前就取消了全额罚息了。工商银行持卡人可按照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发卡机构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此外,记者也了解到,浦发银行、农行也执行了“分段计息”制度,对于账单未还清的客户,只对未偿还部分从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付利息。 此外,有一些银行还推出了“容差还款”的制度。所谓容差,就是一定额度以内的欠款不仅不用担心“全额罚息”,并且银行不收利息,这部分欠款在下个账单日还款时还上就可以了。 记者发现,多数银行这个额度都是设置在“10元以内”,包括建行、交行、招行、中信等。也有的银行放得更宽,比如中行是“账单金额的1%之内”,农行、光大银行则是“100元之内”。 信用卡年息超36%法院不支持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你的信用卡确实逾期违约了,但是如果银行对你征收的分期手续费、违约金等,折算下来年息超过36%,那么法院将不支持。这就杜绝了以前“利滚利”造成天价违约金的现象发生。 意见稿还规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持卡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卡行发送了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的通知后,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详情]

最高院拟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全额罚息银行卡纠纷判决
最高院拟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全额罚息银行卡纠纷判决

  最高院拟出台司法解释 规范全额罚息、盗刷等银行卡纠纷判决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发行量、交易额的增加,大量因信用卡透支、银行卡盗刷、网银盗刷等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且案件判决结果也是五花八门,引起了各界关注。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就银行卡纠纷中的一些争议焦点出台统一司法解释进行规范。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法庭每年审理金融类的民商事案件1万余起,其中7000件左右都是银行卡纠纷,占比达70%。金融街法庭庭长刘建勋也曾参加该司法解释的专家论证。 刘建勋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拟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对信用卡纠纷中的计息方式进行了明确,草案中的两个方案都是按照未偿还额计息的意思。对于银行卡盗刷中的举证责任,草案中也进行了分配,持卡人证明盗刷的存在,而银行则承担相应的及时告知义务。 “全额罚息”将叫停 在征求意稿中,明确银行卡包括借记卡和信用卡,纠纷的范围包括持卡人与银行、非银支付机构以及特约商户等之间的纠纷。 在信用卡的透支中,此前饱受诟病的是逾期后的“全额罚息”,即部分未归还,按照全部透支额作为基数计算罚息。典型案例是,2016年,央视主持人李晓东因为全额罚息而起诉建设银行。 在拟出台的司法解释中,最高院就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给出了两种方案。方案一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为,“发卡行全额计息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某股份行信用卡中心人士也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信用卡罚息是银行的重要收入来源,这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信用卡收入。不过全额计息这一制度,近年来多家银行都有了松动,还有十几家银行都推出了‘容时容差’政策。容时是指还款期持卡人没按时偿还,银行再给一点宽限期,一般是3天,宽限期内及时还款就视为按时还款。容差就是还款时有小额的金额未归还,一般是10元,视为全额归还,剩余的计入下期账单。” 在前述草案中,还借鉴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对信用卡利息做了约定。规定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不予支持,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给予支持,24%-36%部分持卡人自愿支付后不能要求返还。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规定有待商榷,信用卡可以无抵押无担保透支,实际上银行承担了巨大的风险。信用卡的初衷,就是让信用良好的人,便捷地使用信用卡支付结算,能在一定时间内免费使用资金;让不讲信用的人承担更多责任。并且银行是盈利性法人机构,如果银行无法盈利,最终结果是不便于广大消费者。 明确盗刷举证责任 近年来频繁发生的银行卡盗刷和网银被盗事件,纠纷迭出,相似的案子各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 最高院拟出台的司法解释草案中明确了“伪卡交易”中各自的责任。比如,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而发卡银行如果主张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刘建勋认为,这在银行和持卡人之间分配了不同的举证责任。我们最基本的出发点是,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是安全的,每当发生一笔纠纷,应当先推定,是持卡人本人所为。这时持卡人就要证明不是本人,存在盗刷。银行如果说不属于盗刷,就要证明这笔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所为或者其授权的交易。 在草案中,还明确了发卡银行的通知义务。如果因发卡行未及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而持卡人则负有告知、报警或挂失义务。如持卡人“未及时告知发卡行存在伪卡交易事实、挂失或报警,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如果证明是“伪卡交易”的,则银行应向借记卡持卡人支付本金和利息。信用卡发生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而持卡人则可以要求银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并赔偿。 (编辑:马春园,邮箱macy@21jingji.com)[详情]

终结信用卡全额罚息是“双赢”之举
终结信用卡全额罚息是“双赢”之举

  ■ 社论 银行业如果再固守原有的“店大欺客”模式,尽管一时能够收取高额利息,但是长远看只会进一步把消费者推向互联网新兴支付渠道。 一起来做一道数学题如何? 假如你用信用卡透支了1万元,你在还款期内还了9900元,还剩100块没还,逾期日利息为万分之五,那么逾期一天后你该交多少利息?对于这道题,你可能给出的答案是:五分钱。但银行会告诉你,“正确答案是五块”。 最高人民法院6月6日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明确,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被业内人士看做是全额罚息有望终结的一个信号。“全额罚息”,顾名思义,就是用户信用卡透支,哪怕疏忽只剩下一两百没还,最终还是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 2017年,央视主持人李晓东因信用卡有69元未还清而遭遇全额罚息,将建设银行告上法庭,引发关注。李晓东刷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下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 之所以会产生如此高的利息,是因为银行在计算利息时,选择的是当期全部消费金额,而不是持卡人未归还的数额,日息达万分之五。类似这样的事件,其实经常见诸新闻。持卡人与银行常就信用卡利息的计算结果产生分歧,但是在个案最终的结果不尽相同。 从目前各大银行的政策来看,“全额罚息”的信用卡罚息政策基本是业内通行规则。但是,在持卡人申请与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大部分银行对于“全额罚息”这种计息方式未向持卡人进行详细的说明与告知,很多持卡人并不知道银行具体是如何计算信用卡利息的。这样一来,一旦发生了逾期罚息,银行计算所得的高额利息往往让持卡人难以接受。 可以说,这种计息方式本身一直就存在诸多争议。此次最高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这一导向,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是个积极的信号:以往那些隐藏在水面之下的不合理收费又少了一块。而对于传统银行来说,那些利用法律模糊地带所产生的巨大奶酪也少了一块。 这对银行业来说,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在信用消费时代,互联网信用支付不断在打破传统银行的边界,探索更多的可能性,连消费形式都开始出现质的变化。在此情况下,银行业如果再固守原有的“店大欺客”模式,尽管一时能够收取高额利息,但长远看只会进一步把消费者推向互联网新兴支付渠道。 信用消费未来毫无疑问是可以预见的巨大市场,我们反观当下的互联网信用支付已经拓展至生活的方方面面,甚至连租房、租车、租手机的信用消费场景也开始不断出现,信用消费的市场,其实早已经不局限在传统的信用卡刷卡,而是更大的商业可能。而这样依靠创新商业模式所发掘的潜力,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更有价值也更有想象空间,远不是当下的利用法律模糊地带所获取的这些“蝇头小利”能够比拟的。 我们乐见法律在消费者保护上的不断完善,这事实上也是给接下来的信用消费竞争红海铺好了更为坚实的赛道:当信用消费成为主流支付方式时,金融机构在前端所给消费者提供的更多选择,根本上有赖于后端有更好的消费者防护盾牌。[详情]

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信用卡全额罚息有望打破
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信用卡全额罚息有望打破

  本报北京6月6日电  (记者徐隽)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6月6日,最高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国法院网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6月30日。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共27条。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主体之间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该规定。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 针对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两个方案。方案一规定,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方案二规定,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90%,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伪卡交易是近年来银行卡纠纷常见的原因。所谓伪卡交易,是指他人伪造银行卡刷卡进行取现、消费、转账等,导致持卡人银行卡账户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征求意见稿规定,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交易行为地与真卡所在地距离、交易时间和报案时间、持卡人身份、持卡人用卡习惯、持卡人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的表现等事实,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优势证据规则,综合判断是否存在伪卡交易事实。[详情]

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信用卡全额罚息有望打破
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信用卡全额罚息有望打破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领域的司法实践问题。 根据征求意见稿内容,拟对“全额计息”引发的纠纷认定作出统一规定。对此有观点认为,一直备受争议的“全额计息”有望被打破。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看来,全额计息的方式有望结束。“最高法此次对此前有争议的地方表明了态度对余额计息的方式予以支持和确认。”郭田勇说。而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对“全额罚息”的态度在变化,“比如给予借款人几天的免息期,或者未偿还金额低于10元视为全额还款等”。 名词解释 何为“全额罚息”? 信用卡还款“全额罚息”,也叫“全额计息”,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未能还清全部欠款,就要对全部消费金额进行计息。而部分计息则是将到期未还部分计息。对此,不少人质疑全额罚息是“霸王条款”。 打个比方,小明使用信用卡透支了10000元,他在还款期限内还了7000元,不过银行在收取欠款利息的时候,还是按照10000元计算,就是全额计息。 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差额计息的方式更加合理和人性化,但要考虑到国内银行业的信用卡都有免息期的红利政策。“有些国家信用卡没有免息期,用户刷完卡后,第二天开始计息,对未还的钱进行计息。”郭田勇说,目前国内信用卡有20多天的免息期,在免息期内偿还欠款,不用付任何利息。 针对“全额罚息”,中国银行业协会曾发布《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其中第十四条指出,成员单位为持卡人提供“容差服务”,如持卡人当期发生不足额还款,且在到期还款日后账户中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一定金额(至少为等值人民币10元)时,应当视同持卡人全额还款。 新政 最高法提供两种解决方案 最高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提供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小明已偿还最低还款额,主张银行应该按没有还清的3000元而不是全款10000元计算透支利息时,法院应该支持。 方案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发卡行此前对如何收取利息跟小明说得清清楚楚了,这时如果小明偿还了9000元,那么他仍然可以主张,银行只对未偿还的1000元收取透支利息,这时法院也应该支持小明。 案例 央视主持人曾因全额罚息告银行 信用卡全额罚息的争议由来已久。2017年,央视《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因信用卡有69元未还清而遭遇全额计息,将建设银行告上法庭,引发关注。 李晓东的代理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晏艳彼时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建行的计息方式并非根据其未逾期的69.36元来收取利息,而是以其当月账单的刷卡消费总额来计算。此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计息的基数是否应为69.36元,以及银行是否充分地尽到告知和说明义务等方面。 据媒体报道,李晓东一审败诉,此后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建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数额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即违约金应予以适当减少,于是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多扣划的金额。 李晓东曾在微博上表示,法院虽然没有将银行的“霸王条款”予以撤销,但将全额罚息比例降低。可以预见将来主管部门会对此项不合理规定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调整。 观点 “新规向消费者保护倾斜” 对于最高法拟出台的这一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认为是“重大进步”。杨东说,按照传统惯例并基于银行的强势地位,银行在信用卡透支后利息计算时,往往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收取利息,这对消费者不利,“最高法拟作出的这一规定可以给消费者更多保护,体现向金融消费者保护倾斜的态度”。 杨东说,此前对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计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要靠银行业行内的通俗做法。有记者曾对银行信用卡计息方法做过调查统计,发现大部分银行为全额计息,而且除了全额计息外,银行还对到期不还款的信用卡使用者收取违约金。 全额计息的方式有望结束? 不过,在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看来,全额计息的方式有望结束。“最高法此次对此前有争议的地方表明了态度对余额计息的方式予以支持和确认。”郭田勇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认为,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最低还款额”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要求如果有最低还款额,且支付利息的被认为是法律允许透支。这与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概念相一致,但更加明确。 “部分银行实行有条件宽容” 昨日,五大行一信用卡中心人员向记者表示,“国内大部分银行实行全额计息的方式,也有部分银行实行有条件宽容政策,比如在客户应还未还款不超过10元的情况下,不算逾期,不收利息,不报人行记录。” 在一位上市城商行高管看来,随着银行对信用卡定位的转变,银行对“全额罚息”的态度在变化,“比如给予借款人几天的免息期,或者未偿还金额低于10元视为全额还款等”。 “最初,银行把信用卡当成信用类贷款,但给予了客户一个月的免息期,对银行来说,这块资产并未真正体现其价值。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通过收取逾期贷款的利息来赚钱。”上述银行人士表示,随着舆论关注、市场环境的变化等,银行对逾期贷款的罚息变得“宽容”。“这种‘宽容’背后的逻辑有两个,第一,银行把信用卡当成抓住优质客户的切口;第二,与全额罚息相比,信用卡分期利率不低、也更合理,同时也可以赚取手续费。” 其他热点 被盗刷如何争取先行赔付? 规定:关于网络“盗刷”现象,最高法也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卡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义务做了划分。在备受关注的“先行赔付”上,征求意见稿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或者发卡行承诺先行赔付持卡人银行卡网络盗刷损失,持卡人据此请求其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义更换手机用户身份识别卡,电信运营商未尽审慎审核义务予以更换,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银行卡账户变动手机短信通知,持卡人请求电信运营商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背景:2016年,新京报曾报道,北京许先生在回复诈骗短信后银行卡、支付工具中积蓄被盗走。而由于涉及多家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电信运营商,许先生刚开始遇到了理赔困难,只有第三方支付机构答应赔偿部分损失。 解读:“盗刷问题,多数涉及刑事案件,以往的做法是等刑事案件处理后,受害者对运营商和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才能实质性开启。”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说,最高法本次意见,正是看到了这个问题,才给予受损害一方更多救济途径,一旦非银机构未履行安全义务,存在安全缺陷,与持卡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前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非银支付机构或发卡行在合同中承诺或者单方允诺“先行赔付”,则应当对受到财产损害的金融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 在肖飒看来,关于电信运营商的责任,金融消费者作为原告要证明对方未尽审慎审核义务。 新京报记者 侯润芳 陈鹏 宓迪 王梦遥 实习生 王健楠[详情]

最高法拟纠纷审理新规 废除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
最高法拟纠纷审理新规 废除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

     废除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 最高法拟出银行卡纠纷审理新规 ⊙魏倩 ○编辑 陈羽 一则事关70亿张银行卡持卡人利益的司法新规有望出台。 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明确如何审理信用卡透支计息、伪卡交易等纠纷案件。 近年来,随着持卡人数量的增长,相关纠纷有爆发式增长趋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操作也不统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婷说,这个司法解释规定,业内其实早有呼声,一旦实施将倒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优化业务流程,更加积极地履行合理提示及安全保障义务。 全额计息“霸王条款”有望打破 《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以及审理中程序性问题,条条具有极强针对性。 其中,《规定》第二条就信用卡全额计息问题明确给出两个方案。 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全额计息,也叫“全额罚息”,是指虽已部分还款但仍按照总透支额来计息,是银行多年来普遍使用的信用卡计息原则,是由银行起草相关协议,持卡人被动选择同意,双方并不平等的“霸王条款”。 如今最高法给出两个方案,陈婷婷解释,方案一不管“全额罚息”条款在形式上多完备,只要持卡人还过款并提出异议,法院就会按照实际欠款计算罚息;第二个方案基本上支持银行的主张,但前提是银行要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并且持卡人的还款没有达到90%。 《规定》还对利率幅度进行了细化,与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一致。《规定》明确,对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年利率低于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超过36%则不予支持;介于24%至36%之间,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直以来,信用卡透支的利息及滞纳金都是复利计算,算下来年化利率远超36%,对此大多数持卡人未必十分清楚。 《规定》另一大亮点是对证据问题的重视,对不同情形下举证的具体方法(证据种类)、证据的提交义务、举证不利后果的最终负担等均有涉及,同时在网络盗刷中还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这将有利于伪卡交易、网络盗刷等纠纷案件的审理。 倒逼银行调整计息规则? 最高法之所以拟发布上述《规定》,与这些年来信用卡透支、伪卡交易、网络盗刷引发的银行卡纠纷爆发式增长不无关系。 央行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第一季度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70.13亿张,环比增长4.79%。其中,借记卡在用发卡数量64亿张,环比增长4.84%;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12亿张,环比增长4.23%。 相关纠纷自然随之上升。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2017年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判白皮书》显示,在受理的金融消费者纠纷案件中,信用卡纠纷数量最多,共19830件,占60.82%。 据了解,因信用卡“惹”来的纠纷缘由,主要集中在恶意透支、恢复信用记录、天价滞纳金等。然而仅“全额计息”方式引发的纠纷,法院审理起来判决就难统一,审理过程比较让人“头痛”。2017年5月,有持卡人因刷信用卡消费接近2万元,但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大约剩余70元未偿还,10天后产生了约300元的利息,即被“全额计息”。持卡人认为不合理,将该行告上法庭,结果一审败诉,二审改判后才获得胜诉。 这种“全额计息”方式引发的纠纷案件究竟如何审理,此次在上述《规定》中得到明确,指明了可能的裁判路径。 陈婷婷表示,《规定》对于消减当前法律与现实存在的摩擦、统一司案件审理思路、在平衡保护各方权利的基础上构建出具体的“维权地图”,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在上述案件结案后,就有业内人士建议银行调整计息规则。不过,银行信用卡收入主要依靠刷卡手续费和利息,现行计息规则显然对发卡行更为有利,《规定》是否会倒逼银行主动调整计息规则,恐怕还有待观察。[详情]

最高法征求意见引关注 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松动
最高法征求意见引关注 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松动

  信用卡全额计息霸王条款松动 信用卡账单只有部分未还,却被按照账单全额收取了利息,一直被不少持卡人诟病为“霸王条款”。6月6日,最高法网站公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在信用卡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方面提出两个方案,一是支持按未还部分计息,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未还部分占比,若不到10%则支持按未还部分计息。在分析人士看来,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信用卡采用余额计息方式,而非全额计息。不过,这并非意味着全额计息将正式告别历史舞台,业内人士指出,从银行角度来看,会更加关注持卡人的逾期意图,从而衡量业务风险。 逾期计息再成焦点 意见稿发布后,备受关注的一个焦点就是信用卡的逾期计息问题。意见稿给出两个方案,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方案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90%,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以看出,最高法明确支持余额计息,而非全额计息。这一表态颇为重要,因为此前不少银行全额计息的做法饱受争议。以今年初的一个相关事件为例,央视一位主持人使用某国有大行信用卡消费约1.9万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仅剩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 该事件引发舆论热潮,不少持卡人都认为银行全额计息的方式有些“简单粗暴”,甚至是“霸王条款”。不过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近年已有不少银行陆续执行分层计息等政策,取消了全额计息法。 重点在于界定是否为恶意逾期 从持卡人角度看的一些“不合理”政策,转到银行角度来看,一定程度上是因为难以界定持卡人逾期行为属于善意还是恶意。 最高法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上述两个方案设定的区别也正在于此。一位股份制银行人士分析称,方案一支持的是按未还部分计息,但需要注意的是,信用卡账单由“最低还款”和“未还账单”两部分组成,且通常银行最低还款比例只在一成左右,也就是说,未还部分最高可达九成。一位持卡人如果只还一成账单,是较难分辨是善意逾期还是恶意逾期的。 信用卡市场资深研究人士董峥也表示,用户如果选择了最低还款,占用了银行资金,也相当于默认接受银行的条件。方案二更合理的地方在于扩大了容差服务,假设1万元账单还了9000元,有1000元没还,持卡人要求只对这1000元未还付息,法院是支持的。“这比起几万元账单没还零头却被计全息的容差性大了许多。”董峥进一步表示,很多持卡人还款时都可能会“记整不记零”,比如账单2735.7元,可能只记2700元,但这种逾期则多数为善意逾期。 这个相对更好界定逾期属性且扩大了容差的方案得到多位业内人士的支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表示,此次最高法对“最低还款额”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要求如果有最低还款额,且支付利息的,被认为是法律允许透支。这与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概念相一致,但更加明确。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也认为,第二种方案相对而言更注重强调发卡行的合理提示和说明义务,且设定了90%的标准线,对持卡人而言相对更有利。 趋向规范监管 除了对信用卡逾期计息的规范,最高法还在伪卡交易和网络盗刷这两类常见的银行卡纠纷领域提出意见。 在伪卡交易方面,意见稿指出,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信用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网络盗刷案件上,意见稿明确了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若发卡行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对网络盗刷具有过错,发卡行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减轻责任。 李虹含表示,此次意见稿的发布对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指明了业务品类与规则,银行卡与信用卡监管过程当中的无序化将趋向规范与有效,也有利于促进普通收入群众的消费升级。王德怡同时指出,上述意见仅为征求意见稿,不是最终实施的版本,估计银行方面会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够综合各方面意见,权衡利弊,早日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北京商报记者 程维妙[详情]

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意见 信用卡还款全额计息有望改变
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意见 信用卡还款全额计息有望改变

  最高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信用卡还款“全额计息”有望改变 |政解 王梦遥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梦遥)透支信用卡消费的人越来越多,但一些银行对还款时“全额计息”的规定引发了不少纠纷。今天(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内容,拟对“全额计息”引发的纠纷认定作出统一规定。 释疑 何为信用卡还款“全额计息”? 所谓“全额计息”,是指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发卡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还清所有欠款,发卡银行将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额计算利息,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还清所有欠款之日。 打个比方来说,小明使用信用卡透支了10000元,他在还款期限内还了7000元,不过银行在收取欠款利息的时候,还是会按照小明透支的10000元计算。 新政 最高法提供两种解决方案 最高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就是针对实践中的这一问题,提供了两种方案。 方案一: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小明主张银行应该按没有还清的3000元而不是全款10000元计算透支利息时,法院应该支持。 方案二: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发卡行此前对如何收取利息跟小明说得清清楚楚了,这时如果小明偿还了9000元,那么他仍然可以主张,银行只对未偿还的1000元收取透支利息,这时法院也应该支持小明。 观点 “新规向金融消费者保护倾斜” 对于最高法拟出台的这一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副院长杨东认为是“重大进步”。杨东说,按照传统惯例并基于银行的强势地位,银行在信用卡透支后利息计算时,往往按照“全额计息”的方式收取利息,这对消费者不利,“最高法拟作出的这一规定可以给消费者更多保护,体现向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的态度”。 杨东说,此前对于信用卡透支后如何计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主要靠银行业行内的通俗做法。有记者曾对银行信用卡计息方法做过调查统计,发现大部分银行为全额计息,而且除了全额计息外,银行还对到期不还款的信用卡使用者收取违约金。 央视主播告建行案就与此有关。刷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消费18869.36元,因绑定自动还款的储蓄卡余额不足,剩69.36元没还清,10天后产生了317.43元利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主持人李晓东认为建行信用卡“全额计息”的规定不合理,将建行告上法庭。在经历一审败诉后,北京市二中院二审改判,认为建行全额计息的规则计算的赔偿部分过分高于持卡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透支利息应予以适当减少,因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还多扣划金额。 提醒 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最高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也值得注意。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规定参考了《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利率作了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编辑:刘国良 刘喆[详情]

信用卡全额计息有望打破 最高法就银行卡纠纷征意见
信用卡全额计息有望打破 最高法就银行卡纠纷征意见

  来源:北京商报 原标题:信用卡全额计息有望打破 最高法就审理银行卡纠纷案征求意见 北京商报讯(记者 程维妙)被视为信用卡霸王条款的全额计息规定有望成为历史。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针对全额支付利息条款的效力,最高法提出两种方案,方案一为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其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方案二指出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针对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调整,征求意见稿指出,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违约金等的,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伪卡交易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发生信用卡伪卡交易,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偿还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持卡人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银行卡透支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过,如果发卡行举证证明持卡人对信用卡伪卡盗刷具有过错,主张在持卡人的过错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发卡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应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网络盗刷案件上,征求意见稿明确,持卡人主张存在网络盗刷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时间及其前后其持有银行卡以及其未进行网络交易、其与收款人没有基础法律关系、其持有银行卡所在地地址与网上交易IP地址不同、网络异常交易记录、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 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应提交由其持有的案涉交易行为发生时的电子交易记录等证据,无合理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明确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若发卡行有证据证明持卡人对网络盗刷具有过错的,发卡行在持卡人过错范围内减轻责任。[详情]

刷交行信用卡刷走中信卡钱款 央行中信警方介入调查
刷交行信用卡刷走中信卡钱款 央行中信警方介入调查

  原标题:他刷他的卡,刷走我的钱;涉事POS机已被提取,警方、中国人民银行、中信银行介入调查 来源:成都商报 信用卡在自己包里,包在自己身边,客户前来刷交通银行的信用卡,自己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却被扣了2500块钱。 5月30日下午,四川宜宾市长宁县某驾校工作人员张婷婷(化名)遭遇此蹊跷事件——客户陈先生在柜台买保险刷交通银行信用卡后,张婷婷手机短信提示其尾号为8723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被扣2500元。而陈先生称,他的交行信用卡,至今没有收到扣款提示短信。 目前,宜宾长宁县警方已受理张婷婷报案,中国人民银行、中信银行均表示已介入调查。 视频在此 视频记录信用卡诡异扣款全过程 驾校老板的熟人陈先生来柜台办理业务,刷卡支付2500元。 陈先生刷卡后,驾校员工张婷婷的银行卡被扣款2500元。 客户陈先生到店,小陈起身接待。陈先生将一张黑色的信用卡放在柜台前的文件夹上。 小陈将黑色信用卡插入刷卡机(拉卡拉)输入金额,交给陈先生输密码。付款凭条打印出来,小陈撕下来交给陈先生签字确认。张婷婷的手机提示有短信,她看了看手机,吃惊地望了陈先生一眼,双方有简短对话,张婷婷继续低头看手机,陈先生则收好自己的信用卡离开视频可见范围。 小陈拿着写有客户名字的凭条和张婷婷继续核对,张婷婷从座椅上抓过自己的挎包,取出包里的金黄色信用卡,确认签购单上的扣款账号与自己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完全一致。 蹊跷扣款 客户刷卡2500,自己被扣2500 据张婷婷回忆,5月30日下午5点半左右,驾校老板的熟人陈先生前来柜台,代办商业保险业务。文员小陈在得到老板同意后,取柜台“拉卡拉”刷卡机帮陈先生刷卡2500元。“当时我在小陈右手边,而我装有信用卡等物品的包则放在我的右手边。” 刷卡后打印了“POS 签购单(付款凭条)”,就在陈先生签字时,张婷婷却收到手机短信:“您尾号8723的卡片18年05月30日17:40消费人民币2500.00元……” “我看到短信,懵了!还对陈先生说,‘怎么你刷卡会扣我的钱呢?’”张婷婷回忆,陈先生当时回了一句“不会这么巧合吧”。她困惑地反复查看短信。旁边的小陈听闻此言,也将小票凑过来核对。当时,陈先生拿到小票并取回信用卡,然后离开现场。经反复核对,张婷婷确认自己当时没有消费,但信用卡上确有钱被扣。此时,陈先生已离开。 正准备下班的另两名同事围过来核对,确认扣款来自张婷婷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而张婷婷检查发现,自己的信用卡确实在包里放着。好在陈先生是驾校老板的熟人,被扣的2500元钱进入了驾校账户,事实上并没有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天,陈先生返回驾校,他称带来了同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再次刷卡支付了2500元。这一次,张婷婷没有收到扣款短信,陈先生及时收到了短信。“我实在搞不清楚导致此次诡异扣款的原因。”张婷婷说,此事让她深为忧虑。 视频还原 刷客户黑色卡,扣自己金色卡 张婷婷向成都商报记者出示了一段时长6分多钟的监控视频。虽然没有声音,但视频完整记录了事件过程。 视频显示:陈先生到店后,文员小陈起身接待。陈先生从钱包里取出信用卡,但没有立即交给小陈使用,而是打了个电话。陈先生接通电话后没说多久,将电话交到了小陈手中。小陈接听电话,陈先生将一张黑色的信用卡放在柜台前蓝色的文件夹上。 此后,小陈将黑色信用卡插入刷卡机(拉卡拉)输入金额,交给陈先生输密码。付款凭条打印出来,小陈撕下来交给陈先生签字确认,此时张婷婷面前的手机提示有短信。张婷婷看了看手机,然后吃惊地望了陈先生一眼,双方疑似有简短对话后,张婷婷继续低头看手机,而陈先生则收好自己的信用卡离开视频可见范围。 小陈拿着写有客户名字的凭条和张婷婷继续核对,发现“POS 签购单”上的银行账号确与张婷婷手机短信提示的信息一致。此时,另两位同事过来核对,确认无误。张婷婷从右手边的座椅上抓过自己的挎包,取出包里的金黄色信用卡核对,确认签购单上的扣款账号与自己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完全一致。 成都商报记者仔细观看视频,发现在整个刷卡过程中,柜台内四个人的工位没有变化(小陈从座位到刷卡机位后也没有变动),张婷婷的包也在右侧座椅上无人移动。客户给小陈的是黑色信用卡,从取卡插入刷卡机再到取卡,该卡的运动轨迹被监控拍得清清楚楚;而张婷婷放在包里的,则是一张金色信用卡。 最新动态 涉事POS机被提取,警方立案调查 中国人民银行长宁县支行营业部工作人员称,接到客户反映后,人民银行提取了涉事拉卡拉POS机,并调取了监控视频,分别向上级人民银行和拉卡拉公司报告和反馈了情况。“由于可能涉及技术问题,暂时无法作出解释。”该工作人员表示:通过视频可确认张女士没有刷卡,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和拉卡拉公司将联合进行调查。 成都商报记者将该情况反映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宜宾分中心后,后者风险部门及时通过电话与张婷婷取得了联系,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到了中信银行总部进行调查。事发后张婷婷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目前长宁县警方已受理张婷婷报案并展开调查。 当事双方 刷卡人陈先生 对方说收到扣款短信,我以为只是巧合 “我以为刷卡后提示短信会有延迟,对方当时说收到了扣款短信,我以为只是巧合。”6月3日,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了视频中的陈先生。陈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确实于5月30日到该驾校刷了一笔2500元的保险费。此后,陈先生称一直没有收到扣款短信。第二天上午,陈先生返回该驾校,他说自己用同一张信用卡再次刷卡2500元。“这次刷卡后,很快收到短信。”陈先生表示,对此同样很困惑。 陈先生向成都商报记者回忆,他的交通银行信用卡是几年前办的,一直在正常使用,从来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情况。“以前刷卡,手机短信和交通银行APP都会有信息提示交易情况。”陈先生说,5月30号下午刷卡那笔交易,他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提示信息,可以确信该笔消费没有成功。陈先生告诉记者,他确认当时刷卡使用的是自己的信用卡,自己输入的密码也是自己的支付密码。 被刷卡人张婷婷 卡没丢过,6个月前曾在该POS机使用 “我的卡是中信银行的磁条卡,客户的卡是交通银行的芯片卡,我们之前并不认识,怎么可能客户刷卡扣我的钱呢?”张婷婷不解,于是向刷卡运营单位和银行进行了反映,对方确认后台显示当时张婷婷确有一笔2500元的交易。 “幸好刷卡的是老板的熟人,刷卡的店铺又是我们驾校,要是被刷到别的账户上,不就糟了?”在与银行交涉过程中,张婷婷同意银行对该卡冻结。 张婷婷告诉记者,自己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是2017年8月办的,平时很少使用,6个月前曾在驾校的拉卡拉POS机上有过一笔消费,此后再也没在此消费过。“人好好地坐在店里,包和卡就在身边,既没有被盗,又没有泄露任何个人信息,别人刷卡扣的居然是自己的钱。”张婷婷告诉记者,虽然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但她希望中信银行和拉卡拉运营单位、银行监管部门,能弄清事情原委。 律师分析 不存在“误刷” 民事、刑事皆有可能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就此认为,此事确实比较奇怪,还是第一次遇到。若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系银行系统出错的话,事件还仅属于民事案件;但若有证据证明系他人盗刷张婷婷信用卡的话,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264条之规定,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将触犯信用卡诈骗罪;而若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则构成盗窃罪。 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赵光华律师告诉记者,我国银行卡卡号有自己的编排规则,银卡号一般由16位或者19位数字组成,分为三个部分:卡号前六位是发行者标识代码(发卡银行)、第七位到倒数第二位是个人账号标识、最后一位是校验位(将卡号前面的数字采用一定的算法计算而来)。赵光华据此认为,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其卡号是不可能相同的,此事不存在“误刷”。 “本案可能存在一方违法人员冒用当事人信用卡的行为,该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若刷卡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赵光华律师表示,如果调查确证是银行或刷卡机运营单位的原因并造成客户损失的,则相应的责任主体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完善自己的技术设备,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详情]

多家银行争夺线上发卡蛋糕 信用卡使用正走向虚拟化
多家银行争夺线上发卡蛋糕 信用卡使用正走向虚拟化

  南方日报  作者:张昕 刷银行信用卡、用蚂蚁花呗,打京东白条…… 拿自己的信用来透支消费,虽满足了消费欲,可当还款日期临近,心里又会慌张起来,要是工资没到手,有时不得不继续刷卡透支才能维持生活。 可以说,这是当下不少人所陷入的信用消费“恶性循环”,尤其是对信用卡消费者而言。 近日,央行发布《2018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还信贷总额达到711.48亿元,与2010年的76.89亿元相比,增长超过了8倍。与逾期额创新高同步的,还有今年一季度我国信用卡人均持有数量也创造历史——人均0.44张。 在发卡量、逾期额双创新高之时,记者通过走访惠州的信用卡市场了解到,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潮流,过去“摆摊设点送礼品”的信用卡办卡场景逐渐远离了人们的视线,高效率、场景化“线上发卡”模式成为了惠州各家银行信用卡市场争夺的新“战场”。 股份制银行成为信用卡发卡主力军 当前,在政策和消费的双重作用力下,各大银行纷纷开始大力转型零售金融,而作为零售业务重心的信用卡业务,自然获得了超越其他金融业务的增速。 来自央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我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5.88亿张,同比增长26.35%,2017年新增发卡量1.23亿张,人均持有信用卡0.39张,同比增长25.82%。 同期,融360也发布了《2017年度银行信用卡发展报告》,其中显示,股份制银行成为了信用卡发卡的主力军,其信用卡发卡量、贷款额增速均远超四大行,成为信用卡市场中的“活跃份子”。 时间来到今年一季度,我国信用卡人均持有数量达到了历史最高值——平均每人0.44张,与2017年底相比,增长了0.05张。 只是,根据央行发布的《2018年第一季度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达到711.48亿元,也达到了历史最高值,与2010年相比更是增长超8倍。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6年4月,央行发布了《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新规给予了银行信用卡定价的自主权,特别是免息期、最低还款额、透支利率的放开,改变了之前所有信用卡都只能执行央行统一规定的局面。 旧局的打破,各家银行开始通过制定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争相抢夺信用卡市场,并在2017年取得了高速的增长,其中,国有五大行2017年的信用卡透支额同比大幅增长,对比2016年增幅,2017年增幅几乎都实现了翻番。 当然,增长的背后,是各家银行为了争夺信用卡的“新市场”,开始定制化服务,抢夺线上、线下生活和支付场景,同时,在移动支付领域融入共享经济,甚至一改此前对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的“保守态度”,积极与互联网商家开展合作。 线上发卡适应场景化发展趋势 对信用卡青睐有加,这与信用卡对银行的高贡献值有关。 从各家银行2017年的年报不难看出,在各家银行将零售业务作为转型抓手的背景下,信用卡成为转型的一个重要载体,收入额出现大幅增长。民生银行的信用卡交易额就突破了1.65万亿元,同比增长33.65%,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达213.83亿元,同比增长33.26%。 信用卡交易额的增长,也加剧了银行对获客渠道的开拓和争夺,其中,线上渠道成为了各家银行争夺的“新战场”。 据融360发布的《2017年度银行信用卡发展报告》显示,2017年银行信用卡线下渠道的获客成本逐步攀升,而线上相比线下,成本可节省近半。2017年银行信用卡完成的新增发卡任务量中,大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互联网渠道占比已经超过60%。 以民生银行为例,去年网络申请渠道的发卡量占新增信用卡的2/3以上,借助智能审批率近90%。 对于普通银行员工而言,发卡渠道转向线上,也为他们减轻了许多的营销负担。“其实,以往到网点申请信用卡的用户与办业务的用户数占比很低,绝大部分时候都是我们到居民区、写字楼等地方摆摊办理。”惠州一家股份制银行员工介绍,此前没有“线上发卡”渠道时,一天跑好几个地方上门营销是常有的事。 如今,对于信用卡“线上发卡”,生活中场景化的趋势越发明显,在社交或支付平台都能看到线上申请信用卡的推送入口,进入在线办卡入口后,申请人需要填写姓名、姓名拼音、身份证、证件有限期、手机号、短信验证码、教育程度、工作单位、年收入等个人基本信息,与线下申请差异很小。 以建行为例,其就在该行微信银行功能中推出了包括“信用卡”在内的三大服务板块,与手机银行功能无缝对接。 信用卡使用走向“虚拟化”时代 哪怕是“在线发卡”,用户也会在申请成功后收到实质的卡片,而在各家银行争夺“线上发卡”渠道之时,信用卡使用也开始走向介质“虚拟化”。 眼下,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很多人已经养成出门不带现金、银行卡的习惯,只需要一部手机就可以轻松实现消费。当然,无现金、无卡消费的前提仍需要将实体银行卡(包括信用卡)的账号与支付软件进行绑定。 由此,在移动支付时代,重要的已不是卡片本身,而是账户,各家银行也瞄准了信用卡介质“虚拟化”的新市场。 记者从交通银行方面获悉,该行于2017年在业内首推“手机信用卡”,实现从发卡到使用的“秒批、秒用”服务,全年发卡量近300万张,批核率为73.4%,最为重要的是卡片并没有实体的承载介质。 信用卡走向“虚拟化”的载体不仅只是手机。 广发银行在2017年以“G-Force”智能手环为载体,将手环与信用卡账户进行关联,就可为“G-Force”智能手环赋予支付功能,在消费时实现“一环支付”,同样也无需实体介质的信用卡。 除了介质“虚拟化”,信用卡的线上审批办理速度也相比此前线下办理更为高效。 “如果是以往的线下方式,审批办卡大概需要两周的时间,用户看到商家有刷卡的优惠活动也只能等。”交行惠州分行一位信用卡客户经理介绍,以交行的“手机信用卡”为例,通过在线“空中发卡”,就能即刻生成用户卡号,用户只要绑定支付客户端就能使用,做到“秒批、秒用”。 行业分析人士表示,在银行聚焦零售、力推信用卡及信用卡的用户下沉通道打开等多因素影响下,预计2018年信用卡市场仍将保持高速发展态势。[详情]

微博推荐

更多

新浪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通行证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1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