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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成中小险企新战场 消费者须防雷区
定期寿险成中小险企新战场  消费者须防雷区

互联网保险和相关技术的成熟,定期寿险接棒短期健康险成为中小险企突围的新武器,竞争逐渐白热化。近期,保险业内刮起一股“定寿”风,多家中小寿险比拼起了定期寿险。此前多是保险精算师在买的产品因何会“飞入寻常百姓家”?[详情]

投资者报|2018年10月24日  07:57
难产的互联网保险新规到底难在哪 百万医疗何去何从?
难产的互联网保险新规到底难在哪 百万医疗何去何从?

百万医疗产品大红于网络,其属于“报销型医疗保险”的一种,而这种产品在新版《征求意见稿》当中是被明确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类型之一,大量销售的百万医疗产品怎么办?[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18年10月24日  07:53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言:部分险种销售区域有望放开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言:部分险种销售区域有望放开

将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纳入监管存在促进、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详情]

每日经济新闻|2018年10月22日  00:21
互联网保险将裸奔?网销重疾险地域限制成新规争议点
互联网保险将裸奔?网销重疾险地域限制成新规争议点

而重疾险等保障型产品会否放开地域限制,也成为了此次互联网保险新规修订最大的看点之一,备受业界关注。不过从始至终,对于该险种应否放开,业界始终存在不同的观点。[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18年09月26日  08:21
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求意见 有4项要点
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求意见 有4项要点

在互联网上购买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养老年金险,限定区域内才能购买——这是许多网购保险者曾遇到的难题,未来或将解决。[详情]

券商中国|2018年10月20日  08:28
互联网保险新规来了 传统公司可转互联网保险公司
互联网保险新规来了 传统公司可转互联网保险公司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和设备开展面对面线下业务的,不算入互联网保险,不受本办法约束![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18年10月19日  13:34
互联网保险新规来了 健康险年金险放开区域销售限制
互联网保险新规来了 健康险年金险放开区域销售限制

对比新规,继意外险、定期寿险等放开区域限制后,未来,消费者可在网上跨区域购买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等产品。[详情]

上海证券报|2018年10月22日  07:48

最新新闻

定期寿险成中小险企新战场 消费者须防雷区
投资者报 | 2018年10月24日 07:57
难产的互联网保险新规到底难在哪 百万医疗何去何从?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 2018年10月24日 07:53
互联网保险竞争进入下半场 产品形态改变是重心
互联网保险竞争进入下半场 产品形态改变是重心

  作者:路英 互联网人身险的保费收入只占整个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3%,这与前几年行业对互联网保险大爆发的预期大相径庭。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下称简称《意见稿》),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可将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区域销售险种扩容。 近年,互联网保险取代电销成为渠道新贵,有险企在设立之初便大力发展电销、网销渠道,试图降低对传统高成本渠道的依赖,有险企干脆不设立个险渠道。然而,经过几年发展后我们发现,一方面,是利好消息和市场呼声不断,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情况难令人满意。 根据中保协数据,今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险保费收入852.7亿元,同比下滑15.61%。据统计,互联网人身险的保费收入只占整个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3%,这与前几年行业对互联网保险大爆发的预期大相径庭。 面对如此状况,行业得出逐渐明晰的两个结论:第一,互联网化并非一刀切去代理人;第二,产品形态改变才是解决网销问题的关键。 代理人是最好的社交营销 2015年初,在中华联合人寿正式开业前,记者采访的一位拟任高管对记者表示,中华联合人寿未来不设传统个险、银保渠道,将把新兴渠道作为主要渠道:“传统的个险、银保渠道不赚钱,只赚规模对我们来说没有意义。” 后来该模式尝试并不顺利,高管更替,模式也改的与传统寿险公司并无差异,如今,该公司的官网上“个人营销部”、“银行保险部”赫然与创新业务部并列,原先的主渠道如今收缩至一个部门之下。 由于个险渠道建立时间周期较长,银保渠道成本居高不下,为增强控制力,近年成立的多家寿险公司一如中华联合人寿,在电销、网销上下功夫,行业网销保费一度增速明显。 然而在2016年监管主张“保险姓保”“回归保障”之后,原先披着“互联网保险”外衣的短期理财产品一朝消失于历史长河之中,互联网保险数据砸盘。 目前并无可称作“现象级”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出现,一则保费贡献有限,二则寄望的自主可控、低成本并未实现。反而是曾红极一时的“百万医疗”等产品被指“噱头”。这种状况的作证或者导致的结果是,记者采访的多家公司表示,银保渠道仍是多数中小型险企的主渠道,并要重新开设个险渠道。 对此,中国太保集团首席数字官杨晓灵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或许经过重新评估他们发现了,代理人其实是一种最好的社交营销。” “一谈互联网保险,很多人马上会讲去代理人,去中介。如果做流量,确实不需要代理人。”民生保险健康险事业部总经理程羽在接受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我们在构建新的互联网体系时,原来是没有考虑代理人的。但后来发现,新的长期重疾险可能离不开代理人。” “频次高,价格中低档的保险产品应该怎样做交互,长期险客户应当怎么做决策,这是有差别的。买重疾险其实跟买车很像,动辄以十万计,一生也就是买一两次,是不是真的不需要代理人呢,如果有代理人,他们在里面扮演的角色与传统代理人有什么区别,这是我们正在研究的。”程羽告诉记者,互联网并不能取代传统个险渠道,而代理人也要重新定义。 截至2017年底,国内保险代理人总数已突破800万,贡献了寿险50%的保费收入。程羽也认为,并非所有代理人都适合网销渠道:“最近在做些运营活动的时候发现,代理人跟代理人是不一样的,民生人寿有这么多代理人,但并不是每个代理人都能在我们新的形式中找到他自己的位置。” 普华永道中国保险业主管合伙人周星也分析,代理人与其面对的客户之间存在几点明显的差距,导致大部分代理人不能为客户推荐适合其具体情况的保险产品。 “第一,年龄差距,根据普华永道掌握的数据,实动代理人平均年龄约47岁,而保险客户的平均年龄大约37岁;教育水平差距,从消费者画像看,保险客户相对受教育程度较高,而代理人高中毕业甚至更低占较大比重,生活水准的差异,高端代理人收入确实非常高,但平均来看,代理人的收入很低,这产生的直接结果是其生活水平与客户也有较大差异。”周星认为,“上述诸多差异导致代理人对客户需求的认知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差异,没办法给客户设计最适合的产品,这是目前我们代理人遇到的最大问题。保险其实卖的是一份信任和托付,在这些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去做消费对话是很难的。” 为解决上述问题,周星建议保险公司重新考虑代理人定位问题。“产品科技化之后,很容易把公司的app、云,赋能给自己的代理人,在科技手段的赋能下把它变成一个服务,更多地赋予他服务的性质,同时在佣金的基本法上也进行相应的调整,在他服务的过程中给他一定支付,而不仅仅是销售佣金。” 代理人改革,是一个久盛不衰的话题,目前像友邦等保险公司走高端代理人路线,招聘的代理人素质相对较高,收入也高,团队稳定,是业内效仿的对象。前些年代理人员工化的话题也曾被有些公司试行,但也不能在数百万大军中普及,这仍是一个亟需解决又难以立竿见影的课题。 产品形态改变是关键 网销的碰壁并不代表互联网保险没有机会,根据中国太保与普华永道联合发布的《中国保险消费者白皮书(2018版)》显示,2017年,保险消费者中31-40岁客户占比29.7%;25-30岁人群占比21.4%,即80、90后客户占比大概在50%左右。 平安健康移动业务事业部总经理冯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80、90后是今后几年保险的主要客户群,提前了解他们的消费习惯、行为习惯是才能占得先机。 大部分公司意识到这个问题,多位保险业高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保险需求存在并越来越明显,但怎样在产品设计上寻求突破,更适合线上用户购买是目前主要障碍。 “目前情况是,从险种方面看,除了退货运费险之外,责任险、意外险和保证险,都是互联网最著名的险种,而这些险种最主要的作用还是引流,保障作用有限。”程羽认为,互联网保险第一阶段的创新已经结束,该阶段对于保险产品的形态和保费有一定影响,但是有两个核心点却没有做到大的改变:第一,产品形态,现在的保险产品形态之所以是这样,是根据代理人在线下销售需求,而这个形态难以在线上普及;第二,认知门槛,保险产品的认知门槛很高,这也没有解决。 “线上,现在很多互联网保险有误区,教客户快速决策。买20万的东西,快速决策是不可能的,要有一个交互空间,让客户去充分决策。”程羽告诉记者,“这个世界上没有最好的保险,之后最适合你的保险,一个保险条款适合所有人么?我们尝试先做交互,再做产品形态,再做定价,我们希望用户来参与保险产品设计,也会在线上推出一个买健康险的方法,让老司机教你怎么买保险。” “我们做互联网保险创新主要关注四个方面:第一,用户研究。互联网背景下用户的成长速度非常快,特别是90后用户,习惯在互联网上社交、购物;第二,产品形态。线下和线上销售的产品有很大区别,线下销售产品更多的是代理人讲解,讲究成单效率,线上讲究的是利用客户碎片化时间克服高认知门槛;第三,风控手段。做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对于客户的了解与传统线下风控有很大区别,相应数据对风控模型的支撑,也有很大的改变;第四,监管。监管对保险要姓保的要求越来越高,互联网保险对于监管的遵循,要更深刻体会背后的意思,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字面照搬。”程羽告诉记者。[详情]

财联社 | 2018年10月23日 17:19
都市鼎点寻利保险落空急脱手 珍爱网试水心思难测
都市鼎点寻利保险落空急脱手 珍爱网试水心思难测

  近日,北京都市鼎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鼎点”,430125)公告,拟向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出售全资子公司鼎力(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保险”)100%股权,作价5036.50万元。 这已经是都市鼎点近3年来二度变更主营业务,曾主营矿用电器开发的都市鼎点在2016年转道保险业务,主打幼儿保险,然而至今并未实现“业绩爆发”,难以进行深耕的都市鼎点,选择抛售保险子公司,转向幼师直聘。业内人士分析称,企业跨界保险业,成绩多数并不理想,且易造成行业不稳定假象,存在负面影响。 都市鼎点退出保险业的同时,互联网婚恋平台珍爱网开始试水,在各路资本争相涌入保险中介市场,而牌照批筹并未加速的前提下,珍爱网以收购方式“空降”入场。只是,珍爱网意在谋求投资收益还是业务协同布局,后续成绩如何,均待进一步观察。 业绩未现爆发,都市鼎点收购保险经纪2年后出让 近日,都市鼎点发布《出售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重组报告书》,称因其短期偿债压力较大,且开拓新业务需补充流动性资金,决议出售子公司鼎力保险股权。 根据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4月30日,鼎力保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320.29万元。经结果参考与双方协商后,确定鼎力保险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5036.5万元,其中包含都市鼎点应付鼎力保险的借款1216.5万元。交易完成后,珍爱网将全资持有一家保险中介子公司。 那么珍爱网为何瞄准鼎力保险进行溢价收购?详细来看鼎力保险发展情况。 蓝鲸保险查阅公开资料了解到,成立于2008年的鼎力保险由自然人出资组建,初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为全国性、综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别在2010年、2014年进行股权变更,2016年4月,都市鼎点以520万元收购鼎力保险100%股权;同年7月,都市鼎点对鼎力保险进行增资,后者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至今,鼎力保险已设立8家省级分公司。 财务状况来看,截至今年4月末,鼎力保险资产总计达到3021.38万元,负债合计723.6万元,所有者权益共计达到2297.78万,较上年末缩减约1成。 经营数据显示,2017年鼎力保险实现1055万元营收,同比增加225.3%,今年前4月营业收入为103.94万元,不足去年一成;鼎力保险净利润也在持续下滑,2016年、2017年分别亏损388.7万、694.6万元,今年前4月,再现262.5万元净亏损。 对于鼎力保险2016年以来持续亏损的情况,《评估报告》分析称,主要是因为2016年控股股东变更后,因经营发展战略变更、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等,至今未能建立稳定高效的营销业务团队,业绩无法爆发。 3年2度更替主营业务,都市鼎点战略摇摆影响保险布局 详细来看都市鼎点的战略发展情况。 2012年6月在新三板挂牌的都市鼎点,此前主营矿用电器产品的制造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设计等业务。已披露数据显示,2014年都市鼎点扣非净利润为-12.66万,第二年亏损增亏约6倍,净亏损95万元。 亏损情况或迎来转机。2016年2月,朗铭投资受让都市鼎点20.96%股权,成为后者第一大股东,而朗铭投资的股东为拟打造“幼教领域领先的、生态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综合平台”的土星教育(430107)。在此前提下,第一大股东易主后,都市鼎点表示,基于原有业务所处的煤炭行业不景气,市场萎缩,为增强持续发展能力,收购鼎力保险。 2017年初,鼎力保险与天安财险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称为专注于孩子安全的互联网保险服务平台,将与天安财险共同为孩子提供基于场景的风险管理服务;2017年5月,鼎力保险与北京环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万维”)签订合作协议,表示拟围绕幼儿园和在园儿童及家庭的风险场景进行风险管理,致力于在学前教育领域打造互联网保险服务,双方战略合作金额不低于5亿元。 然而与天安财险、环宇万维的合作,以及土星教育的资源助推,并未帮助都市鼎点打一个翻身仗。2017年,都市鼎点扣非净利润为-1262万元,同比下滑36.5%;至2017年末,都市鼎点流动负债总额高于资产总额。今年4月,都市鼎点发布风险警示公告,证券简称更为ST都市。 蓝鲸保险注意到,目前鼎力保险占都市鼎点资产总额的97.3%,且都市鼎点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鼎力保险的保险经纪佣金。鼎力保险的发展情况,直接影响都市鼎点的成绩。然而,“虽然此前拟多方面尝试转型、拓展业务,但未达到预期业绩收入”,都市鼎点坦言称。 鼎力保险、都市鼎点资产情况 为何难以达到预期业绩收入?“非保险企业布局保险中介,理论上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传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明明向蓝鲸保险分析称,“症结在于两方面:一是企业能否尊重保险客观规律及属性、尊重专业团队;二是能否在内部打破传统格局,甚至是既得利益,支持保险业务发展”。 “隔行如隔山”,新一站保险网总经理助理李阳同时指出,“保险行业的专业度要求很高,将保险与其他行业相结合的难度也非常大。缺乏经验、缺乏人才是很多初入保险圈的公司经常遇到的困难,这一点短期内不会改变。” 2年间,鼎力保险并未做到锚准幼儿保险深耕,后期,鼎力保险开始向旅游保险进军,但效果并不乐观。 “企业跨界保险业,多数没有很好的发展”,张明明直言道,“而频繁改变业务策略、更换团队,会造成市场不稳定的假象,形成负面影响”。 此外,都市鼎点的布局“失利”与当下儿童保险发展尚不完全的客观环境或也存在关联,新一站保险网副总经理邹苇向蓝鲸财经介绍称,“目前的儿童保险产品多数是根据成人保险‘改编’而来,多数保险公司并未针对儿童的不同特征进行产品设计。同时,儿童保险产品的细分化也不成熟”。 保险经纪业务未能达到预期,都市鼎点知难而退,其表示,拟探索新业务—“幼师直聘”服务,正是由于新业务开展需大量资金,都市鼎点决议出售鼎力保险全部股权。 综上来看,布局保险并不如意的都市鼎点选择尽快剔除这一业务,下一步转型能否顺利,尚未可知,但当下转让鼎力保险的动作,无异于断腕。 免排队、绕道收购,珍爱网试水保险心思难测 再来看鼎力保险的受让方珍爱网。珍爱网成立于2005年,是国内首批专业相亲服务网站。据Analysys易观统计数据,2018年1季度中国互联网婚恋交友市场收入份额中,珍爱网占比39.1%,排在首位。 成立以来,珍爱网聚焦于婚恋平台主业,此前相继上线1V1直播、短视频、心灵匹配等功能。而同为互联网婚恋市场主力的百合佳缘,目前覆盖婚恋、婚礼、情感、金融、房产五条业务线,持续拓展业务。 此次珍爱网收购以幼儿保险、旅游保险为主的鼎力保险,是基于何种目的?蓝鲸保险多次致电珍爱网寻求答案,但截至发稿,依然未能接通。 “企业投资保险中介公司,主要目的一是出于投资需求,谋求收益;二是在于业务协同布局,完善生态链,希望尽量在自己的圈子里满足客户需求”,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向蓝鲸财经介绍道。 业务方面,事实上,早在2013年,珍爱网曾与东吴人寿合作推出“爱情保险-单身版”,向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珍爱网的相关服务,如牵线服务、约会基金等。 由此看来,珍爱网此次再度向试水保险业,是出于投资需求还是业务协同,均值得关注。 进一步看,不可忽视的是,近几年来,各路资本对保险业趋之若鹜,在保险牌照批筹收紧的前提下,纷纷绕路保险中介市场。然而从监管批筹情况来看,据蓝鲸保险粗略统计,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共批复同意16家保险经纪公司与3家保险代理公司展业,与去年同期15家保险经纪公司、9家保险代理公司及1家保险公估公司获批的步调相比,并未有明显变化。 今年以来获批展业保险中介公司一览 同时,也有部分资本以收购保险中介牌照的方式入局。近日,早于珍爱网受让股权的是大自然(834019),以3倍溢价收购东吴保险经纪的股权。“目前中介牌照转让处于’有价无市’状态”,张明明分析称,“整体来说,随着监管趋严、保险回归本源等,保险中介发展还需要经历一定的阶段,短期内创造高利润比较困难”。 李阳建议道,“保险中介公司应该积极从失败案例中吸取经验,绕开弯路,寻找更符合市场价值和消费者体验的新发展模式”。(蓝鲸保险 石雨 关会杰)[详情]

蓝鲸财经 | 2018年10月23日 08:12
BAT互联网保险三足鼎立背后:阿里腾讯领先 百度掉队
BAT互联网保险三足鼎立背后:阿里腾讯领先 百度掉队

  时隔两年以后,百度和中国太保联合发起设立财产保险公司的行动宣告失败。 近日,中国太保发布公告称,与百度筹建的保险公司申请尚未获得银保监会核准,太保产险与百度鹏寰双方在一致协商后,决定终止发起成立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计划。 2016年6月7日,太保产险与百度鹏寰签署了相关发起人协议,太保产险拟与百度鹏寰共同发起设立一家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太保产险占投资标的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50%。根据当时公告,该财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经营范围为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相关险种。随着中国太保公告的发布,这项计划就此折戟。 这不是百度第一次试图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上发力。2015年11月,百度、安联保险、高瓴资本联合发起设立合资互联网保险公司“百安保险”,注册资本金10亿元。不过,原保监会至今未对百安保险做出正式的批复文件。 百度之所以在保险牌照锲而不舍,是因为BAT之间的较量已经开始推向互联网保险行业,而百度已然落后。BAT三家公司中,从保险牌照拥有量来看,阿里和腾讯分别有三张保险牌照,百度仅有的一张保险中介牌照,已于今年10月到期;从保险业务开展来看,阿里和腾讯因为掌握流量入口,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上做的风生水起。而百度则处于极度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没能拿下保险牌照,使得业务无法经营;另一方面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没能掌握流量入口,使得互联网保险业务步步失先。 互联网公司开展保险业务起步于2012年。系由泰康人寿、国华人寿等公司联合阿里将保险业务登录淘宝,因此引爆以万能险为代表的理财型保险。次年,阿里与腾讯、平安保险等联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成立初期,蚂蚁金服占股19.9%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并获得第一张互联网保险牌照。 2014年,阿里巴巴成立蚂蚁金服,意在发力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也是其应有之义。实际上,从蚂蚁金服近几年的一系列战略布局,便可窥见其对保险行业的密切关联。据天眼查显示,在蚂蚁金服的a轮融资的10位投资方中,其中有一半为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太平洋人寿保险等保险类相关机构。 蚂蚁金服公司在成立第二年便正式进军保险行业。在内部搭建保险部门的同时,对外投资多家保险机构。2015年,蚂蚁金服成立了保险亊业部,整合原淘宝、支付宝等多家电商平台的保险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系统的“云联网保险平台”。 同年9月,蚂蚁金服投资国泰产险,持股51%成为国泰产险的控股股东,同时,出资3亿和天弘基金等发起设立了国内第一家相互制寿险机构—“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成功拿下阿里系第二张保险牌照。 2016年4月,阿里与中国太平、太平人寿等企业协议成立“阿里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项从事互联网健康保险相关业务。同年7月,阿里通过蚂蚁金服成为国泰产险的战略投资人,国泰产险成为阿里布局保险业的第三枚棋子。 2017年,蚂蚁金服控股的“杭州保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获得保监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在拥有互联网保险牌照和相互保险牌照后,蚂蚁金服再获保险代理牌照,而阿里也就此完全获得了合法的保险中介资质。 2018年2月,阿里巴巴通过战略投资将蚂蚁金服33%股权收归麾下,至此,阿里成功斩获3张保险牌照——互联网保险牌照、相互保险牌照、保险代理拍照。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对外投资的保险公司大都处于控股股东地位,因此,在互联网保险领域中不仅是布局最广也是布局最深的公司。 阿里在保险行业的战略部署一路高歌猛进,腾讯的步伐也紧随阿里其后。 2013年,腾讯与阿里、平安等股东共同出资的建立“众安保险”(众安在线)于2017年在港交所上市,目前市值达到400余亿元。2015年,腾讯出资2.25亿元发起设立和泰人寿,占股15%位列第二大股东,和泰人寿于2017年5月获得批复并成功开业。 [详情]

财联社 | 2018年10月23日 07:23
互联网保险市场未达预期 汇安保险精简机构调整布局
互联网保险市场未达预期 汇安保险精简机构调整布局

  作者 关会杰 近日,辽宁汇安汽车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安保险”,872722)发布公告称,拟将全资子公司沈阳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为网络”)全部股权转让给沈阳大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大众”),转让价格为962.7万元。 详细来看此笔交易。据公开资料显示,为为网络成立于2015年7月,是汇安保险设立用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络科技公司,其主要业务为运营互联网保险app软件。 但值得关注的是,早在2017年10月8日,汇安保险即决定将其运营的互联网保险app软件下线运营,至今,为为网络已暂停业务达到一年。 “互联网保险的业务开展,需要投入大量的前期成本且市场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依靠公司自身能力进行开发风险较大”,对于软件下线,汇安保险解释称。 据汇安保险2018年半年报显示,其目前尚未开展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汇安保险认为,如果无法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冲击,则会面临用户流失和竞争失败的风险。 在此前提下,汇安保险决定向持有其84%股权的沈阳大众“寻求帮助”,将为为网络转让给后者。截至今年9月末,为为网络净资产账面价值为962.65万元,转让定价为962.7万元。 对于将子公司交由股东“管理”,汇安保险表示,“由控股股东进行开发将降低开发风险,并有利于汇安保险直接获得app推广后的流量。” 关于后续为为网络将如何深耕互联网保险软件开发,沈阳大众介绍道,“收购为为网络后将对app软件进行重新开发,将包括汽车销售、汽车维修等内容加入该软件”。同时,其承诺,如该软件 app 开发顺利并能够在市场顺利推广,将与汇安保险开展合作,无偿将互联网保险内容嫁接进该软件,并协助汇安保险进行推广。 事实上,为为网络是汇安保险在2015年以1000万元从为为汽修手中受让的子公司,同时汇安保险将其持有的为为汽车100%股权、沈阳汇吉100%股权分别以1000万元转让给沈阳大众,拟实现业务整合的目的。但显然,持有为为网络的三年,汇安保险未能实现业务协同深化的目的。 剥离为为网络后有何打算?汇安保险表示,此笔股权转让完成后,业务将集中于保险领域,“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助于公司简化管理,精简机构,并对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开展保留市场机会。” 据蓝鲸保险了解,近期汇安保险董事长刘美良已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新任董事长由股东沈阳大众现任战略发展部部长徐岩担任。显然,沈阳大众对于旗下业务,尤其是保险板块的业务布局,还在调整中。[详情]

蓝鲸财经 | 2018年10月22日 16:14
互联网保险新信号:可售险种扩容 中小险企迎机遇
互联网保险新信号:可售险种扩容 中小险企迎机遇

  近日,蓝鲸保险从业内获得一份文件,银保监会向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稿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征求意见。随着现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到期,监管也在“快马加鞭”,抓紧政策修订工作。 对比来看,《征求意见稿》在《暂行办法》基础上,细化监管要求,同时也有不少“亮点”,包括将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新增至互联网保险销售范围内,不受分支机构开设限制等。对此,专家对蓝鲸保险分析称,监管此举,将给受限于分支机构开设范围的中小险企提供机会,同时有利于转型。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对第三方平台资质、信用程度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明确产品信息披露,禁止搭售、禁止代收保费等。 戴“紧箍咒”,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进一步规范 据了解,现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今年10月1日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政策修订工作也在加紧进行。近日,蓝鲸保险从业内获得一份文件,即为银保监会向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下发《征求意见稿》,并要求各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从定义来看,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那么,《征求意见稿》又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有了哪些变动呢? 蓝鲸保险查看发现,《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首次单独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纳入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主体范围内,根据要求,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不得借助第三方平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蓝鲸保险分析称,此前,《暂行办法》虽未特别提及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但实质或已纳入监管范围,其指出,保险中介范畴内,除专业代理外,也包含兼业代理机构,《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及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也是试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保险,须在投保流程启动前提示,“投保流程应由投保人独立完成,不得由销售人员代操作”,并由投保人主动确认。 朱俊生指出,目前,银保系险企、银行保险类兼业代理机构人身险互联网业务量较大,但从业务操作来看,部分独立完成,或也有部分存在线下人员指导,网上完成投保的操作,“监管办法也试图做一些规范”。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对蓝鲸保险指出,这也是银保监会合并后,综合监管的表现。 “长期以来,银行保险兼业代理一直存在销售不规范现象,比如存款变保单等”,传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明明说道,部分银行建有自营的网上商城,经营金融、保险产品,实质是在开展保险网络销售,单独纳入监管也有必要性。 互联网保险销售范围“扩容”,不受分支机构开设限制 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保险产品销售种类的扩张,也是业内关注“焦点”。 《征求意见稿》中,将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新增至互联网保险销售范围内,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 此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也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互联网销售渠道的险种放开,广受关注”,朱俊生说道,目前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主体,分支机构开设地域范围有限,部分产品突破分支机构开设的限制,“是非常有意义的”,其表示,只要能够满足监管办法条件,保证线上服务、理赔能力等要求,“这些产品就可以在线上销售”。 “且在人身险转型背景下,未来发展重点集中在健康险与养老险两部分”,朱俊生表示,这也是寿险行业未来几十年的发展重点,鼓励或允许该类产品突破分支机构开设限制,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对于部分公司转型是有帮助的”。 “或与国家近年大力发展健康保险、养老保险政策有关,是对国家政策落地的支持”,张明明分析称,目前监管提倡设立专业保险公司,实行差异化经营,该措施也是支持专业化新兴保险机构发展的利好因素,对保险机构、第三方平台、保险消费者均有助益,“但效果有待验证,同时需要注意销售误导治理,加强理赔服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各保险公司需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选择合适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纪需求的新产品,在保险条款、费率等方面可以与传统保险所有差别,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第三方平台或临“高门槛”,资质、信用度均有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蓝鲸保险也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第三方平台的资质、信用程度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首先,第三方平台为APP等移动应用的,需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第三方网络平台运营管理主体,需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等;此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第三方平台首次合作,需在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 同时,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互联网提供辅助服务的,应明确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并在平台显著位置披露相关信息。 朱俊生指出,目前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业务占比较高,同时具有流量优势,获客能力较强,“在此前提下,怎样规范经营,防范相关风险,也是监管部门考虑的重点”。 “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角合法权益考虑,确应该如此”,张明明说道,加强监管也有利于提升行业形象,避免风险事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使保险回归本源。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还做出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特别规定,包括在宣传推广方面,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保险产品宣传推广技术支持服务,宣传及推广内容须经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上,第三方平台上,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违规、销售误导等现象时有发生。近日,银保监会即下发监管函,指出泰康在线及安心保险在第三方平台上的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 具体来看,泰康在线因经营的“大病无忧宝”保险产品在支付宝平台的宣传页面内容,包括“不限病种,突破医保限制”、“不限用药”、“不限治疗方式”等,存在与该险种备案条款不相符的情况;安心保险则是在京东金融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安享一生癌症医疗险”产品存在客服咨询答复与保险条款规定、网页宣传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销售误导一直存在,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但忽视了保险的本质和专业性”,张明明也指出,信息披露,产品保险责任、免责、理赔事项告知,监管均有明确规定,只是在互联网销售领域再进一步细化、明确,也一直在治理,如今新的政策已在推进制定,“关键还在于执行情况”。 此外,第三方网络平台“禁止搭售”、“禁止代收保费”等多项细化要求也被列入《征求意见稿》范围内。[详情]

蓝鲸财经 | 2018年10月22日 09:02
互联网保险监管新信号:可售险种扩容 中小险企迎机遇
互联网保险监管新信号:可售险种扩容 中小险企迎机遇

  近日,蓝鲸保险从业内获得一份文件,银保监会向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稿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征求意见。随着现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到期,监管也在“快马加鞭”,抓紧政策修订工作。 对比来看,《征求意见稿》在《暂行办法》基础上,细化监管要求,同时也有不少“亮点”,包括将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新增至互联网保险销售范围内,不受分支机构开设限制等。对此,专家对蓝鲸保险分析称,监管此举,将给受限于分支机构开设范围的中小险企提供机会,同时有利于转型。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对第三方平台资质、信用程度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明确产品信息披露,禁止搭售、禁止代收保费等。 戴“紧箍咒”,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进一步规范 据了解,现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今年10月1日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政策修订工作也在加紧进行。近日,蓝鲸保险从业内获得一份文件,即为银保监会向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下发《征求意见稿》,并要求各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从定义来看,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那么,《征求意见稿》又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有了哪些变动呢? 蓝鲸保险查看发现,《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首次单独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纳入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主体范围内,根据要求,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不得借助第三方平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蓝鲸保险分析称,此前,《暂行办法》虽未特别提及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但实质或已纳入监管范围,其指出,保险中介范畴内,除专业代理外,也包含兼业代理机构,《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及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也是试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保险,须在投保流程启动前提示,“投保流程应由投保人独立完成,不得由销售人员代操作”,并由投保人主动确认。 朱俊生指出,目前,银保系险企、银行保险类兼业代理机构人身险互联网业务量较大,但从业务操作来看,部分独立完成,或也有部分存在线下人员指导,网上完成投保的操作,“监管办法也试图做一些规范”。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对蓝鲸保险指出,这也是银保监会合并后,综合监管的表现。 “长期以来,银行保险兼业代理一直存在销售不规范现象,比如存款变保单等”,传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明明说道,部分银行建有自营的网上商城,经营金融、保险产品,实质是在开展保险网络销售,单独纳入监管也有必要性。 互联网保险销售范围“扩容”,不受分支机构开设限制 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保险产品销售种类的扩张,也是业内关注“焦点”。 《征求意见稿》中,将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新增至互联网保险销售范围内,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 此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也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互联网销售渠道的险种放开,广受关注”,朱俊生说道,目前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主体,分支机构开设地域范围有限,部分产品突破分支机构开设的限制,“是非常有意义的”,其表示,只要能够满足监管办法条件,保证线上服务、理赔能力等要求,“这些产品就可以在线上销售”。 “且在人身险转型背景下,未来发展重点集中在健康险与养老险两部分”,朱俊生表示,这也是寿险行业未来几十年的发展重点,鼓励或允许该类产品突破分支机构开设限制,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对于部分公司转型是有帮助的”。 “或与国家近年大力发展健康保险、养老保险政策有关,是对国家政策落地的支持”,张明明分析称,目前监管提倡设立专业保险公司,实行差异化经营,该措施也是支持专业化新兴保险机构发展的利好因素,对保险机构、第三方平台、保险消费者均有助益,“但效果有待验证,同时需要注意销售误导治理,加强理赔服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各保险公司需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选择合适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纪需求的新产品,在保险条款、费率等方面可以与传统保险所有差别,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第三方平台或临“高门槛”,资质、信用度均有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蓝鲸保险也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第三方平台的资质、信用程度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首先,第三方平台为APP等移动应用的,需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第三方网络平台运营管理主体,需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等;此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第三方平台首次合作,需在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 同时,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互联网提供辅助服务的,应明确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并在平台显著位置披露相关信息。 朱俊生指出,目前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业务占比较高,同时具有流量优势,获客能力较强,“在此前提下,怎样规范经营,防范相关风险,也是监管部门考虑的重点”。 “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角合法权益考虑,确应该如此”,张明明说道,加强监管也有利于提升行业形象,避免风险事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使保险回归本源。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还做出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特别规定,包括在宣传推广方面,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保险产品宣传推广技术支持服务,宣传及推广内容须经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上,第三方平台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违规、销售误导等现象时有发生。近日,银保监会即下发监管函,指出泰康在线及安心保险在第三方平台上的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 具体来看,泰康在线因经营的“大病无忧宝”保险产品在支付宝平台的宣传页面内容,包括“不限病种,突破医保限制”、“不限用药”、“不限治疗方式”等,存在与该险种备案条款不相符的情况;安心保险则是在京东金融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安享一生癌症医疗险”产品存在客服咨询答复与保险条款规定、网页宣传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销售误导一直存在,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但忽视了保险的本质和专业性”,张明明也指出,信息披露,产品保险责任、免责、理赔事项告知,监管均有明确规定,只是在互联网销售领域再进一步细化、明确,也一直在治理,如今新的政策已在推进制定,“关键还在于执行情况”。 此外,第三方网络平台“禁止搭售”、“禁止代收保费”等多项细化要求也被列入《征求意见稿》范围内。(蓝鲸保险 李丹萍)[详情]

蓝鲸财经 | 2018年10月22日 08:45
大特保创始人周磊因病离世:他走了 理想还在
大特保创始人周磊因病离世:他走了 理想还在

   2018年10月20日下午3点5分,互联网保险平台大特保创始人、CEO周磊因突发心脑血管疾病,于上海永久的离开了人世,享年45岁。消息一经确认,立刻震动了整个保险创业圈。 周磊,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其拥有二十余年保险行业经验,创立大特保之前,曾先后担任美亚保险中国副总裁、苏黎世保险中国高级副总裁、德国安联救援大中华区首席渠道官等,对国内外保险行业均有深刻洞察。在职业经理人生涯中,其曾主持一系列创新型保险产品研发项目,并在国内率先推出酒店取消险、订票取消险、机动车延保等险种。 2014年,周磊毅然放弃保险高管职位,与一群来自保险领域和互联网领域的伙伴共同创建“大特保”,其初衷,就是要做一款值得用户信任的好保险,让每个人都拥有充足的健康保障。周磊因而成为了国内第一个选择创业的外企保险高管,也是首个致力于推广普惠型健康险的互联网创业者。 作为中国较早的互联网健康险服务平台,大特保聚焦意外险、人身健康险以及各种场景化产品的研发和定制,通过科技创新,不断赋能传统保险业务,升级用户体验,先后获得诸多知名资本青睐,目前其股东已包括复星昆仲资本、联创策源和台湾中华开发等,成为健康险领域的“明星项目”。 因为在传统保险业以及互联网保险业都多有历练,周磊凭借自己人品与努力,在保险业内积累了良好的人脉以及口碑,所以当其突然去世的消息传来,每一个认识他的人都感觉万分震惊而不愿意相信这是真的。创业者自身的身体健康问题也因此再度受到关注。 “慧保天下”认为,每一个真正的创业者都是心怀天真与大爱的理想主义者,他们渴望通过自身努力来改变世界。生命的价值并不在于长短,而在于我们如何去运用。一个人可能活得很长久,但其实早就死了,一个人可能很早就离开了,但他的生命却会因为理想的光辉以及朝着理想竭尽全力的前进而变得分外厚重。 周磊走了,理想还在,愿周磊安息,而我们还将带着理想继续勉励前行。[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 2018年10月22日 08:22
互联网保险新规来了 健康险年金险放开区域销售限制
互联网保险新规来了 健康险年金险放开区域销售限制

  ⊙记者 陈婷婷 ○编辑 陈羽 在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完成三年过渡期的使命后,上证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已于近日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下称《意见稿》),就互联网保险的相关监管办法征求行业意见。经对比发现,继意外险、定期寿险等放开区域限制后,未来,消费者可在网上跨区域购买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等产品。 此次《意见稿》对跨区域销售的险种进行扩容,保险公司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也就是说,与暂行办法相比,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均为新增加险种。 《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详情]

上海证券报 | 2018年10月22日 07:48
定期寿险成中小险企新战场 消费者须防雷区
定期寿险成中小险企新战场  消费者须防雷区

  原标题:定期寿险成中小险企新战场 消费者须防“雷区” 互联网保险和相关技术的成熟以及保险理念的深入,定期寿险接棒短期健康险成为中小险企突围的新武器,竞争逐渐白热化 近期,保险业内刮起一股“定寿”风,多家中小寿险比拼起了定期寿险。此前多是保险精算师在买的产品因何会“飞入寻常百姓家”? 据《投资者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有近20家寿险公司均有“定期寿险”相关产品在售,行业领头羊平安人寿最近也在其互联网渠道发布小安定期寿险。 监管对万能险的禁售政策无放松迹象。在此背景之下,中小险企想要突围更不容易。在短期健康险产品发行热之后,保险意识不断加强,定期寿险成为下一个争夺的战场。 定寿迎来“春天” 所谓定期寿险,是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其提供一个固定期间的保障,如10年、20年或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定期寿险最大的优势是,可以涵盖各种因意外或疾病所导致身故的责任,可提供最完整的身故保险保障。 数据显示,定期寿险在欧美比较成熟的保险市场一般都是入门险种,整个市场份额一般在10%~40%之间。而我国虽然已发展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由于保险理念和销售渠道的限制,但定期寿险普及度非常低,占整体市场份额不足1%。 慧择健康险商品运营负责人何丽表示,对于投保人来讲,“重疾险”是为了治病救人,而寿险是死亡后才赔偿,在避讳生死的文化观念之下,市场对定期寿险的接受程度不高;其次,很多重疾类保障产品中可能就包含定寿或者类似定寿的保障在里面,比如某些产品终身保障情况下的现金价值堪比一份终身寿险产品,买了重疾险,再去单独购买其他寿险产品的几率也就降低了。 不过随着互联网保险和相关技术的成熟以及保险理念的深入,定期寿险成为业内的新宠,现在近20家保险公司的标配。不少受访者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未来会有更多的保险公司推出定期寿险。 差异化发展路径 超低的门槛,极具性价比的费率,方便快捷的投保方式是当前定期寿险的普遍特点。 《投资者报》对比当前市面曝光率较高的多家产品发现,目前定期寿险产品对健康要求相对宽松、产品免责条款不同程度地放宽,免体检保额从50万元到200万元不等,等待期基本上分为90天与180天两个时间段。 同质化产品涌出,尤其是行业领头羊企业平安人寿的入局,对于中小险企而言,寻求差异化竞争才能获取足够的生存空间。 以中荷人寿的顾家保为例,以场景化入手,以房贷一族为主要目标客群,普通家庭的家庭支柱面对最大风险都是房贷,解决贷款人身故后的房贷问题成为不少人的忧虑。与一般年龄越大,保费越高的规律不同,顾家保是递减型定期寿险,房贷每年都要还款,欠银行的钱是逐年减少的,那么这款产品简单理解就是保额会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减少,可以和我们背负的房贷达成一致,正好解决了上述难题。 互助寿险的定期寿险同样引人关注。日前,小雨伞保险与信美人寿互助保险共同发布了擎天柱定期寿险2.0。购买保险的用户有可能额外获得爱心救助金,若对理赔结果不满意,有机会通过“陪审团”制度申诉进行互助,是互联网保险中首款可申诉的定期寿险。 信美互助人寿总经理胡晗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信美的爱心救助资金体系,在保费中拿出一部分积蓄,爱心给予出现赔付情况时较为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为消费者带去人性的关怀。 虽然不少公司表示,“不会打价格战”,但产品雷同的背景下,不少险企都在产品价格上做足文章,查阅定期寿险,多数会有低于行业价格的宣传字样。记者以“50万保额、交20年,保障20年”的标准测算保费发现,30岁男性保费范围在715元~1275元之间,同年龄女性范围则为270元~960元之间。 消费者可“货比3家” 市场上定期寿险种类繁多,对于消费者来讲,该如何选择? 何丽表示,网销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货比3家”。若是身体非常健康,没有任何异常情况的,建议选购保额较高、费率较低的寿险产品,当然也可以对保险公司进行选择,至于定期寿险还是终身寿险,建议可以根据自己的综合保障或是财力来平衡选择;若身体有部分异常的,建议对比产品的健告较为宽松的可以投保产品,因为线上寿险产品的健告不尽相同,有些可能会比较宽松,有健康异常的人群可以关注“健康告知少、没有职业限制、免除条款少”的产品。 定期寿险内容虽然简单,消费者依然需要谨防一些“雷区”。比如健康告知要看清楚,确定未出现健告问及的事项才可安心购买。若不确定的,可以咨询顾问,或者选择可以人工审核的寿险产品。不要盲目的购买,避免出现后续理赔纠纷。 此外,还需要注意保障的责任是残疾还是全残,这两个保障存在很大的差异;理赔也需要事先注意是否有一些“霸王”条款在;最后,投保后的服务如保全信息变更、保单中止、保单终止等情况也是需要关注。■[详情]

难产的互联网保险新规到底难在哪 百万医疗何去何从?
难产的互联网保险新规到底难在哪 百万医疗何去何从?

  来源:慧保天下 “难产”的互联网保险新规终于有了新的消息。 9月25日,慧保天下发布文章《互联网保险即将“裸奔”?现有监管办法5天过期,网销重疾险地域限制成新规争议点》,指出2015年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即将于9月30日到期。 结果之后监管一方面宣布“在新的规定出台以前,该《办法》继续有效”,一方面加快了新规的制定步伐,近期,一份《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在业内广泛流传。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函针对的是“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这意味着,新规的制定还停留在监管机关内部征求意见的阶段,在初步修改之后也许还要面向业界征求意见,最后才是正式发布,人们很可能依然要等待较长一段时间。 修改一份现成的监管规定为何会这样困难?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联网保险仍处在快速发展之中,不但其保费收入高速增长,其产品、技术、模式等等,也都在快速的创新迭代,很多都前所未见,与传统保险业有着巨大差别。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就要求监管规定在贯彻“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的基础上,不但要顺应市场的快速演化,还要能有效放防范风险,这显然难上加难。 从具体的内容来看,相较于2015版的《暂行办法》,新版《征求意见稿》显然有张有弛,做了大量的改进,但仔细梳理会发现,有很多问题依然等待解答: 百万医疗产品大红于网络,其属于“报销型医疗保险”的一种,而这种产品在新版《征求意见稿》当中是被明确禁止通过网络销售的产品类型之一,大量销售的百万医疗产品怎么办? 新版《征求意见稿》规定“技术服务费不得与保费规模成比例挂钩”,而按照保费一定比例支付技术服务费几乎是行业惯例,在很多从业者看来,这也是最为科学合理的付费方式,以监管之力强行扭转这种行业惯例是否可行? 更离经叛道一点,保险机构愿意以更低的价格把产品销售给保险消费者,消费者乐于享受实惠,两厢情愿之下,监管为什么还要禁止? 归根结底,新的监管规定需要从根本上更好地回答“市场”与“监管”的关系问题,而或许,一切判断的标准都应该是“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重疾险产品终于放开,百万医疗何去何从? 互联网保险产品经营范围的进一步放开,无疑是新版《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之一。按照2015版《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保险销售至未设立分支机构区域的人身险产品只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 而新版《征求意见稿》则显示,将这一范围扩展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财产险产品范围保持不变。 许多人期盼的网销重疾险的合法性终于得以确认。这一次毫无疑问是市场改变了监管,因为一些公司实际上早就已经开始通过网络销售重疾险产品,而经营区域的限制很多时候都沦为了摆设。如今监管调整政策,无疑是确认这种方式实际上并不存在太大风险,因此选择顺应这一趋势。 业内人士介绍,从产品特性来说,重疾险其实更接近寿险,一方面其理赔为低频,保险公司服务压力不大;另一方面,重疾险的理赔外包体系已经很成熟,也适合通过互联网销售。 从这个角度来看,监管依然对网销“报销型医疗保险”依然实施地域限制似乎也没有太大意义。盛行于网络世界的“百万医疗”,就是报销型医疗保险,已经突破原有监管规定,成为网销人身险产品的重要类型之一,再行限制,只会令该类产品陷入尴尬境地。 专业保险公司乐了,传统保险公司尴尬了 在原有的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则之下,传统保险公司牌照无疑具备更多优势,虽然分支机构需要一家一家的批设,但其在经营区域之内可以销售任何类型险种,在经营区域之外,也可以与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一样销售特定类型产品,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做的,传统保险公司都可以做,而传统保险公司可以做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却不一定可以做。 但如果是按照新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这种情况就将发生明显的变化了: 第四十九条【业务范围】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种范围,不受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经营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无法通过线上方式完成查勘、理赔等服务的,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对该业务的经营区域进行限定,指导和督促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加强线下服务能力建设。 这意味着,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理论上可以将任何产品销往全国,其中无法通过线上完成查勘理赔服务的,监管“可以”限定其经营范围;而传统保险公司在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产品不受限,但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却要受到比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更多的产品限制。这对于分支机构较少的中小保险公司来说,无疑影响会更大。 或许是为了平衡对于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以及传统保险公司的区别对待,新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破天荒地提出“牌照可以转换”——其他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变更为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但程序较为复杂,需要按照新设保险公司的方式提出申请,但具体的条件和程序目前还需要另行规定。 专业中介表示淡定,银行兼业代理网销业务被盯紧 整体来看,新版《征求意见稿》对于保险专业中介而言,改变不是很大,但对于银行兼业代理的网销保险业务而言,则很有可能从此正式被纳入互联网保险监管。 此前,银行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营网络销售保险产品并没有纳入网销监管范畴,慧保天下在《线下转线上,过半银保业务无须“双录”,渠道融合引发监管套利新危机》一文中,曾聚焦此类现象,指出2017年上半年,银保渠道规模保费中,超过一半都产生自银行的自助设备以及互联网渠道,达数千亿之巨,但这一渠道并未纳入互联网保险监管范畴,以至于为一些公司规避“双录”等监管规定创造了机会。 而此次,新版《征求意见稿》有意将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通过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纳入互联网保险监管范畴,彻底明确其性质,这对于规范此类业务发展显然大有裨益。 不过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针对银行类兼业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只是表示“将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显然还有许多内容需要进一步完善。 第三方网络平台哭了,监管要求全面细化 相对于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无疑成为了新版《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关注对象。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大发展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各种第三方网络平台风起云涌,成为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当中最有活力,但同时也是最有争议的部分: 一些平台(包括各类自媒体)实际并不具备保险销售的资质,但其所作所为却与保险销售无异; 一些第三方网络平台以创新销售方式的名义公开为消费者支付“推广费”,有“返佣”的嫌疑; 在车险领域,一些公司更是和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以“返积分”的名义,实际“给予消费者额外利益”,也有“返佣”的嫌疑; 监管尝试给予这些行为“迎头痛击”,例如2月,监管一连发布10份处罚决定书,对人保、平安、太保、太平等龙头险企个别分支机构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积分抵扣商业车险保费活动予以重罚,不但暂停几家涉事机构三个月业务,还对分支机构相关负责人乃至总公司相关负责人予以警告以及罚款的处罚,力度之大,相当罕见,颇具标杆意义。 监管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严格态度延续到了新版《征求意见稿》的制定中,全面提升、细化对其的监管要求,同时对很多行为予以严格禁止: 1、对平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提出更高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是移动应用的,应当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据了解,目前大多数第三方网络平台都不能满足这一要求,而要想达成这一要求,则必然要在软硬件设备方面投入更多资金。 2、备案要求更加严格。新版《征求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一方面,备案对象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变为中国银保监会,另一方面,需要提供大量资料,在某种程度上加大了备案的难度。 3、规定“技术服务费不得与保费规模成比例挂钩”。实际经营中,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往往会按照保费规模的一定比例支付“技术服务费”,这导致技术服务费更像是佣金,而很多第三方网络显然并不具备保险销售资质。 监管曾因为技术服务费对保险机构作出处罚,例如原浙江保监局就曾在7月对知名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师”做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不过其理由是技术服务费当中,一部分实际上是推广费。 新版《征求意见稿》很显然将这一经验纳入其中,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合理确定技术服务费标准,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进行收费。技术服务费不得与保费规模成比例挂钩,不得与中介费用混同”。 4、强化自媒体管理。通过自媒体进行保险产品营销,是近年来涌现出的一种值得关注的保险销售形式,自媒体经营者通过撰写文章提升流量,传播保险理念的同时,也往往与保险中介合作销售保险产品,这其中的合规性问题引发监管关注。 强化自媒体管理也在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体现,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健全官方自媒体和所属从业人员个人自媒体的管控制度,严格管控本公司及所属保险从业人员转载保险营销宣传信息、经营个人保险微店等自媒体保险营销行为,杜绝出现违法违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和不当宣传”。 5、严禁向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佣金。新版《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聘任或者委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其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不得向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佣金。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保险代理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直指一些针对代理人以及消费者的第三方网络平台。 虽然新版《征求意见稿》对于很多具体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业内人士直言,其中一些规定基本是无效的,因为与市场主流存在一定相悖之处。例如,实际经营中,技术服务费往往都是按照保费规模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的,因为无论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还是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这都是最为科学合理的方式,类似的规定,往往最终只能作为监管的处罚依据,但难以改变市场实际情况。 再比如“严禁向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佣金”,很多人士也表示不理解:”保险机构愿意以更低的价格把产品销售给保险消费者,消费者乐于享受实惠,两厢情愿之下,监管为什么还要禁止?” 互联网保险业务推动互联网保险监管进化,反过来,监管又通过规范市场推动业务更好更快发展,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对于监管而言,如何通过制定新版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来进一步理顺监管与业务之间的关系,显然依旧是需要深入探讨的一个话题。[详情]

互联网保险竞争进入下半场 产品形态改变是重心
互联网保险竞争进入下半场 产品形态改变是重心

  作者:路英 互联网人身险的保费收入只占整个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3%,这与前几年行业对互联网保险大爆发的预期大相径庭。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下称简称《意见稿》),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后,保险公司可将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区域销售险种扩容。 近年,互联网保险取代电销成为渠道新贵,有险企在设立之初便大力发展电销、网销渠道,试图降低对传统高成本渠道的依赖,有险企干脆不设立个险渠道。然而,经过几年发展后我们发现,一方面,是利好消息和市场呼声不断,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情况难令人满意。 根据中保协数据,今年上半年,互联网人身险保费收入852.7亿元,同比下滑15.61%。据统计,互联网人身险的保费收入只占整个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3%,这与前几年行业对互联网保险大爆发的预期大相径庭。 面对如此状况,行业得出逐渐明晰的两个结论:第一,互联网化并非一刀切去代理人;第二,产品形态改变才是解决网销问题的关键。 代理人是最好的社交营销 2015年初,在中华联合人寿正式开业前,记者采访的一位拟任高管对记者表示,中华联合人寿未来不设传统个险、银保渠道,将把新兴渠道作为主要渠道:“传统的个险、银保渠道不赚钱,只赚规模对我们来说没有意义。” 后来该模式尝试并不顺利,高管更替,模式也改的与传统寿险公司并无差异,如今,该公司的官网上“个人营销部”、“银行保险部”赫然与创新业务部并列,原先的主渠道如今收缩至一个部门之下。 由于个险渠道建立时间周期较长,银保渠道成本居高不下,为增强控制力,近年成立的多家寿险公司一如中华联合人寿,在电销、网销上下功夫,行业网销保费一度增速明显。 然而在2016年监管主张“保险姓保”“回归保障”之后,原先披着“互联网保险”外衣的短期理财产品一朝消失于历史长河之中,互联网保险数据砸盘。 目前并无可称作“现象级”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出现,一则保费贡献有限,二则寄望的自主可控、低成本并未实现。反而是曾红极一时的“百万医疗”等产品被指“噱头”。这种状况的作证或者导致的结果是,记者采访的多家公司表示,银保渠道仍是多数中小型险企的主渠道,并要重新开设个险渠道。 对此,中国太保集团首席数字官杨晓灵在接受财联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或许经过重新评估他们发现了,代理人其实是一种最好的社交营销。” “一谈互联网保险,很多人马上会讲去代理人,去中介。如果做流量,确实不需要代理人。”民生保险健康险事业部总经理程羽在接受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我们在构建新的互联网体系时,原来是没有考虑代理人的。但后来发现,新的长期重疾险可能离不开代理人。” “频次高,价格中低档的保险产品应该怎样做交互,长期险客户应当怎么做决策,这是有差别的。买重疾险其实跟买车很像,动辄以十万计,一生也就是买一两次,是不是真的不需要代理人呢,如果有代理人,他们在里面扮演的角色与传统代理人有什么区别,这是我们正在研究的。”程羽告诉记者,互联网并不能取代传统个险渠道,而代理人也要重新定义。 截至2017年底,国内保险代理人总数已突破800万,贡献了寿险50%的保费收入。程羽也认为,并非所有代理人都适合网销渠道:“最近在做些运营活动的时候发现,代理人跟代理人是不一样的,民生人寿有这么多代理人,但并不是每个代理人都能在我们新的形式中找到他自己的位置。” 普华永道中国保险业主管合伙人周星也分析,代理人与其面对的客户之间存在几点明显的差距,导致大部分代理人不能为客户推荐适合其具体情况的保险产品。 “第一,年龄差距,根据普华永道掌握的数据,实动代理人平均年龄约47岁,而保险客户的平均年龄大约37岁;教育水平差距,从消费者画像看,保险客户相对受教育程度较高,而代理人高中毕业甚至更低占较大比重,生活水准的差异,高端代理人收入确实非常高,但平均来看,代理人的收入很低,这产生的直接结果是其生活水平与客户也有较大差异。”周星认为,“上述诸多差异导致代理人对客户需求的认知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差异,没办法给客户设计最适合的产品,这是目前我们代理人遇到的最大问题。保险其实卖的是一份信任和托付,在这些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去做消费对话是很难的。” 为解决上述问题,周星建议保险公司重新考虑代理人定位问题。“产品科技化之后,很容易把公司的app、云,赋能给自己的代理人,在科技手段的赋能下把它变成一个服务,更多地赋予他服务的性质,同时在佣金的基本法上也进行相应的调整,在他服务的过程中给他一定支付,而不仅仅是销售佣金。” 代理人改革,是一个久盛不衰的话题,目前像友邦等保险公司走高端代理人路线,招聘的代理人素质相对较高,收入也高,团队稳定,是业内效仿的对象。前些年代理人员工化的话题也曾被有些公司试行,但也不能在数百万大军中普及,这仍是一个亟需解决又难以立竿见影的课题。 产品形态改变是关键 网销的碰壁并不代表互联网保险没有机会,根据中国太保与普华永道联合发布的《中国保险消费者白皮书(2018版)》显示,2017年,保险消费者中31-40岁客户占比29.7%;25-30岁人群占比21.4%,即80、90后客户占比大概在50%左右。 平安健康移动业务事业部总经理冯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80、90后是今后几年保险的主要客户群,提前了解他们的消费习惯、行为习惯是才能占得先机。 大部分公司意识到这个问题,多位保险业高管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互联网保险需求存在并越来越明显,但怎样在产品设计上寻求突破,更适合线上用户购买是目前主要障碍。 “目前情况是,从险种方面看,除了退货运费险之外,责任险、意外险和保证险,都是互联网最著名的险种,而这些险种最主要的作用还是引流,保障作用有限。”程羽认为,互联网保险第一阶段的创新已经结束,该阶段对于保险产品的形态和保费有一定影响,但是有两个核心点却没有做到大的改变:第一,产品形态,现在的保险产品形态之所以是这样,是根据代理人在线下销售需求,而这个形态难以在线上普及;第二,认知门槛,保险产品的认知门槛很高,这也没有解决。 “线上,现在很多互联网保险有误区,教客户快速决策。买20万的东西,快速决策是不可能的,要有一个交互空间,让客户去充分决策。”程羽告诉记者,“这个世界上没有最好的保险,之后最适合你的保险,一个保险条款适合所有人么?我们尝试先做交互,再做产品形态,再做定价,我们希望用户来参与保险产品设计,也会在线上推出一个买健康险的方法,让老司机教你怎么买保险。” “我们做互联网保险创新主要关注四个方面:第一,用户研究。互联网背景下用户的成长速度非常快,特别是90后用户,习惯在互联网上社交、购物;第二,产品形态。线下和线上销售的产品有很大区别,线下销售产品更多的是代理人讲解,讲究成单效率,线上讲究的是利用客户碎片化时间克服高认知门槛;第三,风控手段。做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对于客户的了解与传统线下风控有很大区别,相应数据对风控模型的支撑,也有很大的改变;第四,监管。监管对保险要姓保的要求越来越高,互联网保险对于监管的遵循,要更深刻体会背后的意思,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字面照搬。”程羽告诉记者。[详情]

都市鼎点寻利保险落空急脱手 珍爱网试水心思难测
都市鼎点寻利保险落空急脱手 珍爱网试水心思难测

  近日,北京都市鼎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市鼎点”,430125)公告,拟向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出售全资子公司鼎力(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保险”)100%股权,作价5036.50万元。 这已经是都市鼎点近3年来二度变更主营业务,曾主营矿用电器开发的都市鼎点在2016年转道保险业务,主打幼儿保险,然而至今并未实现“业绩爆发”,难以进行深耕的都市鼎点,选择抛售保险子公司,转向幼师直聘。业内人士分析称,企业跨界保险业,成绩多数并不理想,且易造成行业不稳定假象,存在负面影响。 都市鼎点退出保险业的同时,互联网婚恋平台珍爱网开始试水,在各路资本争相涌入保险中介市场,而牌照批筹并未加速的前提下,珍爱网以收购方式“空降”入场。只是,珍爱网意在谋求投资收益还是业务协同布局,后续成绩如何,均待进一步观察。 业绩未现爆发,都市鼎点收购保险经纪2年后出让 近日,都市鼎点发布《出售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重组报告书》,称因其短期偿债压力较大,且开拓新业务需补充流动性资金,决议出售子公司鼎力保险股权。 根据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4月30日,鼎力保险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320.29万元。经结果参考与双方协商后,确定鼎力保险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5036.5万元,其中包含都市鼎点应付鼎力保险的借款1216.5万元。交易完成后,珍爱网将全资持有一家保险中介子公司。 那么珍爱网为何瞄准鼎力保险进行溢价收购?详细来看鼎力保险发展情况。 蓝鲸保险查阅公开资料了解到,成立于2008年的鼎力保险由自然人出资组建,初期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为全国性、综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别在2010年、2014年进行股权变更,2016年4月,都市鼎点以520万元收购鼎力保险100%股权;同年7月,都市鼎点对鼎力保险进行增资,后者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至今,鼎力保险已设立8家省级分公司。 财务状况来看,截至今年4月末,鼎力保险资产总计达到3021.38万元,负债合计723.6万元,所有者权益共计达到2297.78万,较上年末缩减约1成。 经营数据显示,2017年鼎力保险实现1055万元营收,同比增加225.3%,今年前4月营业收入为103.94万元,不足去年一成;鼎力保险净利润也在持续下滑,2016年、2017年分别亏损388.7万、694.6万元,今年前4月,再现262.5万元净亏损。 对于鼎力保险2016年以来持续亏损的情况,《评估报告》分析称,主要是因为2016年控股股东变更后,因经营发展战略变更、内部组织架构调整等,至今未能建立稳定高效的营销业务团队,业绩无法爆发。 3年2度更替主营业务,都市鼎点战略摇摆影响保险布局 详细来看都市鼎点的战略发展情况。 2012年6月在新三板挂牌的都市鼎点,此前主营矿用电器产品的制造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设计等业务。已披露数据显示,2014年都市鼎点扣非净利润为-12.66万,第二年亏损增亏约6倍,净亏损95万元。 亏损情况或迎来转机。2016年2月,朗铭投资受让都市鼎点20.96%股权,成为后者第一大股东,而朗铭投资的股东为拟打造“幼教领域领先的、生态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综合平台”的土星教育(430107)。在此前提下,第一大股东易主后,都市鼎点表示,基于原有业务所处的煤炭行业不景气,市场萎缩,为增强持续发展能力,收购鼎力保险。 2017年初,鼎力保险与天安财险签署战略合作协议,称为专注于孩子安全的互联网保险服务平台,将与天安财险共同为孩子提供基于场景的风险管理服务;2017年5月,鼎力保险与北京环宇万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万维”)签订合作协议,表示拟围绕幼儿园和在园儿童及家庭的风险场景进行风险管理,致力于在学前教育领域打造互联网保险服务,双方战略合作金额不低于5亿元。 然而与天安财险、环宇万维的合作,以及土星教育的资源助推,并未帮助都市鼎点打一个翻身仗。2017年,都市鼎点扣非净利润为-1262万元,同比下滑36.5%;至2017年末,都市鼎点流动负债总额高于资产总额。今年4月,都市鼎点发布风险警示公告,证券简称更为ST都市。 蓝鲸保险注意到,目前鼎力保险占都市鼎点资产总额的97.3%,且都市鼎点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鼎力保险的保险经纪佣金。鼎力保险的发展情况,直接影响都市鼎点的成绩。然而,“虽然此前拟多方面尝试转型、拓展业务,但未达到预期业绩收入”,都市鼎点坦言称。 鼎力保险、都市鼎点资产情况 为何难以达到预期业绩收入?“非保险企业布局保险中介,理论上很丰满,现实很骨感”,传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明明向蓝鲸保险分析称,“症结在于两方面:一是企业能否尊重保险客观规律及属性、尊重专业团队;二是能否在内部打破传统格局,甚至是既得利益,支持保险业务发展”。 “隔行如隔山”,新一站保险网总经理助理李阳同时指出,“保险行业的专业度要求很高,将保险与其他行业相结合的难度也非常大。缺乏经验、缺乏人才是很多初入保险圈的公司经常遇到的困难,这一点短期内不会改变。” 2年间,鼎力保险并未做到锚准幼儿保险深耕,后期,鼎力保险开始向旅游保险进军,但效果并不乐观。 “企业跨界保险业,多数没有很好的发展”,张明明直言道,“而频繁改变业务策略、更换团队,会造成市场不稳定的假象,形成负面影响”。 此外,都市鼎点的布局“失利”与当下儿童保险发展尚不完全的客观环境或也存在关联,新一站保险网副总经理邹苇向蓝鲸财经介绍称,“目前的儿童保险产品多数是根据成人保险‘改编’而来,多数保险公司并未针对儿童的不同特征进行产品设计。同时,儿童保险产品的细分化也不成熟”。 保险经纪业务未能达到预期,都市鼎点知难而退,其表示,拟探索新业务—“幼师直聘”服务,正是由于新业务开展需大量资金,都市鼎点决议出售鼎力保险全部股权。 综上来看,布局保险并不如意的都市鼎点选择尽快剔除这一业务,下一步转型能否顺利,尚未可知,但当下转让鼎力保险的动作,无异于断腕。 免排队、绕道收购,珍爱网试水保险心思难测 再来看鼎力保险的受让方珍爱网。珍爱网成立于2005年,是国内首批专业相亲服务网站。据Analysys易观统计数据,2018年1季度中国互联网婚恋交友市场收入份额中,珍爱网占比39.1%,排在首位。 成立以来,珍爱网聚焦于婚恋平台主业,此前相继上线1V1直播、短视频、心灵匹配等功能。而同为互联网婚恋市场主力的百合佳缘,目前覆盖婚恋、婚礼、情感、金融、房产五条业务线,持续拓展业务。 此次珍爱网收购以幼儿保险、旅游保险为主的鼎力保险,是基于何种目的?蓝鲸保险多次致电珍爱网寻求答案,但截至发稿,依然未能接通。 “企业投资保险中介公司,主要目的一是出于投资需求,谋求收益;二是在于业务协同布局,完善生态链,希望尽量在自己的圈子里满足客户需求”,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向蓝鲸财经介绍道。 业务方面,事实上,早在2013年,珍爱网曾与东吴人寿合作推出“爱情保险-单身版”,向购买保险的客户赠送珍爱网的相关服务,如牵线服务、约会基金等。 由此看来,珍爱网此次再度向试水保险业,是出于投资需求还是业务协同,均值得关注。 进一步看,不可忽视的是,近几年来,各路资本对保险业趋之若鹜,在保险牌照批筹收紧的前提下,纷纷绕路保险中介市场。然而从监管批筹情况来看,据蓝鲸保险粗略统计,今年以来监管部门共批复同意16家保险经纪公司与3家保险代理公司展业,与去年同期15家保险经纪公司、9家保险代理公司及1家保险公估公司获批的步调相比,并未有明显变化。 今年以来获批展业保险中介公司一览 同时,也有部分资本以收购保险中介牌照的方式入局。近日,早于珍爱网受让股权的是大自然(834019),以3倍溢价收购东吴保险经纪的股权。“目前中介牌照转让处于’有价无市’状态”,张明明分析称,“整体来说,随着监管趋严、保险回归本源等,保险中介发展还需要经历一定的阶段,短期内创造高利润比较困难”。 李阳建议道,“保险中介公司应该积极从失败案例中吸取经验,绕开弯路,寻找更符合市场价值和消费者体验的新发展模式”。(蓝鲸保险 石雨 关会杰)[详情]

BAT互联网保险三足鼎立背后:阿里腾讯领先 百度掉队
BAT互联网保险三足鼎立背后:阿里腾讯领先 百度掉队

  时隔两年以后,百度和中国太保联合发起设立财产保险公司的行动宣告失败。 近日,中国太保发布公告称,与百度筹建的保险公司申请尚未获得银保监会核准,太保产险与百度鹏寰双方在一致协商后,决定终止发起成立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计划。 2016年6月7日,太保产险与百度鹏寰签署了相关发起人协议,太保产险拟与百度鹏寰共同发起设立一家股份制财产保险公司,太保产险占投资标的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50%。根据当时公告,该财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亿元,经营范围为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相关险种。随着中国太保公告的发布,这项计划就此折戟。 这不是百度第一次试图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上发力。2015年11月,百度、安联保险、高瓴资本联合发起设立合资互联网保险公司“百安保险”,注册资本金10亿元。不过,原保监会至今未对百安保险做出正式的批复文件。 百度之所以在保险牌照锲而不舍,是因为BAT之间的较量已经开始推向互联网保险行业,而百度已然落后。BAT三家公司中,从保险牌照拥有量来看,阿里和腾讯分别有三张保险牌照,百度仅有的一张保险中介牌照,已于今年10月到期;从保险业务开展来看,阿里和腾讯因为掌握流量入口,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上做的风生水起。而百度则处于极度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没能拿下保险牌照,使得业务无法经营;另一方面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没能掌握流量入口,使得互联网保险业务步步失先。 互联网公司开展保险业务起步于2012年。系由泰康人寿、国华人寿等公司联合阿里将保险业务登录淘宝,因此引爆以万能险为代表的理财型保险。次年,阿里与腾讯、平安保险等联合成立了中国第一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成立初期,蚂蚁金服占股19.9%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并获得第一张互联网保险牌照。 2014年,阿里巴巴成立蚂蚁金服,意在发力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也是其应有之义。实际上,从蚂蚁金服近几年的一系列战略布局,便可窥见其对保险行业的密切关联。据天眼查显示,在蚂蚁金服的a轮融资的10位投资方中,其中有一半为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太平洋人寿保险等保险类相关机构。 蚂蚁金服公司在成立第二年便正式进军保险行业。在内部搭建保险部门的同时,对外投资多家保险机构。2015年,蚂蚁金服成立了保险亊业部,整合原淘宝、支付宝等多家电商平台的保险业务,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系统的“云联网保险平台”。 同年9月,蚂蚁金服投资国泰产险,持股51%成为国泰产险的控股股东,同时,出资3亿和天弘基金等发起设立了国内第一家相互制寿险机构—“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成功拿下阿里系第二张保险牌照。 2016年4月,阿里与中国太平、太平人寿等企业协议成立“阿里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专项从事互联网健康保险相关业务。同年7月,阿里通过蚂蚁金服成为国泰产险的战略投资人,国泰产险成为阿里布局保险业的第三枚棋子。 2017年,蚂蚁金服控股的“杭州保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获得保监会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在拥有互联网保险牌照和相互保险牌照后,蚂蚁金服再获保险代理牌照,而阿里也就此完全获得了合法的保险中介资质。 2018年2月,阿里巴巴通过战略投资将蚂蚁金服33%股权收归麾下,至此,阿里成功斩获3张保险牌照——互联网保险牌照、相互保险牌照、保险代理拍照。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对外投资的保险公司大都处于控股股东地位,因此,在互联网保险领域中不仅是布局最广也是布局最深的公司。 阿里在保险行业的战略部署一路高歌猛进,腾讯的步伐也紧随阿里其后。 2013年,腾讯与阿里、平安等股东共同出资的建立“众安保险”(众安在线)于2017年在港交所上市,目前市值达到400余亿元。2015年,腾讯出资2.25亿元发起设立和泰人寿,占股15%位列第二大股东,和泰人寿于2017年5月获得批复并成功开业。 [详情]

互联网保险市场未达预期 汇安保险精简机构调整布局
互联网保险市场未达预期 汇安保险精简机构调整布局

  作者 关会杰 近日,辽宁汇安汽车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安保险”,872722)发布公告称,拟将全资子公司沈阳为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为网络”)全部股权转让给沈阳大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大众”),转让价格为962.7万元。 详细来看此笔交易。据公开资料显示,为为网络成立于2015年7月,是汇安保险设立用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网络科技公司,其主要业务为运营互联网保险app软件。 但值得关注的是,早在2017年10月8日,汇安保险即决定将其运营的互联网保险app软件下线运营,至今,为为网络已暂停业务达到一年。 “互联网保险的业务开展,需要投入大量的前期成本且市场还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依靠公司自身能力进行开发风险较大”,对于软件下线,汇安保险解释称。 据汇安保险2018年半年报显示,其目前尚未开展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汇安保险认为,如果无法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冲击,则会面临用户流失和竞争失败的风险。 在此前提下,汇安保险决定向持有其84%股权的沈阳大众“寻求帮助”,将为为网络转让给后者。截至今年9月末,为为网络净资产账面价值为962.65万元,转让定价为962.7万元。 对于将子公司交由股东“管理”,汇安保险表示,“由控股股东进行开发将降低开发风险,并有利于汇安保险直接获得app推广后的流量。” 关于后续为为网络将如何深耕互联网保险软件开发,沈阳大众介绍道,“收购为为网络后将对app软件进行重新开发,将包括汽车销售、汽车维修等内容加入该软件”。同时,其承诺,如该软件 app 开发顺利并能够在市场顺利推广,将与汇安保险开展合作,无偿将互联网保险内容嫁接进该软件,并协助汇安保险进行推广。 事实上,为为网络是汇安保险在2015年以1000万元从为为汽修手中受让的子公司,同时汇安保险将其持有的为为汽车100%股权、沈阳汇吉100%股权分别以1000万元转让给沈阳大众,拟实现业务整合的目的。但显然,持有为为网络的三年,汇安保险未能实现业务协同深化的目的。 剥离为为网络后有何打算?汇安保险表示,此笔股权转让完成后,业务将集中于保险领域,“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需要,有助于公司简化管理,精简机构,并对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开展保留市场机会。” 据蓝鲸保险了解,近期汇安保险董事长刘美良已辞去公司董事及董事长职务,新任董事长由股东沈阳大众现任战略发展部部长徐岩担任。显然,沈阳大众对于旗下业务,尤其是保险板块的业务布局,还在调整中。[详情]

互联网保险新信号:可售险种扩容 中小险企迎机遇
互联网保险新信号:可售险种扩容 中小险企迎机遇

  近日,蓝鲸保险从业内获得一份文件,银保监会向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稿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征求意见。随着现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到期,监管也在“快马加鞭”,抓紧政策修订工作。 对比来看,《征求意见稿》在《暂行办法》基础上,细化监管要求,同时也有不少“亮点”,包括将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新增至互联网保险销售范围内,不受分支机构开设限制等。对此,专家对蓝鲸保险分析称,监管此举,将给受限于分支机构开设范围的中小险企提供机会,同时有利于转型。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对第三方平台资质、信用程度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明确产品信息披露,禁止搭售、禁止代收保费等。 戴“紧箍咒”,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进一步规范 据了解,现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今年10月1日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政策修订工作也在加紧进行。近日,蓝鲸保险从业内获得一份文件,即为银保监会向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下发《征求意见稿》,并要求各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从定义来看,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那么,《征求意见稿》又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有了哪些变动呢? 蓝鲸保险查看发现,《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首次单独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纳入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主体范围内,根据要求,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不得借助第三方平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蓝鲸保险分析称,此前,《暂行办法》虽未特别提及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但实质或已纳入监管范围,其指出,保险中介范畴内,除专业代理外,也包含兼业代理机构,《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及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也是试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保险,须在投保流程启动前提示,“投保流程应由投保人独立完成,不得由销售人员代操作”,并由投保人主动确认。 朱俊生指出,目前,银保系险企、银行保险类兼业代理机构人身险互联网业务量较大,但从业务操作来看,部分独立完成,或也有部分存在线下人员指导,网上完成投保的操作,“监管办法也试图做一些规范”。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对蓝鲸保险指出,这也是银保监会合并后,综合监管的表现。 “长期以来,银行保险兼业代理一直存在销售不规范现象,比如存款变保单等”,传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明明说道,部分银行建有自营的网上商城,经营金融、保险产品,实质是在开展保险网络销售,单独纳入监管也有必要性。 互联网保险销售范围“扩容”,不受分支机构开设限制 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保险产品销售种类的扩张,也是业内关注“焦点”。 《征求意见稿》中,将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新增至互联网保险销售范围内,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 此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也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互联网销售渠道的险种放开,广受关注”,朱俊生说道,目前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主体,分支机构开设地域范围有限,部分产品突破分支机构开设的限制,“是非常有意义的”,其表示,只要能够满足监管办法条件,保证线上服务、理赔能力等要求,“这些产品就可以在线上销售”。 “且在人身险转型背景下,未来发展重点集中在健康险与养老险两部分”,朱俊生表示,这也是寿险行业未来几十年的发展重点,鼓励或允许该类产品突破分支机构开设限制,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对于部分公司转型是有帮助的”。 “或与国家近年大力发展健康保险、养老保险政策有关,是对国家政策落地的支持”,张明明分析称,目前监管提倡设立专业保险公司,实行差异化经营,该措施也是支持专业化新兴保险机构发展的利好因素,对保险机构、第三方平台、保险消费者均有助益,“但效果有待验证,同时需要注意销售误导治理,加强理赔服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各保险公司需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选择合适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纪需求的新产品,在保险条款、费率等方面可以与传统保险所有差别,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第三方平台或临“高门槛”,资质、信用度均有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蓝鲸保险也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第三方平台的资质、信用程度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首先,第三方平台为APP等移动应用的,需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第三方网络平台运营管理主体,需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等;此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第三方平台首次合作,需在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 同时,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互联网提供辅助服务的,应明确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并在平台显著位置披露相关信息。 朱俊生指出,目前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业务占比较高,同时具有流量优势,获客能力较强,“在此前提下,怎样规范经营,防范相关风险,也是监管部门考虑的重点”。 “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角合法权益考虑,确应该如此”,张明明说道,加强监管也有利于提升行业形象,避免风险事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使保险回归本源。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还做出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特别规定,包括在宣传推广方面,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保险产品宣传推广技术支持服务,宣传及推广内容须经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上,第三方平台上,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违规、销售误导等现象时有发生。近日,银保监会即下发监管函,指出泰康在线及安心保险在第三方平台上的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 具体来看,泰康在线因经营的“大病无忧宝”保险产品在支付宝平台的宣传页面内容,包括“不限病种,突破医保限制”、“不限用药”、“不限治疗方式”等,存在与该险种备案条款不相符的情况;安心保险则是在京东金融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安享一生癌症医疗险”产品存在客服咨询答复与保险条款规定、网页宣传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销售误导一直存在,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但忽视了保险的本质和专业性”,张明明也指出,信息披露,产品保险责任、免责、理赔事项告知,监管均有明确规定,只是在互联网销售领域再进一步细化、明确,也一直在治理,如今新的政策已在推进制定,“关键还在于执行情况”。 此外,第三方网络平台“禁止搭售”、“禁止代收保费”等多项细化要求也被列入《征求意见稿》范围内。[详情]

互联网保险监管新信号:可售险种扩容 中小险企迎机遇
互联网保险监管新信号:可售险种扩容 中小险企迎机遇

  近日,蓝鲸保险从业内获得一份文件,银保监会向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稿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征求意见。随着现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到期,监管也在“快马加鞭”,抓紧政策修订工作。 对比来看,《征求意见稿》在《暂行办法》基础上,细化监管要求,同时也有不少“亮点”,包括将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新增至互联网保险销售范围内,不受分支机构开设限制等。对此,专家对蓝鲸保险分析称,监管此举,将给受限于分支机构开设范围的中小险企提供机会,同时有利于转型。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对第三方平台资质、信用程度等方面的监管要求,明确产品信息披露,禁止搭售、禁止代收保费等。 戴“紧箍咒”,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进一步规范 据了解,现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今年10月1日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政策修订工作也在加紧进行。近日,蓝鲸保险从业内获得一份文件,即为银保监会向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下发《征求意见稿》,并要求各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从定义来看,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那么,《征求意见稿》又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有了哪些变动呢? 蓝鲸保险查看发现,《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首次单独将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纳入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主体范围内,根据要求,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但不得借助第三方平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蓝鲸保险分析称,此前,《暂行办法》虽未特别提及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但实质或已纳入监管范围,其指出,保险中介范畴内,除专业代理外,也包含兼业代理机构,《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及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也是试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管理。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保险,须在投保流程启动前提示,“投保流程应由投保人独立完成,不得由销售人员代操作”,并由投保人主动确认。 朱俊生指出,目前,银保系险企、银行保险类兼业代理机构人身险互联网业务量较大,但从业务操作来看,部分独立完成,或也有部分存在线下人员指导,网上完成投保的操作,“监管办法也试图做一些规范”。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对蓝鲸保险指出,这也是银保监会合并后,综合监管的表现。 “长期以来,银行保险兼业代理一直存在销售不规范现象,比如存款变保单等”,传化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明明说道,部分银行建有自营的网上商城,经营金融、保险产品,实质是在开展保险网络销售,单独纳入监管也有必要性。 互联网保险销售范围“扩容”,不受分支机构开设限制 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保险产品销售种类的扩张,也是业内关注“焦点”。 《征求意见稿》中,将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新增至互联网保险销售范围内,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 此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也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互联网销售渠道的险种放开,广受关注”,朱俊生说道,目前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主体,分支机构开设地域范围有限,部分产品突破分支机构开设的限制,“是非常有意义的”,其表示,只要能够满足监管办法条件,保证线上服务、理赔能力等要求,“这些产品就可以在线上销售”。 “且在人身险转型背景下,未来发展重点集中在健康险与养老险两部分”,朱俊生表示,这也是寿险行业未来几十年的发展重点,鼓励或允许该类产品突破分支机构开设限制,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对于部分公司转型是有帮助的”。 “或与国家近年大力发展健康保险、养老保险政策有关,是对国家政策落地的支持”,张明明分析称,目前监管提倡设立专业保险公司,实行差异化经营,该措施也是支持专业化新兴保险机构发展的利好因素,对保险机构、第三方平台、保险消费者均有助益,“但效果有待验证,同时需要注意销售误导治理,加强理赔服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也提出,各保险公司需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选择合适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纪需求的新产品,在保险条款、费率等方面可以与传统保险所有差别,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第三方平台或临“高门槛”,资质、信用度均有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蓝鲸保险也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第三方平台的资质、信用程度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具体来看,首先,第三方平台为APP等移动应用的,需符合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第三方网络平台运营管理主体,需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等;此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第三方平台首次合作,需在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 同时,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互联网提供辅助服务的,应明确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并在平台显著位置披露相关信息。 朱俊生指出,目前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的业务占比较高,同时具有流量优势,获客能力较强,“在此前提下,怎样规范经营,防范相关风险,也是监管部门考虑的重点”。 “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角合法权益考虑,确应该如此”,张明明说道,加强监管也有利于提升行业形象,避免风险事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使保险回归本源。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还做出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特别规定,包括在宣传推广方面,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保险产品宣传推广技术支持服务,宣传及推广内容须经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上,第三方平台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违规、销售误导等现象时有发生。近日,银保监会即下发监管函,指出泰康在线及安心保险在第三方平台上的产品信息披露不合规。 具体来看,泰康在线因经营的“大病无忧宝”保险产品在支付宝平台的宣传页面内容,包括“不限病种,突破医保限制”、“不限用药”、“不限治疗方式”等,存在与该险种备案条款不相符的情况;安心保险则是在京东金融互联网平台销售的“安享一生癌症医疗险”产品存在客服咨询答复与保险条款规定、网页宣传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销售误导一直存在,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但忽视了保险的本质和专业性”,张明明也指出,信息披露,产品保险责任、免责、理赔事项告知,监管均有明确规定,只是在互联网销售领域再进一步细化、明确,也一直在治理,如今新的政策已在推进制定,“关键还在于执行情况”。 此外,第三方网络平台“禁止搭售”、“禁止代收保费”等多项细化要求也被列入《征求意见稿》范围内。(蓝鲸保险 李丹萍)[详情]

大特保创始人周磊因病离世:他走了 理想还在
大特保创始人周磊因病离世:他走了 理想还在

   2018年10月20日下午3点5分,互联网保险平台大特保创始人、CEO周磊因突发心脑血管疾病,于上海永久的离开了人世,享年45岁。消息一经确认,立刻震动了整个保险创业圈。 周磊,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其拥有二十余年保险行业经验,创立大特保之前,曾先后担任美亚保险中国副总裁、苏黎世保险中国高级副总裁、德国安联救援大中华区首席渠道官等,对国内外保险行业均有深刻洞察。在职业经理人生涯中,其曾主持一系列创新型保险产品研发项目,并在国内率先推出酒店取消险、订票取消险、机动车延保等险种。 2014年,周磊毅然放弃保险高管职位,与一群来自保险领域和互联网领域的伙伴共同创建“大特保”,其初衷,就是要做一款值得用户信任的好保险,让每个人都拥有充足的健康保障。周磊因而成为了国内第一个选择创业的外企保险高管,也是首个致力于推广普惠型健康险的互联网创业者。 作为中国较早的互联网健康险服务平台,大特保聚焦意外险、人身健康险以及各种场景化产品的研发和定制,通过科技创新,不断赋能传统保险业务,升级用户体验,先后获得诸多知名资本青睐,目前其股东已包括复星昆仲资本、联创策源和台湾中华开发等,成为健康险领域的“明星项目”。 因为在传统保险业以及互联网保险业都多有历练,周磊凭借自己人品与努力,在保险业内积累了良好的人脉以及口碑,所以当其突然去世的消息传来,每一个认识他的人都感觉万分震惊而不愿意相信这是真的。创业者自身的身体健康问题也因此再度受到关注。 “慧保天下”认为,每一个真正的创业者都是心怀天真与大爱的理想主义者,他们渴望通过自身努力来改变世界。生命的价值并不在于长短,而在于我们如何去运用。一个人可能活得很长久,但其实早就死了,一个人可能很早就离开了,但他的生命却会因为理想的光辉以及朝着理想竭尽全力的前进而变得分外厚重。 周磊走了,理想还在,愿周磊安息,而我们还将带着理想继续勉励前行。[详情]

互联网保险新规来了 健康险年金险放开区域销售限制
互联网保险新规来了 健康险年金险放开区域销售限制

  ⊙记者 陈婷婷 ○编辑 陈羽 在互联网保险暂行办法完成三年过渡期的使命后,上证报记者获悉,银保监会已于近日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下称《意见稿》),就互联网保险的相关监管办法征求行业意见。经对比发现,继意外险、定期寿险等放开区域限制后,未来,消费者可在网上跨区域购买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等产品。 此次《意见稿》对跨区域销售的险种进行扩容,保险公司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也就是说,与暂行办法相比,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均为新增加险种。 《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详情]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言:部分险种销售区域有望放开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言:部分险种销售区域有望放开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言:部分险种销售区域有望放开 每经记者 袁园 每经编辑 姚祥云 在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持续有效后,银保监会也在加快《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近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已经下发关于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互联网保险的相关监管办法征求行业意见,并要求相关单位在10月19日下班前给出书面反馈。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此次修订主要有两大亮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税延养老险等险种可以在互联网销售方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 部分险种销售区将扩围 根据银保监会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除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根据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可以在互联网销售方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而银保监会在修订《征求意见稿》时,是否会放开其他险种的经营资格成为业内探讨的一大话题。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针对上述问题也给出答案。《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也就是说,与《暂行办法》相比,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均为新增加险种。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也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银邮兼业代理销售有望放开 除却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征求意见稿》还提及了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征求意见稿》表示,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为一大亮点。但不得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不过,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须在投保流程启动前提示“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流程应由投保人独立完成,不得由销售人员代操作,如需人工帮助请转至柜面投保”内容,并由投保人主动确认。 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在实践中,工、农、中、建、招、邮储等大型银(邮)兼业代理机构已经大量地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网银、手机银行、银行官方网站销售保险产品。所以将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纳入本办法存在促进、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银(邮)兼业代理机构与专业中介机构在监管分类中都同样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机构监管;银(邮)兼业代理机构与专业中介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也实际开展同类型业务,即互联网保险业务,所以在同一个监管机构的监管下,也事实上开展同类型业务应当适用同样的监管原则与规则。基于银(邮)兼业代理机构已经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形成了符合监管规定的流程、运营规则等,将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可以形成互联网保险代理监管的有效‘闭环’”,上述业内人士认为。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此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详情]

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求意见出炉!更多险种可网上销售
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求意见出炉!更多险种可网上销售

  在互联网上购买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养老年金险,限定区域内才能购买——这是许多网购保险者曾遇到的难题。未来这一问题或将解决。 券商中国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向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征求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下称《意见稿》)的意见,要求相关单位于10月19日(周五)下班前书面反馈。 这也意味着,2015年10月开始施行、原定有效期3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即将完成历史使命。 相较三年前的《暂行办法》,新的《意见稿》总计8章65条规定,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新增了35条规定,并对原30条规定有所修订。《意见稿》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了更加全面系统的流程梳理,涉及经营条件、产品和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意见稿》四大要点 业界对于办法修订的核心关注点为:一是互联网销售的不受地域限制的险种范围;二是互联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区域,此次意见稿都有涉及。 先看《意见稿》部分要点: 险种扩展:除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也可扩展至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续保服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可续保保险产品,应保证客户的续保权益,为其提供在原销售渠道续保的途径。 禁止搭售:第三方网络平台在销售自身或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时,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保险产品。 反欺诈:对于有欺诈行为的客户,将建立保险行业黑名单。 健康险、年金险放开区域销售限制 以往只有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意见稿》进一步打破了互联网保险销售的空间限制。 继3年前《暂行办法》放开经营财险、意外险、定寿和终身寿险等人身险的区域限制之后,《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即便没有设立分公司,也可以在网上销售上述保险产品。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在传统线下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业务经营必须限定在设立了分公司的区域。由于分公司设立需要满足资本金、经营情况、人力、职场等限制条件,一家省级分公司从筹建到正式开业至少需要耗时半年以上。因此设立分公司一度是保险公司线下布局的最重要渠道。 此次意见稿进一步将可不设分公司经营的险种扩容,对于不具备大量分公司资源的中小险企来说无疑是大利好。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中小保险公司进一步利用互联网渠道加强创新、建立核心竞争力。 具体而言,下列险种可不限区域在互联网上经营: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四)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专业中介经营区域与所服务公司一致 《意见稿》提出,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不限于其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但不得突破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 保险公估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公估业务,不受委托其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的限制。 在传统业务下,监管已经有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对于取得互联网保险公司牌照的公司来说,可以不设分支机构,但限制条件是,开展的保险业务要“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但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边界变得越来越难以认定。 例如,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委托区域性代理机构登录其自营网络平台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这种模式可以轻松地将线下渠道转换为线上渠道,导致线上线下业务渠道边界模糊。且其中,还涉及监管统一性问题:传统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时,是否也可以委托当地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拓展线下客户后通过线上平台出单,规避要先设立分公司的要求。 《意见稿》对中介渠道经营范围的明确为上述问题指明了方向。 监管线上线下一致性 不过,进一步放开不等一放了之。监管将遵循线上线下监管一致性原则,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例如信息披露方面,《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遵循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建立线上线下统一的投保、承保、退保、理赔、续保的信息披露标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实际上,互联网信息披露问题已成为今年互联网业务监管的重点,今年以来至少三次提示互联网保险风险,其中多涉及信息披露问题,相关监管尺度亦日趋严格。10月18日,银保监会下发了6份监管函,其中3份涉及互联网保险业务,全部与信息披露和产品宣传有关。 考虑到互联网保险的特定模式和经营流程,《意见稿》相应做了更加详细细致的规定。例如信息披露分别按照一般要求、官网披露、自营平台披露、第三方平台披露等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 《意见稿》要求,经营互联网保险相关披露信息,应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险公司对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管难问题,《意见稿》提出,第三方网络平台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与其进行业务合作。 禁止搭售,网销流程可回溯 数据显示,互联网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从2014年的858.9亿元,增至2017年的1835亿元。《暂行办法》2015年出炉时正值互联网保险刚刚兴起之时,对于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不过,随着互联网保险持续发展,越来未在规定内明确的问题开始出现。此次意见稿也进一步进行了统一。 例如,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以“默认”方式搭售保险,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此次《意见稿》明确提出禁止搭售。第三方网络平台在销售自身或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当通过清晰显著、明白无误的形式将保险产品设置为消费者自主选择项,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保险产品。 《意见稿》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销售流程的各阶段以清晰、简便的方式为消费者设置取消购买保险产品的选择项。 又如,今年7月,多地保监局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内保险公司排查保险网络销售擦边球行为,例如通过在公众号推文中设置投保链接并进行“跳转”的行为一度是重点排查对象。 《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办理确认保单信息、受理投保申请、收取保费等行为应在其自营平台上进行。 “假网销”问题亦被提及。实际操作中,不少代理人会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设备或应用面对面开展业务、从业人员线下收单后进行线上录入,即所谓的“假网销”。 《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假借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应根据该销售主体所属的渠道类型适用有关保险监管的具体要求,不再适用本办法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这里所称的假借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包括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设备或应用面对面开展业务、从业人员线下收单后进行线上录入、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指导投保人通过银行网点自助终端设备购买保险产品等。 《意见稿》要求销售过程可回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全面记录、不可篡改。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留存网页快照等。 因互联网保险业务产生投诉纠纷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处理过程中全流程还原交易过程和细节。因自身原因不能还原交易轨迹的,应按照有利于投诉人的原则处理消费者诉求。 拟建统一服务评价体系 银保监会将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评价体系,覆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全部业务流程。 《意见稿》要求,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其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水平达到中国银保监会有关服务评价标准,未达到前述标准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主动停止经营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风险可控、安全隔离的前提下探索互联网保险的业务创新、机构创新、服务创新等,提高保险经营效率,改善保险消费者服务体验。 不过,未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从事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依法进行处罚。 重疾险“入列”呼声较高 记者从保险业内获悉,原保监会曾就《暂行办法》修订于今年初向保险行业征求过意见,关于互联网销售的可突破经营区域限制的险种范围,在《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包括三类:一是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二是面向个人的家财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三是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现行的《暂行办法》称,银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突破经营区域限制的险种范围。 多家中小险企和新型险企相关人士对记者称,希望看到险种范围中新增“重疾险”。重疾险是人身险保障型业务中的主力险种,相较意外险、定期寿险等产品可贡献更多保费;同时,放开重疾险地域限制后,会有更多竞争主体加入互联网重疾险市场,推动重疾险性价比提升和产品创新,定期寿险网上销售不受地域限制后的产品爆发即是一个参考。 重疾险若放开网上销售的地域限制后,理赔服务是否会跟不上?对此,有险企人士对记者表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固然有线下理赔服务的需要,但总体上,重疾险理赔与否的依据明确,争议点小,互联网理赔已不存在技术难度。保险公司只要具备内控管理能力即可开展。 除了重疾险外,互联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区域规定是否会修订也受到业界关注。现行的 《暂行办法》与此相关的规定为:对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在这一规定下,互联网巨头旗下的中介平台更倾向于与分支机构较多的保险公司合作。而在今年初,对于互联网保险中介平台能否在全国展开业务一度成为热点话题,而相关规定是否会修订也受到关注。 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点比较 [详情]

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求意见 更多险种可网上销售(4要点)
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求意见 更多险种可网上销售(4要点)

  在互联网上购买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养老年金险,限定区域内才能购买——这是许多网购保险者曾遇到的难题。未来这一问题或将解决。 券商中国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向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征求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下称《意见稿》)的意见,要求相关单位于10月19日(周五)下班前书面反馈。 这也意味着,2015年10月开始施行、原定有效期3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即将完成历史使命。 相较三年前的《暂行办法》,新的《意见稿》总计8章65条规定,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新增了35条规定,并对原30条规定有所修订。《意见稿》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了更加全面系统的流程梳理,涉及经营条件、产品和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意见稿》四大要点 业界对于办法修订的核心关注点为:一是互联网销售的不受地域限制的险种范围;二是互联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区域,此次意见稿都有涉及。 先看《意见稿》部分要点: 险种扩展:除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也可扩展至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续保服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可续保保险产品,应保证客户的续保权益,为其提供在原销售渠道续保的途径。 禁止搭售:第三方网络平台在销售自身或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时,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保险产品。 反欺诈:对于有欺诈行为的客户,将建立保险行业黑名单。 健康险、年金险放开区域销售限制 以往只有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意见稿》进一步打破了互联网保险销售的空间限制。 继3年前《暂行办法》放开经营财险、意外险、定寿和终身寿险等人身险的区域限制之后,《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即便没有设立分公司,也可以在网上销售上述保险产品。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在传统线下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业务经营必须限定在设立了分公司的区域。由于分公司设立需要满足资本金、经营情况、人力、职场等限制条件,一家省级分公司从筹建到正式开业至少需要耗时半年以上。因此设立分公司一度是保险公司线下布局的最重要渠道。 此次意见稿进一步将可不设分公司经营的险种扩容,对于不具备大量分公司资源的中小险企来说无疑是大利好。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中小保险公司进一步利用互联网渠道加强创新、建立核心竞争力。 具体而言,下列险种可不限区域在互联网上经营: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四)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专业中介经营区域与所服务公司一致 《意见稿》提出,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不限于其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但不得突破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 保险公估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公估业务,不受委托其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的限制。 在传统业务下,监管已经有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对于取得互联网保险公司牌照的公司来说,可以不设分支机构,但限制条件是,开展的保险业务要“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但随着互联网业务的快速发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边界变得越来越难以认定。 例如,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委托区域性代理机构登录其自营网络平台代理销售保险产品,这种模式可以轻松地将线下渠道转换为线上渠道,导致线上线下业务渠道边界模糊。且其中,还涉及监管统一性问题:传统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时,是否也可以委托当地的区域性专业中介机构或兼业代理机构拓展线下客户后通过线上平台出单,规避要先设立分公司的要求。 《意见稿》对中介渠道经营范围的明确为上述问题指明了方向。 监管线上线下一致性 不过,进一步放开不等一放了之。监管将遵循线上线下监管一致性原则,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例如信息披露方面,《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遵循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建立线上线下统一的投保、承保、退保、理赔、续保的信息披露标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实际上,互联网信息披露问题已成为今年互联网业务监管的重点,今年以来至少三次提示互联网保险风险,其中多涉及信息披露问题,相关监管尺度亦日趋严格。10月18日,银保监会下发了6份监管函,其中3份涉及互联网保险业务,全部与信息披露和产品宣传有关。 考虑到互联网保险的特定模式和经营流程,《意见稿》相应做了更加详细细致的规定。例如信息披露分别按照一般要求、官网披露、自营平台披露、第三方平台披露等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 《意见稿》要求,经营互联网保险相关披露信息,应由保险公司统一制作和授权发布,并确保信息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险公司对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管难问题,《意见稿》提出,第三方网络平台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与其进行业务合作。 禁止搭售,网销流程可回溯 数据显示,互联网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从2014年的858.9亿元,增至2017年的1835亿元。《暂行办法》2015年出炉时正值互联网保险刚刚兴起之时,对于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不过,随着互联网保险持续发展,越来未在规定内明确的问题开始出现。此次意见稿也进一步进行了统一。 例如,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以“默认”方式搭售保险,曾引发舆论广泛关注。此次《意见稿》明确提出禁止搭售。第三方网络平台在销售自身或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时,应当通过清晰显著、明白无误的形式将保险产品设置为消费者自主选择项,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保险产品。 《意见稿》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销售流程的各阶段以清晰、简便的方式为消费者设置取消购买保险产品的选择项。 又如,今年7月,多地保监局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内保险公司排查保险网络销售擦边球行为,例如通过在公众号推文中设置投保链接并进行“跳转”的行为一度是重点排查对象。 《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办理确认保单信息、受理投保申请、收取保费等行为应在其自营平台上进行。 “假网销”问题亦被提及。实际操作中,不少代理人会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设备或应用面对面开展业务、从业人员线下收单后进行线上录入,即所谓的“假网销”。 《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假借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应根据该销售主体所属的渠道类型适用有关保险监管的具体要求,不再适用本办法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这里所称的假借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包括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设备或应用面对面开展业务、从业人员线下收单后进行线上录入、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指导投保人通过银行网点自助终端设备购买保险产品等。 《意见稿》要求销售过程可回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全面记录、不可篡改。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留存网页快照等。 因互联网保险业务产生投诉纠纷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处理过程中全流程还原交易过程和细节。因自身原因不能还原交易轨迹的,应按照有利于投诉人的原则处理消费者诉求。 拟建统一服务评价体系 银保监会将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评价体系,覆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全部业务流程。 《意见稿》要求,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中国银保监会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其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水平达到中国银保监会有关服务评价标准,未达到前述标准且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主动停止经营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风险可控、安全隔离的前提下探索互联网保险的业务创新、机构创新、服务创新等,提高保险经营效率,改善保险消费者服务体验。 不过,未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从事保险业务和保险中介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依法进行处罚。 重疾险“入列”呼声较高 记者从保险业内获悉,原保监会曾就《暂行办法》修订于今年初向保险行业征求过意见,关于互联网销售的可突破经营区域限制的险种范围,在《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包括三类:一是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二是面向个人的家财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三是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现行的《暂行办法》称,银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突破经营区域限制的险种范围。 多家中小险企和新型险企相关人士对记者称,希望看到险种范围中新增“重疾险”。重疾险是人身险保障型业务中的主力险种,相较意外险、定期寿险等产品可贡献更多保费;同时,放开重疾险地域限制后,会有更多竞争主体加入互联网重疾险市场,推动重疾险性价比提升和产品创新,定期寿险网上销售不受地域限制后的产品爆发即是一个参考。 重疾险若放开网上销售的地域限制后,理赔服务是否会跟不上?对此,有险企人士对记者表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固然有线下理赔服务的需要,但总体上,重疾险理赔与否的依据明确,争议点小,互联网理赔已不存在技术难度。保险公司只要具备内控管理能力即可开展。 除了重疾险外,互联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区域规定是否会修订也受到业界关注。现行的 《暂行办法》与此相关的规定为:对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在这一规定下,互联网巨头旗下的中介平台更倾向于与分支机构较多的保险公司合作。而在今年初,对于互联网保险中介平台能否在全国展开业务一度成为热点话题,而相关规定是否会修订也受到关注。 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点比较 [详情]

互联网保险监管征求意见稿 部分险种销售有望放开
互联网保险监管征求意见稿 部分险种销售有望放开

  近日,银保监会就互联网保险监管向行业征求意见,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两大亮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税延养老险等险种可以在互联网销售方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在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持续有效后,银保监会也在加快《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近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已经下发关于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互联网保险的相关监管办法征求行业意见,并要求相关单位在10月19日下班前给出书面反馈。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此次修订主要有两大亮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税延养老险等险种可以在互联网销售方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 税延养老险等险种销售区域将扩大 根据银保监会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除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根据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可以在互联网销售方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而银保监会在修订《征求意见稿》时,是否会放开其他险种的经营资格成为业内探讨的一大话题。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针对上述问题也给出答案。《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也就是说,与《暂行办法》相比,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均为新增加险种。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也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在互联网保险产品适宜性方面,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在保险条款、费率等方面可以与传统保险有所差别,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银邮兼业代理机构销售资格有望放开 除却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征求意见稿》还提及了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征求意见稿》表示,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为一大亮点。但不得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不过,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须在投保流程启动前提示“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流程应由投保人独立完成,不得由销售人员代操作,如需人工帮助请转至柜面投保”内容,并由投保人主动确认。 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在实践中,工、农、中、建、招、邮储等大型银(邮)兼业代理机构已经大量地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网银、手机银行、银行官方网站销售保险产品。所以将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纳入本办法存在促进、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银(邮)兼业代理机构与专业中介机构在监管分类中都同样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机构监管;银(邮)兼业代理机构与专业中介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也实际开展同类型业务,即互联网保险业务,所以在同一个监管机构的监管下,也事实上开展同类型业务应当适用同样的监管原则与规则。基于银(邮)兼业代理机构已经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形成了符合监管规定的流程、运营规则等,将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可以形成互联网保险代理监管的有效‘闭环’”,上述业内人士认为。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此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详情]

互联网保险新规来了 传统公司可转互联网保险公司
互联网保险新规来了 传统公司可转互联网保险公司

  来源:保险一哥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公开在业内征询意见,新的互联网保险监管政策已呼之欲出。且看2.0版本的《监管办法》是如何规定和约束互联网保险的? 何为互联网保险? 《监管办法》是这样定义的: ①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②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 ③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 ④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和设备开展面对面线下业务的,不算入互联网保险,不受本办法约束! 谁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 ①保险公司 ②专业中介机构 ③银行类兼业保险代理机构(本次新增) 谁不可以经营互联网保险? ①除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②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③银行类兼业代理,不得委托第三方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差异 ①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负责什么? 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②第三方平台可以做什么? 只能为互联网保险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 不得开展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针对与互联网融合程度较高的保险产品,可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授权下处理基础性、流程性的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 ③只能在自营平台开展的项目 确认保单信息、受理投保申请、收取保费等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其自营平台上进行 经营互联网保险时的区域限制 ①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 不设分支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②传统的保险公司 ——在已设分支机构地区:不受限制 ——未设分支机构地区:可经营如下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③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受分支机构的限制,但不得突破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 ④保险公估机构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估业务,不受委托其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的限制 第三方平台需备案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首次合作,需在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银保监会进行备案。 由总公司集中运营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 可将合作机构拓展、营销宣传、客户服务、售后投诉等职能授权给省级以上分支机构,但总公司应对被授权机构的行为负责。 五条红线“禁止”以下行为 ①禁止搭售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保险产品 ②禁止代收保费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 不得使用平台自有银行账户或平台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收取保费 不得借无业务合作往来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变相代收保费 ③禁止转包 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借助其他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 ④禁止返现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以现金或同类方式向投保人返还所交保费 ⑤禁止与保费挂钩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合理确定技术服务费标准,技术服务费不得与保费规模成比例挂钩,不得与中介费用混同 重大突破!牌照转换来了!!! 其他保险公司可以变更为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但应当参照新设保险公司的方式提出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互联网保险牌照有望扩容。[详情]

互联网保险监管新信号:银行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或放开
互联网保险监管新信号:银行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或放开

  互联网保险监管释放哪些信号 来源:北京商报 记者 许晨辉 现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三年已经到期,政策修订工作正悄然展开。10月18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独家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向原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为一大亮点,放开销售区域的经营险种也增加了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等。 银行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或放开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当前,银保监会正在积极推进互联网保险监管各项工作,并已于9月30日向业内下发《关于继续加强互联网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原保监会2015年7月发布的《暂行办法》继续有效。 根据银保监会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除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为一大亮点。但不得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一位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部负责人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目前在实践中,工、农、中、建、招、邮储等大型银(邮)兼业代理机构已经大量地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网银、手机银行、银行官方网站销售保险产品。所以将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纳入本办法存在促进、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银(邮)兼业代理机构与专业中介机构在监管分类中都同样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机构监管;银(邮)兼业代理机构与专业中介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也实际开展同类型业务,即互联网保险业务,所以在同一个监管机构监管下,也事实上开展同类型业务应当适用同样的监管原则与规则。基于银(邮)兼业代理机构已经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形成了符合监管规定的流程、运营规则等,将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可以形成互联网保险代理监管的有效‘闭环’。”上述负责人认为。 税延养老险销售区域有望扩大 根据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可以在互联网销售方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而此次银保监会在修订《征求意见稿》时,是否会放开其他险种的经营资格成为业内探讨的一大话题。 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在互联网保险可经营的产品和区域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与《暂行办法》相比,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均为新增加险种。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也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此次有望放开的“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三类险种后期客户服务内容均可在线进行处理。如养老金领取、续期服务、退保等流程,客户无须亲自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办理即可办理。理赔调查流程也极为简化,并可以将整个理赔流程放到线上,与客户联系和寄送资料也可以通过电话及邮寄处理。此外,上述三类保险理赔频率较低,降低了需要实地理赔调查的可能性。 在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在保险条款、费率等方面可以与传统保险有所差别,但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违规经营将面临处罚 事实上,在原保监会发布《暂行办法》以来,互联网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服务能力也不断增强。但经营中所涉及违规、“打擦边球”的问题并不少见。 如10月18日,就有互联网保险公司因为信息披露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误导宣传被银保监会督促整改。如泰康在线就因经营的“大病无忧宝”保险产品在支付宝平台的宣传页面内容,包括“不限病种,突破医保限制”、“不限用药”、“不限治疗方式”等,存在与该险种备案条款《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中高端医疗保险(2017版)条款》不相符的情况,违反了《暂行办法》而被银保监会责令全面排查整改,整改完成前不得继续销售该保险产品。 百年人寿2017年11月1日开始销售“百年尊易保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尊易保”)产品,但截至2018年3月20日,该公司仍未将“尊易保”产品信息放在官方网站“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中,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九条被监管机构要求全面排查整改,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继续销售相关保险产品。 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银保监会就对信息披露与广告宣传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如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其官方网站等显著位置建立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专栏。另外,保险广告宣传内容还要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不得错误解读监管政策,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作商业宣传。[详情]

互联网保险将裸奔?网销重疾险地域限制成新规争议点
互联网保险将裸奔?网销重疾险地域限制成新规争议点

  原标题:互联网保险即将“裸奔”?现有监管办法5天过期,网销重疾险地域限制成新规争议点 来源:慧保天下 2015年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马上就要“过期”了,按照其第三十条的规定: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只有3年时间,这也就意味着到2018年10月1日,其将正式“过期”。 此时,距离10月1日只剩5天时间,然而直到现在,接替其的为互联网保险发展保驾护航的新的监管办法却依然没有正式出台,更令人吃惊的是,“慧保天下”询问多位不同公司不同人士,均纷纷表示“尚未收到征求意见稿”。 10月1日之后,互联网保险会进入“裸奔”状态?监管会宣布原有监管办法延期?会在节前突击发布新一版监管规定?目前一切都是未知数。 有坊间传闻称,新的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实际上已经出台,只是由于对于其中的个别条款依然存在较多争议,所以迟迟未能下发,而这其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重疾险”销售区域限制的问题。 重疾险网络销售地域限制,放还是不放,这是个问题 众所周知,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只能在设立有分支机构的地区开展业务,但为了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2015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从一开始就规定,有一些险种是不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就可以进行销售的。 也正是得益于此,近年来,定期寿险以及普通型终身寿险已经成为互联网保险渠道增长最快的产品类型,中小公司齐齐发力,各类新产品层出不穷,激烈的竞争之下,国内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费率屡创新低。 然而,与此同时,囿于地域范围的限制,另外一项重要的保障型产品——重疾险却迟迟未能如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一般在网络渠道迎来春天。 而重疾险等保障型产品会否放开地域限制,也成为了此次互联网保险新规修订最大的看点之一,备受业界关注。不过从始至终,对于该险种应否放开,业界始终存在不同的观点: ▼反对派: 风险大:网销重疾险,核保手段单一,险企面临较大的逆选择风险,个别公司在个别地区的重疾险已经赔穿。 易发生理赔纠纷:重疾险产品复杂,前期消费者理解不到位,或者后期保险公司拒赔,都容易引发纠纷。 服务容易缺位:保险公司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重疾险,容易导致线下服务不到位,而引发纠纷。 ▼力挺派: 针对消费者的逆选择风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通过与大数据公司合作来降低风险,“从来没有听说保险公司因为重疾险赔付倒闭的呢,都是因为利差损严重,导致现金流断裂而倒闭。” 关于服务问题,重疾险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类似,赔付发生概率很低,对于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要求其实也很低,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借助中介较好的完成服务。 公司视角:限制重疾险销售地域,加剧大中小公司之间的发展不平衡? 就网销重疾险地域限制的问题,“慧保天下”咨询了不同的保险公司,一个有趣的发现是,大公司、中小公司对此态度截然不同: 大公司:其实不在乎新规是否会放开重疾险的地域限制,一方面,因为本身分支机构已经足够多,无论限制与否,其产品也几乎可以销往全国各地。另一方面,大公司往往高度依赖庞大的代理人渠道,为维持代理人金字塔体系的正常运转,保证代理人获得足够的收入,其必须在代理人渠道主推费率较高的产品。为防止不同渠道之间产生利益冲突,影响代理人队伍稳定性,其往往不会选择将网销渠道作为发展重点。 中小新公司:往往非常在乎互联网保险新规是否限制重疾险销售范围,一方面,本身分支机构较少,一旦重疾险被严格限制只能在开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则意味着其在网销渠道将丧失一个重要的业务机会;另一方面,在行业转向保障型产品,银保渠道销售遭遇巨大阻力的情况下,缺少代理人渠道的中小公司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看重网销渠道,更倾向于通过网销渠道打开一个新的突破口。 相比于大公司,很显然,中小公司对于网销渠道有着更高、更迫切的需求,本来由于没有庞大的代理人渠道在转型方面就已经落后一拍的中小公司,如果在重疾险销售方面再受限,其与大公司之间的距离将很有可能进一步拉大。 消费者视角:限制重疾险销售地域,或影响保险消费需求 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或许限制重疾险的销售地域也并非明智之举。 纵然保险业高速发展多年,且伴随市场主体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显著加剧,但保险产品“贵”,始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不少长期保障型保险产品年交保费动辄上万元,但根据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7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25974元,中位数更是只有22408元。 与动辄上万元的年交保费相比,显然,长期保障型产品,对于大多数的中国人而言,依然是一件“奢侈品”,“降价”依然是保险行业进一步扩大消费者覆盖面、扩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最重要的方式之一。 可以看到,相较重疾险等产品,率先在网销渠道全面取消地域限制的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率先出现了价格的大幅下降。线上选择主动投保消费者主要都是80、90后,他们通过或主动或被动的学习,对于保险产品有着更深刻的了解,同时对于价格也更加敏感,中小保险公司为在这一市场取得突破,竞相降低费率,丰富服务内容。 在一些专业人士看来,不少中小公司在网销渠道推出的一些定期寿险、普通型终身寿险产品,已经低至地板价,将其中的一些产品与主流保险公司线下渠道主推产品做价格对比,常常能优惠20%-40%左右。一个20多岁的成年人,仅需千余元就可以获得较高额度的定期寿险保障,长期保障型保险产品的消费门槛被大幅降低。 随着近些年保险行业大发展,民众对于保障型产品的需求被进一步唤醒,尤其是在一些灾难事故发生之后,民众对于重疾险的需求也显著增长,《我不是药神》热映期间,保险类支付宝小程序访问量就同比直线增长4.14倍。大力发展重疾险,不仅仅是保险公司转型所需、宣传所需,也已经成为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 市场现实:重疾险的销售区域放不放开,其实已经是个伪问题 尽管中小公司热切关注,但不得不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销重疾险地域限制的问题其实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重要。 一位中小公司产品负责人坦言,目前虽然没有放开重疾险的地域限制,但并不影响很多公司在网络渠道销售长期重疾险产品。 “虽然保险公司可以在网络端限制投保地区,但其实消费者只要确保投保时自己在产品允许销售的地区即可,后续,消费者完全可以进行变更地址的保全操作。并没有任何规定禁止保险消费者搬家,也没有任何规定要求消费者一旦变更地址就必须退保。” 从“慧保天下”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虽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依然在有效期内,但在实际经营中,已经有诸多公司的网销重疾险产品实际上放开了销售区域限制。 例如,某第三方平台销售的某新公司的一款重疾险产品直接就把重疾的销售区域放开了,其虽然表明投保地区仅限北京市、广东省,但在下方,仍旧可选填多个地区。 而在某知名第三方保险销售平台上在售的所有重疾险、防癌险,甚至根本不要求填写具体地址,另据知情人介绍,其也并不会根据其他用户数据来限制投保地域。 而更多公司的网销重疾险,虽然表面上有投保地域限制,但只要填写假地址,就能够顺利投保,保险公司并不会对消费者所填地址信息的真实性进行确认。 再放眼整个互联网保险市场,对这样的情况或许就不会感到惊异。一些保险产品虽然并未被《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明确允许在未设立分支机构地区销售,但实际上,早已经突破地域限制,最典型当如“百万医疗产品”,属于报销型医疗险产品,但由于理赔门槛较高,实际发生率较低,诸多保险公司的网销百万医疗产品都已经实现全国范围内销售。 而与此同时,其他越来越多的保险产品也开始被置于网络端销售,例如年金保险、万能险、投连险等等,这些产品均未在2015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允许超地域销售的产品范围之内,但实际上,却早已经突破地域限制。 既然如此,5天后,现有监管规定即将过期,或许对于互联网保险监管新规而言,还有更多的空间有待发掘。[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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