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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未经批准持股百分之5以上银行股东需资格审核
银监会:未经批准持股百分之5以上银行股东需资格审核

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详情]

中国银监会网站|2018年03月09日  19:10
银监会: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银行股东将有序开展清理
银监会: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银行股东将有序开展清理

对于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详情]

一财网|2018年03月09日  19:52
银监会: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
银监会: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详情]

新浪综合|2018年03月09日  19:22
银监会:商业银行股东取得1%-5%股权应在十日内报告
银监会:商业银行股东取得1%-5%股权应在十日内报告

银监会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 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详情]

新浪财经|2018年03月09日  19:11
银监会: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银行股东将有序开展清理
银监会: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银行股东将有序开展清理

  【银监会】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 将有序开展清理规范 3月9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准确识别主要股东,并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 据通知,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以下为通知全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8〕48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稳步推进《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准确识别主要股东,并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三、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 四、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主体的存量授信余额不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应根据存量授信业务期限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续作或新增授信业务。 五、商业银行公司章程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原则上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六、在《办法》施行前,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的,原则上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规范工作,可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限期未整改的股东或商业银行及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2018年2月2日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 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主要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后涉及的重点问题明确监管要求。对于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包括强化资格管理、落实穿透识别要求、逐步引导落实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修改公司章程、规范金融产品持股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是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该通知规定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和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包括报告材料目录、关注重点和报告流程等,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规避监管现象。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配套文件答记者问 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对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银监会计划如何规范? 答:《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2.对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不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准备如何处理? 答:《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主要指因其他股东持股变化,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形;持股数量被动增加,主要指因配股等情形,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增加。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哪些要求? 答:《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此外,《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为落实上述要求,银监会制定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4.就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还将采取哪些举措? 答:下一步,银监会将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推动《办法》施行: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办法》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出了一些新举措和新要求。我们将通过培训会、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办法》的培训宣传。二是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股东管理,强化源头风险控制。坚决制止股东对银行施加不当控制和谋取不当利益。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已经或计划通过监管会谈、专题会议、发布文件等方式,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监管要求。三是严格股东资质,把好准入关口,支持依法合规、资质优良的投资者入股商业银行。四是组织开展商业银行股东履职和履约情况评估,加强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五是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六是加强对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此外,银监会已经启动《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制定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详情]

银监会:金融产品对银行持股超5% 应1年内完成整改
银监会:金融产品对银行持股超5% 应1年内完成整改

  银监会:金融产品对商业银行持股超5%,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 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主要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后涉及的重点问题明确监管要求。对于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包括强化资格管理、落实穿透识别要求、逐步引导落实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修改公司章程、规范金融产品持股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是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该通知规定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和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包括报告材料目录、关注重点和报告流程等,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规避监管现象。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配套文件答记者问 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对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银监会计划如何规范? 答:《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2.对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不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准备如何处理? 答:《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主要指因其他股东持股变化,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形;持股数量被动增加,主要指因配股等情形,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增加。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哪些要求? 答:《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此外,《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为落实上述要求,银监会制定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4.就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还将采取哪些举措? 答:下一步,银监会将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推动《办法》施行: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办法》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出了一些新举措和新要求。我们将通过培训会、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办法》的培训宣传。二是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股东管理,强化源头风险控制。坚决制止股东对银行施加不当控制和谋取不当利益。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已经或计划通过监管会谈、专题会议、发布文件等方式,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监管要求。三是严格股东资质,把好准入关口,支持依法合规、资质优良的投资者入股商业银行。四是组织开展商业银行股东履职和履约情况评估,加强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五是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六是加强对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此外,银监会已经启动《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制定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8〕49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为贯彻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关于股东报告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和要求 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报告材料目录 (一)关于股东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基本登记信息、行业信息、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企业状态等,是否被采取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二)关于股东穿透信息和证明材料。股权结构,逐层说明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披露股东真实背景,说明持股真实目的。 (三)关于股东入股信息和证明材料。入股时间、入股价格、入股比例,入股资金来源;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 (四)关联交易信息。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以及股东集团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信息。 (五)股权状态信息。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的商业银行资本或股份是否被质押或冻结,是否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六)股东负面信息。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类情形。 (七)股东履约情况。股东履行承诺事项,落实商业银行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 (八)股东主动承诺。股东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保证不存在虚假记录或重大遗漏。 三、重点关注事项 (一)股东是否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 (二)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三)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股东作为主要股东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形。 (五)股东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文件材料。 (六)股东是否遵守承诺、公司章程以及监管规定。 (七)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与商业银行开展关联交易的,是否依法合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条件是否优于其他交易。 (八)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是否依法合规。 (九)其他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报告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股东信息的报告,由银监会接收。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关于股东信息的报告,由所在城市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接收。 五、证券市场投资者特别规定 自然人、金融产品等投资主体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通过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参照本通知有关报告材料目录和重点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2018年2月28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8〕48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稳步推进《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准确识别主要股东,并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三、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 四、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主体的存量授信余额不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应根据存量授信业务期限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续作或新增授信业务。 五、商业银行公司章程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原则上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六、在《办法》施行前,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的,原则上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规范工作,可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限期未整改的股东或商业银行及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2018年2月2日[详情]

银监会:持商业银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需资格审批
银监会:持商业银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需资格审批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配套文件答记者问 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对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银监会计划如何规范? 答:《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2.对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不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准备如何处理? 答:《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主要指因其他股东持股变化,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形;持股数量被动增加,主要指因配股等情形,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增加。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哪些要求? 答:《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此外,《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为落实上述要求,银监会制定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4.就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还将采取哪些举措? 答:下一步,银监会将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推动《办法》施行: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办法》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出了一些新举措和新要求。我们将通过培训会、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办法》的培训宣传。二是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股东管理,强化源头风险控制。坚决制止股东对银行施加不当控制和谋取不当利益。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已经或计划通过监管会谈、专题会议、发布文件等方式,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监管要求。三是严格股东资质,把好准入关口,支持依法合规、资质优良的投资者入股商业银行。四是组织开展商业银行股东履职和履约情况评估,加强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五是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六是加强对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此外,银监会已经启动《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制定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详情]

银监会: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
银监会: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3月09日讯 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对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银监会计划如何规范? 答:《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2.对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不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准备如何处理? 答:《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主要指因其他股东持股变化,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形;持股数量被动增加,主要指因配股等情形,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增加。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哪些要求? 答:《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此外,《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为落实上述要求,银监会制定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4.就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还将采取哪些举措? 答:下一步,银监会将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推动《办法》施行: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办法》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出了一些新举措和新要求。我们将通过培训会、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办法》的培训宣传。二是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股东管理,强化源头风险控制。坚决制止股东对银行施加不当控制和谋取不当利益。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已经或计划通过监管会谈、专题会议、发布文件等方式,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监管要求。三是严格股东资质,把好准入关口,支持依法合规、资质优良的投资者入股商业银行。四是组织开展商业银行股东履职和履约情况评估,加强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五是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六是加强对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此外,银监会已经启动《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制定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详情]

商业银行股东持股达1%至5% 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商业银行股东持股达1%至5% 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报告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3月09日讯 3月9日,银监会印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时报·e公司)[详情]

银监会:商业银行应准确识别主要股东 并向监管上报
银监会:商业银行应准确识别主要股东 并向监管上报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3月09日讯 银监会9日印发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准确识别主要股东,并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 (证券时报·e公司)[详情]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

  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文件 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主要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后涉及的重点问题明确监管要求。对于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包括强化资格管理、落实穿透识别要求、逐步引导落实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修改公司章程、规范金融产品持股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是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该通知规定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和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包括报告材料目录、关注重点和报告流程等,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规避监管现象。 附: 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 /B8F768DC805E409A97CE605C2F109DED.html 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http://www.cbrc.gov.cn/chinese/home/docDOC_ReadView /576EC88DFE6849A7910D319C3651F5EF.html[详情]

银监会:未经批准持股百分之5以上银行股东需资格审核
银监会:未经批准持股百分之5以上银行股东需资格审核

  相关报道: 银监会:对不完全符合规定的银行股东将有序开展清理 银监会:金融产品对银行持股超5% 应1年内完成整改 银监会: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 监会:商业银行应准确识别主要股东 并向监管上报 银监会:商业银行股东取得1%-5%股权应在十日内报告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两个配套文件答记者问 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对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银监会计划如何规范? 答:《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2.对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不符合《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准备如何处理? 答:《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持股比例被动增加,主要指因其他股东持股变化,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形;持股数量被动增加,主要指因配股等情形,导致该主要股东持股数量增加。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主要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哪些要求? 答:《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此外,《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商业银行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为落实上述要求,银监会制定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4.就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还将采取哪些举措? 答:下一步,银监会将着重从以下几方面推动《办法》施行:一是加强宣传培训。《办法》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出了一些新举措和新要求。我们将通过培训会、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办法》的培训宣传。二是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股东管理,强化源头风险控制。坚决制止股东对银行施加不当控制和谋取不当利益。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已经或计划通过监管会谈、专题会议、发布文件等方式,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监管要求。三是严格股东资质,把好准入关口,支持依法合规、资质优良的投资者入股商业银行。四是组织开展商业银行股东履职和履约情况评估,加强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五是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与股权作为公司治理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六是加强对商业银行及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此外,银监会已经启动《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制定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 附: 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详情]

银监会发文要求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银监会发文要求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8〕48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稳步推进《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办法》施行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依照《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查处。 二、商业银行应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准确识别主要股东,并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三、在《办法》施行前成为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但不符合《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入股商业银行数量规定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按照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只减不增的原则引导其逐步符合《办法》要求。持股比例和持股数量被动增加的除外。 四、商业银行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主体的存量授信余额不符合《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的,应根据存量授信业务期限制定整改方案,在整改完成前,不得续作或新增授信业务。 五、商业银行公司章程不符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原则上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章程修改工作。 六、在《办法》施行前,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的,原则上应于《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整改。 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规范工作,可根据《办法》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限期未整改的股东或商业银行及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进行处罚。 2018年2月2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商业银行)[详情]

银监会下发通知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
银监会下发通知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8〕49号 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为贯彻落实《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关于股东报告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告范围和要求 商业银行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上市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在知道或应知道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报告材料目录 (一)关于股东基本信息和证明材料。基本登记信息、行业信息、经营状况、财务信息、企业状态等,是否被采取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二)关于股东穿透信息和证明材料。股权结构,逐层说明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披露股东真实背景,说明持股真实目的。 (三)关于股东入股信息和证明材料。入股时间、入股价格、入股比例,入股资金来源;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 (四)关联交易信息。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以及股东集团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信息。 (五)股权状态信息。股东单独或合并持有的商业银行资本或股份是否被质押或冻结,是否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六)股东负面信息。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类情形。 (七)股东履约情况。股东履行承诺事项,落实商业银行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情况。 (八)股东主动承诺。股东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完整、准确,保证不存在虚假记录或重大遗漏。 三、重点关注事项 (一)股东是否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资金来源合法。 (二)股东是否存在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情况。 (三)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股东作为主要股东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适宜担任商业银行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形。 (五)股东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商业银行、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供文件材料。 (六)股东是否遵守承诺、公司章程以及监管规定。 (七)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与商业银行开展关联交易的,是否依法合规,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交易条件是否优于其他交易。 (八)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是否依法合规。 (九)其他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报告流程 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关股东信息的报告,由银监会接收。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关于股东信息的报告,由所在城市银监局或银监分局接收。 五、证券市场投资者特别规定 自然人、金融产品等投资主体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通过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参照本通知有关报告材料目录和重点关注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2018年2月28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商业银行)[详情]

严监管与扩大开放并行 银行业需重塑竞争力
严监管与扩大开放并行 银行业需重塑竞争力

  严监管与促开放并行 银行业重塑竞争力 时代周报记者 曾令俊 发自广州 3月2日,银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十个关键部门的负责人罕见集体亮相,介绍银监会过去一年化解金融风险,引领银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取得的成果,被视为2018年全国两会前夕金融领域的一场重头戏。 2017年以来,银监会从严监管,一边是加大处罚力度,另一边则是出台各类监管文件。 从成绩上看,银行业务日趋规范,降杠杆的成效明显,资金脱实向虚势头得到遏制。“银监会出台的一些政策接地气,抓住了重点,符合市场要求,符合中国金融业系统风险控制的要求。”此前,一位不便具名的股份制银行业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评述称。 2018年,严监管的态势仍将延续。银监会在新年的第一个月密集出台文件,与2017年相比不减反增。在监管加强的同时,银行业还在扩大开放。银监会春节复工后公开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 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旨在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 3月2日的银监会发布会强调,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主要还是围绕治乱象、补短板等方面持续推进。有业内人士认为,规范股东管理和公司治理将是监管重点。 显然,银行业正在重塑竞争力。 整治银行业乱象 “查处违规经营力度空前,市场乱象治理成效显著,资金脱实向虚势头得到遏制,银行业风险总体可控。”在1月26-27日召开的银监会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党委书记郭树清如此点评2017年的银行业监管。 这一年,银监会以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为主要抓手,组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机构以问题导向加大治理力度,开展了“三三四”等专项治理行动。在2017年3月末至4月上旬期间,银监会新规密集下发,两周时间下达了7个监管文件,银行业迎来了严监管时期。 经过一年的乱象整治,理财、同业、资管业务出现不同程度的收缩,资金空转程度减缓,脱虚向实效果显著。 发布会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29.5万亿元,较年初增加4860亿元,比2016年少增5.1万亿元;同比增长1.7%,较上年同期下降22个百分点。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连续11个月环比“双降”,较年初减少3.4万亿元,下降51%。 根据最新数据,2018年1月,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延续了增速放缓的趋势,同业理财产品规模和占比连续12个月环比下降。 “从目前效果来看,同业资产规模、同业负债规模均比年初减少了两万多亿元。银行理财增速大幅下降,同业理财净减少,委托贷款增长持续放缓,特殊目的投资也大幅度下降,效果比较明显。”郭树清曾表示。 与此同时,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加大。银监会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前11个月,银行业贷款13.3万亿元,贷款增速自2015年以来首次超过同期资产增速,占同期新增资产比例比去年同期大幅提高29.8个百分点。信贷资源配置效率有所优化,制造业贷款继续保持正增长态势,增速较去年同期上升1.7个百分点。 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金融体系仍然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风险隐患仍然不少。例如,不良资产反弹压力较大,影子银行存量仍然较高,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机构公司治理不健全,股东行为和股权管理不规范等,这些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所以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是银监会今年的头等大事。 今年的全国“两会”,九三学社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了《关于优化杠杆结构打好防风险攻坚战的建议》的提案。“可以预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将成为两会代表讨论和提案的重点领域。”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认为。 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河南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田建华在政协小组讨论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河南的债委会比较多,占全国1/8,有2800多家。“防风险治乱象仍然是我们的工作重点,要减轻不良资产反弹的压力。” 防风险仍为重点 银监会2018年开年的一系列动作,答案不言自明,强监管的态势仍将延续。2017年被称为“史上最严”金融监管年,监管令密集发布,大额罚单不断开出。银监会数据显示,2017年,银监会系统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452件,其中处罚机构1877家,罚没29.32亿元。 处罚从严的态势在新年并没有减弱。2018年1月,银监会平均每天挂出罚单16张,月罚没金额累计逾8.98亿元,罚单数量与罚金总额远超去年同期。尤其过去极为罕见的亿元以上大额罚单频频出现。例如,浦发银行成都分行因违规放贷案被罚4.62亿元,涉及邮储银行甘肃武威文昌路支行违规票据案件的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被罚没2.95亿元。 有媒体统计,2月,各级银监部门共披露了310张罚单,罚款金额达到1.15亿元。与1月份披露的497张罚单相比,2月份的数量有明显下降。但从总体来看,这一数字仍然不小,银监会在2017年2月披露的罚单数量仅为173张,罚款金额为3599.02万元。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指出,纵览目前曝光的这些案件,无论是理财销售中的“飞单”、从业人员私刻“萝卜章”、内外勾结骗贷,还是客户资料泄露、反洗钱执行不到位等,大多数都属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范畴。而操作风险的发生都与银行合规和内控机制不完善、执行不到位有关。 2017年10月19日,郭树清在十九大中央金融系统代表团开放日上明确表示,今后整个趋势是金融监管会越来越严,严格执行法律、严格执行法规、严格执行纪律。 对于银行业存在的上述问题,监管层不出意料地已将其明确为今年监管重点。新年第一周,银监会接连下发监管政策,分别规范银行股权管理、大额授信管理以及委托贷款。 1月5日,郭树清签署银监会2018年1号令,出台《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剑指商业银行股东乱象,将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等,提出银行股东入股数量限制采用“两参或一控”原则,并明确银监会延伸调查权,建立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 这在今年两会上也成为热议的话题之一。农工党中央拟提交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关于规范实体企业持股金融机构的建议》,明确实体企业不得控股银行等金融机构。 建议称,近几年一些实体企业大举进入金融行业,这些实体企业不仅参股、控股金融机构,一些实体企业通过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金融机构股权,有的实业企业甚至控股或参股多家金融机构多达30多家,实体企业控制金融机构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扩大开放是方向 银监会春节复工后公布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 近日,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修订<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旨在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推进简政放权工作,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外资银行在华营商便利度。 中国进一步开放金融业的态度,从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半年内的措施即可看出端倪。 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方面”;同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要持续推进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由此可以预见,金融开放这一主题很有可能成为两会期间金融工作关注方向之一。 2017年12月,银监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将放宽对除民营银行外的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 数据显示,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市场份额总体较低,且近年来不升反降。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外资银行资产占比一直在2%左右,2016年已降至不足1.5%。 银监会最新的数据显示,与2002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初期相比,2017年底外资银行在中国营业性机构总数为1013家,增长了5倍,年均增长13%;总资产由2002年末的3000多亿元增长到2017年末的3.24万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5%; 2017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相当于2002年的10倍。 银监会去年末曾发布征求意见稿。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和本次最终实施的文件版本,并无明显修改内容。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一样,最终版本对2015年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主要进行了三方面的修改。 一是增加了关于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二是取消了外资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等四项业务的审批;三是进一步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主任曾刚认为,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资产规模等与外资银行母行自身面临金融危机后的特殊情况以及自身投资决定有关,但也与在中国境内一些潜在的投资发展路径未打开有关。此后外资银行对外扩张潜在空间将增大,对外资法人机构在中国境内发展有潜在利好。 3月2日,银监会外资银行部主任段继宁在发布会上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按照中外一致和审慎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在华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空间,完善监管政策,优化监管规则和考核方式。[详情]

银监会多部门给出答案 2018年银行业风险防范这么办
银监会多部门给出答案 2018年银行业风险防范这么办

  经历了2017年强监管,2018年银行业又将如何发展,这一问题备受市场瞩目。 近日,银监会同时请出十大部门负责人,以强大阵容同台公开亮相,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专门回应市场关切。发布会名称为“银监会化解金融风险 引领银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将近两个小时的发布会向媒体全面介绍了银监会一年来的工作情况,以及接下来的监管方向,尤其是详尽解答了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工作情况。 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表示,金融风险是当前最突出的重大风险之一,银监会将不折不扣真抓实干,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推动银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信用风险防控有喜有忧 信用风险一直是银行业最基础、最主要的风险,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信贷以及其他实际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超过50%。 针对近期有消息说银监会正在摸底不良贷款情况,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表示,对信用风险进行排查摸底有多种监管手段和工具,包括不同形式的压力测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摸清信用风险底数后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他表示,2018年信用风险整体形势有喜有忧,我国经济形势整体稳中向好,是做好银行业信用风险防控的重要支撑。新动能、新业态不断发展壮大,成为银行业新的利润增长点,也为防范信用风险提供了有利条件。银行业抵御信用风险的“弹药”比较充足,拨备覆盖率超过180%,资本充足率为13.65%,拨备和资本合计约为21万亿元。 肖远企同时坦言,当前信用风险防控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一是大量信贷资源沉积在产能过剩行业,甚至是“僵尸企业”,还有一些信贷资源过度集中于一些快速发展的跨行业大中型企业,是威胁信贷资产质量的隐患;二是部分银行资产分类不真实、不准确,甚至还存在不良资产的隐藏、转移以及虚假出表等问题,信用风险防控能力也不充足;三是银行信用风险防控的外部环境还不够完善,信用法制环境不健全,一些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以及逃废银行债务等情况。 “整体而言,银行业信用风险形势比较稳定,但还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特别是一些结构性、周期性和体制性因素,可能会造成不良贷款仍将持续暴露一段时间。”肖远企表示。 各类银行业机构运行稳健 从各部门负责人的介绍看,我国各类银行业机构运行稳健。 截至2017年底,我国五家大型银行总资产在商业银行总资产当中的占比达到47%。 银监会大型银行部主任杨丽平表示,大型银行在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五家大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挂牌成立后,新发放普惠金融贷款404万余笔,3.19万亿元,户均贷款79万元。 设立民营银行是我国银行业改革的重要一笔。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17家民营银行总资产3381.4亿元,同比增长85.22%;2017年民营银行总计实现净利润19.67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09倍;截至2017年末,民营银行不良贷款率0.53%,低于商业银行平均水平1.22个百分点。 银监会城市银行部主任凌敢表示,民营银行的设立,只要符合条件,境内的纯中资的民营企业都可以提出申请。目前来看,不少民营企业主动转变经营理念,突出核心主业,健全风险治理,对参与设立民营银行更加理性。 在华外资银行经营稳健。数据显示,2017年末外资银行在中国营业性机构总数1013家,相比2002年的180家年均增长13%;总资产从2002年末的3000多亿元,增长到2017年末的3.24万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5%;2017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相当于2002年的10倍。 银监会外资银行部主任段继宁表示,将进一步扩大在华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空间,完善监管政策,优化监管规则和考核方式,为银行业机构提供公平、透明、开放的监管政策环境和营商环境。 银行理财业务有序调整 2017年以来,随着银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监管导向有序调整。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29.5万亿元,较年初增加4860亿元,比2016年少增5.1万亿元;同比增长1.7%,较上年同期下降22个百分点。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连续11个月环比“双降”,较年初减少3.4万亿元,下降51%。 银监会创新部主任李文红表示,根据“资管新规”的总体要求,银监会对现行监管规则进行了系统梳理,研究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起草了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拟作为配套细则适时发布实施。 李文红表示,希望商业银行统一认识,主动作为,认真分析理财业务发展趋势,研究制定理财业务战略转型规划,及早启动系统开发改造工作,抓紧推进理财业务规范治理,为新规出台后更好实现平稳过渡奠定良好基础。 多方面推动 股权管理办法落实 为从源头上防范风险,解决商业银行股东和股权方面存在的乱象,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三位一体”的股权穿透监管框架。 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表示,将着重从六个方面来推动办法的实施,包括加强培训、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股东管理、严格股东资质、组织开展商业银行股东履职和履约情况评估、将中小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加大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此外,他表示,银监会已经启动《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起草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详情]

银监会亮剑金融风险攻坚战:准备充足弹药防信用风险
银监会亮剑金融风险攻坚战:准备充足弹药防信用风险

  银监会亮剑金融风险攻坚战:准备充足“弹药”防范信用风险 王晓 北京报道 “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是银行业监管的头等大事。”3月2日,两会前夕,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在“银监会化解金融风险 引领银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当前银行业风险可控,运行稳健。但是,金融体系仍然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风险隐患仍然不少。” 治乱象,补短板。银监会主要从降低企业负债率、抑制居民杠杆率、压缩同业投资、规范交叉金融产品、整治违法违规业务、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清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有序处置高风险机构、遏制房地产泡沫化以及配合地方政府整顿隐性债务等方面入手,有序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推动银行业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亦是银行业防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十位部门负责人集体亮相,就公司治理、信贷风险、普惠金融、民营银行、资管业务、对外开放、信托业回归本源等问题作出解答,全方位解读如何亮剑防范金融风险、提升服务实体质效的举措。 限期审核主要股东资格 银监会在年初发布2018年1号令《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 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表示,《办法》确定“三位一体”的商业银行股权穿透监管框架,对股东、商业银行和监管部门都提出要求,重点是解决隐形股东和股权代持等问题。 为落实《办法》,银监会还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这两个文件已经基本成熟,即将印发。”刘福寿称。 实施通知将对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开展有序清理规范。在《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该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不符合条件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或依法进行查处。 报告事项通知则明确持股1%以上、5%以下股东报告的程序和要求,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刘福寿还介绍,下一步,银监会将加强培训,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股东管理强化源头风险控制,坚决制止股东对银行施加不当控制和谋取不当利益,并持续对股东履约情况进行评估,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和股权作为公司治理的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 刘福寿还透露,银监会已经启动《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起草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 理财业务监管办法适时发布 信用风险一直是银行业最主要的风险。肖远企介绍,1月末银行业拨备覆盖率超180%,资本充足率13.65%,拨备和资本合计约为21万亿元,抵御信用风险的“弹药”比较充足。 不过,肖远企指出,一些结构性、周期性和体制性因素,可能会造成不良贷款仍将持续暴露一段时间。一是大量的信贷资源沉积在产能过剩行业,甚至是“僵尸企业”,还有一些信贷资源过度集中于一些快速发展的跨行业大中型企业,这些都是威胁信贷资产质量的隐患。二是部分银行资产分类不真实、不准确,甚至还存在不良资产的隐藏、转移以及虚假出表等问题,信用风险防控能力也不充足。三是银行信用风险防控的外部环境还不够完善,如信用法制环境不健全,一些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以及逃废银行债务等情况。对此,银监会坚持底线思维,把风险形势估计得严重一些,将抵御信用风险的弹药准备得更充足。 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介绍,通过《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银监会对银信通道业务严格规范,政策效果明显。截至今年1月末,政策实施两个月带来事务管理类信托资产比年初减少1959亿元,环比下降1.25%,银信通道业务减少1137亿元,环比下降1.34%,引导信托业回归本源。 对于资金空转、嵌套严重的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银监会开展“三三四十”专项检查。银监会创新部主任李文红介绍,截至2017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29.5万亿元,比2016年少增5.1万亿元,同比增长1.7%,较上年同期下降22个百分点。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连续11个月环比“双降”,较年初减少3.4万亿元,下降51%。 李文红表示,这一趋势在今年也得到了延续。在统一资管产品标准规制工作方面,银监会起草了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办法,拟作为资管新规配套细则适时发布实施。希望商业银行积极研究制定理财业务战略转型规划,及早启动系统开发改造工作,抓紧推进理财业务规范治理,为新规出台后实现平稳过渡奠定基础。 小微贷款考核“两增两控” 一系列举措下,银行业运行稳健,对实体经济信贷供给力度加大。 银监会披露,1月末,银行业总资产为248万亿元,同比增长8.7%。其中,各项贷款128万亿元,同比增长12.6%,高于同期资产增速。2月份初步数据显示,各项贷款比1月份增加8361亿元。 银监会大型银行部主任杨丽平介绍,五家大型银行总资产占据了商业银行半壁江山。在服务实体方面,通过事业部制将普惠金融服务实现条线型、垂直化改造,通过独立、专门的经营机制保障普惠金融投入。在五家大型银行普惠金融部挂牌后,新发放普惠金融贷款404万余笔,规模为3.19万亿元,户均贷款79万元。 民营银行也成为支持小微、创新服务的新生力量。银监会城市银行部主任凌敢介绍,17家民营银行目前已全部开业。截至2017年末,民营银行总资产3381.4亿元,同比增长85.22%,其中各项贷款余额1444.17亿元,增长76.38%。不良贷款率0.53%,低于商业银行平均水平1.22个百分点。未来将坚持“穿透原则”要求,按照成熟一家、设立一家的原则推进民营银行工作。 李均锋表示,下一步要做实大中型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在推动落地上下功夫。地方法人银行也要渠道下伸、权力下放、业务下沉。改革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普惠金融业务资源配置和绩效考核制度,用好普惠金融领域财税、货币政策。此外,今年银监会对银行的考核突出小额、分散,将原来小微贷款的“三个不低于”改为“两增两控”:总量明显增长,户数明显增加,贷款质量和综合成本得到有效控制。[详情]

银监会批量新规“在路上” 增量风险受控
银监会批量新规“在路上” 增量风险受控

  银监会批量新规“在路上” 北京商报记者 程维妙/文 代小杰/制表 金融业的强监管在2018年仍将继续。在近日银监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多位监管部门负责人透露了正起草或即将发布的监管文件,涉及银行股权管理、资管新规、银行理财管理等。 一揽子新规待发 3月2日,银监会十个关键部门的负责人在主题为“银监会化解金融风险 引领银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发布会上集体亮相,被视为2018年全国两会前夕金融领域的一场重头戏。十位负责人也透露了下一步的监管动向,又一批监管文件正在起草或即将发布。 正在起草的有《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表示,将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 这与今年初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一脉相承。之所以要提高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是因为近年违规持有银行股权、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乱象频发。刘福寿还透露,中小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已被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同时配合年初发布的暂行办法,银监会也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目前这两个配套文件已经基本成熟,即将印发。 基本成熟的还有《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银监会创新部部主任李文红介绍,该办法已经起草,拟作为资管新规配套细则适时发布实施。 资管新规备受业内关注。经过2017年监管摸底和试探,资管新规雏形初现,即2017年11月“一行三会一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目前仍被议论声包围,它意味着百万亿级的资管产品将步入统一强监管时代,影子银行、刚性兑付、多层嵌套等顽疾有望得到根治,但又担心“根治”效力太强引发其他风险,市场中不乏建议延长过渡期的声音。 继此前银监会相关官员已表态将在新规确定前充分考虑对银行及市场影响后,李文红3月2日再次表示,银监会将继续配合央行等部门研究梳理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资管新规”,并将指导银行制定实施平稳过渡方案,促进实现新旧规则的有序衔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李晓鹏3月3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提到,资管新规更规范了,原来影子银行纳入监管通道,但不要谈资管色变,这是逐步规范的过程。 增量风险受控 市场对资管新规的反应之大,从另一角度来看,也恰是由于前期强监管力度给行业带来不小震慑和影响。一位银行业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举例称,2017年多地银监部门对银信通道业务的审批就明显从严,该行在环渤海地区想接一个项目,找信托公司做通道几经周折,奔走了多地监管部门。2018年初银监会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之后,业务开展进一步受到限制。 该人士提到的银信通道业务,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银行资产“出表”的一大帮手,借助这些通道,银行可大幅放大原本有限的贷款额度,加上这类业务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一直缺乏相对有效的监管,就是业内所称的影子银行。2017年末,银监会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提出三方面新要求,包括商业银行在银信类业务中对信托公司实施名单制管理,综合考虑信托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专业投资能力、审慎选择交易对手等。不止一位信托业人士向北京商报记者感叹,2018年项目难找,行业竞争依然激烈,甚至不排除有项目经理可能会“颗粒无收”。 而上述对银信类业务的整肃只是过去一年金融强监管的缩影。说到2017年强监管,不得不提到重返金融街的郭树清。2017年3月,郭树清出任银监会主席,此前在证监会就职期间因“7天一新政”获称“郭旋风”,又把这阵“旋风”带到了银监系统。“三三四十”、“问责大案”、“高频发文”以及“穿透式监管”等成为这一年的关键词,每一次威慑力都不容小觑。 经过一年的强监管,金融增量风险整体得到控制。在3月2日的发布会上,审慎规制局局长肖远企介绍,当前银行业运行稳健、风险可控。1月末,银行业总资产为248万亿元,同比增长8.7%。其他的经营和风险指标保持稳健,拨备覆盖率为180.55%,流动性比例为49.17%,存贷款比例为69.1%。对实体经济信贷供给力度加大,小微企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行业贷款增速分别为15.2%、43.8%和14.5%。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增速在去年大幅下降的基础上,首次出现负增长,同比增速仅为-3.9%,较去年同期大幅下降39.2个百分点。 同业、理财、表外业务等被重点整肃的业务,增长放缓甚至“缩水”也较为显著。截至去年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为29.5万亿元。今年1月,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延续了增速放缓的趋势,同业理财产品规模和占比连续12个月环比下降。此外,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透露,截至今年1月末,事务管理类信托资产规模是15.45万亿元,比年初减少1959亿元,环比下降1.25%。其中,银信通道业务实收信托8.39万亿元,比年初减少1137亿元,环比下降1.34%。 违规现象犹存 “查处违规经营力度空前,市场乱象治理成效显著,资金脱实向虚势头得到遏制,银行业风险总体可控”,郭树清在1月底召开的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如此点评2017年的银行业监管。 不过,形势有喜有忧。肖远企指出,2017年采取的一系列强监管严监管措施,使银行的风险和合规意识得到提升,但金融体系仍然处于风险高发期,风险隐患仍然不少。例如不良资产反弹压力较大,影子银行存量仍然较高,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机构公司治理不健全,股东行为和股权管理不规范等,这些问题有的还比较严重。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银监局党委书记、局长田建华在3月4日政协小组讨论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河南的债委会比较多,占全国1/8,有2800多家。2018年在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僵尸企业”的处理上,要更大发挥债委会的作用,同时也要注重维护银行业的权益。“防风险治乱象仍然是我们的工作重点,要减轻不良资产反弹的压力。”田建华表示。 因此,2018年监管依然不会手软。郭树清明确,务必严格监管、精于监管,坚决刹住乱象,坚决治愈沉疴。值得一提的是,强监管一方面要让套利者无利可图,同时也要让违规者得到相应惩罚。继2017年银监会公布了广发银行惠州分行违规担保案、浦发银行成都分行违法贷款案、邮储银行武威文昌路支行违规票据案、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虚假理财案等大案要案后,银监会现场检查局局长王朝弟3月2日强调,一些领域长期积累的矛盾可能会在银行业继续显现,一些伪“创新”业务可能会暴露新的风险,银行业面临的案件形势依然较为严峻。依法查处大案要案是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重要方面。这意味着2018年对大案要案的查处或将继续加码。[详情]

“小事”背后藏“大事” 长江商业银行遭股东检举
“小事”背后藏“大事” 长江商业银行遭股东检举

   (图片来源:全景视觉) 经济观察报 记者 李意安 曾对媒体直言“做小事,不代表固步自封”的长江商业银行董事长朱惠健,及其执掌十年之久的长江商业银行管理团队,眼下需要面对来自监管、股东的诘问;复盘其曾经做过的“大事”与“小事”。 这家总部位于靖江市的商业银行,是继南京银行、江苏银行之后的江苏省第三家城市商业银行,2008年5月15日经银监会同意筹建,同年10月11日对外挂牌开业。该行将“做‘小事’视为使命所在”——服务小微三农,也因此连年获江苏银监局授予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先进单位称号。其最新披露的业绩报告为2016年年报,显示其资产规模为209.77亿,净利润1.96亿,存款余额166.25亿,贷款余额145.22亿,不良贷款率1.04%。 不过,长江商业银行做的不只是“小事”,似乎还有“大事”? 2月初,苏州市光华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苏州光华集团”)收到来自江苏银监局的《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下文简称“答复意见书”)。 此前,苏州光华集团向监管部门反映意见称,作为股东方,其认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存在包括风控审核不力、利益输送、关联交易等问题。 上述答复意见书内容显示,针对苏州光华集团信访内容,江苏银监局经核查发现,长江商业银行向张家港保税区悦凡贸易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悦凡公司”)发放的贷款资金被用以支付股权转让款,同时,长江商业银行对江苏港华能源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港华能源”)等俞仲玉实际控制企业未实施统一授信、变相接受本行股权质押,对此,泰州银监分局已采取了向长江商业银行发送监管意见书、与长江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和监事长开展监管会谈,责成长江商业银行托管股权等监管措施,并将依法加强监管。 据经济观察报多方采访了解,长江商业银行的部分股东与管理人之间长期存在管理思路、增长目标等层面的理念不合。此次苏州光华集团将双方矛盾诉诸监管,是出于长江商业银行违规行为侵害到了股东利益,双方却又无法达成有效沟通。 贷款违规质疑 经济观察报从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早在2017年6月,长江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苏州光华集团等股东就曾提出质疑,认为该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指出,港华能源曾为长江商业银行股东,长江商业银行在明知其实控人俞仲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将总额为6000万元的贷款进行分拆,以两笔各3000万元分别贷款给股东港华能源及港华能源的关联公司靖江市申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特贸易”)。“这样操作的结果是,在银行年报中不会显示名列贷款前十的大客户名单,同时也规避关联审查,无需就关联交易向股东进行披露。港华能源及关联公司经营异常,控制企业的贷款均为不良,拖欠靖江当地各金融机构贷款十几亿元无法归还。2016年9月迄今,工行靖江支行就7次起诉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被执行标的达8740万元;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西漕第十四法庭和杭州市下城区法院也分别有多起针对该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起诉和执行案件,标的金额尚不明确。”上述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而此后,长江商业银行董事长朱惠健在明知港华能源陷入严重困境,仍将6000万元的到期贷款进行转贷,在企业已无任何经营和流动性情况下,港华能源及申特贸易在长江商业银行的6000万元贷款仍为‘正常’,规避监管。” 与此同时,上述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认为,风控不力的背后原因在于银行内部的管理混乱,“长江商业银行自董事长、行长到副行长等高管自该行前身长江城市信用社成立至今均无调整,目前更是存在超龄服役的问题,这是银行内部决策流程存在一言堂的重要原因,决策程序不规范,存在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决策讨论由董事长决定就执行的问题,存在任人唯亲的现象。” 针对分拆贷款、规避关联交易管理的问题,江苏银监局复查发现,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存在未对港华能源等俞仲玉实际控制企业实施统一授信管理的问题,但是根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港华能源当时对该行的持股比例,港华能源在该行的贷款不属于关联交易。 经济观察报联系长江商业银行,该行董事会办公室人士回应称,江苏长江商业银行是一家纯民营资本的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均经法定程序产生,并由监管部门审批,产生程序合法合规。 股权操作疑窦 公开资料显示,悦凡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3日,注册资金为5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为化工品贸易。 2008年10月,长江商业银行成立时,悦凡公司出资1703万元,持有长江商业银行4.16%股权。2017年,悦凡公司出资4860万元,受让了港华能源持有的1950万股长江商业银行股份,但悦凡公司并未支付任何款项给港华能源。此后,悦凡公司持股合计达到8.92%,一跃成为长江商业银行第三大股东。 上述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反映,悦凡公司无经营场所、无实际员工、无经营活动。江苏省银监局答复意见书中显示,针对苏州光华集团反映的悦凡公司为空壳公司的问题,经复查,悦凡公司确实存在未在注册地经营、纳税额较少等问题。江苏长江商业银行在提交的股权变更资料中未对该情况进行有效审查。“受让人悦凡公司,常年没有经营收益,十多年来仅缴纳各项税费合计100万元,显示经营异常,没有参加2017年检。此次收购港华能源所持长江商业银行的股份合计需要资金近8000万元,如此庞大的收购资金从何而来?”上述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提出质疑,“面对股东质疑,长江商业银行董事会三言两语应付,答复转让合规并经过了银监会审批,而对转让合同内容、资金来源的合规性审查只字未提。长江商业银行外聘会计师事务所中天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有义务对悦凡公司近期资产负债表和最近三年的利润表,对照相关要求加以审核,以确认股权转让设置符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但是,长江商业银行董事会迄今未作任何答复。” 而关于苏州光华集团反映的江苏长江商业银行使用贷款资金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问题,上述江苏银监局答复意见书显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2016年1月19日向张家港保税区悦凡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苏杰贸易有限公司合计发放3650万贷款,上述贷款资金被用于支付股权转让款。调阅该行对以上两笔贷款的授信审批资料,两笔贷款均按照行内审批程序完成,但存在贷前审查不实、风控审核不到位的问题。” 除此以外,上述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透露,2016年1月27日,悦凡公司出质长江商业银行股权1203万股给江苏心愚液压制造有限公司,同日,悦凡公司再次将500万股长江商业银行股权出质给江苏心愚液压制造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1日,江苏新海油脂有限公司出质长江商业银行股权2640万股给南通一德物流有限公司,同日新海油脂再次将长江商业银行股权1000万股出质给南通一德物流;2015年12月21日,港华能源出质长江商业银行股权1950万股给新海油脂;2015年7月8日,江苏科尔能源有限公司出质长江商业银行股权2000万股给新海油脂,同日科尔能源再次将长江商业银行股权1900万股出质给新海油脂。“长江商业银行的股权转让理论上需要向商业银行提出备案,然后向银监报批,但事实上却完全没有经过这个流程。”该人士表示。 “我们的投资初衷就是财务投资。长江商业银行地处苏中地区,我们看好苏中地区的未来发展,除此以外,当初长江城市信用社更名长江商业银行的时候我们就对这个名字十分满意,这对未来的跨区域发展和上市都铺垫了一个比较好的基础。”上述苏州光华集团相关负责人称,“事实上,这几年在整体经济低迷的情况下,苏中地区的发展状况应该说整体是非常不错的。但银行的发展现状却辜负了当初这个好名字,不但远远没有达到股东方们的预期,就算从我们实地调研结果来看,同样地处靖江,成立时间晚其一年多的靖江农商银行员工是其一半,资产规模却已超过了长江商业银行近30亿元,人均创效比长江商业银行多达50%。”[详情]

三大文件待发!银监会严抓治理商业银行股东股权问题
三大文件待发!银监会严抓治理商业银行股东股权问题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琼斯)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2日在"银监会化解金融风险 引领银行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发布会上表示,在落实已经制定发布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同时,银监会还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两个配套文件。 刘福寿说,目前这两个配套文件已经基本成熟,即将印发。 据他透露,银监会已经启动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的起草工作,探索通过股权托管制度,提高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性和股权信息透明度。 刘福寿介绍,《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主要是就《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前后涉及的重点问题明确监管要求。对于不完全符合办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现有股东,银监会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有序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具体而言,在办法实施以前,未经批准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应该在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定期限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提出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股东资格条件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或未按时提出申请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按照《商业银行法》第79条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股东报告事项的通知》则主要明确了办法中规定的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1%以上,5%以下股东报告的程序和要求。刘福寿说,这个是银监会以前的规定也有的,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规避监管现象。 刘福寿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办法的实施。 第一,加强培训。针对办法对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出了一些新举措和要求,银监会将通过培训会、经验交流等形式加强对办法的培训宣传。 第二,指导商业银行加强股东管理,强化源头风险控制。坚决制止股东对银行施加不当控制和谋取不当利益。相关机构监管部门和派出机构已经或计划通过监管会谈、专题会议、发布细则等办法,对商业银行提出明确监管要求。 第三,严格股东资质,把好准入关口,支持依法合规、资质优良的投资者入股商业银行。 第四,组织开展商业银行股东履职和履约情况的评估,加强对股东行为的持续监管。 第五,将中小商业银行股东和股权作为公司治理的重点内容,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 第六,加大对商业银行及其股东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详情]

银监会严查股东资质:对中小行股权管理已纳入计划
银监会严查股东资质:对中小行股权管理已纳入计划

  银监会严查银行股东资质:对中小银行股权管理已纳入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晓 北京报道 对中小银行的股权管理已经纳入银监会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中。 今年年初,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这也是银监会2018年1号令。 银监会如何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监管?未来又有何新的举措? 3月2日,银监会举行在“两会”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十位部门负责人集体亮相,就银行业如何防范化解风险、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进行解答。 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在回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上述提问时表示,银监会制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是分类管理、公开透明,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和股份代持的问题,通过明确主要股东的概念界定,加强对主要股东的行为规范;明确金融产品持股比例限制、解决非自有资金入股的问题,强化关联交易管理,重点解决利益输送等问题,强化监管部门职责,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对违规股东的惩处力度。 刘福寿介绍,为了落实《办法》要求,银监会将配套制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通知、规范商业银行报告制度的通知。实施通知主要就股权管理办法实施前后的重点问题明确要求,对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股东,将按照依法合规、分类处置、稳妥推进,保持稳定的原则推进。对于《办法》发布前单独或合计持有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要求一定期限内通过商业银行向银监会或派驻机构提出股东资格申请。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由银监会或派驻机构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将进行依法查处。 对于规范商业银行报告制度,将主要针对持有银行股权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两个通知发布的条件基本成熟,即将印发。” 刘福寿透露,对于中小银行的股权管理已经纳入银监会2018年现场检查计划中,银监会将加大对违规股权的处置力度,同时在研究商业银行股权集中托管制度,提升银行业股权的透明度。[详情]

刘福寿:银监会将加大对商业银行违规股东的惩处力度
刘福寿:银监会将加大对商业银行违规股东的惩处力度

  新浪财经讯  3月2日消息,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表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主要确定“三位一体”股权穿透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和代持行为;明确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对于存量不合规的商业银行股东,银监会将有序开展清理工作。强化监管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对违规股东的惩处力度等。同时,银监会出台了两个配套办法:研究做好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股权报告的通知。[详情]

金融监管改革迫在眉睫:将加强统筹协调 更具针对性
金融监管改革迫在眉睫:将加强统筹协调 更具针对性

  加强统筹协调 金融监管更具针对性 □本报记者 陈莹莹 专家和业内人士指出,金融强监管将持续,而在监管“长牙齿”的同时也要兼顾前瞻性、适应性。其中,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他们认为,未来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应有预判、有预案,尤其是要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机制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整治金融乱象,引导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治乱象补短板重塑金融生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金融改革稳步推进,金融监管持续完善,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能力不断增强。 从资产规模来看,中国金融业正迎来芳华时代。过去五年,是中国金融业稳健发展的五年:从增加值占比来看,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2012年的6.51%提高到2017年的7.95%。 同时,金融脱媒加剧、金融混业发展,也为当前金融改革发展带来新的挑战。从金融大国走向金融强国,离不开金融监管部门的引领和护航。 2013年,央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成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承担货币政策、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2017年11月8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成立。 目前,监管利剑指向资金脱实向虚、监管套利等金融领域乱象,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同时,优化了中国金融生态,规范了金融市场秩序。2017年监管部门针对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空前,全年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452件。其中,处罚机构1877家,罚没29.32亿元;处罚责任人员1547名,罚款合计3759.4万元,并对270名相关责任人取消从业和高管任职资格(一定期限直至终身)。 证监会继续从严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严把上市公司入口关、精准打击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金融监管补短板全面提速。2017年以来,《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陆续出台,旨在整治乱搞同业、乱加杠杆、乱做表外业务等市场乱象。 加强监管统筹协调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多位专家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风险事件频发,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的出现,凸显了防控化解风险的紧迫性。未来的金融监管应更具前瞻性、适应性。 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撰文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跨界经营迅猛发展,金融业乱象丛生,金融风险高发频发,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之间矛盾突出,金融监管协调不力,宏观审慎政策缺乏把总,亟须加强各单位横向政策协调来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认为,监管协调不够、监管空白多、不重视审慎监管、监管和发展的责任并举等的确带来一些问题。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应发挥政策统筹作用,包括统一标准、全覆盖、政策协调。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在加强监管协调的同时,需要深入研究如何强化监管统筹,从而避免监管措施的叠加和干扰,并稳定市场预期。“统筹政策力度和节奏,防止叠加共振,才能解决深层次问题。” 对于未来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方向,专家认为,“双峰模式”或是最优方向。黄益平指出,“研究显示,‘双峰模式’的稳定性更高一些,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适当区分,可能是比较有利的。” 澳大利亚、荷兰、英国等国家实行“双峰监管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监管效果。“双峰监管”的核心内容是把监管职能划分为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前者主要是防范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欺诈和不公正交易,监管机构通过现场检查、评估、披露和处置,保证金融市场公开透明,保护消费者权益;后者主要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实现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为目标,监管部门通过遵照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资本质量和流动性等方面的审慎监管指标,控制主要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强监管持续 专家和金融业内人士表示,资管、表外、影子银行等仍将是2018年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2018年监管部门对于乱象整治工作中的大案要案会坚持顶格处罚。另外,针对交叉金融产品风险整治,通过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将乱象整治工作“全线打通”,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联合惩戒。 过去5年,中国资管行业的扩张速度连续多年保持50%以上,根据央行口径统计,2017年大资管行业总规模已突破100万亿(部分重复计算,其中,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余额为6.75万亿、21.63万亿,信托资产余额23.1万亿,公募、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和子公司、私募规模分别为11.14万亿、17.37万亿、14.4万亿和10.3万亿,资管迅速崛起的同时也对中国金融体系安全带来新的挑战。 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亮相不到十天,由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被称为“超级监管”的第一枪。 恒大集团首席经济学家兼恒大经济研究院院长任泽平认为,金融监管政策保持强延续性。从近期监管要点来看,除了针对监管套利、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资金池操作逐一击破外,还涉及引导主动管理、规范股权及公司治理、控制杠杆等相关内容。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强调,将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以及影子银行作为2018年整治重点,继续推进金融体系内部去杠杆、去通道、去链条。可见,此轮监管不仅是针对资管行业的监管,更是一次对金融行业的全面监管。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去年的治理已经有了成效,未来随着资管新规的正式出台,预计资管业务、影子银行等将更加规范,同业业务也将回归本源。在今年的强监管背景下,建议保持合理的货币信贷增长,更好地承接银行‘回表’需求,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融资需求。”[详情]

银监会:对乱象整治工作中大案要案会坚持顶格处罚
银监会:对乱象整治工作中大案要案会坚持顶格处罚

  □本报记者 陈莹莹 专家和业内人士指出,金融强监管将持续,而在监管“长牙齿”的同时也要兼顾前瞻性、适应性。其中,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迫在眉睫。 他们认为,未来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应有预判、有预案,尤其是要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机制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整治金融乱象,引导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治乱象补短板重塑金融生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金融改革稳步推进,金融监管持续完善,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的能力不断增强。 从资产规模来看,中国金融业正迎来芳华时代。过去五年,是中国金融业稳健发展的五年:从增加值占比来看,金融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从2012年的6.51%提高到2017年的7.95%。 同时,金融脱媒加剧、金融混业发展,也为当前金融改革发展带来新的挑战。从金融大国走向金融强国,离不开金融监管部门的引领和护航。 2013年,央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成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承担货币政策、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2017年11月8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成立。 目前,监管利剑指向资金脱实向虚、监管套利等金融领域乱象,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同时,优化了中国金融生态,规范了金融市场秩序。2017年监管部门针对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空前,全年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452件。其中,处罚机构1877家,罚没29.32亿元;处罚责任人员1547名,罚款合计3759.4万元,并对270名相关责任人取消从业和高管任职资格(一定期限直至终身)。 证监会继续从严监管,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减持、严把上市公司入口关、精准打击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等,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金融监管补短板全面提速。2017年以来,《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陆续出台,旨在整治乱搞同业、乱加杠杆、乱做表外业务等市场乱象。 加强监管统筹协调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多位专家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风险事件频发,尤其是一些大案要案的出现,凸显了防控化解风险的紧迫性。未来的金融监管应更具前瞻性、适应性。 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撰文表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跨界经营迅猛发展,金融业乱象丛生,金融风险高发频发,根本原因在于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趋势和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机制之间矛盾突出,金融监管协调不力,宏观审慎政策缺乏把总,亟须加强各单位横向政策协调来完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认为,监管协调不够、监管空白多、不重视审慎监管、监管和发展的责任并举等的确带来一些问题。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应发挥政策统筹作用,包括统一标准、全覆盖、政策协调。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在加强监管协调的同时,需要深入研究如何强化监管统筹,从而避免监管措施的叠加和干扰,并稳定市场预期。“统筹政策力度和节奏,防止叠加共振,才能解决深层次问题。” 对于未来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方向,专家认为,“双峰模式”或是最优方向。黄益平指出,“研究显示,‘双峰模式’的稳定性更高一些,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适当区分,可能是比较有利的。” 澳大利亚、荷兰、英国等国家实行“双峰监管模式”,取得了较好的监管效果。“双峰监管”的核心内容是把监管职能划分为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前者主要是防范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欺诈和不公正交易,监管机构通过现场检查、评估、披露和处置,保证金融市场公开透明,保护消费者权益;后者主要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实现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为目标,监管部门通过遵照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资本质量和流动性等方面的审慎监管指标,控制主要金融机构风险,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强监管持续 专家和金融业内人士表示,资管、表外、影子银行等仍将是2018年金融监管的重中之重。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2018年监管部门对于乱象整治工作中的大案要案会坚持顶格处罚。另外,针对交叉金融产品风险整治,通过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将乱象整治工作“全线打通”,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联合惩戒。 过去5年,中国资管行业的扩张速度连续多年保持50%以上,根据央行口径统计,2017年大资管行业总规模已突破100万亿(部分重复计算,其中,银行表内、表外理财余额为6.75万亿、21.63万亿,信托资产余额23.1万亿,公募、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和子公司、私募规模分别为11.14万亿、17.37万亿、14.4万亿和10.3万亿,资管迅速崛起的同时也对中国金融体系安全带来新的挑战。 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亮相不到十天,由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被称为“超级监管”的第一枪。 恒大集团首席经济学家兼恒大经济研究院院长任泽平认为,金融监管政策保持强延续性。从近期监管要点来看,除了针对监管套利、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资金池操作逐一击破外,还涉及引导主动管理、规范股权及公司治理、控制杠杆等相关内容。银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的通知》强调,将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以及影子银行作为2018年整治重点,继续推进金融体系内部去杠杆、去通道、去链条。可见,此轮监管不仅是针对资管行业的监管,更是一次对金融行业的全面监管。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去年的治理已经有了成效,未来随着资管新规的正式出台,预计资管业务、影子银行等将更加规范,同业业务也将回归本源。在今年的强监管背景下,建议保持合理的货币信贷增长,更好地承接银行‘回表’需求,加快资本市场的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融资需求。”[详情]

央行:1月新增信贷创新高 流动性充裕助M2增速回升
央行:1月新增信贷创新高 流动性充裕助M2增速回升

  1月新增信贷创历史新高 脱虚向实效果显现 记者 徐燕燕 新年首月新增人民币贷款创历史新高,其中多数流入了实体经济。 人民银行2月12日发布了2018年1月信贷数据,新增人民币贷款、M2(广义货币)增速等多项指标超出市场预期。其中,新增人民币贷款2.9万亿,创历史新高。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赵庆明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金融去杠杆之下,表外融资向银行表内回归,从去年开始就已经出现这一趋势,表外融资规模已经萎缩至一个前所未有的局面。” 此外,资金脱虚向实效果显现。央行数据显示,1月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06万亿元,当月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2.69万亿元,同比多增3717亿元。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市场不宜过分夸大信贷单月增量的影响。信贷年初大幅增长,除年初首月的季节性特征外,部分原因也来自于去年末考核的影响下,可能部分可投贷款顺延至今年初进行投放。 表外回归冲高表内信贷 1月新增人民币贷款2.9万亿元,同比多增8670亿元,创历史新高。 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温彬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近期监管部门加强了对表外业务、通道业务等的规范,很多表外融资转为表内贷款,这是1月份信贷创新高的主要原因。 与此同时,1月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3.06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少6367亿元。当月委托贷款减少714亿元,同比多减3850亿元;信托贷款监管增加455亿元,但同比少增2720亿元。“主要原因也是表外的融资在减少。”温彬说。 去年以来,为防范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机构接连出台针对表外理财、银行委外、通道业务、非标业务等的强监管政策。直至今年年初,这种强度仍在不断加码。 2018年第一周,银监会就接连下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还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银行业新增贷款占新增资产比例明显上升,商业银行同业资产、负债自2010年来首次收缩。 “金融去杠杆之下,表外融资向银行表内回归,从去年开始就已经出现这一趋势,表外融资规模已经萎缩至一个前所未有的局面。”赵庆明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1月2.9万亿的信贷增量创历史峰值,但实际余额增速为13.25%,仍保持在13%附近,市场不宜过分夸大信贷单月增量的影响。”连平说,信贷年初大幅增长,除年初首月的季节性特征外,部分原因也来自于去年末考核的影响下,可能部分可投贷款顺延至今年初进行投放。 “向实”资金占比提高 1月信贷结构也出现了较大变化:当月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2.69万亿元,同比多增3717亿元。 一方面,公司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数据显示,1月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增加1.78万亿元,占2.9万亿新增贷款的比重约61%,而去年为42%,提高了将近20个百分点。 另一方面,个人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占新增贷款的比例均大幅下降。1月住户部门贷款增加9016亿元,占新增贷款的比重从去年12月的56%降至31%。中长期贷款增加5910亿元,占新增贷款的比重为20%。 “当前的房地产调控保持了一定的力度,尤其是金融方面,明确支持刚需、抑制投机性需求,按揭贷款占新增贷款比例下降到20%的水平,也是居民部门去杠杆防范房地产市场泡沫的一个体现。”温彬说。 连平表示,非金融企业及机关团体贷款也大大超过住户部门的贷款,社融方面同比减少6367亿元,表外业务同比少增,都反映出脱虚向实以及监管新规落地效应明显。未来一段时间,这种结构性特征可能还会延续。 非标、通道等融资方式的转变一方面使表内贷款规模快速增长,另一方面也推动了直接融资,尤其是债券融资规模的净增加。数据显示,1月企业债券净融资1194亿元,同比多1704亿元。“债券发行回暖的原因与1月份较为充裕的流动性有关,包括货币市场利率和债市市场利率均出现回落,企业的债券融资成本有所下降,使得当月债券融资规模回升。”温彬称。 流动性充裕助M2增速回升 1月广义货币(M2)同比增长8.6%,增速比上月末高0.5个百分点;狭义货币(M1)余额54.32万亿元,同比增长15%,增速比上月末高3.2个百分点。 连平认为,M1增速反弹主要是受去年和今年春节错位因素影响,稳健货币政策促使M2增速相对稳定。他表示,1月M1增速的反弹主要是因为去年春节在1月份,企业在节前减少活期存款,去年1月M1大幅减少1.4万亿,今年春节在2月份,因而1月尚未出现这种效应。此外,信贷资源较过去一段时间出现了明显的结构性变化也可能是重要原因,大量的信贷增量配给到企业部门,短期大幅提升了企业部门的流动性。而跨年之后,由于央行各种结构性调控工具,普惠金融类定向降准以及CRA的综合使用,整个1月市场流动性较往年同期都更加稳定。在跨境资金流出压力不大,甚至可能有部分资金流入的情况下,整个M2增速保持相对稳定属预期之中。 央行上周五称,近期,通过普惠金融定向降准释放长期流动性约4500亿元,同时1月中旬以来全国性商业银行开始陆续使用期限为30天的CRA,目前CRA使用已达到高峰,累计释放临时流动性近2万亿元。 2018年人民银行工作会议定调了今年货币政策基调仍然为稳健中性。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稳定,促进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详情]

金融监管的“篱笆”怎么扎紧?监管权力用在刀刃上
金融监管的“篱笆”怎么扎紧?监管权力用在刀刃上

  新华社北京2月11日电 题:金融监管的“篱笆”怎么扎紧——走进监管政策制定的大门 新华社记者李延霞 金融监管部门“扎紧制度笼子”的工作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一项制度从无到有,让行业有章可循,要经得起市场的检验、历史的考验。 新华社记者日前走进监管部门,采访备受关注的《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全过程,揭开监管政策制定的神秘面纱。 不能忽视的乱象 监管政策的出台,针对的必然是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银行股权管理的问题近年来格外突出,2017年资本市场上,金融大鳄疯狂买入多家银行股份的动作令人咋舌。 起草组调研时,一家银行表示,当来自市场上的资本持股比例逐渐增加时,大股东非常担心其持股地位受到影响,主动进行增资。 基于日常监管积累的大量案例,起草组总结了银行股权管理的乱象:入股环节隐匿关联关系,违规、虚假注资,未经批准购买5%以上商业银行股权,通过关联交易掏空银行等。 补齐制度短板也是落实中央领导的要求。2017年2月28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及时弥补监管短板,做好制度监管漏洞排查工作,参照国际标准,提出明确要求。 两天后,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尽快填补法规空白”。2017年3月中旬,办法正式立项,开始了十个多月的起草制定工作。 慎之又慎的调研 “慎之又慎”,谈起政策制定的过程,起草组成员说。 起草组与部分城商行股东专门进行了座谈。“一些股东对自己的角色认识有偏差,认为自己把真金白银乃至身家性命投进银行,为何不能干预经营?我们反复说明行使股东权利要通过股东大会,按照法定程序,大股东不能随意定人、定事。”一位起草组成员说。 这只是起草组广泛调研的一部分。从银行高管到具体业务负责人,从银行股东到业内专家,起草组与200多人进行了面对面的座谈。 此外,三次在内部征求意见,一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收到各种意见建议千余条。“我们逐条分析研究,有时一条意见要讨论一整天。”起草组成员介绍。 起草组还与证监会、保监会和香港金管局等境内外监管部门沟通,借鉴监管经验。 关键条款的博弈 出台一项政策,必然会让监管对象觉得“不爽”,这考验着监管的专业、监管的定力。 对股东穿透监管,防止通过复杂股权关系、违规代持等方式规避监管,是办法的核心。但难点是怎么穿透? “商业银行承担核实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主体责任”、“商业银行董事长是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 银行对这些规定有不同意见:“如果股东隐瞒不报,我们很难掌握全部信息”、“说白了我们只是打工的,怎么监督股东?” 这些声音都需要考虑,政策如果没有可行性,最终会成为摆设。 起草组最终强调了商业银行对股东管理的主体责任。“一方面银行离股东最近,对股东情况了解最多,另一方面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一些银行好的做法,完全可以对股东有效管理。” 咬住要害,政策才有生命力。“银行认为关联交易的范围太广,担心一不留神就踩了红线,但这是要害,必须坚持。”起草组成员表示。 监管权力用在刀刃上 监管手段是社会公众、特别是商业银行和股东关注的重点。 起草组成员告诉记者,为确保监管措施于法有据,专门到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沟通。 “我们采纳了他们提出的相关建议,对违法违规股东参与银行经营管理的权利比如投票权等进行限制,而对于财产权、分红权,则慎重使用。” 与此同时,办法要求监管部门充分依据法律授权,加强对股东的穿透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这意味着在必要的时候,监管部门可以调查银行的客户以及资金流向。 这有着现实意义。不少一线监管干部反映,主要股东的最终认定权放在银监部门,但监管手段、法律授权有限,监管难度较大。 多方平衡的监管艺术 监管要有力度,也要讲究平衡。 不少银行担心,对股东提出各种限制,是否会影响资本的进入? 起草组成员表示,入股银行的门槛并没有提高。“比如原来所有股东都要遵守‘两参一控’的要求,而现在针对的是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可以投资多家银行,这就解决了银行股东从哪里来的问题。” 这其实也传递出这样的监管导向:聚焦主要股东,同时鼓励多样化股权来源。 “银行不同于一般的行业,用8%的资本金撬动那么大的社会资产,外部性很强,必须对主要股东进行监管,不能让那些想把银行当作自己钱袋子的资本进入。”银监会法规部负责人表示。 但这并不容易。谁是合格股东怎么判断,是实体企业还是金融企业做股东好?什么样的股权结构最合理?公司治理强调制衡,但在实际运行中未必理想。“有的银行几个大股东持股比例非常接近,开董事会时很难形成共识做出决策。”起草组成员说。 一项监管政策的出台,对行业的影响不容小觑。但在监管部门看来,“出台多少政策、制定多少条款不是关键,关键是要有先进的、正确的监管理念和严格的执行。”[详情]

银监会七领域补短板 2018年持续强监管
银监会七领域补短板 2018年持续强监管

  作者:金彧 侯润芳 2018年,银监会强监管继续推进。据2月2日最新披露,银监会依法查处一起“假黄金”骗贷190亿元大案,处罚逾百人。而此前的1月份已开出497张罚单,日均开16张罚单。 事实上,2017年全年,银监系统共开出30亿元罚单,被业内称为“史上最强监管年”。与之相伴的是,银监会“补短板”的制度建设。 “这轮监管不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是系统性的、全面的、持续长效的。”多位金融业内人士向新京报谈起银监会开启的此轮监管风暴时,不约而同表示。 作为银行系统“看门人”和“守夜人”,2017年4月初,银监会印发《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主动披露弥补监管制度短板的26个项目,目前大部分规制已陆续出台或公开征求意见。这26个项目跨越股权监管、跨业金融产品、资产管理业务、流动性风险、信贷质量、资本监管、信息披露7个领域。 随着监管制度短板弥补,监管“无法(规)可依”的尴尬局面正在改变,业内透露,现在监管部门更有底气了。 “为了补制度短板,银监会主席郭树清还多次带队去调研。”近日,一位接近银监会主席郭树清的监管人士向新京报记者透露。 补短板这一年,郭树清多次率队调研,力求一手资料 农行中层员工张明(化名)还记得半年前的一天上午(2017年6月23日上午),郭树清率队来农行总部调研座谈的情形。 “座谈期间,郭树清要求大家不拐弯抹角,直接反映问题。其实,作为老金融人,银行存在的一些乱象郭树清十分熟悉,就像猫鼠游戏,所以,在他面前大家都直指问题”。张明对新京报记者回忆道。 事实上,2017年银监会强监管有迹可循。2017年2月底,银监会换帅,原山东省省长郭树清回北京接棒尚福林。履新后的郭树清在3月2日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首秀”时便强调“强监管”。 在接下来的2017年4月初,银监会印发《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 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下简称“7号文”),主动披露弥补监管制度短板的26个项目。 “很多规章制度在起草的时候,郭树清从立项、起草、思路、监管重点以及对外沟通、报告等部署和指导,还带队去调研”。一位接近郭树清的监管人士透露,比如,他曾多次针对性地到银行机构和地方银监局调研,结合制度要求召开座谈会,听取业内人士和专家的意见。 据记者统计,2017年6月9日到2017年9月3日,郭树清曾先后到工商银行总行、农业银行总行、甘肃银监局等机构或者银监部门调研。 上述人士讲述,郭主席去银行机构调研,非常有特点,不讲究形式,直奔主题,不需要开场白,不需要银行行长、董事长等领导参加,而是直接找到具体负责和最精通这项业务的骨干专家、处长或一般工作人员等座谈,掌握第一手资料和真实的情况。这些人提供的建议也是最直接的,反映的问题也是最突出、最现实和最有针对性,与业务紧密联系在一起。 “他要求座谈人员提出问题,并讨论如何化解这些问题,要提出具体的可操作的措施,不能提虚的。整体非常务实和问题导向,每次一坐就是四五个小时。”上述接近郭树清的监管人士说。 新规出炉背后,初稿与多部门磨合四五次,反复斟酌修改 除了率队调研之外,接近监管的人士透露,银监会本轮“补短板”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非常注重与各个方面的沟通、汇报。 “比如,我们刚出台了一个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首先,我们向中央、国务院和金融委报告,再就是与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充分协调,我们除了日常电话无数次沟通之外,关键是还要多次去他们的单位听取他们的意见。我记得我们把初稿给他们,来来回回至少经历4-5次磨合,反复斟酌和修改,郭树清也与央行行长周小川、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进行充分沟通。在高强度的沟通下,这个办法成熟后最终发布。” “银监会发布的制度办法绝不是单项制度,而是从整体和全局来看,非常宏观慎重地进行评估,使正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极致和最大化,使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该人士表示。 ■ 案例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办法酝酿一年 三次上主席会 一位参与起草2018年1号文件《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监管人士王军(化名)表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从2017年初确定立项到2018年1月初发布,历时大约一年,而股权管理办法是2017年补短板的重点。 2017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上强调,要及时弥补监管短板,做好制度监管漏洞排查工作。对此,银监会非常重视,很快部署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 “现在的银行乱象一部分原因在于股东行为不规范,动机不纯,想套取银行资金,有的想获取一些其他利益,比如,还采购一些他指定的产品,或者有的房地产老板做股东的话,会让银行给他开发的房地产贷款等等,他可能通过隐形、代持等构建比较复杂的体系,让监管非常难以发现”。王军表示。 此前虽然针对银行股东也有一些监管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散落在各个办法里面,没有专门的系统的针对股东股权的管理办法,郭树清亲自定下来,把股权管理办法作为2017年补短板的重点。 摸底各家银行的股权结构和股东情况是首要任务。王军表示,除此之外,还要掌握其他部门对于银行股东情况的管理办法。郭树清组织了多次座谈会,请了一些专家、银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银行高管等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在银监会内部进行了反复论证。 “在起草成文以后,银监会反复讨论和修订,之后又征集了包括人民银行、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中央汇金等其他部门的意见。我们非常慎重,还跟最高法、最高检去沟通,听听他们的专业法律意见”。王军说。 据王军透露,《办法》在对外公开征求意见之前,曾三次上主席办公会讨论,这是比较少见的。 2017年11月,银监会发布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历时两个半月征求意见之后,2018年1月5日,银监会主席郭树清签发银监会2018年第1号令《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其中最困难的是如何穿透监管,其次是如何确定谁是合格的股东以及合理的股权结构”。王军介绍,因为目前注册一个企业很容易,但是,监管部门却缺少法律授权,真正穿透找到最终受益人很困难。 近年来,多个“资本系”通过股权代持、曲线参股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多家银行,早已突破监管“一参一控”的要求。 “这对监管也是挑战,我们缺乏法律授权和手段去真正穿透”,王军说,比如商业银行存在的隐形股东、关联股东、股东代持、资金来源不合法等这些内容,现有的监管手段和法律授权很小。没有法律授权,很多东西不能去做。 对此,《办法》明确规定何谓主要股东以及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与此前规定的“一参一控”不同,此次《办法》明确,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即“两参或一控”。 不过,在《办法》出台之后,如何清理存量股东仍是一个难题,目前清理难度依然比较大。 “他已经在那里了,而且占了很大的比例,比如,股东之前控股20%,现在你不让他持这么多。还有的控制了两三家银行,目前也不允许了。那么,如果股东们拒绝的话,没有执法权的监管层如何制约呢”?王军感慨,“办法要求监管部门把非法股东予以清除,但也要赋予它这个权限才行”。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为了配合《办法》的实施,配套解决重点解决存量股东和股权托管的管理办法,银监会正在制定两个配套文件,也将于近期发布。 银行圈: 曾经的“默契”被打破 没人再敢“打擦边球” “无法可依”局面正改变,监管更有底气;银行正压缩通道业务,资管将迎至少一年的收缩期 作为某股份制银行东部地区一二级分行的行长助理兼同业部门负责人,张鹏(化名)见证了中国银行业最近一年的微妙变化。 “灰色地带的灰色业务一下子晾在了阳光下,没人再敢‘打擦边球’或者试探红线,以前大部分的业务都不能再做了。” 与之相伴,业内自发形成的“规矩”被破除,取而代之,合规成为银行业做业务的“红线”。而随着各种新规的出台,监管界线逐渐从模糊到清晰,地方监管部门在检查时也有了底气。 “破”与“立” 自发形成的规矩、默契被打破,合规成红线 在张鹏的印象中,前些年,各家银行同业业务“创新”层出不穷,几乎每隔两年就会有“创新”业务出现。 “各家银行都在做,大家也意识到这样的‘创新’可能不太合适,但是错过机会就挣不到钱了。”张鹏回忆。 各家银行创新业务形式不一,但基本为买入返售、收益权回购等模式。“在同业圈,各家依靠圈内形成的‘默契’、‘规矩’以及各家的信用做业务,比如一方处于‘明’处,一方处于‘灰色地带’,处于‘灰色地带’的一方游走在监管和制度的夹缝中,承担兜底责任。”张鹏表示。 自发形成的规矩、默契、信用成为唯一被遵守的准则。“如果各家的信用没问题,也遵守规矩,业务往来就没有问题。但如果一方的标的出现问题或者不履约,就会带来不好的后果。双方律师找出文本一看,会发现双方都有漏洞,就容易造成纠纷,也容易滋生风险。”张鹏说,因各家银行创新业务方式不一样,一旦发生问题,就会带来不同的风险后果。 在这一背景下,2017年,银监会掀起的监管风暴剑指同业,银监会4号文、5号文、6号文、7号文、45号文、46号文、53号文等多项文件对同业业务做出了要求和约束。 新规设立,圈内自发形成的“默契”和“规矩”被打破。“灰色地带的灰色业务一下子晾在了阳光下,堵上了灰色夹缝,没人再敢‘打擦边球’或者试探红线,以前90%的业务都不能再做了。”张鹏说,自律成为新的“默契”,各家银行老老实实按照监管要求开展业务。 除了规则的设立,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倒逼银行远离“红线”。“在奖惩机制的导向下,原来股份制银行削尖脑袋进行各种创新,现在强监管,罚款、处理人,大家都很害怕,没有人敢以身犯险。”张鹏说。 目前,张鹏所在银行的业务模式正在进行调整和转变中。“原来我们业务是占用交易对手授信,由交易对手承担风险,现在转向做市场化业务,自己承担系统化风险或者结构化风险。” “银行的风险和合规意识得到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始主动调整业务经营模式,防风险自觉性、能动性有所提高。”银监会相关人士表示,目前一些银行已经降低风险偏好,一些银行已经清理并压缩通道业务,还有一些银行开始主动着手解决历史遗留的“老大难”问题。 银监会数据显示,2017年银行业新增贷款占新增资产比例明显上升,商业银行同业资产、负债自2010年来首次收缩,银行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增速加快,链条缩短,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升。 可以预见,同业监管不会停歇。1月5日,银监会就《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另据银监会发布的2018年工作重点,继续压缩同业投资、对委外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同时,严格规范交叉金融产品,推动银行及早开始理财业务转型,逐步压缩银信类通道业务。 乱与治 新规在即,大资管领域迎收缩调整期 和同业一样,银行理财也正经历制度补缺的时刻。2017年11月,央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新规”)。有消息称,资管新规或将于近期出台。 “占据资管行业70%到80%份额的银行理财一开始就是无监管的‘特殊载体’。”北京艾真融科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家林从事资管行业多年,他见证了资管行业从起步到迅速扩张、再到乱象丛生的过程。 张家林的印象中,2012年开始,大资管概念深入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争先恐后涉足大资管行业。“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设立、销售理财产品,因为有银行信用背书,理财产品很好卖,当时大家感慨:‘银行挣钱太容易了!’但另一方面,监管却长期处于缺位中。商业银行只要到银监会备案就行,并未有严格的考核标准等。”张家林说,因成本低、占有资本少、不用费劲拉存款、利差可观,理财业务的这些特征使得其发展十分迅速,银行对这一业务变得越来越依赖。 监管不完善,理财资金成为各种乱象的源头。“2013年,钱荒导致资金紧张,银行理财通过层层嵌套到表外,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又不必承担资本金的压力;2014年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实体经济不好,银行理财资金又成为掩盖银行不良、粉饰财务报表的重要手段。”资管行业另一业内人士说。 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无监管的资金也成为金融“脱实向虚”的“助推器”。表外业务、理财产品、同业业务等“虚”的业务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占了银行业务较大的比重。 2017年以来,监管政策连续出台。从表外理财纳入MPA考核到银监会“三三四十”专项治理,从金融工作会议到资管新规,理财监管逐渐清晰。银监会也将补齐资管行业的短板作为重要工作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结构复杂、刚性兑付、期限错配以及各类产品监管标准不统一等问题,配合人民银行制定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规则。同时,研究制定理财及信托业务监管配套细则。 监管成效正在显现。近日,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报告(2017年)》显示,截至2017年底,全国共有56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存续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数9.35万只,理财产品存续余额29.54万亿元,较年初增加0.49万亿元,同比增长1.69%,全年增速同比下降21.94个百分点,月度同比增速曾连续8个月下降。 据悉,在2011年至2015年,银行理财规模的年复合增长率超过了50%,2016年,银行理财产品增速有所下降,不过仍达到23.63%。 “监管新政出台之后,短期内估计业内接近有一半的业务不能做了,杠杆业务、非标、房地产供应链融资等新增业务都基本停了。存量业务也在按新规有序缩减。”张家林说,各家银行都在进行痛苦的调整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在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前,整个银行业面临要逐渐拆掉一二十万亿左右期限错配的资产,同时表外业务回到表内,银行还要面对MPA考核、存款准备金等问题。” 张家林说,银行业估计至少要经过一到一年半的阵痛期,进行收缩和调整。 监管与“伪创新”赛跑 此前只能在调查了解中履职,现更有底气 在业务“创新”层出不穷涌现时,监管曾处在缺位的尴尬中。 “当时一些新业务涉及范围和数量不大,监管基本不管,对于涉及范围和数量较大的‘创新’业务,监管才会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张鹏看来,彼时,银监部门只能在调查和了解中履行职责。 “当时银监部门只是对某一项或存在问题的业务进行调查,待调查到尾声,这项业务也基本到了尾声,新的业务又出现了。”张鹏说,彼时监管部门多是对具体某项业务的检查,没有工作重点。 而制度短板是监管被动的原因之一。 彼时地方银监部门处境颇为尴尬,“当地银监部门可能觉得业务不太合规,但是因为并没有政策出台说这些业务不合规,上级监管部门不表示支持也不反对,没有明确的态度。” 而随着监管政策到位,地方监管“无法可依”的尴尬的局面正在逐渐改变。 “此前的地方银监只是对某一类的‘创新’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管,现在是自上而下的监管,告诉你了清晰的监管界线,对每一类的业务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监管界线清晰、范围更广。”张鹏回忆,2017年其所在同业条线从相关监管部门至少收到20多份文件。 同时,根据银监会2017年发布的7号文,监管要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提升现场检查针对性、加强现场和非现场协同。张鹏自称,其所在银行几乎在检查中度过了2017年,“上半年按照总行对分行的各个条线进行自查,下半年监管部门来检查。” 张鹏注意到,随着监管短板的“补缺”,银行和地方监管部门的角色和态度也有了转变。 “此前地方银监部门对一些银行的‘创新’业务无法定性,同时地方监管部门还不能管得太死,以防影响地方金融的活跃,所以原来监管检查很简单,银行也都不紧张。”张鹏说,监管从模糊到清晰,各种“创新”业务被定义为伪创新、金融乱象,地方监管部门在检查时也有了底气。 在检查中,与以往监管部门“了解情况式”的监管不同,此轮监管风暴中,监管部门进行彻底的调查。“报各种业务、说明材料,填表格,检查每类业务的财档,把去年甚至三五年前的财档都要拿出来。” 2017年下半年,张鹏所在地的地方监管部门进驻行内进行一周的现场检查,此后又不断进行各种专项调查。“有时协查交易对手所在的银监部门,来我们这儿进行反复的印证,两边银监部门协调核对情况。” 同时监管也从内部延伸到外围,联合监管成为常态。 张鹏介绍,其所在银行经常收到总行和交易对手转来的信托、券商等方面的监管文件。“除了银监会,各大部门都在出政策,外围合作的通道完全被堵住了。”[详情]

银监会清理规范金控集团 加快出台监管办法
银监会清理规范金控集团 加快出台监管办法

  ■本报记者 傅苏颖 金融控股集团的规范发展日益受到监管层的关注,也成为今年银监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领域之一。近日召开的2018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强调,清理规范金融控股集团,推动加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金控平台有53家,但或许实际数量远超于此。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来看,大部分的金融控股集团都在银监会的监管范围内,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按照母公司所处的行业来进行监管,但由于产业资本没有规范的、大规模的进入金融业,因此,仍有很多民营金控集团和地方类型的金控集团还是游离于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管之外,其中风险不容忽视。 厘清金融机构股权关系,对于金融机构监管和金控集团监管来说都是基础。近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此,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公司高级总监田晓林昨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其目的是规范商业银行业股东行为,控制和降低金融杠杆。 田晓林表示,出台《办法》主要是为了防止银行股东在业务等方面利益输送和风险传染,保护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以及客户的利益。《办法》可以使得商业银行无论是由谁来投资和控制,都符合统一监管的标准和要求,让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更加稳定、合理和公平,对商业银行业经营环境改善、风险控制以及银行之间的风险隔离十分有帮助。 对于金融控股公司未来的监管,连平认为,一是要加快推进金融控股公司相关法律的建设;二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跨行业的特点,因此,未来应加强跨行业的监管。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运行模式,连平则建议,未来应发展纯粹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即公司主要负责股权投资、人事及战略规划的管理,而其他所有的业务由它各种类型的子公司进行运作,这既有效隔离了风险,又能发挥综合经营的优势。[详情]

银监会清理规范金融控股集团 推动加快出台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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