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须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制度

2025年11月04日17:28    作者:曹中铭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诸多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基于此,有必要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制度。

  日前,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已全部披露上市公司2024-2025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数据显示,期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优良率达到85.24%。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诸多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基于此,个人以为,有必要建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制度。

  此次参与评价的有沪深北三大交易所的5366家A股上市公司,其中,1001家上市公司获评A类(优秀),占比18.65%;3573家获评B类(优良),占比66.59%;653家公司获评C类(合格),占比12.17%;另有139家公司获评D类(不合格),占比2.59%。从数据看,个中也能凸显出上市公司信披工作所存在的某些方面的问题。

  比如尽管优良率达到85.24%,但优秀占比不到20%,也说明更多上市公司的信披质量还存在提升的空间。不合格的公司占比虽然只有2.59%,相对比例虽然不高,但多达139家上市公司的数量,显然并不是小数目。

  参考2023-2024年度的数据。共有不包括北交所的5054家A股上市公司参与评价,其中A类至D类公司数量占比分别为18.03%、66.86%、12.11%和3.01%。数据表明,2023-2024年度信披质量优良率达到84.89%,明显低于2024-2025年度,也未突破85%的水平。而且,其D类比例突破3%,意味着信披质量不合格的上市公司超过150家。因此,如果简单地从两年年度的数据来看,2024-2025年度的上市公司信披质量还是有所提升的。

  上市公司信披监管属于“老大难”。自资本市场诞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虽然现在已经有了上市公司信披质量评价体系,但更多的是只能通过数据来反映问题的存在。

  2024-2025年度比2023-2024年度信披质量有提升,显然也与新版《证券法》的实施是分不开的。比如此前上市公司信披违规,顶格处罚也不过六十万元,但这一格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此前的顶格处罚,如今已大幅提升至一千万元。再如对于责任人员的处罚,原来严重违规行为的数万元的处罚较为常见,如今则是数百万元的较为常见。对于上市公司高管而言,数百万元的罚款,某些时候也有不可承受之重。

  不过,对于目前的信披质量评价机制,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与信息披露的质量挂钩就值得质疑。根据评价方法,如果上市公司存在细化制定中长期分红规划、提高股息率、一年多次分红等情形的,将会获得一定的加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属于回报投资者的范畴,而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既是上市公司的职责所在,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将现金分红与信披评价挂钩的举措,有可能导致上市公司信披评分“虚高”,并导致信披质量优良率“虚高”的情形出现。

  目前上市公司信披出现问题,受罚主体往往是上市公司,少数时候董秘也可能遭遇处罚。个人以为,针对上市公司信披监管“老大难”的现状,建立信披第一责任人制度更有必要。上市公司信披出现问题,不能总是将板子打在上市公司身上。毕竟,信披违规或出现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的问题,在处罚上市公司的同时,也应该有相关人员受到处罚,如此才是合理的。

  个人建议,上市公司信披第一责任人应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上市公司信披出现问题,其董事长同样难辞其咎,同样应列入处罚对象。而且,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基于其在上市公司中的话语权,如果其本身对于信披问题重视的话,对于提升信披质量也是大有裨益的。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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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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