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中铭:基金经理“老鼠仓”不能简单地解读为“个人行为”

2025年08月20日17:46    作者:曹中铭  

  天津证监局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国寿安保基金的前李姓基金经理的“老鼠仓”事项曝光。

  日前,天津证监局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国寿安保基金的前李姓基金经理的“老鼠仓”事项曝光。尽管国寿安保基金相关人士表示,前员工所涉及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系其“个人行为”,但显然不能如此简单地解读。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李某担任国寿安保旗下某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具体投资运作,知悉该基金投资决策情况、交易情况、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在2022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李某控制“王某”证券账户从事与基金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李某作出交易决策,指示杨某尘具体实施下单操作。相关交易与李某所管理的相关基金发生交易趋同,趋同买入股票41只,趋同买入股票占比74.55%,趋同买入金额3311.97万元,趋同买入金额占比72.77%,但最终却落得亏损的结局。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存在的相关行为,其中就包括“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等,因此,李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由于其“老鼠仓”出现亏损,最终监管部门给予其罚款60万元的处罚。可以说,李某的基金“老鼠仓”,让其“赔了夫人又折兵”。

  基金“老鼠仓”,可以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自2007年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东窗事发后,更多的公募基金“老鼠仓”开始被曝光。此次国寿安保基金的李姓基金经理被处罚,只不过让市场再次见证资本市场的“硕鼠”依然猖獗。

  目前对于基金“老鼠仓”案例的处罚,基本上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是从人员的角度。如果涉事基金经理在职的话,往往会被辞退或解除合同,而更多的情形则是基金经理事发后主动离职。

  其二是从处罚的角度看,罚款成为主要手段。如果基金“老鼠仓”没有违法所得,一般只是简单地进行罚款操作,就像此次国寿安保的李姓基金经理一样。如果“老鼠仓”实现盈利,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会根据违法所得处以一倍至五倍的罚款。

  但基金“老鼠仓”一“罚”了之的监管模式,却频频招致市场的质疑与诟病。如果发挥想像,目前被发现的,都是些“倒霉”的“老鼠仓”,而没有被发现的基金“老鼠仓”应该是大有人在的,甚至有可能大面积存在着。但由于没发现,或不乏早已有人通过“老鼠仓”赚得盆满钵满。但也是由于没有被发现,这些违法违规者并没有受到任何惩罚,更没有付出任何的代价。

  因此,对于公募基金“老鼠仓”,不能只局限于罚款上,而是有必要让违法者承担刑事责任。与此同时,对于因基金“老鼠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违规者也有必要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如此一来,基金“老鼠仓”的违规成本将大幅提升。无形中也会产生巨大的震慑力。

  早在上投摩根的唐建案发时,相关基金公司就认定其为“个人行为”一样,此次国寿安保基金公司的李姓基金经理“老鼠仓”,同样被认定为“个人行为”。如此,个人以为是值得商榷的。

  基金经理作为基金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发生“老鼠仓”事件,基金公司是难辞其咎的,也反映出基金公司在人员管理、内部控制、防火墙设立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一句“个人行为”,并不能推脱掉基金公司的责任。

  而且,由于出现“老鼠仓”,对于基金公司的品牌、声誉以及市场影响力等方面都会产生影响。更重要的,还有可能波及到基金公司今后新产品的发行。因此,公募基金出现“老鼠仓”,有可能产生多输的格局。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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