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关系

2014年11月24日 10:28  作者:宋清辉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宋清辉

  央行清理比特币第三方支付系统的行动后,比特币顿时陷入低谷,但它犹如一个顽皮的孩子,未来必将创造出庞大的新市场。不少的投资者梦想有一天,一个小国能够将比特币上升为主权货币,打破美元的垄断地位。我想这一天不是梦。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关系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关系

  互联网金融可划分为传统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互联网信用业务、网上支付体系、虚拟货币等四种业态。从监管上来讲,世界各国普遍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根据业务性质归口管理,完善法制,建立行业自律标准和强化征信体系。我多次在不同场合,呼吁监管层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但同时要放松准入,推动互联网与传统金融的融合与竞争,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互联网金融崛起早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存在发展的社会基础,只要政府加强监管完善服务,引导其健康、有序的发展,不遗余力地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和规范发展,中国互联网金融在国际上的领先优势是非常明显的。

  P2P等互联网金融业态需适度监管

  2014上半年,在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关于非法集资会议密集召开,代表着监管层政策调整的信号,说明监管层已高度关注非法集资问题,行业或将迎来监管,但这些会议并非专门针对P2P行业。

  总体而言,2013年是P2P案件高发的一年,大约有5000多起非法集资。综合来讲,监管层还是鼓励互联网企业的发展,监管层会议更多针对的是,打着P2P名义去骗钱危害社会的行为。

  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业态,监管层总体上是持鼓励其创新发展的态度,同时也会进行适度监管,设定合理的业务边界,主要包括: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四条红线。

  当下,P2P网站借贷如火如荼,贷款规模和网站数量呈井喷态势,有不少P2P网站已屡屡触碰监管“四条红线”,出现严重的现兑付危机,卷款跑路、涉嫌非法集资、倒闭如潮的新闻充斥着市场媒体。如深圳2013年下半年以来,已关闭至少8家P2P网贷公司,非法集资吸金高达8亿元。

  P2P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做资金池;二是贷款平台对借款人身份核实流于形式,就默许他人在平台上发行虚假消息。三是平台本身玩起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在P2P网站平台上骗取大量钱财后,关闭网站逃之夭夭。

  因此,不少坊间专家学者呼吁,尽快建立规范的第三方资金托管方案。只有在P2P行业内,引入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的托管,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司自身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这个行业才能够回归中介本质。 目前,监管层正在积极推进商业银行对P2P机构进行资金托管,资金监管方案也已经被监管层提上议程。

  银行做资金监管,将直接导致两方面的影响:一是对借款人来讲是一种保护,P2P行业非法集资和跑路现象减少。对整个行业来讲是一桩幸事,说明门槛提高了,不再是谁都可以进来的。

  未来,监管层或将会朝着三个监管方向前行:一是对P2P行业实施具体政策和监管措施,由银监会主导和负责。二是监管层会根据互联网金融行业内的企业的实际需求,来制定相关的政策,强调管活,而不是一刀切式的监管。三是银监会P2P行业总体上是鼓励和适度监管的态度,这个态度一直以来,都没有变化,这是P2P行业的一桩幸事。

  从整体来讲,监管层对P2P、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持一种开放和包容的态度。我们期待监管层完善行业监管机制,进行适度监管。

  券商互联网金融五大创新模式

  今年五月份,我与政府金融系统高层官员在做客“晶报会客厅”时就指出,从整体来讲,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业态持一种非常开放和包容的态度,互联网金融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监会[微博]也曾多次表示支持发展互联网金融,因此从资本市场角度来讲,券商互联网金融发展路径明晰,这个行业的发展前景是巨大的。

  2014年券商创新大会上,证监会为鼓励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从三方面明确了推进券商创新发展的任务和具体措施,其中最显眼的意见莫过于鼓励券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探索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支持券商对业务产品进行创新以及推进券商的监管转型。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至少有11家民营券商耕耘于创新产品,他们分别是中山证券、渤海证券、第一创业、德邦证券、方正证券、宏信证券、民生证券、国金证券、太平洋、新时代证券、众成证券。相比与大型券商,民营券商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天然拥抱者,在互联网金融方面是最有可能取得成功的,原因也很简单,民营券商不但机制更加灵活、观念更为解放、更符合互联网精神,而互联网公司与民营券商的联合意愿更也很强烈。

  综合分析来看,目前券商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五大创新模式,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五家:中信证券、国泰君安、长城证券、光大证券、中山证券。

  一是利用网上开户进军互联网金融创新,代表如中信证券;二是利用手机终端发展“一站式”金融管理服务,如国泰君安;三是在互联网上自建自家网上商城,如长城证券;四是和银行对接,券商代销发型银行理财产品,如光大证券;五是与百度[微博]财富联手的中山证券,推出的互联网创新产品,该产品基本上突破业界现有合作模式。

  Google黯然离去之后,百度搜索引擎是无可争议的霸主,包括我本人也经常以百度作为获取信息的来源。券商与百度合作的最大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我想就在于券商可以利用百度搜索引擎抢占用户使用场景,这钟另辟蹊径的模式值得研究。

  当然一方面,监管层支持鼓励证券业的行业创新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在加强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举个简单的例子,这就好比马车的两个轮子,只有匹配、协调了,才能跑得又快又远。接下来,证监会将会针对互联网金融特点做出针对性的监管安排,藉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未来,我国金融业80%的金融产品规模将会通过互联网、移动终端这些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技术走向标准化、规模化道路。经过10多年的发展,目前网上交易终端已经发展很成熟,但是券商对移动终端产品的定位还在探索阶段,券商的互联网之路走的并非一帆风顺,但前景不可限量,先入为主的丛林法则同样适用于快速发展中的券商互联网金融。

  虚拟货币风险特征及监管建议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自2009年1月诞生以来,在全球的交易范围不断扩大,价格快速攀升,但因为法律地位不明确,交易平台不堪一击,且易被用于洗钱等非法交易等原因,各国对比特币的态度不尽相同,存在很大的争议。如2013年以来, 我国的比特币交易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市场。近期比特币风险敞口迅速扩大,值得密切关注。

  具体而言,当前比特币充当货币媒介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风险: 

  首先,法律地位不明确。在世界范围内,比特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尚未在任何国家确立,不能被法律正式承认为一种货币,则会给接受它的商家和个人带来税收申报上的不安全性。

  其次,交易平台不堪一击。如比特币交易平台通常是一个网站,一旦遭到黑客攻击得手,可能给比特币持有人和交易者造成巨大损失,这是比特币的发展将面临的致命瓶颈。 

  综合来看,我国现阶段对比特币的定性和采取的监管措施是实事求是和适度的,但是未来可考虑从以下三个层面进一步完善现有政策措施,加强监管并持续跟踪研究。

  第一,将这些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虚拟货币纳入货币监测范围。从立足我国实际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适时立法,明确我国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的含义、范围、属性、管理部门及职责,确认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虚拟财产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第二,认真研究未来非主权货币存在并发挥作用的可能性。比特币的出现虽是偶然,但具有必然性。比特币既是社会网络化的一个产物,也是经济全球化日益深化后对国际市场融合的一种追求。我们仍有必要高度关注并积极研究这一经济现象。

  第三,跳出原有的宏观调控和监管框架,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和司法体系,重新思考货币、金融的本源含义。比特币作为虚拟物品,如同网络上的其他虚拟财产一样,在买卖过程中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进行保护。

  此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比特币的研究,特别是关注未来比特币纠纷和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取证难、保护补救难、管辖权争议等问题,前瞻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今年四月份,央行[微博]清理比特币第三方支付系统的行动后,比特币顿时陷入低谷,但它犹如一个顽皮的孩子,未来必将创造出庞大的新市场。甚至不少的投资者梦想有一天,一个小国能够将比特币上升为主权货币,打破美元的垄断地位。我想这一天不是梦,也许比特币到来的速度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快。

  (本文作者介绍:法治周末、证券日报社论特约评论员,知名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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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宋清辉中美亚太自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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