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地发展民营金融

2015年09月10日 16:01  作者:连平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连平[微博]

  我国民间资本在金融市场,尤其是借贷市场中已获得广泛参与,但民营控股机构主要集中于小微信贷领域,虽然数量众多,但规模都相对偏小,并且民营控股的主要金融机构并不多。

  民营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营金融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业之外的其它主体参与的金融活动,它与国营(公营)相对应,在本质上与商业化、股份化一致,含义较为广泛;狭义的民营金融是指,民间资本参与并主导的金融活动。主要针对的是金融机构商业化、股份化之后有关民营资本准入、控股问题,是制度经济学的范畴。

  由于相对国营金融,民营金融天然地更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市场化特质。由于小微企业与民营经济基本上可以划上等号,而民营金融有民间资本参与,因而有着服务小微企业的“天然基因”,因此,发展民营金融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有着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我国民营金融的现状

  长期以来,民间资本在我国金融业活动中受到了相对抑制,国有资本一直保持着对金融系统的主导地位。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初期,金融活动由政府主导,利率高度管制,国有银行是协调金融关系的主体,承担了直接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任务。在此时期,社会制度安排以公有制为主体,民营金融基本以非正规金融形式存在,融资体量非常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生产力获得高速发展,社会金融需求膨胀,但官方利率管制和资源计划配给制度仍然存在。这一经济环境形成了信贷资源稀缺(供不应求)、信贷资源对民营经济及住户个人服务严重不足的现象,促使民间金融以各种半正规和非正规的形式迅速膨胀。

  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私人借贷等民营为主金融形式大量出现、融资规模也迅速扩大。特别是自20世纪90年代,商业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革,民间资本获得了更多参与金融活动的机遇,不仅在民间,也开始在商业银行业和其它主要金融行业中获得了更广泛的代表性。

  截至2012年底,在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已分别达到41%和54%;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超过90%,其中,村镇银行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为73.3%;在全国262家非银行金融机构中,民间资本控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共有33家,包括10家信托公司、19家财务公司、3家金融租赁公司和1家汽车金融公司。

  在小微贷款领域,金融机构众多,主要为民间资本控股,这类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虽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不少,但居主导地位的很少,大中小型银行的实际控制人基本上是政府和国有企业。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在金融市场,尤其是借贷市场中已获得广泛参与,但民营控股机构主要集中于小微信贷领域,虽然数量众多,但规模都相对偏小,并且民营控股的主要金融机构并不多,民间资本进入银行、证券、保险等主流金融业的隐性障碍仍普遍存在。就融资总量而言,民营金融在金融业的所占比重也不高,民营金融的市场影响力十分有限。

  二、利率市场化将促进民营金融的发展

  以利率和汇率市场化为代表的新一轮金融改革已全面启动。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推进,民营金融将取得全面快速的发展,民营金融的合规性将得到提高,市场融资能力也将得到加强。这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非正规民营金融受到更多监管或获得积极政策扶持,业态格局得到优化,落后金融形式和机构被部分淘汰或转为正规金融形态。

  另一方面民间资本获得更公平的机会参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主要金融行业,民间资本在利率市场上的参与度将增加,且获得更多定价权。未来民营金融的发展具体将在以下四方面展开。

  第一,民间借贷有望规范化、阳光化。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体系主要由私人钱庄、私人借贷(包括高利贷)、“银中”或“银背”、互助会、连结贷款及部分海外放贷机构构成。近年来,在外需锐减和国内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支持不足的情况下,在我国浙江、广东、四川、内蒙古等一些省市,民间借贷由于手续简便,放款时间快,解决了许多企业资金的临时性需求,因而一时出现供需两旺的景象。

  然而,由于民间借贷往往涉及高利贷、高风险、非法集资等负面因素,而且所受监管不足,业态十分动荡。一些地方民间借贷无序发展,甚至爆发借贷危机,给金融市场和社会带来了很大不稳定性。对于民间借贷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利率市场化既是解决方法,也是最终结果。民间借贷利率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是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的过程。

  在地方民间借贷市场内部形成反映当地市场供求关系的市场化利率体系,能有效充当当地基准利率的角色,增加当地借贷市场的稳定性。例如,民营经济较发达的温州地区,当地金融办已开始定期发布“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该利率主要是由四个较为“市场化”的样本构成[1],较好地反映了当地资金拆借的一般成本和总体风险状况。随着利率市场化过程的深入,正规民营金融的良性发展及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下沉,将对民间借贷形成替代和补充,完善地方借贷环境。

  这一过程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在地方政府监督完善,行业协会自律能力增强的条件下,民间借贷将获得合规的经营范畴设定和监管,其中的非正规金融形式也将获得更充分的机会和鼓励逐步转为正规民营金融形式,如小额贷款公司形式;另一方面,正规金融对农村地区和小微企业的更好覆盖,将促使民间借贷利率参照正规市场利率水平拟定。

  第二,小额贷款公司将获得进一步发展空间。作为民营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较快。小贷公司的主要优势在于其发起人股东多是企业家,而且都有企业经营的经验,因而有着服务小型企业的 “天然基因”。结合股东和经营团队的力量,小贷公司在属性上可以有力支持小微企业。随着利率市场化的逐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有望获得进一步发展空间,并成为小微金融的重要参与者。

  一是预计未来政府会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从税收优惠、提高杠杆率、产品创新、吸收存款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二是贷款利率管制放开,票据贴现利率管制、农村信用社贷款2.3倍的基准利率上限,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4倍基准利率的限制(高利贷)均被取消,有利于提高小贷公司授信获得的合理风险补偿,增加其盈利空间。

  三是利率市场化为产品创新提供了条件,小贷公司可以借助这一机遇,结合自身熟悉客户的优势,加大差异化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但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银行业务下沉、加大拓展小微企业客户也加剧了行业竞争,对小贷公司是不小的挑战。

  第三,互联网金融成为民营金融的发力点。互联网金融是指基于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基于大数据的数据挖掘等新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金融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目前主要由民营电子商务或网络公司经营。

  相对传统线下金融,互联网金融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具有的信息化优势更为明显。由于其在信息电子化和大数据整合方面的卓越能力,互联网金融可以更为全面、细致地掌握和分析数据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快速更新。因此,互联网金融更能适应对信息高度敏感性的自由利率市场。以阿里金融“淘宝商户贷”为例,其自动申贷过程仅需几分钟,其流程包括:3分钟申请、没有人工审批、一秒到款到账。

  对于一般自由利率市场参与者,金融互联网化一方面可以帮助信贷需求者提高融资效率、优化融资利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信贷供给者更好地度量风险,及捕捉投资机遇;最终借由细致的撮合利率,形成更完善的市场利率结构,并留存交易细节,便于量化风险模型的进一步完善。

  因此可以说,互联网金融与利率市场化的发展方向是十分一致的,利率市场化为互联网金融创造了良好条件,更有助于其优势的充分发挥。而民营资本作为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导者,已获得了以互联网为载体发展金融服务的先发优势。在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预计民营资本将进一步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优势和盈利前景,从而更为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中去。未来互联网金融有望成为民营资本涉足金融领域的重要“发力点”。

  第四,民间资本将更为广泛地参与银行业。长期以来,相对其他金融行业,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所遇到的困难是最大的;在监管层面,注册资本、参股方式、持股比例等方面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但随着经济增速放缓,特别是利率市场化逐步推进,银行间接融资能力受到冲击,存款扩张慢于贷款,经营杠杆压力不断增大,银行业对于民间资本需求愈发强烈。2012年5月,银监会加强了对民营银行的政策指导,印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民间资本的引进力度,明确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进入银行业。

  在2013年8月9日,银监会发布了《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修订自2006年2月1日施行的《中资银行设立办法》。与旧版本相比,新《办法》在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方面,特别是境内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中资银行方面有一定的放松。

  从政策制定者的角度来看,在利率市场化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银行业,特别是鼓励民营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涉农和中小型借贷机构,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充分发挥金融体系功能的内在需要,可以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现实需要,也是调整经济结构、适应利率市场化进程、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求。

  因此,随着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金融制度和监管条件的完善,可以预期新《办法》及后续鼓励措施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出,同时,对民营银行特定业务的规范性指导、个性化、差异化监管指引也可望陆续出台,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将获得进一步的空间。

  三、积极稳妥发展民营银行,打造小微企业融资主力军

  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制度缺失。这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中国还缺乏一种政策性的金融制度;二是缺乏比较有针对性的商业性金融制度。这个金融制度主要就是指银行体系。小微企业融资,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新兴经济体,都是以银行为主,所以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从银行制度入手,通过银行制度创新来推动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最终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从政策性金融体系来看,迄今我国没有专门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性银行。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存在政策性银行,专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确实有这个必要。因为市场经济是有缺陷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市场经济在某些领域失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有介入的必要。在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都是政策性金融机构。

  在我国,国家中长期重大项目,靠天吃饭的农业以及面向风云变幻国际市场的外贸需要政策金融支持,难道小微企业就不应该支持了吗?小微企业一方面为中国经济提供大量的就业;另一方面在以公有制为主体、政府主导作用很强的经济体系中,小微企业基本上属于民营经济,处于弱势的地位,因此很有必要给予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说,相比于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国家这些私有经济为主体的经济体来说,我国的小微企业需要更多的金融扶持尤其是政策性金融支持。

  当然,支持小微企业融资,首先需要政府出资。近年来,中国财政收入增长很快,完全有能力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再说,目前中国的外汇储备较多,也可以拿出一部分来支持小微企业政策性银行。

  例如,2003年至2007年,五大国有银行股改之际,首先就是以外汇储备注资。现在也可以运用同样的方法,对小微企业政策性银行注资,投入部分外汇储备作为股本,并在今后每年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考虑到中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差异比较大,可以成立几家政策性银行来专门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

  目前,在监管部门大力引导和推动下,大中银行对于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加大,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也都表示其客户定位在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公司总体发展较快,但这些都难以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主力军。大中银行本身定位在大中企业,虽然从事一部分小微企业融资,但比重不会太大,其客户定位决定了它的资源一定会集中在大中客户身上。

  而且,大中型银行在我国基本上是上市银行,上市银行做小微企业融资,风险偏好上就不匹配。目前,部分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足1%,当然说明其控制风险控制较严。但小微企业融资本身风险是较大的,对于一家银行来说,做小微企业信贷不良率3-5%是很正常的现象,但对上市银行来说却是难以接受的。

  因此由风险容忍度较低的上市银行来主要担当小微企业业务是不匹配的选择。城市商业银行近期发展有两个特点,一是跨区域经营,二是由多家农村商业银行组成一个地区性商业银行。这些银行规模逐步增大,更多地还是为地方经济建设重大项目提供支持。而小额贷款公司所处环境更加尴尬,资本小、规模小,又无法吸收存款,杠杆率很低,融资总额占全国总融资的比重非常小。上述所有这些方面都只能成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方面军。

  从国外经验来看,商业性金融体系需要有一批专心做小微企业、个人融资的银行,即零售银行。美国8000多家商业银行中,有6000多家就是这种小型银行,或者称之为社区银行。日本有2000多家这种小型银行。综合国内外经验,要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不仅要有几支方面军,同时还必须形成一支主力军,即要形成“发展一支主力军、打造几支方面军”多种融资渠道并举的格局。

  因此,进一步推进商业性金融制度的完善,培育和发展一大批客户定位为小微企业的小型商业银行,才是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比较对路的一个做法。由于民营银行的发起人股东多是企业家,而且都有企业经营的经验,因而有着服务小型企业的 “天然基因”。结合股东和经营团队的力量,民营银行在属性上可以有力地支持小微企业,因此,积极稳妥地培育和发展民营银行,将能有效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民营资本设立银行的文字虽然只有一句话,即“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但这一表述意义重大。在目前的中国,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已有先例,比如中国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等,民营资本在这个领域所占比例并不低。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允许民营资本发起建立银行,对中国银行业来说,是极其重要、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情,给予民营资本和国有资本在设立银行方面以平等的地位。目前境内的中资银行,算得上是民营资本发起或者说是控股的只有四家,即民生银行、浙江泰隆银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和台州银行。但由于这四家银行的特殊性,其成立并不代表政策面上真正放开民营资本发起设立的银行。

  2013年以来,随着我国金融领域改革的全面深化,民营银行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春天,民营企业创立民营银行的积极性空前高涨,仅2013年7月5日至10月30日,就有零售百货、地产等30家企业提出筹备民营银行,其中22家民营银行名称获得国家工商总局的核准。截至2013年12月末,已有超过70家民营银行名称获工商总局核准,如加上向各地政府部门或金融监管机构表达设立民营银行愿望的企业,数量将更大。

  民营企业兴办银行至少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第一,有助于银行业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因为民营银行都是中小银行,民营资本比较了解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从这方面来讲,它们会有更好的沟通。比如现在的民生银行和泰隆银行,它们做得比较好的业务都是小微企业业务。

  第二,有利于推动中国银行业的差异化经营。现在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业务趋同,但看一看民生银行,它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做得就很有特色,还有这家银行的事业部制也很有特色。民营银行兴起后,可能是比较大胆的银行新业务实践者,更能把握市场上适合它们发展的领域。

  第三,有助于推动银行业市场化运作。目前民营资本进入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并不少见,但都没有成为这些银行的实际控制人。城市商业银行的实际控股人大多是地方政府,大的商业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也非常密切。

  所以在经营方式上,目前即便有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也更多沿用国有银行的传统经营方式,市场化和商业化程度远没有民营银行高。民营资本一旦发起建立银行,可以把它们在其他领域市场化的经营方式甚至是一些看上去很草根的方式引入到银行的经营中,从而产生“鲶鱼效应”,这有助于银行业更多地发展市场化和商业化的经营。

  但即将要问世的民营银行也存在着生存的压力和挑战。当一大批民营资本设立的银行要入市的时候,恰恰是中国银行业整个经营状况走向低潮的时候,或者说是中国银行业经营压力非常大、挑战非常多的时候。

  比如利率市场化已经让银行的利差逐年收窄,在这个过程中,对一家银行的定价能力要求特别高,对于中小银行来说,这恰恰就是它们最薄弱的环节。所以,定价如果搞不好,短期内为获得流动性而不惜把存款利率定得很高、贷款定价偏低,就很可能亏损。

  同时,目前来看,银行的资产、负债和中间业务中,除了中间业务还可以外,资产和负债业务都面临着很大的压力,这对中小银行来说是难以回避的难题。鉴于都是以零售业务为主,互联网金融将是民营银行最强的竞争对手。

  因此,相关制度建设是民营资本设立的银行必要条件。一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民营资本设立的银行批量问世之前,最好先出台存款保险制度,约束和缓解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合理分担金融机构退出成本,让这些新生儿的路走得更有保障一些;二是合理的准入与退出机制,营造公平、公开的金融环境,促使民营银行良性发展;三是信用制度与信用评级体系建设。

  合理有效的企业与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体系,是金融机构降低风险和民间资本进入正规融资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对民营银行来说,对控股股东的资信状况进行适当的监管,可以防范内部人可能的关联交易等问题,降低民营银行的经营风险,提高民营银行的资信;四是进一步强化财务硬约束,严格控制流动性、运营风险,保障民营银行经营稳健。

  [1] 一是由温州市设立的几百家企业测报点,将各自借入的民间资本利率通过各地方金融办不记名申报收集起来;二是对各小额贷款公司借出的利率进行加权平均;三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如典当行在融资过程中的利率,由温州经信委和商务局负责测报;四是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的实时利率。

  (本文作者介绍: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中国金融40人论坛成员和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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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小微企业银行民间借贷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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