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监管时代P2P行业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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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监管时代P2P行业怎么走?

第26期

2016年01月07日11:43我有话说(0人参与)
导读

砸3.7亿元夺下央视广告标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翼龙贷,被曝出触碰资金池红线,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继e租宝事件后,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事件仍在持续发酵。P2P监管新规发布后,P2P企业需要重点进行哪些整改?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又将迎来哪些挑战与新趋势?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底,网贷行业正常运营平台为2595家,12月新增问题平台106家,平均运营时间为13.78个月。截至2015年12月底,累计问题平台达到1263家,P2P网贷行业累计平台数量达到3858家(含问题平台)。从问题平台事件类型上看,12月跑路型问题平台占比达到52.83%。  

18个月整改:核心是“信息中介”、“资金存管”

  18个月整改:核心是“信息中介”、“资金存管”

  根据《经济参考报》调查,翼龙贷平台推出的翼存宝项目,其模式是平台先将投资人资金吸收进平台,然后再由翼龙贷将资金投资、放贷。这种先吸储后放贷、先融资后匹配债权的模式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违背了P2P信息中介的本质。

  12月28日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最为关键的条款即为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信息中介的性质。据悉,并不仅仅时翼龙贷产品存在涉嫌违规问题,目前多数P2P平台业务模式中,都存在不符合信息中介定位的情况,而为了明确该定位,意见稿里还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其机构名称中要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

  信息中介定位,除了需要遵守不得自融、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不得股票配资等规定,还需注意的是,该定位也使得对P2P企业无须设置资金门槛,因为不是信用中介也就无须有门槛限制,同时也打破了刚性兑付,即平台不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由出借人自行承担。平台如果进入破产清算,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列入清算财产。

  除了信息中介定位整改,网络借贷行业还需解决资金存管问题,意见稿中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指出,此条规定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存管机构。这就意味资金存管机构范围有所放宽,不仅限于商业银行,只要符合存管相关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可以进行资金的存管。

  另外,《暂行办法》规定“存管机构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其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就意味着未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的存管的责任减少,风险减少,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平台资金存管的条件会降低,有利于网络平台的资金存管工作的开展,银行对资金存管的积极性将增强。此规定解决了P2P资金存管的瓶颈。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银行的资金存管积极性增强,可以防止企业搞资金池,但同时增加了P2P企业的运营成本。业内人士称,目前P2P资金存管,费率一般在万分之几到千分之几不等,可这种费用只有大企业才能承担,对于本身并不是非常盈利的平台来说,自有资金本身就不足,如果投资方资金数目庞大的话就会被动的增加P2P企业运营成本,造成盈利能力下降,很有可能迫使企业铤而走险向高风险项目放款。

  另外,不少P2P企业实际上已经开始着手与银行合作进行资金存管,目前的资金存管模式中,有银行与平台直接合作,也有平台、第三方支付与银行三方共同合作,但根据规定,平台应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而第三方支付并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内专家指出,第三方支付是否出局还需要监管进一步细化。但目前来看,银行已经掌握了主动权,如果银行选择第三方支付共同协助进行资金存管且符合规定,第三方支付就可以参与,如果银行不愿意合作,那么第三方支付就将出局。

建立风控机制是未来P2P企业最大挑战

  建立风控机制是未来P2P企业最大挑战

  除了信息中介定位、资金存管问题,未来P2P公司还将面临非常高的风险管控能力要求。根据细则,平台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爱君指出,平台要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具体对于出借人设定怎样的指标,都由平台自身来设定。意见稿指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健康状况、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服务。对于出借人条件要如何设定,以后都需要平台自身来设定评估细节。

  此外,还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除了风险控制机制,平台还需建立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基本信息、交易信息以及运营状况等,而上述制度的建立都需要平台付出较大的成本。

P2P“保守”监管,未来平台需“抱团取暖”

  P2P“保守”监管,未来平台需“抱团取暖”

  P2P监管细则中,规定了多层次监管,包括银监会、地方金融办、公安部等多部门参与。其中,地方金融办属于监管职责较为重要的部门,属于执行部门。目前,地方已经开始着手“收紧”P2P发展,有报道称,深圳将暂停全市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商事登记,重庆金融办公室12月30日也在其官网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除了监管趋严与平台运营成本加大,P2P向综合财富管理平台的商业模式也被“堵死”,盈利也面临挑战。中金公司董事总经理毛军华认为,管理办法规定P2P平台不能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和信托产品,不能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不能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通过P2P平台吸引客户流量、再通过财富管理业务进行变现的商业模式受到挑战。

  新浪财经金融e观察专栏作家嵇少峰认为,上述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机构间的监管矛盾、防止金融风险的蔓延,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则可能是因噎废食,这也体现出当下银监部门在分业监管下的无奈。从金融发展的态势看,混业监管、行为监管已是大势所趋,对极具创新基因的互联网金融而言,意见稿体现的一刀切的做法不太符合大方向,它扼杀了互联网跨界资源整合、长尾与边际效应明显的优势,是一种保守的监管思维。

  综上来看,未来P2P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或成立联盟等方式进行“抱团取暖”是必然趋势。1月4日,国开行旗下的开鑫贷以及互融宝、金票通、付融宝等国内规模较大、影响力较强的21家平台“抱”到一起,成为互助联盟首批成员。据了解,互助联盟主要职责包括:逾期项目互助,专业人员互助,舆论导向互助,设立P2P行业风险备付金,设立平台资产项目统一抵(质)押机制。

  业内人士认为,成立一个区域性的行业互助联盟,在某一个联盟成员遭遇到临时性的支付危机时,可启动应急预案,帮助联盟成员度过临时难关,互助联盟就是平台间“抱团取暖”,能够一定程度上提升小平台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还避免了投资者因平台倒闭或跑路带来的巨大损失,更有利于重塑P2P网贷行业的整体形象。

金融服务外包与功能专业化细分将成为潮流

  金融服务外包与功能专业化细分将成为潮流

  稽少峰认为,金融服务外包与功能专业化细分将会成为一种潮流。如果把信贷行为切割为发现需求、风险识别、风险定价、风险管理、资金匹配这五个主要环节,我们会清楚地发现,之前争论的“去中介”实际是一个伪命题。P2P如果真的做一个纯正的信息中介,仅仅做发现需求与资金匹配这两端,那么一定需要第三方机构做风险识别、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的工作,否则借贷双方的交易很难达成、更不可持续。网贷行业的需求将催生大量的第三方风险识别与定价机构、增信机构出现。

  不管这种机构与网贷平台是否关联,回归信贷的本质、体现信贷专业的力量,或许才是当下网贷行业更需重视的地方。事实上,网贷发展至今,即使监管部门对平台本身不作信息中介的定位,市场对专业化的要求也越来越明显。未来或有可能出现大量不衔接项目、资金,只为网贷平台提供风险识别、风险定价、风险管理的专业机构,这种平台的优势与价值是显而易见的,甚至超过绝大多数平台本身。这种机构甚至可以同时为传统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正规金融机构迎来发展互联网金融时机

  正规金融机构迎来发展互联网金融时机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过去几年互联网金融更多是靠技术创新推动,是技术驱动型,接下来将更多依赖制度创新驱动。在一轮疯狂生长之后,很多细分的行业和业态,都有赖于监管细则的出台,才有可能健康持续的发展。比如股权众筹,要看证券法怎么修订,如何规范。在证券法没有修订之前,股权众筹可能很难有很全面、健康的发展。

  同时,正规金融机构将在互联网金融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甚至是主要作用。正规金融机构这几年已经开始觉醒,奋力追赶,商业银行的互联网金融和移动银行业务依托其自身强大的客户和数据基础,转型发展的生命力将会更强,产品和服务将会更加丰富,将会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中流砥柱。

  当然互联网金融发展到最后就是没有互联网金融,正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以及其他跨界公司都利用互联网技术和思维来提升、改造金融产品和服务,这是互联网金融的最高境界。

文章关键词: P2P 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