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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达锋:证监会应规定减持价格和流通方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9月01日 16:50 新浪财经

  谢达锋

  国有股减持以净资产价格全部配售给流通股股东的传闻已被否定,若像传言所称的按净资产定价减持,搞“一刀切”,势必将伤害到部份业绩比较好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这简直是混帐、胡说,他只看到问题的表面。按净资产定价减持,如果讲伤害的仍然是流通股股东,只是伤害的情度有所减少。试想,非流通股每股净资产在中国一经高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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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其资产立刻就暴增几倍甚至几十倍之多,而当时所为业绩较好的上市公司,更是利用其优势通过不断的配股、增发或发行可转债等手段来直接剥夺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使自己的净资产暴增。

  所以,非流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中,普遍都有70%甚至高达90%以上的资产都是从流通股股东上获得的。假如现在按照净资产定价减持全部配售给流通股股东,又怎么能讲是伤害了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而且,任何人如果觉得以净资产定价减持配售给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就很有“得益”的话,他们还可以趁股市大跌了近3年的好机会买入十分便宜的流通股而获得所为的“得益”。现在,稍有传言讲以净资产定价减持,就有权威人士出来替非流通股股东说话。可是,因为股权割裂,大股东??非流通股股东打着“合法”的手段鲸吞、蚕食、侵害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长达13年之久,甚至到现在,居然还没有任何权威人士敢出来为弱小的流通股股东说句公道话,这又是何道理!

  原则上,非流通股股东在二级市场之外把股权减持或转让,是无人可以直接干预的,但是有一个前提,就是非流通股无论用什么样的方式来减持或转让,其剩余的和减持或转让的非流通股仍永远不能流通,因为它始终都没有流通权。而且任何一家股份公司的持有人??股东(包括国资委,它也只是股份公司的股东,它也应该没有特殊的权力,更不可能拥有证监会特有的职权)都无权决定其股票能上市流通。只有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赋予权力的证监会才有权审批、处理、决定股份公司的股票是否能上市流通或暂停上市流通和终止上市流通的一切话事权,任何部门都不能直接插手干预。所以,如果国有股或其它非流通股最终要上市流通,就一定要由证监会规定减持价格或其它流通方案。而证监会亦必须不畏强权,秉公办事。要有“包青天”的胆识和大无畏精神,拿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赋予你的权力和法律武器,重树威严。果断、尽快地制定解决非流通股的一系列相关措施和解决方案。方案要结合我国国情,承认发展的历史事实,实事求是。要有大气魄,有所为、有所不为。要用更客观、更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国家的眼前利益和国家整体的长远利益着想。要尽可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和合情合理。

  一、非流通股以每股净资产为基数的价格进行缩股,缩股后的价格达到流通股在最近一年加权平均股价相同为准。上市流通不足一年的,以全部交易日的加权平均股价相同为准,然后分批上市流通。

  二、非流通股以每股净资产为基数的价格全部配售(按持流通股比例)给流通股股东后分批上市流通。

  三、非流通股股东把八分之五的非流通股无偿过户给(按持流通股比例)流通股股东,过户和剩余的非流通股全部变为流通股,然后分批上市流通。

  四、非流通股把部份非流通股以每股净资产为基数的价格配售给(按持流通股比例)流通股股东,其配售部份非流通股可分批上市流通。剩余部份非流通股仍永远不能流通。

  五、非流通股把部份非流通股以每股净资产为基数的价格进行缩股(标准与第一个方案相同)。经过缩股后的非流通股可分批上市流通,而剩余部份的非流通股仍永远不能流通。五种方案,由非流通股股东(包括国有、集体、民营、自然人、私人、外资等)根据各自上市公司情况选择其中任何一种方案。每一个上市公司的选择权都由持有最多非流通股的股东作决定。对于每股净资产达不到面值1元以上,甚至每股净资产出现负数的上市公司无权选择流通方案。只能等到上市公司的每股净资产达到面值1元以上,而且要连续维持满2年以上,才能有资格参与选择任何一种流通方案。

  证监会应该要上市公司在半年的限期内公开答复选择那一种流通方案。选择后如需要改变的,只能在选择公开答复后的一个月之内提出,而且最多只能改一次。如果在半年限期内不给予公开答复,视为放弃流通权,其上市公司原所有非流通股永远不能流通。方案一旦实施,新股发行也同时实行全流通,但作为发起人的股权要等新股成功上市流通一年后才可以分批流通。

  以后,对不选择以上流通方案的上市公司或其它含有非流通股的上市公司应采取相应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和审批制度。特别是对这些上市公司提出的各种融资要求,更要增加必要的条件。

  一、发行可转债,必须要有一半以上的流通股股权的股东同意,默示作为不同意。

  二、要配股或增发融资的,其非流通股股东必须要提前以现金(所有资产不能代替现金,现金不足可以卖股权获得)全额认购 , 不能豁免,全额缴足款并公告后,才轮到流通股股东进行股权登记并认购缴款。如果这些要求做不到,禁止其再融资。

  只有非流通股股东直接参与配售或增发,才能彻底解决股权割裂问题。真真正正让上市公司达到法人治理结构;把大股东的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才会真正体现同股同权的真谛;才会使大股东真正为上市公司发展利益着想;才能真正有效约束和激励大股东把上市公司管好、经营好;不断地改善和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竞争能力;不断为上市公司创造更多财富,把上市公司做大做强;不断增加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同时,也加大了证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大大改善和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价值发现。为繁荣资本市场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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