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体育 娱乐 游戏 邮箱 搜索 短信 聊天 点卡 天气 答疑 交友 导航
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原创互动 > 黄湘源 > 正文
 
黄湘源:上市公司“原罪”不是一个伪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24日 16:10 新浪财经

  黄湘源

  民生银行对于造假责疑的澄清公告是一份值得“疑问相与析,奇文共欣赏”的奇文。该行对于原股东深圳前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邱影新所指责的2000年5月30日董事会的决议签名造假一事并未否认,还进一步证实,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为尽快办妥变更事宜,将2000年5月30日董事会的决议变造为“股东大会决议”。尽管在该行看来,由于1999年股东大
会已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修正案中已对公司名称进行了确定,A种股票的发行与上市满足了境内股票上市的所有实质性条件,并依法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与核准,但该行发行上市材料中变造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毕竟是不可否认的。

  上市公司发行上市中的原罪,一般都认为是《证券法》生效之前的老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而且,在某些人的眼里,还似乎是一个伪问题。其实,即使民生银行的问题犹未可定,但这个结论也大有改写的必要。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今年1月7日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长运股份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一些违法行为:虚构1996年至2000年收回应收账款共计5661万余元,从而虚增银行存款;虚构委托贷款及委贷利息共计700万元,从而使1998年和1999年共计虚增利润700万元;招股说明书披露1994年和1995年的分红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致使虚增资产1066万余元;1999年、2000年虚增收回其他应收款3600万元;虚构收到涪陵国资局的出资款,从而虚增银行存款1445万余元;在未收到有关股权转让金情况下,虚构收回长期投资款2341.5万元;虚构1998年股权投资4610万元。查长运股份是2000年12月21日发行的股票,次年1月9日上市,显然属于《证券法》生效后的原罪新生代。

  从以往经中国证监会查实并作出处罚的案例来看,上市公司发行上市中的原罪大致有几个类型:一种是实质性条件虚假,如红光实业编造发行前三年度利润达1.57亿元,扣除虚假利润,实际上根本不符合上市条件。郑百文也是以虚构利润的手法制作虚假上市申请材料,且存在股本金不实,上市公告书重大遗漏、年报信息披露虚假等严重问题。长运股份的问题就属于此类。一种是手段造假。例如蓝田股份在上报发行材料中,伪造相关的土地权证和银行对帐单,综艺股份倒做了涉及改制时间的一系列文件等。民生银行的情况如果属实,至少属于轻微的手段造假问题。三是两者兼而有之。大庆联谊不仅虚报前三年利润达1.62亿元,而且还伪造了时间虚假的改制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和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吉诺尔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应该说,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开市初期法规不完全、市场规则不健全,在相关上市公司过度追求低成本融资圈钱的头脑发热之下,同时也在一些地方政府政绩工程的过多干预和撮合之下,在券商等中介机构片面追逐寻租效应的推波助澜之下,不少上市公司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原罪问题。只不过对上市公司发行上市中的原罪,历来总是讳莫如深,好像它是一个伪问题似的。

  虽然早在1993年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中对于虚假陈述就明令禁止,《公司法》明确将“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和“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列为退市条件,《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但目前证监会只对“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作退市处理,而对“虚假记载”和“重大违法行为”列为退市的规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实质上等于放纵了上市过程中的欺世盗名、背信弃义行为,为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圈钱寻租原罪大开绿灯。

  无可否认,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确实出现过“绿灯行,黄灯停,遇到红灯绕道行”的现象。在刚刚进入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许多事情却仍然为计划经济的框框所困扰,有时不得不采取“绕道走”的对策,才能达到改革的目的。但是,好心和为难都不是违法违规的正当理由,也不能成为漂白原罪的理由。在上市条件和履行相关手续上的“绕道走”,明显违背了相关的证券法规,构成了欺诈上市和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如果情有可原,那么,谁来体谅受侵害的投资者?

  当然,同样无可否认,在发行上市受到计划额度限制的情况下,争取上市额度曾经成为一种权力寻租活动。在上市公司利益和地方经济的局部利益互为一体的前提下,围绕个别官员的意志运作的倾向常常非常明显,主动权有时候其实并不完全掌握在上市公司手里。不少环节上的弄虚作假,如果没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帮助,单凭上市公司本身是无法完成的。但只查处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责任,不追究纵容、支持甚至直接参与造假的后台,并不能真正从体制和机制上根本杜绝造假,更不能成为政府对上市公司造假大包大揽的理由。

  最近,河北省出台了一个一号文件,首次提出民营企业经营者创业初期的犯罪行为,超过追诉时效的,司法机关不得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地方上不再追究民企“原罪”,出发点可能是为民企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党的各级机关和政府有没有法律解释权固然是一个问题,一个健全的社会是否应该讲规则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前所说,所谓“原罪”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不讲规则所造成的,今天既要纠错,那么,并不是用一个新的错误去取代一个旧的错误,而是更要讲规则才行。对于上市公司发行上市中的原罪,也许也可能存在追诉时效问题,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需要在发展中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但重要的是要讲规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对原罪问题一味讳莫如深,一味大包大揽,一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那么,《证券法》生效前的历史遗留问题原罪固然不妨永久尘封,但新的原罪难道也可以永远如此这般的不了了之吗?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62630930 转5231\517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评论】【财经论坛】【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3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