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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文章:银广夏索赔案进入倒计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8日 19:11 新浪财经

  黄湘源

  即使不按照2002年4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作出处罚决定的日子来计算,而以银广夏公司当年5月16日的公告日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因银广夏虚假陈述而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的两年有效期,也只剩下三个月了。但由于银川中院的无理拖延,弄得不好,时效就将无情地淹没银广夏投资者要求索赔的权利。

  热处理遭遇冷处理。银广夏案2001年8月被媒体揭露,到2002年4月中国证监会对ST银广夏作出行政处罚,只有不到半年的时间。从证券监管的方面来说,对现行事件的反应如此之快,可以称得上热处理。但尽管同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条件,且当年七八月间,银川市中院也曾先后受理了6起有关银广夏的民事诉讼索赔案,但对此后多达1000名以上投资者的状告,该院就未受理。该院从此未再受理一起此类案件。对于暂停受理的原因,法院当时的解释为“在向上级请示之中”。按理说,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应当可以视为最高“上级”赐予的“上方宝剑”,也就是说,该院需要“请示”的问题可以迎刃而解了。然而,令人奇怪的是,银广夏案的诉讼进程却至今未有丝毫加快迹象,不仅暂停受理局面依旧,已经受理的6位投资者的民事诉讼也一直未开庭审理。如果不是银川地方法院胆大妄为,对最高法院的通知自作主张,令而不行,那么,就是确实是奉“上级”之命,对银广夏案进行了冷处理。不过,这里的“上级”未必是上级法院,而很有可能是地方政府。种种迹象表明,地方政府在银广夏东窗事发之后,过于热心于重组这家上市公司,颇有同投资者索赔抢时间、争速度的模样。

  “先刑后民”搪塞股民。银川中院拿来解释暂缓受理的另一个理由,是“先刑后民”,即要等涉及有关ST银广夏刑事案完结后,再受理、审理有关的民事赔偿案。有关此“先刑后民”的做法饱为法律界争议。众多的法律专家都倾向于,“先刑后民”原则在此案中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指的是同一案件中既涉及刑事责任又包含民事责任时,如果民事部分的事实由有赖于刑事部分的调查结果,则民事案件后于刑事案件审理。从银广夏案来看,民事案件依赖的前置条件,由于证监会已经认定银广夏的造假事实并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因而不需要再依赖刑事审理的结果。同时,该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起诉对象并非同一主体,银广夏民事案的被告是上市公司,刑事案的被告是银广夏前高管,并没有非“先刑后民”不可的必要。解决民事权利的救济,没有必要等到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完毕。在法律对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这样两个互相独立、不存在谁优先谁的法律关系并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过于强调“先刑后民”,不仅将不当延后民事诉讼的进行,甚至可能会阻断民事权利司法救济的正当渠道,不利于对受害人民事权利的保护。事实上,从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可谓一波三折。银川市检察院于2002年10月8日向银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又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公诉,11月12日,银川市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但原定于开庭审理的银广夏案,因为多名被告身体状况不良无法到庭而宣布延期。被羁押了1年零3个半月的银广夏财务造假案6名犯罪嫌疑人终于在12月20日走进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按照法律程序,自法院受理此案时起,三个月之内一审必须结案。不过,迄今为止,人们尚未见到有关的结案判决公告。在如此马拉松式“先刑后民”下的民事诉讼,谁知道还会被延后到什么时候?

  银川中院对已受理的银广夏案长时间不予开庭,后又拒绝立案的做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清理积案的精神。如果由此而造成受银广夏造假事件损害的投资者因起诉期过时而丧失要求赔偿的权利,那么,这个责任该由谁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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