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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可奈何的股民 股民难讨公道--拯救股市(4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7日 15:25 新浪财经

  中国股民以散户居多,他们分散在各行各业,难以形成统一的意志和集体的力量,历来受各种证券欺诈行为所困扰。按理说,股民们本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向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索赔,然而自1998年上海股民姜女士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红光实业以来,数10起股民诉讼均以不予受理或者败诉告终。200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达通知,暂不受理涉及证券领域的民事赔偿案件,更是关上了股民诉讼的大门。股民的正当权益在名义上受法律的保护,却没有司法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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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后不久,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重申《公司法》规定的股民诉讼的权利。随之,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应通知,决定有条件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为股民起诉虚假陈述者打开了一条缝。已被中国证监会处罚的16家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也因此被送上被告席。便在股民们为此欢欣鼓舞之时,还必须看到,股民诉讼之路依然难走。

  首先,高法的通知只列出了“有条件受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在中国股市,虚假陈述只是证券欺诈的一种,其他还有诸如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等。因此,除了“虚假陈述”之外,更多的证券欺诈案件还是欲告无门,股民们也只好逆来顺受。

  其次,单就高法对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的受理所设置的诸多限制而言,股民要通过诉讼讨回公道依然困难重重。

  根据通知规定,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侵权案件,须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前提,股民诉讼必须将查处结果作为民事诉讼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将对虚假陈述的事实认定交给中国证监会决定,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中国证监会更专业,在认定事实上更具有行业的权威性。但中国证监会是法定的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其不能独立于证券市场之外作出公正决定,它不得不权衡各方面的利害关系。而且,中国证监会作为行政机关,其执法行为必须经受司法审查,也就是说,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及责任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最终认定虚假陈述行为的并不是中国证监会,而是人民法院。到了最后,股民的民事诉讼可能异化成了上市公司针对证监会的行政诉讼。把中国证监会的生效处罚决定作为民事诉讼的前提,其直接的后果是股民诉讼之路将更加漫长,损失无法及时挽回。其一,证监会的调查与处罚是个漫长的过程,而且是否处罚也要证监会说了算。假定证监会决定予以处罚,上市公司为了拖延被诉的时间肯定会申请复议,然后不服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还可以提起上诉。如果在这个马拉松式的过程中,上市公司在每个环节均败诉,证监会的处罚才能生效。其二,股民即使胜诉,也可能得不到赔偿。《证券法》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按照高法规定的程序,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而民事诉讼尚在进行之中,最终上市公司将没有任何财产,拿什么赔偿给股民?其三,高法的规定将直接导致中国证监会疲于应诉,因为上市公司为拖延被诉时间要提起行政诉讼,股民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也会要求证监会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并处罚,若中国证监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股民也会提起行政诉讼。证监会将面临“腹背受诉”的尴尬局面。

  就起诉的管辖地域来说,高法的通知规定,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统一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股民只能向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起诉上市公司,单起诉机构和自然人的,只能向机构所在地法院起诉。上市公司均是各地的优秀企业,其能够上市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各地政府努力的结果,甚至不排除政府参与做假的可能,存在比较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背景,由上市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该类案件,诉讼的结果恐怕在起诉前就已“命中注定”。而且,中国股市深受证券欺诈之苦的往往是中小投资者,要求他们单独到上市公司所在地起诉,无疑会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在诉讼前景不明,且要承担较大经济支出的情况下,如果不能就近起诉被处罚的机构,很多人只能被迫放弃起诉的权利。

  此外,股民诉讼还必须以足够的证据证明虚假陈述与投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自己损失的具体数额,这些复杂的技术性障碍,对于中小股民来说,更是难以跨越。法律是股民赖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如果法律也靠不住,股民还能指望什么呢?因此,让股民们能够轻松地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让中小投资者在深受股市欺诈之苦时,能有一种力量为其主持公道,是股市健康发展的一个重大而迫切的现实问题。

  (注:本文为蔡慎坤先生授权新浪网独家发布,严禁转载!)

  谁来拯救中国股市(连载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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