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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星:“国有股决不全流通”说法不科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2月13日 14:41 新浪财经

  张卫星

  上周五国资委和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仔细阅读了《暂行办法》后,为国资委新政策的“纳柬如流”而喝彩。到底国资委的这份文件如何“纳柬如流”呢?这就要先从2003年12月16日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发布说起,在这份《意见》中关于中国股市上市公司的国有股问题有如下规定:“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
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对于国资委的《意见》一文中关于国有股的相关规定,发布当日证券市场就有所反应,市场中的投资者普遍担心国有股减持问题阴影不散,而一旦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底价定价为现在的净资产,那么全流通问题公平合理的解决将成为泡影。因为现有上市公司中的每股净资产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股权分裂的超高溢价的发行方式从投资者手中转移过来的。

  虽然事后国资委有关人士借助媒体发表讲话,提醒投资者,这些担心是多虑的。因为《意见》所涉及到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部分,只是对在二级市场外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的情况进行规范,不涉及场内交易和流通的问题,更谈不上国有股流通的定价方式。但市场的疑惑并未解除?因为上市公司国有股的低价场外转让的不禁止,反而得到鼓励,场外转让的大量出现,这也为未来全流通的解决制造了巨大的麻烦。

  在猴年春节之前的一个多月时间里,笔者为此问题而专门写了三篇文章,《到底应该怎么理解李荣融先生的“一视同仁”》、《解决“全流通”----必须走出思维误区》、《核心问题是“定股”而不是“定价”》,分别发表在《中国经营报》和《新浪财经》上(读者可阅读参考)。并且就此问题与国资委相关同志进行了沟通,笔者认为股市中只有1000多家上市公司,是所有国有企业总量中的很小一部分。所以国资委制定的政策应该针对普遍意义上的大量的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而上市公司因为中国股市的特殊性,因为股权分裂问题的存在,实际上是存在产权不清问题的,所以不能混为一谈,应该特例处理。

  春节后,《国务院9条意见》出乎意外的公布,令市场信心大振,从国务院层面如此大规模、全面地讲到了资本市场发展的各个方面还是多年来的第一次。笔者细读后更坚定了自己的判断。因为国资委以前关于上市公司的政策“提倡场外转让,净资产定价”是与《国务院9条》中的“特别是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是相悖的,而且按以前的提法显然会给全流通制造麻烦。

  2月5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后,针对上市公司的就有一条“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以此次《办法》显然是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将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转让与其他国有资产的转让分开来处理。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国有资产转让办法》为中国股市的全流通问题的顺利解决又扫清一个障碍。所以笔者要为国资委的“纳柬如流”而喝彩!

  此次《暂行办法》出台后,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先生接受了媒体采访,但不知为何,在媒体上实际公布出来的话语使人读起来感觉匪夷所思的困惑。

  首先我们看看媒体上是如何表述李荣融先生的讲话“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流通办法也肯定会适时出台,但国有股决不全流通,要流通的国有股数额不会太大。”

  此时的这个“国有股决不全流通”的说法是令人有不知所云的感觉,因为“全流通”是中国股市的一个特殊含义的词汇,全流通的概念含义是指上市公司全部股份都是可流通的一种市场状态、一种交易制度、一种市场机制,是有别于现在的中国股市“股权分裂”的分裂型发行、分裂型上市、分裂型交易的市场状况、制度、机制的。所以“国有股决不全流通”这种说法岂不是在说决不参加这种交易机制、决不参加这种交易制度。这种说法让人怎么理解呢?

  关于李荣融先生的讲话,我细读后发现,李荣融先生此时的“全流通”词汇的表述,更多的是“全卖出”的意思,或者可以用股市中的其他类似语言,如“全清仓”“全变现”“全转让”等等表述,我看都比此时的“全流通”词汇准确的多。所以我认为李荣融先生的原意应该是“上市公司国有股的全流通的办法也肯定会适时出台,但真正全流通后,要卖出转让的国有股数额不会太大。”这应该是正确地反映了李荣融先生的表达原意。

  希望财经界的记者在转述领导讲话或总结领导讲话时,更应该用认真负责的态度,怎么可以将领导的讲话归纳出“国有股决不全流通”这样一种不科学的说法呢?“国有股决不全流通”这种说法专家学者听不懂!普通投资者听不明白,结果产生种种误解,甚至有关人士因此言而在媒体上作出了许多歧义性解读,在市场中以讹传讹造成很不好的影响。其实这些基本概念性错误的问题,只要采访的记者在当时向领导求证清楚,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所以希望能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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