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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监管制度 谁是最终裁决者--拯救股市(3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29日 13:42 新浪财经

  在“凯立”案中,法院祭出的是中国的行政诉讼法,而中国证监会则搬出了《证券法》和《会计法》,似乎谁也扳不倒谁,案件审也审了,判也判了,兴师动众,劳神费力,但最后的结果仍是一笔糊涂账,找不到中国股市管理的最高权威。类似的情况在中国股市监管方面还有很多。

  在国外,决定公司退市的是市场,而不是哪一个机构或组织。纽约交易所和香港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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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都有严格的退市程序。国际上“退出标准”的规定比我国《公司法》中“三年连续亏损”要严格的多。我国《公司法》虽然也规定了“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等规则。但我们必须注意到,国外退市的严格是建立在“让市场说话”的原则上,而不是建立在“让监管者说话”的原则上的,而我们的公司法显然属于后者。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区别。

  事实上,对照一下两家交易所的的相关标准,我们就会发现,两家交易所都没有“连续三年亏损即退市”的条例。这不是偶然的。因为连续三年亏损既不意味公司肯定失去了持续经营能力,也不意味着它完全没有重组价值。这样的例子国外很多,中国也可以找得到。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个有连续三年上市记录的公众公司,投资者完全有充分的信息可以对它的前途作出判断,他们完全有能力用自己的投资行为对它的命运作出裁判。很明显,这是投资者自己的事情。在这里,我们看到市场经济国家对市场的服从和某种宗教崇拜般的敬畏。因为他们深知,他们没有能力作出比市场更好和更有效率的判断。要利用市场就必须首先无条件地相信市场,相信市场会比我们作出更聪明的决定。

  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特别缺乏市场意识的国家里,导致我们挥舞“理性”之手的诱惑实在是俯拾皆是,这就更需要我们提高警惕,防止这种倾向。因为在市场化的路途中,我们才刚刚开始。当然我们这里讲的市场是一个有效或比较有效的市场。一个无效或者负效果的市场是做不出聪明的决定的。就像我们在现在的中国股票市场中所看到的那样。但我们不能以无效市场的原因而去干预市场,更不能以此去反对建立一个有效的市场。我们应该和可以做的只能是:以最彻底的市场精神努力去建设一个高效的市场。作为一个监管者,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自己无法代替市场去做出决定。

  (注:本文为蔡慎坤先生授权新浪网独家发布,严禁转载!)

  谁来拯救中国股市(连载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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