郦晓工作室:全流通的关键在确立甲方乙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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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 16:13 新浪财经 | |
郦晓工作室 甲方是持有不流通股权的大股东,应该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具体来说是国资委及相关机构。最近一段时间,国资委在证券市场之外,实现股东的多样化。 乙方则是持有可流通股权的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所谓的散户,也包括持有流通股的 那么本来整个逻辑就很简单,只要甲方和乙方都认可,就是合适的全流通解决方案。当然每家上市公司都有不同的情况,那么就有相应不同的全流通解决方案。 现在的问题是有一个“管理层”的概念。管理层好像不是所有者。证监会征集了无数全流通解决方案,但是没有一份予以采用。根本在于,证监会不是大股东,不是国有资产的代表者,不是这个问题的甲方。 然后就可以解释,一段时间来声音的混乱,刚出一个消息,马上又出现不同的消息。幸好这类事件已经太多,不再对市场造成干扰。原因就在于处于角色中的不是当事人,而当事人则要进入角色。 回过头来,最初的解决方案,也就是融资再融资的时候,按市值减持10%,是证监会角度下能做出的唯一方案。并且这一方案,与其说是基于解决全流通,倒不如说是市场角度,全流通的执行方案。这一执行方案仍然在海外上市的国企中执行。 实际上是对的,证监会既不代表甲方也不代表乙方,她是市场管理者。在全流通问题解决中,证监会应该扮演一个全流通解决方案决策程序的制定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甲方和乙方协商出的解决方案是合法的。 也是一个很复杂的程序问题。一份全流通解决方案中,国有资产的代表者已经认同,但是中小投资者是一个群体,或者有一部分赞同,另一部分不认同……当然,证监会完全能够做好这一工作。这一工作固然是针对全流通,但是对未来的许多问题都有普遍适用意义。 其实我们要检讨。本来中小投资者和国资委在这一特定事件中,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有问题商量着办。我们依然有依赖感,认为自己不用多考虑,政府,或者所谓的管理层会把事情都做好。或者有反应,就是一个劲地抱怨。 我以前租过半座小楼,用于仓库。然后房东,一个老农民,有一天说不续签了,原因是政府拆迁,他已经和政府商定。事后我知道,他为自己争取了很多,应该是相当满意。那么在这一事件中,他很好地作为一方同政府部门协商。反过来,资本市场中的众多投资者,好像是更高级一点,反倒是缺乏这方面的意识。 最后是一个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拆迁补偿其实要比全流通问题复杂,要同成千的拆迁户一个个谈,但是很少有建设不能按进度进行的,适当妥协有时候是必要的。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62630930 转5231O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