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监管制度 法院判决难执行--拯救股市(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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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16日 14:24 新浪财经 | |||||||||
事情至此本已完结,下步就是执行的问题了。然而,终审判决后的“凯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却再次搁浅。案件当事人中国证监会向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该法院随即作出了暂缓执行的决定——“凯立案”再生枝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无法执行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只能申请再审。据了解,证监会申请再审的理由在于,一、二审判决严重违反《证券法》和《会计法》的相关规定,不仅
按照终审判决,证监会退回凯立上市预选材料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还应当恢复对凯立股票上市的核准程序。但是按照证券法第11、12、13条的规定,发行人必须同时向证监会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人申请发行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机构规定;发行人向证监会提交的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从证券法的上述规定看,执行“凯立案”终审判决几乎无从下手。从2001年3月开始,股票发行开始实行核准制。为规范核准制下的股票发行,证监会在核准制实施之初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对拟发行股票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作了全面的规定。“凯立案”中原告提交的是一份4年前的预选材料,与核准制下的整套材料相比,存在着本质上的差别。 因此,一位关注“凯立案”的法律界人士比喻说,法院判令证监会用核准程序对一份4年前的预选材料进行审核,如同宣布可以用去年的高考答卷报考今年招生的大学,根本行不通;另一位人士更是出言尖锐,称法院的判决似乎少了一项针对凯立公司的内容,如果在判令证监会恢复核准程序的同时,责令凯立在两个月内及时准备好适应核准制要求的申报材料,终审判决也许还有可能执行。 作为中国股市的一个个案来说,对凯立案的最终结果如何,其实已经并不重要,其要害在于,谁能对股市的是是非非作最终的裁决? (注:本文为蔡慎坤先生授权新浪网独家发布,严禁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