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现行监管制度证监会当被告--拯救股市(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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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15日 13:16 新浪财经 | |||||||||
1994年12月30日,民营企业海南长江旅业公司联合其他5家股东发起成立了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意在用“业主投资修路,政府综合补偿”的办法在海南中部修建一条全长172公里的高等级公路。1997年2月,公路一期工程动工。公路总投资50个亿,凯立想到了上市,海南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和海南省政府同意了它的要求,从国家民委那里,凯立得到了一个指标。1998年2月,中国证监会致电海南证券管理办公室,表示经研究同意凯立公司上报预选申报材料。6月29日,凯立公司提交了材料。随后,中国证监会两次来人调查审核
凯立公司据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该院以证监会给国务院的报告(即39号报告)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就在凯立对此裁定上诉期间(2000年4月),又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以办公厅的名义作出的证监办函(2000)50号文《关于退回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A股发行预选材料的函》,认定凯立公司“发行预选材料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不符合上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凯立公司以中国证监会又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了上诉,并于2000年7月针对39号报告中称其97%利润虚假,取消其A股发行资格的表述和50号文认定其前三年财务会计资料不实,退回其A股发行预选申报材料的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原告申报材料前三年会计资料不实,97%利润虚假的错误结论;(2)撤销被告作出的取消原告A股发行资格并进而退回预选申报材料的决定;(3)判令被告恢复并依法履行对原告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的审查和审批程序。2000年10月19日,中国股市历史上第一例状告证监会的案件开庭。 根据法庭调查,2000年1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1)被告中国证监会退回凯立公司预选材料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告恢复对凯立公司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并在判决生效之后的两个月内作出决定;(3)驳回凯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于2001年7月5日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50号文认定事实的证据不充分。(2)退回凯立公司预选材料的行为违法。 也就是说,海南凯立状告中国证监会一案,是以中国证监会的败诉为结果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要求中国证监会依法审核海南凯立的上市请求,并要在60天内作出决定。判决一经宣布,立刻在舆论界和学术界引起热烈争论。 在海南凯立状告中国证监会一案中,许多传闻和是是非非让人无法评价。人们比较关心本案的最后结果,中国证监会可以保留自己的法律权利,但不管谁赢谁输,中国股票市场法制建设的方向不应该改变,此案对于中国股票市场建设的积极意义也不会改变。加快法治化进程,仍然是中国股票市场的重要课题。凯立案的终审判决使证监会的职能发生了重要的变化,这对证监会来说是一个非常大的转变。 (注:本文为蔡慎坤先生授权新浪网独家发布,严禁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