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制弱化 证监会的监管职能--拯救股市(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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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13日 14:53 新浪财经 | |||||||||
在2002年7月举行的证券业协会第三届会员大会上,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提出了这样的说法,证监会今后将把更多适宜由自律机构承担的监管职能交给证券业协会,“这方面的变化可能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人们的想象,力度是很大的”。 证监会向证券业协会移交监管职能,听起来很好,但细细一琢磨,就觉得不对了。证券业协会既然是行业自律组织,怎么能接受监管职能?这样岂不成了第二证监会?诚如周小
中国股票市场有过度强化行政监管的倾向,由政府代行“本应由自律组织承担的职能”即为其突出表现之一。但是,迄今为止,恰恰是在证券行业自律不到位的情况下,又放松了监管的责任。远的如君安,申万事件;近的如基金黑幕事件,南方证券事件等等,无论事情大小,均以内部处理的方式加以消化。这显然与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近亲繁殖、运作很不规范有关。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向证券业协会下放监管职能,不能不令人产生纵虎归山的担忧。 证券业协会更好地履行自律职能当然是件好事。比如,证券业协会将建立覆盖全行业的从业人员执业记录数据库,使之成为从业人员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机构业务记录数据库,使之成为机构信用评级的主要依据等,都将是值得欢迎的自律之举。问题是,人们注意到,证券业协会把“服务、传导、自律”确定为三大基本职能,第一次把“服务”提到了首位。然而这里的“服务”并不是特指为投资者服务,而是为“全行业争取权益,争取发展空间”,既然如此,证券业协会制定的“保护”券商利益之举,也就是理所当然了。从证券业协会会员的构成不难了解,其代表的是全国111家证券公司、17家基金管理公司、81家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这些会员都是“买方”,为买方利益服务也是顺理成章的。尽管证券业协会还是拟议中的“保护投资者协会”的当然发起人和管理者,但却并没有提到“维护投资者权益”的职能,人们不知道,离开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证券业自律的出发点在哪里,落脚点又在哪里?监管和自律是并行不悖的。强化行业自律不等于可以放弃或放松监管,而移交监管职能也不等于加强了自律职能。但无论是对于证监会还是证券业协会,加强监管和强化自律都必须以维护投资者权益为重中之重,这是不应有什么疑义的。假如监管和自律在这个根本问题上变成了“跷跷板”,那么证监会的职能到底是什么呢?。 (注:本文为蔡慎坤先生授权新浪网独家发布,严禁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