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分宽容券商 挪用客户保证金--拯救股市(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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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01月06日 13:23 新浪财经 | |||||||||
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1999年实施的《证券法》,都明令禁止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但挪用客户保证金一直是中国券商的顽症。 据有关资料统计,客户保证金被挪用比例在1997年达23%,1998年为18%,1999年为16%,2000年仍达到2.33%。按2000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余额3730亿元计算,挪用的客户保证金在86亿元左右。2001年6月,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公布了没有挪用保证金的券商名单,有7
有关人士分析,挪用客户保证金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券商雄心勃勃的“发展愿望”产生需求,其“过桥贷款”的投资银行业务、其增加收益的自营业务等都需要资金;券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账户并存产生机会,因为券商对两类账户均握有支配权,挪用自然“方便可行”。但最根本的原因,恐怕还是监管者的心慈手软吧! 目前,有关方面对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抱有很大预期,认为此举将从源头断绝挪用客户保证金现象。但是,许多券商过去挪用的保证金中相当部分已成了陈年呆坏账,而且近期资金套牢深重,很难在短时间内全部归位补齐。这是迫在眉睫的兑付风险,以后的挪用需求可能更加强烈。此外,券商客户保证金存管银行制度与托管银行制度相比,仍留下了挪用保证金的危险空间,只不过是资金必须回位的时段被压缩到了一个月。因此,挪用能否真正断绝,还要由实践来说话。 中国股市的种种危机迹象,深刻地反映了证券监管制度性的病症。对券商违规的温情脉脉,终将酿成大患。 (注:本文为蔡慎坤先生授权新浪网独家发布,严禁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