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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畸型的怪胎:信用迷失--拯救股市(10)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6日 10:32 新浪财经

  随着证券监管部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股票市场上一些令人触目惊心的违法违规案件和造假典型被相继揭露出来。这些违法违规行为长期以来被隐藏和掩盖,造成了股票市场一定程度的表面繁荣,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损害,对投资者的市场信心也是一种打击。股票市场现在已面临信用危机。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活动是通过非人格化交易进行的,所谓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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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化交易,是指交易者是不特定的,彼此之间没有个人的了解。与传统的人格化交易相比,非人格化交易极大地扩展了交易的范围,因而扩大了社会分工,拓展了市场范围。非人格化交易必须通过交易者之间的契约来实施。因此,我们说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进一步地,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任是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相信交易他方会履行契约责任的条件下,市场交易者才会订立契约,进行交易。

  非人格化的市场交易需要一种普遍的信任,这种信任不是基于“熟悉”或针对个别具体的有着特定身份的个人的,而是基于对交易对方的利益和权利的尊重,因而它是一种抽象的普遍主义的原则。如果没有这种普遍主义的信任,交易便无法扩展,经济活动将不可避免地萎缩。因此,市场经济内在地需要一种普遍主义的信任。普遍主义信任的核心是对相互权利的尊重。要建立普遍的信任,首先必须建立起保护市场参与者权利的法律体系并且对侵害他人权利的违法者进行制裁。因此,市场经济还是法治经济。

  股票市场是市场范围充分扩展的必然产物,反过来,股票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又进一步导致了市场范围的扩大。在股票市场上,非人格化交易不论其范围、数量还是频率都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因此,股票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对信用及普遍的信任有着更高的要求。股票市场信用的缺失不仅导致交易的萎缩,即市场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萎缩和丧失,还会产生和积聚巨大的金融风险,对整个国民经济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已具有相当的规模,股票市场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当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股票市场交易秩序的失范和信用的缺失不仅对我国股票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构成了很大的威胁,而且,其所聚积的金融风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也构成了隐患。

  股票市场信用迷失的成因比较复杂,有市场不成熟的原因,有经济转型时期体制机制上的原因,有制度建设滞后,市场不健全的原因,也有行业、企业缺乏自律的原因。

  世界各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史表明,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由于法制不健全以及缺乏监管经验和手段,各种违法违规现象随之滋生,市场信用普遍缺失。以美国为例,早期由于采用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联邦政府对股票市场没有采取任何管制措施,仅仅依靠证券商的自律和各州的蓝天法进行规制。证券商在利益的驱使下自律不足,而各州蓝天法又宽严不一,因此投机者利用跨州交易规避法律,导致股票市场投机盛行,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活动猖獗。

  过度投机和市场秩序的混乱导致了1929年股市的崩溃,股票市场的危机进而引发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大危机。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股票市场在1990年代上半期一直处于摸索和试点状态,人们对市场的认识还很肤浅,一些个人和机构为了谋取暴利不择手段,因此违法违规现象日益严重。

  我国的股票市场产生于计划经济的土壤之中,股票市场的发展与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相伴随。因此,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原有体制的制约和影响,股票市场明显地具有转轨经济的特色。这就与国外股票市场的早期发展不同,我国股票市场不完善之处更多,信用缺失更加严重。可以说,我们是在尚未充分制定游戏规则的情况下,便开始了游戏。

  规范一级市场的《公司法》1993年底才颁布,而股票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更是直到1998年才出来。在此之前,股票市场仅由政府的行政条例和部门规章进行规制。即使是已经施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在许多方面也是粗线条的,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除了法律不完善的问题之外,更加突出的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由于担心严格执法、大力查处违规上市公司等会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不利于市场的短期稳定和发展,因此长期以来股票市场执法和监管有失宽松,一些人违法乱纪而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因而一些人仿而效之,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形同虚设,违规现象大量存在,恶性事件一再发生。

  另外,中国股票市场的规则制订及执行完全依靠行政部门,缺乏企业和行业自律。

  成熟股票市场的规则首先是基于上市公司、券商及中介机构的自律,在自由竞争的时代,企业行业自律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只是在市场规模逐渐扩大、自律不足以规范市场的情况下,才出现了政府对股票市场的介入和执行监管职能。与成熟国家股票市场的发展不同,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证券行业自律机制先天不足。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缺乏自律,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它们钻法律的空子便不足为奇。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自律源于行为主体对其长期利益的关注和追求。为了长期收益最大化,行为主体必须努力在市场上建立和维护一个良好的声誉,因为良好的声誉会带来未来获益的机会。这样一来,即使法律法规有空子可钻,行为主体也会自觉地减少钻空子、不讲诚信的机会主义行为,做到自律。

  经济转型时期我国股票市场秩序的失范和信用的缺失有其必然性。但是,在我国股票市场已有相当规模的今天,如果任其进一步蔓延,不仅严重影响股票市场的稳定和发展,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对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会带来很大隐患。

  (注:本文为蔡慎坤先生授权新浪网独家发布,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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