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新浪独家文章:后WTO时代的《证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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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2月10日 23:33 新浪财经 | |
张越/文 一晃,WTO两年了。股市还真有了“新气象”。阿Q进村了,H股上天了,深B摸高了。A股嘛,不提也罢。只有这《证券法》,八风不动。传的挺火,却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细想想,WTO时代,《证券法》应该有如下修改。 为适应WTO需要,对《证券法》的修改应当增加系统内容,包括民事责任制度特别是民事赔偿制度的法律规范;新的证券品种,如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完善证券市场层次或体系,明确规定主板市场之外的创业板、场外交易场所;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等。 《证券法》第6章规定了经纪类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划定了各自的业务范围,但这些内容中没有重组并购、创设基金、资产证券化等现代投资银行业务,并且目前允许证券公司按业务划分设立子公司,逐渐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等,因此应根据实际情况扩充本章内容;《证券法》第103条规定:“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加入WTO后,我国允许外国证券机构在交易所设立特别席位,直接从事B股交易,但本条中并无“特别席位”的表述,国务院对此也无另行规定。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62630930 转5231O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