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海琴:证券市场要有自己的十条和五条禁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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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 11:07 新浪财经 | |
阎海琴 日前,深圳市委、市政府决定,对违反以下禁令之一的最后审批人和主要责任人,一律给予免职处理,由任命其担任现职的组织按规定程序对其履行免职手续,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免职之后由执纪执法机关对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因违反禁令被免职人员,今后不得在国有企业领导层任职。这十条禁令是: 一、严禁违反市政府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 二、严禁违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财务总监联签的规定,擅自决定支付限额以上资金。 三、严禁不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招标投标。 四、严禁在产权转让中,不按市政府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五、严禁在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不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或越权核销资产损失。 六、严禁在企业改制中,有关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的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 七、严禁保留账外资产和设立账外账。 八、严禁授意财会人员或中介机构做假账,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隐瞒亏损。 九、严禁将本企业资金用于与本企业无产权关系的新企业注册。 十、严禁违反我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的管理规定,领取规定外的各种补贴和奖金。 上述禁令,应该是对法律与道德不完善的补充,这是十分必要的。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仅靠法律和道德是不行的,还必须有强硬的“禁令”。公安部的五条禁令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五条禁令”是: 一、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二、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五、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我国的证券市场在有些方面比较混乱,上下怨声载道,在法律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也很有必要斩钉截铁的出几道掷地有声的“禁令”,尤其是对全国股民一致厌恶的“恶意圈钱”行为更应如此。 比如: a)、上市公司的发展速度必须或者至少和国家对该行业要求的总的发展速度相一致或着相匹配,否则,禁止二次融资; b)、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至少要高于投资人的心理预期,否则,禁止二次融资; c)、上市公司在历史上从来没有过任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没有遭到过公开谴责或处分,否则,禁止二次融资; d)、上市公司前次或前几次的募集资金用途从来没有发生过重大变更,并且已经或正在按原有计划正常实施,否则,禁止二次融资; e)、上市公司前期承诺的各项财务指标必须完成并且必须超额完成,否则,禁止二次融资; f)、上市公司经营班子曾经合理科学的使用了前期的募集资金并且可以证明该领导班子又可以继续驾驭使用更多资金的能力,否则,禁止二次融资; g)、上市公司与大股东的关系以及与大股东背后的关系必须是清晰的,没有发生过大的债务问题,至少在申请再融资期间没有与大股东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否则,禁止二次融资; h)、上市公司的负债率、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惯例和财务制度,否则,禁止二次融资等等。 类似禁令也适应于首发等一系列与目前证券市场相关的环节和行为。 如此禁令一定会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 除了管理层的这种禁令之外,证券业协会或者上市公司协会也应该出一些类似的约定,这个约定的宗旨就是要保护市场、保护投资者,因为失去了市场、失去了投资者,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所以,证券业协会或者上市公司协会理应旗帜鲜明的发出倡议:坚决禁止一切侵害一切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坚决杜绝一块臭肉烂了一锅汤的现象再次发生。 股权割裂是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但却不是唯一因素。如果把精力都放在解决股权割裂上、放在国有股流通问题上,一味的鼓吹只要股权割裂的问题解决了一切问题就都可以迎刃而解了,那么,就会减弱斧正我国证券市场的力度,让那些看上去似乎枝节的问题继续损伤着广大投资者的热情和自信。因此,客观的研究了解非流通股权流通问题是值得提倡的,但是坚决反对用自己也没有想明白的方案去试探市场试探股民,这种做法不是在保护市场不是在保护投资者,而恰恰会使本来无所适从的市场更加无所适从,本来脆弱的市场更加脆弱。 本文的观点:在法律不完善、规章制度不明确的现实中,必须采用“禁令”的形式,以期最大限度的禁止上市公司的某些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不应该把一切希望都押注在股权割裂解决上,股权割裂是影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但肯定不是唯一因素。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62630930 转517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