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湘源独家文章:“全流通”不如可流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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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4日 11:53 新浪财经 | |
黄湘源 全流通是针对占我国股市大部分比例的国有股和其他法人股人为的不流通提出来的。我们并不否认,这种股权分裂是造成股市种种弊端的主要症结所在。但是,为什么无论什么样的全流通方案都难以获得各方共识,其中一个问题,就在于全流通本身也不是一个科学的提法。 现在的非流通股,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本来应当是可流通的。这些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性受到限制的因素,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已经或正在得到释放,使我们有可能提出还非流通股以可流通权利的要求,从而根本消除股权分裂的弊端。但是,客观地讲,这种释放的程度也许尚未达到足以令非流通股具有可流通的充分自由的程度,因而,所谓全流通的提法无疑多少显得有点不合时宜。当然,这并不是我们责疑全流通的主要理由,因为这种问题的本身终究是会随着改革的更进一步的深入而得以解决的。问题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和全流通对于证券市场来说,不仅存在流动性程度的差异,而且对于股东权利的影响也有着很大程度的不同。 即使在比较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也是可流通而并非全流通。他们的股份哪怕只是部分变现,也需要向证监会或有关监管部门申报或登记,予以公示。例如,比尔·盖茨在将自己的部分股份变现以捐献慈善事业时,都曾申报公示。而李嘉诚在股市低迷的时候,非但没有减持股份,反而多次增持股份以增强市场信心。市场告诉我们,即使是控股股东所持的股份,按照风险投资的原则,也需要退出机制,可流通的权利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可流通的权利握在股东自己手里,是否进入流通不仅取决于自己的意志,还要受到一定的申报公示程序的制约,这不仅有利于控股股东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公司的稳定性轻易受到恶意收购的动摇,也是从整体上维护市场稳定,维护投资者在知情基础上的自由买卖选择权。不难设想,如果一个上市公司连控股股东所持股份也处在全流通状态,那么,对于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的正常运作,对于股东权益,怎么能不一枝动,百枝摇,还有什么双赢、多赢可讲呢? 无论从公司治理还是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来看,对于上市公司股份的流通和不流通都不能绝对地肯定或否定。我国证券市场在建立初期,发行了大量职工内部股,按规定可在公司上市三年后进入流通。1994年职工股的配售比例为公众股的10%,纳入新股发行额度,并在配售6个月后上市。职工内部股和企业法人股“同股不同权”,不仅股份比例受到限制,且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无法在公司内部治理中发挥实质性的影响力;和流通股相比,则持股成本迥然不同,也是另一种“同股不同权”。由于职工内部股具有明显的福利色彩,并且在发行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腐败现象,其进入流通不仅意味着激励机制的“船到码头车到站”,而且也对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形成一定的冲击。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1998年起停止发行职工内部股,已发行的职工内部股也在2002年前全部进入流通,宣告了职工内部股制度的失败。但国际上看,职工持股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不仅由来已久,并且依然是比较盛行,其原因在于国外的职工持股制度克服了暗箱操作的弊端,而且对其流动性作了适当的限制。在某种意义上,流通与否恰恰成了成败的分水岭。这在我们的全流通主张者来说也许是不可思议的。从国内国有股转让当前的态势来看,对于员工持股制度的探索其实并未停止,最近深圳华强集团的国有股宣告转让给了员工持股的公司,就是一个新的动向。有关员工持股制度的探索,如果不对其流通性有所限制,而以全流通为其目标的话,那么,可以肯定的是,它不仅将依然无法摆脱“同股不同权”带来的套利弊端,同时,也仍然难以避免置流通股东于新的不公平的尴尬境地。 可流通和全流通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国有股减持的进程中,在股东权利的处置上,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过程,前者主张的是循序渐进的市场化规则,后者却一味追求一刀切的整体重组而非得依赖强制性行政手段则不足以牵一发而动全身;前者有利于在发展中规范,后者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推倒重来。正因为如此,前者可以有望瓜熟蒂落,而后者则难免强扭的瓜不甜。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62630930 转5231O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