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湘源文章:让投资者有用手投票的权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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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 11:11 新浪财经 | |
黄湘源 用脚投票?还是用手投票?对于投资者来说,目前实际上只有用脚投票的选择权。但是,这并不等于说投资者不需要用手投票的权利。 最近发生在招行和中远航运的事情,显示了两种投票权产生的不同结果。招行的流通 正如招行行长也不讳言的那样,招行可转债方案暴露出现行制度的问题。尽管招行发行100亿以内转债的融资方案违背了公司法第161条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的规定,却得以钻了现行融资制度的空子实施恶意圈钱。不仅如此,招行股东大会也得以充分利用了现行股东大会议案立案和表决制度的缺陷操纵表决机器强行通过其融资方案。可悲的是,流通股东同盟提出的《关于否决招商银行100亿可转债发行方案的提案》连立案资格都遭到否定,甚至连对表决结果分别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进行分类统计和公告的要求都被拒之门外。 如果按照一般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国元证券本来也不过是无奈的少数。在大股东可以参与投票的情况下,关于中远航运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等议案都已获得通过,如果少了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这关键的一环,那么,中远航运转债就将成为出笼的狮子。无巧不巧的是,在到会的886.8万股有表决权的流通股东中,国元证券以445万股VS442万股的其它流通股东,3万股的微弱之差,令其恰好占50.18%的优势,最终否决了这个在他们看来有可能损害流通股东利益的方案。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存在重大利益差别是不争的事实。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在握有控制权的非流通股东的操纵下,提出有利于非流通股东利益的圈钱方案,作为掏钱方的流通股东却实际上没有用手表决的权利,只能用脚投票,流通股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上市公司的所有重大决策中,特别是在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与分红、派息等与流通股股东利益有息息相关的决策中,如果不能全面引入流通股股东认同制度,没有流通股股东50%以上的支持与认同,这些重大决策就不能成为公司的意志并成为公司的行动,那么,在股权分裂与“一股独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情况下,作为弱势群体的流通股股东表达自己意志的渠道和方法也就等于子虚乌有。2002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引入了类别股东投票表决制度,第五条规定:“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20%的,其增发提案还须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另外,中国证监会在2000年5月18日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也规定:“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这实际上也是一种类别股东投票表决的制度。遗憾的是,由于这些关于类别表决的规定尚未形成一种具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的制度,对号入座的权利往往操之于大股东之手,实践中难以避免各取所需,导致在上市公司的一些重大决策上并不能普遍地实行这种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特别是流通股东的类别股东投票表决制度。招行的以适用于增发的规定不适用于可转债而不承认流通股东的类别表决权,就是明证。 美国的公司法允许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提出要求对其所持股份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公平价格予以购买的权利。这也是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一种措施。在“资本多数表决权”盛行的条件下,当少数股东无法阻止有可能损害其权益的公司决策的通过时,相对于向法院申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和撤消之诉,行使股份评估权的成本较低,时间过程不长,且无须证明股东大会决议的违法与否,就可以使少数股东能够较为轻松地摆脱受压迫的地位。就此而言,似乎有点类似流通股东的用脚投票。不同的是,股份评估权作为一种自益权,不仅使少数股东的股份具有流动性,而且还有可能获得一定的补偿,行使权利的收益将完全归提出要求的股东所有,显然更有利于激励少数股东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由于它实际上赋予了股东在特殊情况下随时从公司撤资的权利,从资金上给公司增加了回购股份的压力,由此可能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并给公司带来经营风险,这对于剩余股东来说,也就不可能没有一点约束力。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屠光绍最近指出,“流通股、非流通股的存在对我们市场来讲是一个特殊的现象,既然流通股以及流通股东已经是一个特定的对市场有重要影响的范畴,而且对境内的证券市场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就要深入研究其对市场结构、投资行为、公司治理以及法制、监管方面的影响,在解决这个差异时,既要研究一般股东的权益,还要研究流通股东的权益问题。既要注重保护投资者权益,也要注重保护流通股东的权益。”管理层能有这样的认识,也是一种进步。但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特别是保护流通股东权益,不能停留在讲空话,许大愿。对于投资者来说,仅仅有用脚投票的权利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多方面落实他们的用手投票的权利才行。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62630930 转5231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