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如富:关注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三个方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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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0日 10:24 新浪财经 | |
申银万国 王如富 10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办法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保荐机构的职责、保荐工作规程、保荐工作的协调、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较明确的规定。这项制度是我国证券发行方式依次实施额度制、审核制之后对发行制度做出的又一次重大变革,预计制度的实施 关于获得保荐机构与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规定 影响证券公司是否具有保荐资格最大的是办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两名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这就涉及到办法中对保荐代表人的资格规定,办法中要求保荐代表人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但并没有进一步予以明确。这也是证监会为了增加办法的灵活性,可能在其他文件中对保荐人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再提出要求,如果条件规定得较严,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人才将会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将引发证券公司间的人才争夺。 关于保荐代表人是否可以同时推荐多个项目 办法第42条中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但对于保荐代表人是否可以同时负责保荐机构的多个项目,在办法中也未予以明确。这一条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竞争力产生较大的影响,如果办法规定可以同时保荐多个项目,则保荐代表人的多少不会影响到可保荐项目的数量,反之则保荐代表人的多少直接影响到证券公司实际完成项目的多少。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中聘请保荐机构的规定 办法第75条中规定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进行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和置换,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聘请保荐机构进行保荐。这一条规定对保荐机构参与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和置换作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保荐机构增加非通道业务财务顾问方面的收入。 新浪编者注:本文为作者授权新浪网独家刊登之作品,所有媒体及网站不得转载,除非获得新浪网及作者本人书面授权并注明出处为新浪网。欲转载者请来信finance2@staff.sina.com.cn, 或致电:(010)62630930 转5173联系。本文观点纯属作者个人意见,与本网站立场无关。非常感谢广大网友对新浪财经频道的支持,欢迎赐稿与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