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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股市在等什么--从历史看全流通解决方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 11:51 新浪财经

  唐金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与中国经济逐渐摆脱通缩阴影走上高速发展快车道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持续低迷。股指越走越低,流通市值迅速蒸发,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市场直接融资急剧萎缩。造成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源何在?

  究其原因,问题的症结在于因法律基础原因造成非流通股于流通股之间作为股权基础的原始投资成本不同、享受的权益不同、因而追求的目标不同。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给中国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带来了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并且由于这个根本上的错位,扭曲了后续一系列政策的制定。

  目前,随着国有股、法人股转让向外资开放、QFII机制的启动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一直困扰市场发展的非流通股问题再次成为市场关注和讨论的焦点。应该说,股市全流通的问题的解决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人为市场分裂,分别持有两类股票的股东拥有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能成为全体股东统一的价值参照,股价变动对股东的影响不具有同质性。

  换一个角度来考虑全流通这件事。企业股票上市的时候国家、企业法人好比是公司的发起股东,发起股东承诺国有股、法人股永远不流通。(注意,当初股票发行的时候政府并没有直接承诺国家股永远不流通,但是不流通写在政府的制度文件中,流通股东就认为它是永远不流通的。)现在,承诺股票不流通的发起股东希望能够获得套现的权利,因此我们需要重新调整股权结构。

  简单点说,有三个人决定投资一个企业,其中两人说我们以每股1元入股,你按每股1.5元入股,但是你的股权可以优先按10%的收益率获得定额回报(同样没有说明时限)。后来发现企业经营状况并不那么好,这两个投资者说我们也应该同股同权,那么,大家是否必须重新调整股权结构?这种调整是否不可避免的要建立在对最初约定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国有股、法人股的不流通承诺虽然没有直接在体现在投资成本上,但由于流通股股东购买股票愿意支付的高溢价是建立在不流通承诺上的,这种高溢价通过配股、增发无限放大的基础同样是不流通承诺)

  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在A股市场外的转让流动由来已久,基本以买卖双方认可的净资产值为成交价格。不久前,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推出了《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是,所有在A股市场外的转让流动都无法改变国有股、法人股为非流通股的实际状况。同时,正如易凯网络资本公司首席执行官王冉所说,企业的价值和企业的净资产无关,全流通或者简单的国有股减持方案同样和企业的净资产无关。

  我认为,由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高达70%不能流通,所以流通股市场价格也无法代表企业的价值,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不相关。由于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的波动性,以及形成二级市场价格的基础发生变化,所有全流通方案或者国有股减持方案都无一例外的不可能以目前的市场价格作为依据。

  记得经济学家鲍保胜写过这样一篇文章《非全流通造就天堂和地狱》,列举了用友软件大股东在上市不到两年就以9000万现金分红收回了出资8400万元的107%。也就是说,用友软件大股东不到两年就赚回了一个新公司。然而,公众股东在同样分红条件下实际分红2400万元(公众股东须扣税),与9.17亿元的投资相比,回报率只有1.3%。也就是说,收回投资需要76年。大股东是不用2年就收回了投资,而公众股东收回投资却要76年,也就是说要有几代人的苦等。这样的股市,不正是对大股东来说是天堂,而对公众股东来说就是地狱了吗?为什么会造成这样的局面,这里不存在违法违规,也没有欺诈和圈套,而是我国特殊的“非全流通”的股权设置制度和发行方式造成的。如果不是“非全流通”的股权设置制度和发行方式,只有1.12元资产的股票能卖36.68元的价格吗?用友软件的大股东又怎能以8400元的资产就折股7500万股,而公众股东9.17亿元只得2500万股?如此悬殊、扭曲的股权设置不是“非全流通”的制度,又怎能形成?

  虽然用友软件在股市是比较典型的,但是股市里上市公司的股权扭曲是普遍的,在“非全流通”的股权设置制度和发行方式下,哪一个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股和公众股的股权设置不是几倍之差?象用友软件这样大小股东苦乐不均的问题又怎能不发生呢?

  惠泉啤酒上市不足半年大股东就退出,股票价格因此跌破发行价就是这一现象最好的注释!虽然这仍然是惠泉啤酒大股东通过场外转让,试想,如果大股东通过二级市场抛售会是什么结果?

  所有的全流通或者简单的国有股减持方案都不可避免的会遇到各方的压力,主要障碍可能来自观念上的,即转让可能引出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但是以账面净资产或以市场价格为依据确认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本身是没有理论根据的,也是极不合理的。

  在证券市场上,证券资产的定价就必然是市场化的,必然以市场供需和企业的内在价值为基础,国有资产的不流失也就只能建立在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因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就不应该建立在其资产本身的账面价值上,单纯以其资产本身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规定国有资产不流失是不符合市场化原则的,同时也是极不合理的。

  假设,我国证券市场起初发行的是全流通的股票,起初国有资产也确实在不低于账面净值的基础上折价入股了。但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后,如果处于股票市场低迷时期,甚至个别企业发展前景不好甚至长期亏损、基本状况恶化,某企业股票市场交易价格开始低于原始净资产,甚至低于账面净资产,社会公众股东大量抛售股票,那么,单纯从经济性考虑,国有股东是否可以选择抛售呢?抛售股票是否意味着国有资产流失?

  例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参与中国石化的发行申购,在特殊政策下以每股4.22元的价格获得以30000万股的配售股数,(远远高于其他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股数,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数最高者为6000万股)。股票上市流通后,交易区间基本在发行价格以下,假设我们把全国社保基金看作国有股(具有全流通后国有股的性质),根据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理论,就出现以下悖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就不能在波动过程中以低于买入价的价格卖出股票,否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再假设,今天国家决定国有股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流通。那么,国家股如何出售?以高于国有股的历史成本价格出售算国有资产不流失,还是以高于当前净资产价格出售算国有资产不流失,抑或是以高于流通当日市场收盘价格出售算国有资产不流失?如果某股票由于前景不好、连续亏损,市场价格跌破面值甚至跌破净资产值,面临退市风险,该国有股权的持有人是否可以决定卖出股票,若卖出是否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股市崩盘,谁又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显然,国有股的保值增值必须以市场价值为基础。解决国有股保值增值的问题只能在完成股票全流通改革的前提下,国有股权持有人到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完善的前提下,依靠国有股权持有人科学经营、依法理财实现。

  还有两点需要予以特别关注,一是与前期政策的协调问题,一是目前市场心态及可能产生的反应,这两点一个关系到政府及政策的信用,一个关系到市场的信心。在一个公平、合理的全流通方案下,随着国有股流通,盘活所带来的国有资产新的保值、增值是完全可以解除这方面的顾虑。更何况,可带动社会投资与消费的活跃。

  不管国家是采取国有股市场减持好,还是直接向民营或外资企业亦或国企职工管理层售让国有资产也好,无论哪一种方式无疑都是对目前中国股市的大规模洗牌。而证券市场改革的关键在于,即将出台的改制举措要能够最大可能地体现公平,而不是仅仅成为少数利益团体的“最后盛筵”,任何涉及国有存量资产“减持”或“再分配”的举措,都应该也必须充分体现三公原则。

  目前,随着国有股、法人股转让向外资开放、QFII机制的启动等一系列政策的实施,一直困扰市场发展的非流通股问题再次成为市场关注和讨论的焦点。应该说,股市全流通的问题的解决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国有资产的管理者们不应该继续站在维护即得利益的基础上,使外商投资者享有国有股、法人股同样的权利,任凭广大流通股东的利益从国家股东和法人股东向外商投资者转移。

  解决股票全流通的合理方案――历史成本-创业系数方案

  (一)方案的基本思路

  历史成本-创业系数法的基本思路是用历史事实为依据,以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各自历史形成的平均成本为基础,适当考虑非流通股的创业风险成本,或创业利润,并根据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不同的历史成本,以所有股票的历史平均成本为基础进行折股。使两种股份具有平等的形成基础,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股同钱”,同股同权,同股同利。通过折股除权实现非流通股的全流通。

  该方法不考虑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各自内部不同的实现成本,例如部分非流通股参加了配股,与未参加过配股的非流通股具有成本差异,另外还有如部分非流通股进行了场外转让,使得转让后持有人与部分原始非流通股持有人之间形成了成本差异,以及流通股内部各投资人之间购买形成的成本差异,该类成本差异是系统内风险,应该由持有人自己承担。

  (二)案例说明

  某公司于1995年3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前,国有股权所有人以公司权益净资产以每股1元的价格折股1290万股,社会法人以每股1元的价格在发行前认购5160万股,内部职工以每股1元的价格认购内部职工股100万股,向社会公众以每股4.5元的价格发行1000万股。发行后事项及非流通股、流通股数量及成本变化情况见下表:

30.0

全流通后市价

9.1200

全流通后原非流通股市值

23149.4697

全流通后原流通股市值

97922.0322

  折股计算表总股本13275.3840历史总成本42207.0673备注平均历史成本3.1793 非流通股数9637.3000流通股数3638.0840折股前非流通股净资产价值48957.4840折股前流通股市值42165.3936非流通股历史成本8070.1999流通股历史成本34136.8673非流通股平均历史成本0.8374流通股平均历史成本9.3832非流通股折股2538.3190流通股折股10737.0649非流通股折股系数0.2634流通股折股系数2.9513全流通后市盈率30.0全流通后市价9.1200全流通后原非流通股市值23149.4697全流通后原流通股市值97922.0322

  以上计算中,我们考虑了非流通股东原创业时期的风险成本,或称创业资本的资本增值,假设其风险成本是其净权益投资成本的50%,即考虑创业系数为1.5(关于创业系数的设计和确定下面单独讨论),则非流通股发行前成本为6450×1.5=9675万元,每股原始成本1.5元,在此基础上计算出截止2003年9月非流通股历史成本合计8070.1999万元,平均每股历史成本0.8374元;流通股历史成本合计34136.8673万元,平均每股历史成本9.383元;按总股本计算所有股权每股平均历史成本3.1793元。在此基础上假设以平均历史成本3.1793元进行折股,则非流通股折合全流通股2538.319万股,折股系数0.2634;流通股折合全流通股10737.0649万股,折股系数2.9513。

  该股票2003年9月某日市场收盘价11.59元,市盈率38.125倍(按中期收益乘2简单计算)。考虑到该股属电子信息技术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且每股净资产高达5.08元,假设全流通后该股市盈率由38.125倍下降为30倍,市场价格下降为9.12元,原非流通股市值为2538.319万股×9.12=23149.4697万元,比目前净资产价值7804.5×5.08=39646.86元下降25808.0143万元,但比其历史成本增加15079.2698万元,增值率187.85%;原非流通股股东市值为97922.0322万元,比其历史成本增加62001.9448万元,比全流通前市值42165.3937万元上升55756.6386万元,市值增值率132.23%,但接近2001年6月证监会提出国有股减持方案前市值(市价24.5元)89133.058万元;

  (三)案例讨论

  从该股可以看出,通过初期发行形成的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成本差异是比较小的,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创业股东的合理创业回报,但由于配股、增发的基础是以非流通股不能流通为前提形成的市场价格,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放大了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成本差异,是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不能直接并轨的根本原因。

  该方案从表面上看,使国有股、法人股价值在目前净值产价值的基础上有所下降,但仔细分析非流通股历史成本和净资产形成过程,就不难发现,非流通股目前的净资产大部分是不合理占有流通股东的资产,是不合理政策的产物,必须加以规范改正。同时,国有股、法人股也应该具有在同等投入成本的基础上使股权流通,获取股票市场资本利得的权利。

  事实上,流通股发行价格、市盈率高居不下的根本原因是政策对非流通股的流通性限制,由于这种限制的存在,流通股交易价格高企,从而进一步通过配股、增发放大了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成本差异。那么,改变对非流通性限制的政策,就必须要对两种股权形成的价值基础进行调整。两种股权形成的价值基础只能是两种股权形成的历史成本,这种调整也就不可避免的要以形成两种股权的历史成本为基础。而不应该以建立在这种价值基础上的股票市场价格和经过不合理占有后平均了的每股净资产为基础。

  由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该方案较好的解决了非流通股东通过不合理的高价配股(转配股)、增发无偿占有流通股东净资产的问题,同时保证了非流通股东资产的保值增值,是比较可行的。同时,调整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不需要变更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影响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股权调整对公司法、工商管理、税务管理不造成冲突,仅仅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再除权过程。

  通过该方案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后,各投资人所持的股票有了公平合理的基础,调整后的股权具有了完全同股同权的性质,各投资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状况自主选择卖出和继续买入股票。国有股可以通过二级市场直接卖出,或者划拨给社保基金,由社保基金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并根据需要在二级市场兑现。而其它一些法人股东可能通过二级市场收购增持股票,从而彻底解决了我国证券市场股权结构割裂的根本问题。

  (四)创业系数

  以上计算中,我们考虑了非流通股东原创业时期的风险成本,或创业资本的资本增值,其在股票发行市场的体现就是股票市场发行溢价。社会投资者按上市公司发起人创业资产的几倍溢价认购股票是国际市场上的普遍现象,我国股市也不能否定创业资产的合理溢价。但我国股市由于三分之二股权不流通,造成流通股溢价太高,是造成国股市一系列问题的直接原因。通过创业系数对我国股票市场在股权割裂状况下严重扭曲的发行溢价率进行调整是该方案的核心。

  首先我们先要确定我国上市公司发行溢价的大致范围。由于我们已经分析清楚了中国股票市场股权分裂的现实,不是全流通的市场环境,所以不能以此为标准来确定中国股票发行市场非流通股的真正溢价范围。但我国在规范的纽约和香港股票市场上也有股票发行,发行的平均溢价水平大体上可以表明上市公司的真实价值,所以可以以此为标准来判断。

  根据《中国证券期货年鉴2001》提供的数字计算,我国A股历年发行股票的平均溢价为1:5.9元,而H、N股发行的平均溢价仅为1:2元左右。事实上因在香港和纽约上市的公司的素质要优于A股市场(在这两个市场上,劣质公司的股票根本发行不出去),另外还出于为国企“解困”的目的,有相当一批上市公司都不是业内的优质公司,更有一批是依靠造假和“包装”上市的劣质企业混入市场,这些企业的真实价值都远远低于评估价值。此时我们暂不分析这种差别,但可以确定企业的大致溢价范围应该在1:2左右。由此,我国证券市场合理的创业系数可以初步确定为1-3。通过进一步研究,我们可以给出不同行业企业创业系数的范围,在此范围内,由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参照企业的历史盈利能力提出具体数据,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证监会审核后实施。

  例如,延边石岘纸业(600462)发行前后的每股净资产均为4.38元,其实际的发行溢价率即创业系数就是1.0,也就是说,如果经审核排除石岘纸业发行前过渡包装、或以劣质资产出资的可能,就应该直接实施全流通;而对其它一些因为过渡包装、或以劣质资产出资,发行上市后连续亏损的公司,我们也可以将其创业系数设定为1.0,但不能小于1,这同样体现了同股同权的原则,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东在企业投资发行前投入上实现了“同股同权”、在发行后的利润分配和损失责任上当然也应该“同股同权”。而对一些如用友软件一类技术含量高、盈利能力强的公司,我们可以将其创业系数设定为3,然后按历史成本-创业系数法进行调整,以达到同股同权、实现股票全流通的目的。

  该方法与目前实行的市盈率定价法有显著差别,但也具有很多相同的地方,是有其合理性的。就如同证监会规定发行市盈率不能超过20倍具有一定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具有现实意义一样,创业系数法在解决我国股市历史遗留问题时具有合理性,更重要的是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根据市盈率定价的普遍做法在我国股票发行市场已经被严重扭曲了,一些企业通过千方百计“包装”发行前利润提高发行价格,由此最大限度的剥夺社会股东的利益已经成了普遍现象,导致发行当年利润就变脸的现象普遍发生。另一方面,市盈率定价遵循的前提是企业在未来无限长的时间里可以获得相同的利润率,这一假设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企业盈利的目的是为股东获取最大回报,但这种回报首先必须建立在企业本身资产价值的增长上。由此,以股东对企业资产的贡献为基础,考虑企业行业特点、以及历史盈利能力调整企业发行溢价具有合理性。

  (五)方案的具体实施

  该方案具有实施方便的特点,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在一个很短的时期内集中实施:

  1、证监会发布股票全流通实施指导意见,并发布各类公司创业系数指导范围;

  2、由股份公司聘请证券公司、律师、注册会计师通过对公司历史资料的分析、核实,提出创业系数分析报告和折股除权方案,含有国有股权的,报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3、由证券公司负责向证监会提出折股方案核准申请,经证监会核准后,向社会公告;

  4、由交易所直接作除权处理。

  (六)方案的优点

  1、该方案不涉及法律方面不可逾越的障碍。

  2、该方案除对发行市场因股权割裂造成的价格扭曲进行调整外,对由此放大了的配股包括转配股、增发、分红等过程的价格扭曲进行全面调整。消除了大股东因持股利益与二级市场价格的割裂,在损害流通股利益的情况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例如大肆增发圈钱的后果。

  3、调整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不需要变更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影响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股权调整对公司法、工商管理不造成冲突,仅仅是公司股东之间的再除权过程。

  4、该方案在承认处于不同行业、具有不同盈利能力的企业应该享受不同创业溢价的同时,承认股东在公司权益包括历史权益方面同股同权,避免了发行后年度公司盈利状况、分红方式对公司全流通改制前净资产的影响,及对全流通折股的影响。

  5、全流通与公司股票当前的流通市价无关。避免了全流通再次走入原有的误区。

  6、该方案有利于合法解决“一股独大”问题。从国际国内的证券市场看,一股独大本身都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股东权益与投入不成比例,同股不同权造成的目标追求不同,由于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人为市场分裂,分别持有两类股票的股东拥有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能成为全体股东统一的价值参照,股价变动对股东的影响不具有同质性,大股东通过不合理的政策漏洞肆意圈钱。在解决国有股、法人股退出机制的同时,为社会法人依法控股企业创造的条件。

  7、退出机制问题:在股票市场全流通的格局下,退出机制的建立是水到渠成的事情。那些亏损累累、问题成堆、没有前途的企业的股票会遭到抛弃,国有股的持股机构同样可以卖出,股价自然向其价值回归,跌到一定的价格就完成自然的退市,就象国外的退出机制与股价的表现息息相关一样。

  8、便于解决减持国有股补充社保基金缺口的问题。国家十年来投资在股票市场上的几千亿股本都被盘活了,都是最好的流动性强、变现性强的优质资产。中国社保基金的来源有充足的保证,国有股持股机构和政府管理层可以随时考虑变现的数量。在全流通格局下,国有股可以直接划拨社保基金,通过社保基金委托投资机构科学理财、保值增值,即解决了社保基金的资金缺口,又解决了社保基金。

  社保基金目前投资股票二级市场的事实证明,社保基金需要的并不是现金,拥有流通权、具有保值增值功能的股票更能满足其需要。通过全流通除权后,国有股票划拨社保基金(部分可能划拨国资委或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避免了其它方案需要其它流通股东出资购买(如配售)对二级市场的资金面造成短期压力,和社保基金通过二级市场再购买的成本。可以避免对市场造成冲击,导致股价大幅波动。

  9、该方案便于与新股发行市场衔接。任何解决股票市场全流通的方案,都必须考虑到与以后新股发行方式的衔接问题。该方案的思路与目前证监会关于募集资金不超过企业发行审核前净资产两倍、发行市盈率不超过20倍的调控措施不谋而合。实施全流通后的初期证监会可以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创业系数的范围与市盈率一起核定发行价格,在全流通实施一个时期,股票市场全面接轨后,发行市场定价即可完全实现市场化。

  10、该方案可以使中国证券市场与成熟市场接轨。中国证券市场将从此走向繁荣,带动社会投资活跃、使居民储蓄与社会投资良性互动,推动中国经济走向更加繁荣。

  最重要的,政府管理层要有承认历史错误的勇气与决心,才可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合理解决股票全流通,不但不会造成股价的崩溃,相反,中小股民完全相信,中国股市重新回到2500点,甚至3000点的时间将不会太遥远。

  中国股市在期待着证券市场的价值回归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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