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傅子恒
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对股份有限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成为上市公司的一系列行为资格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此举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入市门槛”与以往相比将得以大幅提高。笔者认为,这是证监会从源头上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有针对性地所采取的一个相关举措。
近几年来尤其是近期以来,由于新股发行与上市步伐不断加快,上市公司在阵容壮大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最典型的就是新上市公司中存在的业绩过度包装与弄虚作假问题越来越突出,相对于以前市场质疑的新股发行上市后“一年绩优,二年绩平,三年绩差、亏损”的现象,一些公司由“绩优”变绩差的“步子”大大加快,有的公司甚至在上市后不久业绩即出现大幅下滑的现象,甚至上市后不久即出现亏损。有统计显示,今年以来新股上市节奏进一步加快的同时,由于一些新股业绩出现下滑,新上市公司整体的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出现了较大的滑坡,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以往对市场整体业绩产生提升作用的新股,其正面效应严重弱化,市场反响强烈。此次出台的有关规定在很大程度也是针对这一现象所采取的一些具体治理措施。
从《通知》的具体内容来看,有关新股发行中的一些规定性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这些内容也都是近期以来市场各方一直都在强调、监管部门一直在着力推动的方面。
一、发行主体必须已有三年存续期、且最近三年内实际控制人与管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规定,强化了对发行主体持续经营能力的要求。
《通知》中第一条首先再一次强调了“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不少于三年”,这一规定比〈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更进了一步。我国《公司法》在股份的发行与上市方面的规定是分离的,即在股份发行中,股份公司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而新设的股份公司募资发股(包括向社会公众发行公众股)时没有三年的时间限制,但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如果上市,则需要满足股份公司设立满三年的规定。其后,考虑到新设公司经验方面存在的问题,证监会曾发文规定新设股份公司需要经过一年的辅导期方可发行新股,这一做法一直沿用至今。而证监会此次新发布的通知中将发行人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与“上市”时间统一为公司存续三年以后,显然更进一步强调了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与规范管理方面的能力。
《通知》中较《公司法》以及其他原有规定更严格的规定主要还体现在第二条中,在这一条款中规定,股票的发行主体应该具备的条件还有: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以及管理层没有发行重大变更,并特别强调了“因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公司合并或分立、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三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这一规定更具体地强调了发行主体主业经营以及内部管理的稳定性,从而最终也有利于保证未来公司上市后经营与管理的稳定性。
二、对发行人“独立行为主体人”的地位要求更加突出。
《通知》的三至四条主要规定了首次发行股票的行为主体人应该按照《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1998]第259号文)的要求,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在财务独立方面,其最具体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三条的第(二)~(六)款中的“三个30%”中,即,在最近一年(最近一期)的时间内,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关系人在销售(或原材料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自身主业收入(或外购原材料)的金额比例不能超过30%;发行人委托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关系人进行销售、或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自身主业收入或原材炒采购的比例不能超过30%;发行人依赖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关系人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不得超过发行人自身主业收入的30%。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那些自身盈利能力较差的公司希望依靠上市公司取得“利润”,或希望依赖母公司或关联方关系人“包装”业绩进行上市的行为,实质其实也是要求未来的上市公司应该具备独立自主的经营与盈利能力。
三、“两高”行为将受抑制。
在当前证券一级市场的发行活动中,另外一个为市场所诟病的现象是有一些公司盲目筹资的现象比较明,其筹资规模与公司的原有规模极不相称,如此前就有人举例质疑,某上市公司上市前的净资产只有8000万元,而其每股高达30元的发行价成功发行后使得净资产值激增至9亿元。一些公司由于业务规模与经营能力的限制,其发行募集巨额资金后没有更多更好的项目可以投资,出现公司发展与股东回报相对滞缓的局面,有的公司甚至出现擅自更改募集资金或将募资挪作他用的行为。《通知》中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股募资额应该有正确的用途,其筹资额不得超过发行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两倍,无疑可以抑制一些公司盲目过分筹资的行为。由于募资额取决于股票发行数量与单股发行价格这两个条件,今后个股发行时相对过高的发行价格、或者与发行主体不相适宜的相对过大的流通股发行规模,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从上述几个方面来看,证监会此次的《通知》体现出的都是保护流通市场投资者利益以及相对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图,我们期待着这个通知能够起到它应有的作用。本通知的不足之处是在新股发行与上市公司“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方面没有更多的突破,其发行上市三年的存续期仍有“豁免”的规定,这决定了市场关注的有关新设公司(今后只存在于国企整体改制或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而设立公司)模拟历史财务报表从而可能存在虚增利润的现象今后仍难以完全杜绝。而新股发行中的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现象仍没有最终得以解决。当然,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到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性的体制问题,其解决需要时间以及更多的市场酝酿,不是短时期所能做到,市场当前在这方面的期待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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